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最终版928)

更新时间:2024-03-04 11: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

Tentative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of Hubei province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 印发

0

前 言

2006年国家住房和城乡部颁发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大量调研与实践表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湖北省实施时,存在部分指标要求较宏观、部分条文不适合湖北省地域特点等问题。因此,基于湖北省全面实施循环经济和推广绿色建筑的要求,为更好地指导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 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432号)等标准的基础上, 结合湖北省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和文化等特点,总结湖北省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而制定。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本标准并不涵盖建筑物所有的性能和品质,而着重于评价与绿色建筑有关的内容,包括场地质量、环境影响、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材料与资源、室内环境质量等;同时也不评价建筑美观和经济性问题。此外,我国建筑法规所规定的一般性建筑性能,包括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建筑基本性能要求、以及与绿色建筑关联性不高的强制性要求也不列入本标准。但绿色建筑评估必须以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为前提条件。

I

目 录

前 言............................................................................................................................. I 目 录............................................................................................................................ II 1 总 则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基本规定 ................................................................................................................... 2

3.1 基本要求 ......................................................................................................... 2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 3 4 居住建筑 ................................................................................................................... 4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 4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 6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 7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 8 4.5 室内环境质量 ................................................................................................. 9 4.6 运营管理 ....................................................................................................... 10 5 公共建筑 ................................................................................................................. 11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 11 6.2 节能与能源利用 ........................................................................................... 12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 13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 14 5.5 室内环境质量 ............................................................................................... 15 5.6 运营管理 ....................................................................................................... 16

II

1 总 则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湖北省建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湖北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的评价,其他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由于热量聚集而造成的城市气温高于四周郊区气温的现象,称为城市热岛效应。热岛强度是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指不同于传统市政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和海水。

2.0.5可再利用材料 Reused material

1

指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

指已经无法进行再利用的产品通过改变其物质形态,生产成为另一种材料,使其加入物质的多次循环利用过程中的材料。 2.0.7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 2.0.8 杂排水 Gray water

民用建筑中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等。 2.0.9 优质杂排水 High grade gray water

杂排水中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居住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3.1.3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阶段的评价和建成后的评价。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4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

3.1.5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施工与运营管理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关文档。

2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

3.2.2 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居住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2-1、表3.2.2-2确定。

表3.2.2-1 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居住建筑)

一般项数(共41项) 等级 节地与 室外环境(共10项) 节能与 能源利用 (共8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共6项) 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共7项) 室内环 境质量 运营 管理 优选项数 (共7项) (共8项) (共2项) ★ ★★ ★★★ 5 6 7 3 4 5 3 4 5 3 4 5 3 4 5 1 1 2 - 2 4

表3.2.2-2 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

一般项数(共43项) 等级 节地与室节能与能源节水与水资外环境 利用 源利用 (共6项) 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共8项) 室内环 境质量 (共6项) 运营 管理 (共3项) 优选项数 (共13项) (共8项) (共12项) ★ ★★ ★★★ 4 5 6 5 7 9 3 4 5 5 6 7 3 4 5 1 2 3 - 5 9

3.2.3 绿色建筑建成后的评价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居住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3-1、表3.2.3-2 确定。

3

表3.2.3-1 建成后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居住建筑)

一般项数(共50项) 等级 节地与 室外环境(共10项) 节能与 能源利用 (共8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共6项) 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共11项) 室内环 境质量 运营 管理 优选项数 (共11项) (共8项) (共7项) ★ ★★ ★★★ 5 6 7 3 4 5 3 4 5 5 6 7 3 4 5 4 5 6 - 4 6

表3.2.3-2 建成后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

一般项数(共52项) 节地与室节能与能源节水与水资外环境 利用 源利用 (共6项) 等级 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共12项) 室内环 境质量 (共6项) 运营 管理 (共8项) 优选项数 (共15项) (共8项) (共12项) ★ ★★ ★★★ 4 5 6 5 7 9 3 4 5 7 8 9 3 4 5 5 6 7 - 6 10

3.2.4 当本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

3.2.5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要求时方能评为通过。

4 居住建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4

4.1.2 建筑选址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现行相关安全规定。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m2、多层不高于28m2、中高层不高于24m2、高层不高于15m2。

4.1.4 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居住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5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4.1.6 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 m2。 4.1.7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8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一般项

