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考察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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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人发〔2008〕5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二○○八年三月九日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 考察工作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二章 考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招录机关具体实施。

第六条 在实施考察时,应当选派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考察组。

第七条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四)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卷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九条 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第三章 考察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

第十二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党籍处分、开除中国********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七)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

(八)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机关要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会同招录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机关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第四章 考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以及听取所在学校、工作单位、社区(村)情况介绍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组织成员学习、熟悉考察规定和有关要求,掌握考察方法;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必要时可发布拟录用人员考察预告;

(三)到考察对象的学习、工作单位进行考察,也可到其生活所在地和曾工作单位深入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和考察对象本人核实相关情况;

(四)考察组撰写考察报告并提出考察结论建议,招录机关对考察报告进行研究并作出考察结论;

考察报告作为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申报材料,必须有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五)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考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人事 公务员录用 考察 细则 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3月9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v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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