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重点管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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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重点管控规定
一、防 突
第一条 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开拓前预测),用于指导水平、采区设计及石门揭煤工作;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首采面回采巷道作业前必须完成开拓后预测。
第二条 瓦斯参数测定。瓦斯参数测定是瓦斯治理的基础和难点,必须做到“前瞻、规范、准确、够用”。
(一)前瞻。垂深每增加50m、走向300m至少测定一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突出参数;按要求测定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抽采(卸压)半径抽采参数及煤的工业分析指标。开拓工程具备条件,必须及时测定参数。
(二)规范。严格执行《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两个标准。同一地点必须直接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并间接计算煤层瓦斯含量,两种指标相互验证。同一测点必须布置两个测压钻孔,瓦斯压力取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三)准确。直接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钻孔要避开断层、地勘等钻孔见煤点等。测压钻孔必须采用高压注浆措施,消除渗漏影响;建立瓦斯压力测定、观测台账,装表测压初期每天至少观测3次;绘制压力曲线,压力稳定后现场拆表确认,矿总工程师对测压资料审核。
直接测定煤层瓦斯含量,软煤优先采用孔口接渣,井下取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从井下取样开始至地面破碎解吸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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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四)够用。开采煤层每一地质单元内,沿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要及时分析、利用瓦斯参数,为科学、合理瓦斯治理设计提供依据。
第三条 坚持“全资源、大联合、盯重点、利治灾”设计原则。
(一)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
(二)矿井运输、轨道、回风大巷及采区上山等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底(顶)板瓦斯抽采巷等岩石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得小于20m。
(三)避免应力集中区,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突出煤层沿空掘进净煤柱留设不得大于3m(受巨厚火成岩影响的沿空掘进不得大于5m)。
第四条 开采保护层
(一)保护层开采前,必须编制对应的被保护层瓦斯抽采设计;采用底(顶)板巷穿层钻孔、上向拦截钻孔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的,钻孔必须控制整个被保护层对应区域,钻孔参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原则上钻孔间距不大于30×30m。
(二)保护层开采期间要强化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抽采,实现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抽采最大化;被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必须在保护层工作面回采前完成。
(三)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抽采必须建立专门台账,被保护层为多个邻近煤层的,应开展瓦斯分源测定计量,分别统计各个被保护层卸压瓦斯预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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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预抽煤层瓦斯
(一)各矿必须开展各煤层有效抽采半径考察。
(二)预抽钻孔间距(在煤层内最大轴线距离,下同)应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采半径确定;未经考察的,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1、突出危险区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瓦斯压力<0.74MPa且瓦斯含量<6m/t的钻孔间距不大于5m,瓦斯压力≥0.74MPa或瓦斯含量≥6m/t的钻孔间距不大于3m。
2、底(顶)板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压力<1.5MPa且瓦斯含量<8m/t的钻孔间距不大于6m,瓦斯压力≥1.5MPa或瓦斯含量≥8m/t的钻孔间距不大于5m。
3、回采区域利用底(顶)板穿层钻孔一次消突的,穿层钻孔间距不大于6m;利用顺层钻孔预抽、底(顶)板穿层钻孔补充的,穿层钻孔间距不大于10m。
4、顺层钻孔预抽工作面回采区域,瓦斯压力<1.5MPa且瓦斯含量<8m/t的,钻孔间距不大于5m;瓦斯压力≥1.5MPa或瓦斯含量≥8m/t的,钻孔间距不大于3m; 煤厚(含夹矸)<3m的单排布置、煤厚(含夹矸)≥3m的按双排三花网格状布置;松软特厚煤层的按五花网格状布置。