4.1.9 在建筑规划设计中,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如山丘、水域、植被等。 4.1.10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11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4.1.12 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4.1.13 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4.1.14 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4.1.15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 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4.1.16 室外照明和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4.1.17 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4.1.18 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5

优选项

4.1.19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4.1.20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 居住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的规定。

4.2.2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 4.2.3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居住,设置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设施。 4.2.4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般项

4.2.5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

4.2.6 卧室、起居室、书房等主要房间的南、东、西向外窗设置活动式或固定式外遮阳,外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应不大于0.60。

4.2.7 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4.2.8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4.2.9 住区内所有电梯均采用节能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

4.2.10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其他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 4.2.11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6

4.2.12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优选项

4.2.13 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附表C.0.3列出的各地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的限值的80%。

4.2.14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4.3.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4.3.4 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并应设置循环供水系统。 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一般项

4.3.6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

4.3.7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4.3.8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4.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4.3.10 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优选项

7

4.3.1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4.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不使用国家及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4.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一般项

4.4.3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4.4.4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4.4.5 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4.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4.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

4.4.8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 4.4.9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4.4.10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

4.4.11 采用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标准化部件和设备,建筑结构设计中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通用和标准化的结构构件。 4.4.12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4.4.13 使用墙体保温材料或制品。

优选项

4.4.14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4.4.15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

8

4.4.16 采用墙体自保温系统。

4.5 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4.5.1 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4.5.2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

4.5.3 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 dB (A),夜间不大于35 dB (A)。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

4.5.4 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 4.5.5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一般项

4.5.6 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4.5.7 住区内不少于75%的住宅可形成穿堂风。

4.5.8 住区内不少于75%住户的厨房和卫生间设置于户型的北、西北或西侧,或设置于户型自然通风的负压侧。

4.5.9 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4.5.10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

4.5.11 设置采暖或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系统(设备)运行时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室温进行调控。

4.5.12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

9

4.5.13 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

优选项

4.5.14 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4.6 运营管理

控制项

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4.6.2 居住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4.6.3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对废品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

4.6.4 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生活垃圾袋装化存放。

一般项

4.6.5 垃圾站(间)设冲洗和排水设施。存放垃圾及时清运,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

4.6.6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4.6.7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

4.6.8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4.6.9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6.10 设置专门的垃圾分类收集区域,单独设置废电池、纸张、玻璃、塑料和金属等回收设施,垃圾收集设施上明确标识分类说明。垃圾分类收集率达90%以上。 4.6.11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优选项

4.6.12 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或设置可生物降解垃圾处理房。垃圾收集或垃圾处理房设有风道或排风、冲洗和排水设施,处理过程无二次污染。

10

4.6.13 对使用的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不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5 公共建筑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5.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5.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5.1.3 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 5.1.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5.1.5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一般项

5.1.6 在建筑规划设计中,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如山丘、水域、植被等。 5.1.7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5.1.8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 5.1.9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

5.1.10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

5.1.11 场地交通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5.1.12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5.1.13 建筑外墙和非绿化屋面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墙面太阳辐射吸收率小于0.6。

优选项

5.1.14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

11

标准。

5.1.15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 5.1.16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大于等于40%。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5.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5.2.2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5.4.5、5.4.8及5.4.9条规定,锅炉热效率符合第5.4.3条规定。

5.2.3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5.2.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5.2.5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一般项

5.2.6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5.2.7 建筑南、东、西向外窗设置活动式或固定式外遮阳,外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应不大于0.60。

5.2.8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5.2.9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4级要求。 5.2.10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5.2.11 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5.2.12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5.2.13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通风空调系统能耗。

1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应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8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

条文说明

19

目 次

1 总 则........................................................... 21 3 基本规定......................................................... 22 3.1 基本要求....................................................... 22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22 4 居住建筑......................................................... 24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4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31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7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3 4.5 室内环境质量................................................... 52 4.6 运营管理....................................................... 56 5 公共建筑......................................................... 59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59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64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2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77 5.5 室内环境质量................................................... 83 5.6 运营管理....................................................... 88

20

1 总 则

1.0.1 建筑活动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影响最大的活动之一。目前,湖北省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建筑年增量较大,建筑相关资源消耗总量增长较快。因此,湖北省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湖北省发展绿色建筑应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湖北省绿色建筑的评价,推动湖北省绿色建筑的发展。

