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圩小区施工专用分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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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专用分册)

项目名称: 吴圩农民集中居住区(富丽家园)工程 项目编号: SYQ201209015 招 标 人: 宿迁同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2012 年 9 月

说 明

一、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分为通用分册和专用分册,本册为招标文件专用分册。专用分册是对通用分册的补充和修改,通用分册与专用分册不一致之处以专用分册为准。

二、招标文件专用分册必须在审核备案单加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公章,并经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生效,否则对项目招标活动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目 录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3 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 3 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 7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9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及格式 ....................................................................................................... 1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3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合同附件1: ................................................................................................................................. 21 合同附件2: ................................................................................................................................. 22 合同附件3: ................................................................................................................................. 23 合同附件4: ................................................................................................................................. 25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27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 28 第七章 图 纸 ................................................................................................................................ 28

第一章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SYQ201209015

宿迁同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吴圩农民集中居住区(富丽家园)工程已经宿豫农居【2012】11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于自筹资金,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工程地点:宿迁市宿豫化工园区内 1.2工程规模:框架结构五层,本次开发项目建设面积约为4.8万平方米,造价约5000万元;

1.3工 期: 180 日历天 1.4质量要求:合格 1.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一层完工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0%,三层完工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主体工程封顶后付合同价款的20%,门窗工程安装完成后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对应日满一年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85%,余款扣除3%质保金后于竣工验收合格对应日满二年时付清;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一次性结算支付。

1.6本工程设定投标最低控制价,低于此控制价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最低控制价设定方法如下:以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应去掉其中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93%作为投标最低控制价(投标最低控制价经一次计算确定后不得调整),低于投标最低控制价的视同低于成本,作废标处理。

1.7本次招标工程共分一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关内容如下:

1-12#楼、23-1#、23-2#、23-3#、23-4#商铺楼、24#商铺楼土建、安装等工程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 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远程)。具体评标细则详见第三章。

4.申请人资格要求

4.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4.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资格(建筑工程专业)和B类安全员资格

4.3其他条件:

4.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3.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企业; 4.3.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违规用工、拖欠工人工资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3.4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

4.3.5 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4.3.6 投标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劳动合同及2012年3月至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证明以投标人当地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 4.3.7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8 企业必须取得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证(具体申报条件和办法请登录www.sqzbtb.com网“通知公告”栏目查询,联系人:王模,联系电话:0527-84396016);

4.3.9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

5.1本工程只接受网上报名,请申请人于2012年 9 月 19 日8时30分至2012年 9 月 25 日下午17时30分登陆宿豫区招标投标网站(http://www.suyuztb.com)进行网上报名,逾时不再办理;

5.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1)获取时间:2012年 9 月 19 日至 9 月 25 日; (2)获取方式:网上下载(http://www.suyuztb.com); (3)费用:网上支付,100元,售后不退。 5.3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时间:下载招标文件3日内;

(2)招标人澄清及修改的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 5.4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并记入不良行为。公告期间,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5.5网上报名加密锁办理:申请人网上报名未领取加密锁的,请与宿豫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陈强联系,咨询电话:0527-84480065。 6.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6.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2年10月11日15时30分;

6.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宿豫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宿豫区珠江路1030号四楼)。 7.不接受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7.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7.2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且限制期限未满的。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宿迁同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宿豫区化工园区管委会 地址:宿迁市府苑小区B座19号5楼 联系人:徐守军 联系人:蔡林娜

联系电话: 0527-81880397 联系电话: 0527-84481968

日期: 2012 年 9 月 18 日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对招标文件通用分册的补充和修改)

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称:宿迁同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1.1 招标人 地址:宿迁市宿豫区化工园区管委会 联系人:徐守军 电话:0527-81880397 名称: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1.1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宿迁市府苑小区B座19号5楼 联系人:蔡林娜 电话:0527-84481968 1.1.1 1.1.1 1.2.1 1.2.1 1.2.1 1.3.1 1.3.1 1.3.1 1.4.1 1.4.2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资金落实情况 招标范围 工期 质量标准 投标人资格要求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和地点 吴圩农民集中居住区(富丽家园)工程 宿迁市宿豫化工园区 自筹资金 100% 已落实 土建、安装 工期:180日历天 合格 详见招标公告 不接受 详见招标公告 中标单位 1.5.3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承担招标代理费,中标单位应按“宿政办发【2012】123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不组织。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踏勘现场可直接与招标人联系。 联系人:徐守军 电话:0527-81880397

1.10.1 1.10.2 1.10.3 2.2.2 2.2.3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报价计价方法 不召开 详见招标公告 详见招标公告 详见招标公告 详见招标公告 详见本招标文件通用分册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十项其它材料内容 工程量清单计价 投标人不得改变下列不可竞争费用: 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1.基本费率:土建工程:2.2%;安装工程:0.8% 2.现场考评费率:土建工程:1.1%;安装工程:0.4% 3.1.1 3.2.5 3.2.9 不可竞争费用 二、规费: 1.社会保障费:土建工程:3.0%;安装工程:2.2% 2.住房公积金:土建工程:0.5%;安装工程:0.38% 3.工程排污费: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排污费凭证按实结算 三、税金:3.41%; 3.3.1 投标有效期 60日(自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汇票。必须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现金及其它缴款方式一律无效。 3.4.1 投标保证金 户名:宿迁市宿豫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宿豫支行; 帐号:1116030409000134035; 投标保证金金额:壹佰万元整 3.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文件格式或表式中已表明需盖章或签字的各个部分均应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按要求盖章或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应符合要求,否则授权委托书无效。