5、断层等地质构造带及其前后20m范围内、突出危险区应力集中区,必须采取抽采钻孔加密措施;采煤工作面顺层预抽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1/3的必须进行反演分析,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三)钻孔孔径规定:穿层预抽钻孔孔径113mm、顺层预抽钻孔孔径11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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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一)首次开采保护层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考察,考察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测点布置原则: 1、石门(含立井、斜井)揭煤至少布置4个,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距要求预抽区域边缘不大于2m处。
2、预抽煤巷条带每30~50m至少1个,距预抽钻孔控制条带边界不大于2 m处。
3、预抽工作面回采区域沿推进方向每30~50m布置2个,内距两巷三分之一处或工作面中部。
4、在地质构造复杂、原始瓦斯含量高、钻孔间距大、预抽时间短的区域适当增加测点。
(三)经实测煤层残余瓦斯压力<0.5MPa且残余瓦斯含量<5m/t(受火成岩影响的4m/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判定防突措施效果有效。
第七条 规范消突评价单元划分
(一)评价单元以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厚、地质构造为主要划分依据,钻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不再作为划分单元的主要指标。
(二)掘进工作面一次评价单元长度不少于300m,采煤工作面一次评价单元长度不少于400m。
第八条 前探钻孔验证。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水平延深的新采区煤巷以及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必须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前探钻孔数量不少于1个,超前距不少于10m;突出煤层风化带区域、保护层开采后确认保护效果有效的被保护层、厚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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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开采的中底区、未受巨厚火成岩影响的沿空掘进除外。
第九条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一)下列情况执行循环预测: 1、采取区域消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
2、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距离有效保护边界小于15m的。 3、无突出危险区内,距离突出危险区边界垂高小于20m的掘进工作面,以及遇有构造破坏带、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的采掘工作面。
(二)循环预测超前距规定:掘进工作面保留不少于3m、采煤工作面保留不少于2m、巨厚火成岩下采掘工作面保留不少于5m的最小超前距。
(三)煤巷掘进工作面及井巷揭煤工作面停工超过10天的,恢复施工前必须重新进行工作面预测。
(四)突出危险区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防突措施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五)防突措施超前距: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5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3m;地质构造复杂地带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巨厚火成岩下采掘工作面不小于8m。
(六)工作面防突钻孔施工完成后,必须绘制工作面防突钻孔竣工图。
第十条 石门(含立井、斜井)揭煤
(一)优化设计。石门(含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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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必须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区;以最少次数、最短距离揭煤。
(二)煤层赋存情况(层位、厚度、层数、地质构造等)探查不清,未按要求测定煤层瓦斯突出参数(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坚固性系数等),严禁揭煤。
(三)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必须根据实测瓦斯情况制定防突措施,严禁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四)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煤时,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防突现场管理
(一)近突出煤层岩巷严格执行超前探查措施,并留有不少于20m的超前距,准确探明工作面前方煤层赋存情况,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7m;否则,必须在法距7m以外执行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
(二)经区域治理达标的采掘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再次进入煤层作业,采煤工作面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三)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距未预抽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距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检验点不得小于120m。