1.0.2 不同类型的建筑因使用功能的不同,其消耗资源和影响环境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本标准考虑到湖北省目前建设市场的情况,侧重评价总量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消耗能源资源较多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其他建筑的评价可参考本标准。

1.0.3 建筑从最初的规划设计到随后的施工、运营及最终的拆除,形成一个全寿命周期。关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意味着不仅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并利用环境因素,而且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低,运营阶段能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低耗、无害的活动空间,拆除后又对环境危害降到最低。绿色建筑要求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同时满足建筑功能。这几者有时是彼此矛盾的,如为片面追求小区景观而过多地用水,为达到节能单项指标而过多地消耗材料,这些都是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而降低建筑的功能要求、降低适用性,虽然消耗资源少,也不是绿色建筑所提倡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五者之间的矛盾必须放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统筹考虑与正确处理,同时还应重视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和绿色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应用。

1.0.4 湖北省不同地区的气候、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发展与社会习俗等有着一定的差异,评价绿色建筑时,应注重地域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

1.0.5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是参与绿色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未全部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而是着重评价与绿色建筑性能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等方面。因此建筑

21

的基本要求,如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等要求不列人本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倡导城乡统筹、循环经济的理念,全社会参与,挖掘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潜力。注重经济性,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核算效益和成本,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及地方经济状况,提倡朴实简约,反对浮华铺张,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3 本标准适用于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设计阶段和建成后的评价。为强调设计阶段对绿色建筑的重要性,从源头上把握绿色建筑,本规范增加了设计阶段的评价,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主要评价依据为施工图和相关设计文件;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建成后的评价,应在交付业主使用一年后进行,主要评价依据为设计文件、分析报告、过程控制证明文件、检测数据和相关运行记录等。 3.1.4 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周期内兼顾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建筑,而单项技术的过度采用虽可提高某一方面的性能,但很可能造成新的浪费,为此,需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互相影响,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目标,综合考虑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比较、确定最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3.1.5 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各责任方应按本标准评价指标的要求,制定目标、明确责任、进行过程控制,并最终形成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的过程控制报告。申请评价方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要求,提交评价所需的过程控制基础资料。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对基础资 料进行分析,并结合项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评价报告。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是按定义对绿色建筑性能的一种系统的表述,它可

22

用于评价设计阶段和已建成的建筑物与按定义的绿色建筑相比在性能上的差异。借鉴国内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经验,针对湖北省的地域、经济、社会情况,强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建立有湖北省特色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目前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所需基础数据较为缺乏,例如湖北省各种建筑材料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数据、CO2排放量,各种不同植被和树种的CO2固定量等缺少相应的数据库,这就使得定量评价的标准难以科学地确定。因此目前尚不成熟或无条件定量化的条款暂不纳入,随着有关的基础性研究工作的深人,再逐渐改进评价的内容。

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控制项为绿色建筑的必备条件,全部满足本规范中控制项要求的建筑,方可认为已具备绿色建筑的基本要求;一般项和优选项为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可选条件,其中优选项是难度大、综合性强、绿色度较高的可选项。

3.2.2 设计阶段居住建筑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共有70项,其中控制项22项,一般项41项,优选项7项。设计阶段公共建筑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共77项,其中控制项21项、一般项43项、优选项13项。

设计阶段的评价除控制项应全部满足外,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还应满足表中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要求。

3.2.3 建成后居住建筑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共有89项,其中控制项28项,一般项50项,优选项11项。建成后公共建筑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共94项,其中控制项27项、一般项52项、优选项15项。

建成后的评价除控制项应全部满足外,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还应满足表中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要求。

相对设计阶段的评价,建成后绿色建筑的评价更加全面和详细。设计阶段的评审资料仍然适用于绿色建筑建成后的评价。

3.2.4 当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这时,参评的总项数会相应减少,表中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

23

调整。

设表中某指标一般项数共计为a,某星级要求的一般项数为b,则比例为p=b/a。存在不参与评价的条文时,参评的一般项数减少,这种情况下,可按表中规定的比例p调整,一般项数的要求调整为〔参评的一般项数×p]。例如,居住建筑在节能与能源利用指标中一般项共6项,一星级要求的一般项数为2项,p=1/3;由于没有采用集中采暖和集中空调系统,导致参评的一般项数减少为4项,这种情况下对一星级要求的一般项数减少为[4×(1/3)],计算结果舍尾取整为1项。

