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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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2010〕80号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

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慈湖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一一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利用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总体原则

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楚、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区域、按计划进行,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登记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属地原则。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申请原则。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四)审查原则。由村、乡集体土地登记机构进行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区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审查后,依法报区政府确定权属、登记发证。

(五)服务原则。按照便民、利民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不增加农民、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三、工作职责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所有权人向土地所在地的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受区政府委托)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向土地所在地的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受区政府委托)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技术方案的制订,指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开展。

区农委负责协调处理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事宜。 区住房建设委员会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的认定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过程中建设证明的认定,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的认定工作。

金家庄公安分局负责编制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安编号。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区发经信委负责核定确权登记相关收费标准。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

慈湖乡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权属争议调处等方面工作。各行政村按照村民组织法及村民自治的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本村集体土地确权指界工作;组织召开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等土地权属方面的村民会议,并将经公布无异议的村民决定事项上报乡人民政府。

四、主要任务

(一)2010年3月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尽快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给村民小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权属无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应登记发证。

(二)201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2010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村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四)2011年3月前利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五)依法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五、政策法规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切实解决登记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关口。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当事人要求同时申请土地登记的,要做到及时办理。

(三)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经核查其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其中对原向山区人民政府所登记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书要重新给予换发新证)。

(四)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得登记发证。不得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六)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第二宗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七)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受理。

(八)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作为宅基地面积确权登记。由农户独自使用的院落作为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九)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规定的每户宅基地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十)宅基地占地面积超标准的部分以及由农户独自使用的院落,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其使用权:

①确定给独自使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十一)农村居民点内部,与农户宅基地直接相连,未颁发《林权证》的非生产性植林地,经村民自治决议同意,可以作为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农户使用。其他植林地不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十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无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六、方法步骤

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分步骤的方式进行实施。

(一)宣传发动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在我区圆满完成,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广泛地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对维护其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进了

解登记发证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的自觉性。

区、乡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要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登记区域的划分;(2)土地登记的期限;(3)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供的相关资料;(5)符合土地登记的条件及办理期限;(6)其他事项。

(二)资料收集与培训

1.资料收集。主要包括:(1)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2)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3)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资料;(4)分幅权属界线图;(5)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6)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7)土地统计台帐、面积汇总表、外业调查记录手簿;(8)土地变更调查资料;(9)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等历史资料;(10)农村居民点地籍图;(11)1:10000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12)现势性的1:5000地形图;(13)大比例尺地形图。

2.学习培训。参与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登记的人员,参加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组织的培训班进行学习培训。重点学习技术规程、地籍调查的方法,全面掌握地籍调查、勘丈的相关知识、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能力。

(三)权属调查与勘测

1.登记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建设用地使用者、宅基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慈湖国土资源所领取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法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国土资源所。

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组组织调查:(1)以村为单位组成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域,拟定调查计划;(2)以村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3)以村为调查单元的,书面通知该宗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共同到现场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在无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运用)。以宗地为调查单元的,通知宗地相邻各方在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应书面通知相邻各方到现场指界。集体土地权属界线的调查工作由乡、村组织实施。

3.地籍勘丈。主要方法为:(1)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基础上,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要求,进行补缺测量。(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用图,可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1:2000大比例尺地形图,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以村为单位,明确到组,测绘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宗地图;(3)城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纳入1:500测量的图件,经核查无误后,制作成宗地图直接运用。没纳入测量范围的,必须组织进行现场测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宗地图宜采用1:500比例尺绘制;(4)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已测量发证的宗地,经核查无误后,直接运用。

(四)权属审核

集体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对所负责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的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在被登记地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登记人员填写集体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并根据集体土地登记薄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由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颁发土地证书。

七、工作计划

(一)准备阶段(2010年1月—3月)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并建立区、乡、村集体土地登记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建立权属调查专业队伍。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区、乡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前期准备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 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调查资料的收集,制定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业务细则。

慈湖乡政府和各村发布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公告。

参加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区、乡、村、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和慈湖国土资源所参与确权调查人员的培训。

(二)确权和登记发证阶段(2010年3月—2010年12月)

区政府按照省、市政府要求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3月份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2月)

召开全区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大会,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表彰。

八、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区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乡、村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加强对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金家庄国土资源分局,并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完成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区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和联度会议制度,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及疑难问题。为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慈湖乡政府和各村要同时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负责人参加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落实专门工作人员。

(三)建立机构。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确认是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具体负责确权定界和调解权属争议等方面工作。权属调查等方面的技术性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四)落实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经费,按照各级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区和乡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支出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认真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程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市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六)强化责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民切身利益的政治任务。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务必要高度重视,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真抓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搭车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增加农民、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金家庄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通知

金家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7日印发一 共印8份

附件:

金家庄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

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贺应旭 区政府

副组长:沈 霓 区国土分局 翟光荣 慈湖乡政府 成 员:钱德俭 区发经信委

任 斌 区监察局 王 平 区民政局 黄 翔 区财政局 卞克俭 区住建委 唐 鸣 区农委 汤深礼 区政府法制办 徐景华 金家庄公安分局 王立义 区国土分局 沈春霞 慈湖街道办事处 胡卫健 慈湖乡政府 易家乐 慈湖国土所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金家庄国土分局,沈霓兼任办公室主任,王立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vq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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