(四)突出危险区煤层倾角15°以上的切眼掘进作业,严禁由下往上施工。
(五)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巨厚火成岩下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同一或相邻区段严禁相向(相背)采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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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距离突出危险区边界20m(沿层面)的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必须执行预抽措施。
(七)被保护层工作面必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距有效保护边界不得小于15m。
(八)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第十二条 防突工管理
(一)防突预测(效检)时,跟班干部或施工单位班队长、瓦斯检查工要对防突预测(效检)进行监督,并在现场对防突预测(效检)原始记录(上循环实际进尺、迎头煤层赋存、防突预测指标、钻孔情况等)签字确认。
(二)分管副总工程师、瓦斯办主任(防突区长)要利用人员定位系统,对防突工作业区域、时间等进行复核、确认。
(三)总工程师要每周组织对防突预测(效检)工作质量进行评价,重点是预测(效检)结果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二、钻孔施工及抽采
第十三条 区域瓦斯治理钻孔必须采用视频验收和人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钻孔见煤、穿煤、冲煤、提钻、封孔等关键环节在现场以展板展示,验收人员必须重点监督。
(一)安监处、瓦斯办必须每周至少1次对验收质量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情况以展板形式在视频前展示。
(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1次、分管副总工程师每周至少1次、瓦斯办主任(防突区长)每天调阅各钻孔施工地点视频资料,查询钻孔施工及验收情况,并在审阅记录上签字确认。
(三)新区域第一个钻场(钻孔)施工,瓦斯办及验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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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现场考察,考察结果作为评判钻孔施工效果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类钻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质探查孔、穿层孔达到设计目标层位。
(二)穿层孔采用冲煤卸压施工工艺,冲出煤量>0.3t/孔(不含岩粉);松软厚煤层抽采穿层岩孔冲煤率>0.6%。
(三)合茬封孔1个月内,在抽采负压13kPa条件下,穿层孔抽采瓦斯浓度>30%,顺层钻孔抽采瓦斯浓度>15%。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PVC、PE材质的瓦斯抽采管路,严禁抽采管路与带电物体接触。上隅角埋管必须使用薄铁皮管,并有防止杂散电流进入采空区措施。
第十六条 所有钻孔与管路连接必须使用管卡,保证严密不漏气;预抽钻孔必须及时封孔、合茬抽放。
第十七条 瓦斯抽采泵站、干管、采掘工作面支管、预抽评价单元必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做到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抽采量及预抽效果评价必须依据抽采自动计量数据。
第十八条 所有钻孔孔口均要留设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检测孔,每个钻场均要按要求测定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等参数,并设置记录牌板。
三、瓦斯管理
第十九条 严把矿井生产设计关,不准间歇式施工,杜绝不合理的盲巷;老巷必须在工程平面图上标注清楚,采掘生产过程中必须在距离盲巷20米以外排除盲巷内积存的瓦斯等隐患,严禁透情况不明的老巷。
第二十条 高瓦斯、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应铺设一趟抽采管路,位置不得滞后T1甲烷传感器,并与抽采系统连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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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通风机停掉电后立即打开控制阀门。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300m)必须实现双路风筒供风,两路风筒错茬不得超过50m。
第二十一条 废弃的老巷要及时倒棚回收封闭,如果老巷内棚子不能完全回收,外口必须构筑永久防爆墙;整条老巷附近20m内严禁爆破作业;煤巷倒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防止片漏造成瓦斯超限的关键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综采工作面初采瓦斯管理。要提前在机、风巷预埋管路,风巷至少预埋两趟管路,一趟延伸至切眼向下不小于40m,工作面移架后能及时向切眼注氮(二相泡沫);上隅角预埋抽放管路要紧贴风巷上帮。
第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高位钻场必须充满填实,并明确责任人,建立施工、验收台账;工作面过高位钻场前要采取加强顶板管理及抽采等措施,防止钻场漏透采空区,造成瓦斯超限。 各类抽放钻场必须设置栅栏,每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第二十四条 综采工作面收作必须保持全负压通风,两巷安设局部通风机,并接好风筒备用;综采工作面收作结束后必须在上下端头向外5~10m范围内各施工一道长度不小于3m的封闭墙。