纸质投标文件共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光盘 1份(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3.6.4 投标文件份数 评标专用格式)。 招标代理机构不负责向中标单位提供中标的投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自备。 1、除特别说明外,全套投标文件的书面部分均使用A4规格纸张无线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3.6.5 装订要求 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书面部分的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本分别密封,并在每个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 或“电子文本” 1、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投标人应按每个标段分别编制、装订、标记、密封、提交投标文件。 4.1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3、投标人应在每个封套的封面上标明: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的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宿豫区招投标服务中心开标厅(宿豫区珠江路1030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号,具体开标室请投标单位提前至开标区详见导示牌) 5.1.1 8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面谈 详见招标公告 本工程不采用面谈方法。 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支票(同城)、电汇(异地)、网上银行支付。必须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现金及其它缴款方式一律无效。在以下给定账9.2 履约担保 户中,任选其一缴纳即可。 户名:宿迁市宿豫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宿豫支行; 帐号:1116030409000134035; 或

户名:宿迁市宿豫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开户行:江苏银行宿迁宿豫支行; 帐号:15220188000061325;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 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若中标人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9.3 中标差额保额保证金 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与履约担保同时提交,提交方式同履约担保。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合理定价随机抽签法 (具体评标办法及细则见第三章内容) 招标控制价 □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 区招管办法规科将于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对第一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招标人将报区招管办进行处理。 投标最低控制价 详见评标办法 说明:“条款名称”、“条款号”所称“条款”均与招标文件通用分册投标人须知相对应。

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友情提醒 一、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提交以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的银行汇票原件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开标现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以下资料或证件原件供招标人审查的,视为自动弃权,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居民身份证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居民身份证; 2、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证书、B类安全员证及居民身份证; 3、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格证; 4、开标现场要求提供居民身份证而未提供居民身份证的视同未到场。 三、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以下证件或资料的原件供评委会审查: 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负责人的二级建造师证书、B类安全员证; 5、业绩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 6、投标单位与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专用分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四、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的; 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 10、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 13、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列金额或材料暂估价或专业工程暂估价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5、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7、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8、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不是投标人本单位注册造价人员的; 19、投标电子光盘中的报价文件电子文本格式与纸质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书面内容不一致的,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光盘中的电子文本的数据无法导入评标系统或无法进行正常电子评标的; 20、投标电子光盘中的技术文件电子文本内容与纸质投标文件的书面内容明显不一致或表达意思相反的,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光盘中的电子文本的数据无法导入评标系统或无法进行正常电子评标的; 21、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宿政办发﹝2010﹞111号文件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2、不同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就同一标段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7、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标情形。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从工程造价、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质量、项目负责人答辩、投标人的经历及业绩计分6个方面按照本章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计分,评分采用百分制,分项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根据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照第6.3条款,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评审标准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供原件以备核验的,应在评审标准备注栏中明示。

2.1.1 形式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报价唯一 2.1.2资格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资格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同时具备B类安全员证 投标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项目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劳动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其他要求 2.1.3响应性评审:

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劳动合同及2012年3月至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证明以投标人当地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1.4条款规定 评审标准 备注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备注

评审因素 投标范围 工期 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电子文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准和要求 2.2详细评审标准 2.2.1分值构成:

土建、安装工程 180日历天 合格 60日历天 壹佰万元整 评审标准 备注 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符合 “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符合 “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20分,工程造价70分,工期1分,质量1分,项目负责人答辩2分,投标人经历及业绩6分,总分100分。

2.2.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20分) 评审因素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计,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评审标准 2分 2分 2分 2分 2分 2分 2分 2分 2分 2分 注:⑴以上某项内容较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强,可得该项分值的90%以上;

⑵以上某项内容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可得该项分值的70%~90%; ⑶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强、内容完整,可得该项分值的50%~70%; ⑷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该项不得分(此项应经评标委员会共同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由技术标评委独立评分,汇总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计算各投标人实际得分。

2.2.3投标报价评审(70分)

2.2.3.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

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2.3.2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投标最低控制价等于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去掉其中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93 %,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最低控制价的视同低于成本,作废标处理。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高出1%扣0.5分。不足1%的,采用插入法,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2.4 工期(1分)

满足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得基本分。 2.2.5 质量(1分)

满足招标文件中质量要求的得基本分。 2.2.6项目负责人答辩(2分)

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以书面方式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2分以内。根据《宿招管发﹝2009﹞104号》文规定,其中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总体想法及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进行系统陈述1分,由投标项目负责人针对评标委员会讨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现场平面布置,人员、机械设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期控制及特殊工程的工艺、施工方法等问题进行答辩1分(答辩题目一般为2个,每个题目分值0.5分)。

