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规模养猪场常见问题及建议

更新时间:2024-04-17 12: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小规模养猪场常见问题及建议

摘 要:概述了中小规模养猪场在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普遍存在的规划建设不合理、防疫措施不到位、技术力量不够强、滥用药物等突出问题;建议通过搞好普法教育、加强培训交流、严格条件审查、落实防控措施、规范使用药物、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保障机制等措施进行改进,积极引导养猪场业主树立健康养殖、科学防控、着眼长远的理念,确保畜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

关键词:中小规模养猪场 存在问题 建议 疫病防控措施 畜产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惠农政策的不断深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养殖项目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种规模养猪场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尤其是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的中小规模养猪场发展迅速,极大地丰富了肉食品消费,但因其普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也给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笔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仅供业内人士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斧正。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很多中小规模养猪场因地理条件和资金限制,加上部分业主缺乏责任意识而过分降低成本等因素,致使其在

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规划建设不合理、防疫措施不到位、技术力量不够强、滥用药物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对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十分不利,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应该引起相关部门和养猪场业主的高度重视。 1.规划建设不合理

1.1选址不科学,只考虑水、电、路是否方便以节约建设成本,导致许多养猪场建在了水源地、居民区、交通主干线旁,甚至建在工业污染区;

1.2场区内各功能区布局不合理,如生活区、生产辅助区、生产区未严格区分和隔离,各栋舍间距太小,污道、净道不分等,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1.3设施设备不完善,场区和圈舍出入口无消毒池和消毒设备,无引入生猪和病猪隔离舍,无兽医室,无疫苗冷藏和动物诊疗设备,无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无力应对重大动物疫病。 2. 防疫措施不到位

2.1防疫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免疫、检疫申报、疫情报告、用药、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和养殖档案,造成防疫工作无章可循或流于形式;

2.2动物检疫意识淡薄,不注重引种检疫、引入生猪不经过严格地隔离观察就混群饲养、出栏生猪不经过产地检疫就出售,极易造成疫病引入和传出;

2.3免疫程序不合理,免疫接种工作随意性大,造成疫苗和人工浪费以及免疫失败;

2.4不重视消毒工作,消毒不细致、不彻底,消毒剂配制和使用方法不当等;

2.5对粪便、污水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不到位。 3. 技术力量不够强

由于中小规模养猪场大都缺乏精通业务的生产管理人员,无专职兽医,缺少熟练饲养员,技术力量十分薄弱,致使防疫措施无法落实,成为其发展壮大的软肋。 4.滥用药物现象严重

一些养猪场过分追求养殖效益,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感,长期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抗生素,大量使用添加剂,对病猪乱用药,不执行停药期规定,有的甚至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致使药物残留、金属离子超标等有毒有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严重威胁着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建议 1.搞好普法教育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法制宣传、科技宣讲等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其家喻户晓,提高养猪场业主和从业者

的守法意识。 2. 加强培训交流

2.1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养猪场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除重点培训饲养管理、防疫、诊疗、兽药使用等技术外,还要加强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2.2养猪场业主应主动与相关业务机构联系或派员工到成功的养殖企业参观、交流和学习,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少走弯路;

2.3多订阅相关专业报刊杂志,定期组织员工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和素质。 3. 严格条件审查

相关部门对即将开工和正在实施的养猪场建设项目,应加强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科学选址、合理布局、规范建设,使其防疫、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人员素质过硬,在达到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才能投入生产;对已建成投产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限期改进,达到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继续生产;对拒不改进,或虽经整改但仍达不到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应予关停。 4. 落实防控措施

4.1按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做到动物疫病和产品质量可追溯;

4.2配备专职驻场兽医,有专职的、懂业务的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熟练的饲养员;

4.3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跨省引种检疫和审批,引进的种猪、仔猪入场后应当在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一定时间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出售生猪和仔猪时提前3天申报检疫;

4.4根据用途、年龄、体重以及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按技术规程操作,确保疫苗接种及时、安全、有效,有条件的场还可以进行抗体检测后根据抗体水平的高低确定适宜的免疫时间和剂量;

4.5科学实施消毒,定期更换场区门口、各功能区及圈舍出入口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场地、圈舍、用具等先清洗、后消毒,坚持定期消毒,定期更换或根据疫病流行情况及病原微生物的种类更换消毒剂,并按规定正确配制和使用消毒药品,生猪出栏后经彻底消毒并空圈一定时间后再饲养;

4.6配套建设沼气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粪便、污水处理和综合开发利用能力,或者采用发酵床养猪技术,做到达标排放;

4.7对病猪立即隔离治疗,突发传染性疾病时,不能盲目治

疗或擅自处理,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协助诊断,确认为疫情时,立即按规定处置,病死猪尸体一律禁止屠宰、食用、买卖、转移,并严格按照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生物安全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也要按规定处理。 5.规范使用药物

5.1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饲料和饮水中不滥用抗生素等药品,不使用激素和禁用化合物,不滥用饲料添加剂;

5.2提高诊断水平,认清疾病,使用安全、高效、低残留兽药,严格控制剂量,执行停药期规定,不出售尚在停药期内的生猪产品;

5.3不在生猪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掺杂使假。

6.强化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养猪场的监管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检查,查办大案要案,促使其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各项防疫制度和措施,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营造良好的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

7.建立保障机制

尽快建立养殖业风险保障机制,增强养猪场抵御风险的

能力,促使其主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7.1各级政府应全面建立动物防疫反应死亡、强制扑杀和病害动物生物安全处理补偿机制,落实补偿经费,并继续加大对养猪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信誉好的企业实行政府奖励; 7.2出台保险政策,促进保险公司全面开展养殖保险业务,吸引养猪场业主积极投保;

7.3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成立行业协会,会员根据养殖规模按年度交纳风险基金,一旦发生疫情造成重大损失时,启动风险基金给予补偿。

总之,通过落实以上各项措施,积极引导养猪场业主转变养殖观念,正确处理好规模效益与疫病防控及产品质量之间的关系,树立健康养殖、科学防控、着眼长远的理念,在增加养殖效益的同时,提高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畜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

作者简介:李芳彦(1974-),男,大专文化,助理畜牧师,陕西省略阳县畜牧兽医总站干部,主要从事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vj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