第二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过断层等构造必须采取预防片漏措施;煤巷综掘工作面过断层遇硬岩,严禁直接割岩作业,防止震动诱发突出事故;岩巷综掘工作面遇断层,必须探查断层带及围岩瓦斯赋存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岩巷炮掘工作面测气员、放炮员必须检查炮眼瓦斯情况,发现异常,严禁装药放炮。由地质人员现场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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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七条 防止打钻喷孔瓦斯超限
(一)瓦斯压力≥3MPa 的松软煤层,必须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可施工穿层抽排钻孔。打钻地点全负压通风巷道风速≥0.8m/s,独头通风巷道风量≥ 300m/min。
(二)瓦斯压力大、地应力高地点区域瓦斯治理钻孔,应遵循“先卸压掩护,后递进施工”的原则,避免直接在高瓦斯、高地应力地点打钻。
(三)瓦斯压力≥2.0MPa 的区域,打钻前必须建立专用防喷瓦斯抽放系统。打钻穿煤前必须正常使用抽放防喷孔装置;两台以上钻机施工利用一套防喷系统的,必须错开穿煤时间。
第二十八条 主要通风机倒机、井下移动泵倒泵、老塘埋管切换、抽采泵房环境监测瓦斯传感器调校时,均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停止工作面生产,防止瓦斯超限。
四、防火
第二十九条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采煤工作面“两巷两线”必须内错式布置,两巷不少于5m,两线不少于15m。工作面开切眼、收作线要避开通风高负压区,减少采空区漏风。
第三十条 分层开采的底分层煤巷掘进必须进行全封闭喷注浆堵漏防火处理;自燃煤层一次采全高的沿空掘巷沿空侧,必须进行喷注浆堵漏防火处理。处理措施滞后迎头不大于30米。
第三十一条 分层开采的顶分层工作面收作封闭后收作线必须采取充满填实措施。
第三十二条 封闭墙位置前后5米巷道必须喷浆堵漏,围岩(煤)破碎的,必须注浆封堵。永久封闭墙两墙间必须先设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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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立柱(顶、底掏槽深度不少于300mm,横向间距不大于1m),然后用水泥砂浆带压注实。墙前必须设置U型压差计。
第三十三条 连通采空区停用的瓦斯治理、探放水等钻孔必须注浆封堵严密。煤巷条带预抽钻孔巷道掘过后要停抽,全长注浆封堵严密。
第三十四条 钻孔施工前,必须先检查风水是否正常,供水压力表接至操作台前,无水不得施工;采用压风排渣的钻机,水便必须配备风、水转换装置,实现风、水快速切换。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电等情况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及时将压风管脱离水便。
第三十五条 钻孔施工地点悬挂CO便携仪或CO传感器,环境中出现CO或CO浓度有上升趋势、煤焦油味及孔内出现烟雾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停止钻进、关闭压风、向孔内注水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采取顺层钻孔、采空区抽放瓦斯时,抽采管路中必须安设CO传感器,并每周取样化验分析,发现CO浓度持续增大或变化异常时,要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控制或停止瓦斯抽采等措施处理。
五、其他
第三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执行全断面一次起爆。一次爆破雷管数在70发及以上的,可以采取“一次打眼、一次装药、一次起爆”或串并联联线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采取串并联联线方式起爆的必须有专职的放炮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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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立柱(顶、底掏槽深度不少于300mm,横向间距不大于1m),然后用水泥砂浆带压注实。墙前必须设置U型压差计。
第三十三条 连通采空区停用的瓦斯治理、探放水等钻孔必须注浆封堵严密。煤巷条带预抽钻孔巷道掘过后要停抽,全长注浆封堵严密。
第三十四条 钻孔施工前,必须先检查风水是否正常,供水压力表接至操作台前,无水不得施工;采用压风排渣的钻机,水便必须配备风、水转换装置,实现风、水快速切换。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电等情况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及时将压风管脱离水便。
第三十五条 钻孔施工地点悬挂CO便携仪或CO传感器,环境中出现CO或CO浓度有上升趋势、煤焦油味及孔内出现烟雾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停止钻进、关闭压风、向孔内注水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采取顺层钻孔、采空区抽放瓦斯时,抽采管路中必须安设CO传感器,并每周取样化验分析,发现CO浓度持续增大或变化异常时,要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控制或停止瓦斯抽采等措施处理。
五、其他
第三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执行全断面一次起爆。一次爆破雷管数在70发及以上的,可以采取“一次打眼、一次装药、一次起爆”或串并联联线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采取串并联联线方式起爆的必须有专职的放炮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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