项目负责人答辩评分独立汇总,汇总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计算各投标人实际得分。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未参加陈述及答辩的,不得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2.2.7项目负责人业绩和奖项计分(6分) (1) 项目负责人经历和业绩计分(4分)

2010年1月1日(以工程竣工日期为准)以来项目负责人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和业绩的且单项合同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以上的,每一项得2分,此项最多得4分。

(2)奖项计分(2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加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加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加1.5分,有效期三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不同项目的可累计加分。该项最多得1.5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 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加0.1分,省级加0.3分,国家级加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同一项目只按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不同项目的可累计加分。该项最多得0.5分。

(3)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4)用于评分的类似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

(5)业绩有效期计算从获得质量等级(荣誉)证书(或文件)颁发日期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证书与文件颁发日期不一致的以文件颁发日期为准。

(6)项目负责人变更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7)业绩及奖项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内应装有复印件,评标时需提供原件,具体为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及获奖文件或证书。

2.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质疑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评标结果

2.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2.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及格式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本工程工期为: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工程的通用条款执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工程竣工后,原图全部收回。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开工、停工、复工令;变更签证;施工单位索赔文件;工程款支付文件等。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等等。

7、注册建造师

姓名: 证号: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技术人员除出现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所列情形之外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证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方的承诺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项目负责人变更应实行备案手续,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期满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并在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⑵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帮助协调解决,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计算工期前负责公共道路的畅通。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计算工期前办妥相关开工手续。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现场另行确定。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处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订协议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商处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订协议。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发生时双方协商解决。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7日内提交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工程

总进度计划;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于专项工程开工前7日内提交给发包人及监理,需专项论证的,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另行协商。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建筑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

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⑻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现场应工完场清,所有建筑垃圾应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不得破坏发包人绿化场地,现场应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负责施工期间对施工区域内及周边的所有建筑物进行保护;负责施工期间因施工材料或设备运输对场内道路的日常保洁与及时维护,做到发现污损及时清扫及修复,对施工现场主入口处的人行便道划定区域使用,并在竣工后给予修复;未尽事宜发生时协商解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施工单位进场后3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进度计划,每周五提交下周详实可行的周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三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应提供修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和非承包人的责任停工的,工期顺延。当乙方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标准时,甲方有权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进行经济处罚,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元,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应包含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

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重新验收。乙方不服从质量管理的业主有权清退其出场,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五、安全施工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调整范围:1、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具体调整办法执行本合同专项条款第八条“工程变更”相关条款;2、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调整办法参照江苏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具体为:a、主要建筑材料是指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b、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10%以下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c、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d、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反之由承包人承担。

⑵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⑶采用风险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4、工程预付款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周将当周完成的工程量送发包方和监理,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26、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a、一层完工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0%,三层完工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主体工程封顶后付合同价款的20%,门窗工程安装完成后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对应日满一年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85%,余款扣除3%质保金后于竣工验收合格对应日满二年时付清,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一次性结算支付;b、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按合同规定对乙方的罚款。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发付款证书后,并取得正式施工发票后发包人方可支付;工程款仅转账支付给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指定账户。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甲方如有供应时)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招标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招标材料设备的约定:双方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需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

八、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须执行宿豫政发〔2007〕26号文件,经过分级审批后方可进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免费提供三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资料,否则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3竣工结算以合同价加风险范围以外调整价格为准。风险范围以外价格调整详见本合同第23条。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第26.4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约定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如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延误一天赔偿2000元,赔偿限额为工程合同价的10%,此赔偿费的支付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应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如第一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将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施工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并应当另行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必须进行整改,其整改所需时间计算在合同总工期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按前述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投标文件承诺及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36、索赔

发包人有权因以下事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 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索赔1000~10000元/次。 (2)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人基本生活费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为安抚民工而在事先告知承包人的情况下向民工垫付基本生活费,并按实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按发包人垫付基本生活费金额的10%扣回违约金,且该部分款项视为提前支付工程款。

(3) 因承包人非法转包而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2) 方式解决:

⑴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39、不可抗力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发包人投保内容: / 41、担保

分包施工单位为: 本工程不予分包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⑵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按规定由甲乙双方投保的内容。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方式为: / ⑵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 %。

⑶承包人提供中标差额担保,方式为:中标差额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与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低5%以内无需缴纳)。

⑷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7、补充条款

47.1、履约保证金及中标差额保证金的退还执行招标文件须知第8.2、8.3条款.

47.2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如发现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有连续二天不在施工现场,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发现上述情况二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47.3 当乙方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明显无法达到标准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直至中止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损失。

47.4 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按合同规定对乙方的罚款及甲供材料款。 47.5承包人应及时足额缴纳应由承包人负担的各项规费。 47.6本工程须经区审计局审计后方可结算。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双方各执3份。

合同附件1: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结 层 跨度 设备安装 工程造价 (平方米) 构 数 (米) 内容 (万元) 开工 竣工 日期 日期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合同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合同附件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

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为: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为: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 2、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4: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在 (工程名称)建设过程中,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

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图 纸

(另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v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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