4 居住建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1 在建设过程中应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这样既可以减少用于场地平整所带来建设投资的增加,减少施工的工程量,也避免了因场地建设对原有生态环境景观的破坏。场地内有价值的树木、水塘、水系不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而且是传承场地所在区域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也是该区域重要的景观标 志。因此,应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当因建设开发确需改造场地内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环境状况时,在工程结束后,鼓励建设方采取相应的场地环境恢复措施,减少对原有场地环境的改变,避免因土地过度开发而造成对城市整体环境的破坏。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地地形图、环评报告书(表)、场址检测报告或项目立项书等相关文件。

4.1.2绿色建筑的选址是决定绿色建筑外部大环境是否安全的重要前提。本条主要对绿色建筑的选址和危险源的避让提出要求。

洪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建筑场地会造成毁灭性破坏。氡是存在于土壤和石材中的无色无味的致癌物质,会对人体产生极大伤害。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两种影响:一是电磁波的热效应,当人体吸收到一定量的时候就会出现高温生理反应,最后导致神经衰弱、白细胞减少等病变。二是电磁波的非热效应,当电磁波长时间作用于人体时,就会出现如心率、血压等生理改变和失眠、健忘等生理反应,对孕妇及胎儿的影响较大,后果严重者可以导致胎儿畸形或者流产。电磁辐射无色无味无形,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多种物质,人体如果长期暴露在超过安全

24

的辐射剂量下,细胞就会被大面积杀伤或杀死,并产生多种疾病。制造电磁辐射污染的污染源很多,如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等。此外,如油库、煤气站、有毒物质车间等均有发生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的可能。为此,在绿色建筑选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地地形图、环评报告书(表)、场址检测报告或项目立项书等相关文件。

4.1.3 为节约建筑用地,避免住宅用地人均用地指标突破国家相关标准的情况发生,特提出控制人均用地的上限指标。人均用地指标是控制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控制人均用地指标:一是控制户均居住面积;二是通过增加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的比例,在增加户均居住面积的同时,满足国家控制指标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建筑总平面图(标明技术经济指标)、设计说明等相关设计文件。

4.1.4 住区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配套公共建筑)的室内外日照环境、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与室内的空气质量和室外环境质量的优劣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居住生活质量。为保证居住建筑基本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居住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在执行本条时应准确理解《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关于日照标准要求的以下几项内容:

1、明确大中小城市的涵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下的城市。

2、老年人居住建筑系指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所设的各项设施应有更高的标准。同时,在执行本规定时 不附带任何条件。

3、针对建筑装饰和城市商业活动常出现的问题,在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

25

没有涉及的室外固定设施,如建设中增设的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牌等均不能使相邻住宅楼、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

4、旧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系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才能这样做。与此同时,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居住日照标准均“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此外,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仍须符合相应规定。

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注重视觉卫生要求,特别是低于北纬25°的地区,两幢住宅楼或同一栋楼相邻的居住空间的水平视线距离不宜低于18m。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建筑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4.1.5 乡土植物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种植乡土植物可确保植物的存活,减少病虫害,能有效降低维护费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景观总平面图、苗木表、种植设计图,并现场核实。 4.1.6 绿地率系指住区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率”是衡量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根据我国居住区规划实践,当绿地率达30%时可达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该指标经综合分析居住区建筑层数、密度、房屋间距的相关指标及可行性后确定。

各类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人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建筑的屋顶绿化,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住区内构建适应不同居住对象游憩活动空间的前提条件,也是适应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优化住区空间环境、提升环境质量的基本条件。为此,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的相关规定及住区规模一般以居住小区居多的情况,提出“人均公共绿地指标不低于1m2”,的要求。

公共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大小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适应不同居住对象的要求。应满足集中绿地的基本要求: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 m2 ,以利于绿地内基本设施的设置和游憩要求。公共绿地应满足日照环境要求: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以利于人们的户外活动。

26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规划设计或建成后的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否达标,以及绿地布置是否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有关“绿地”的相关规定。

4.1.7 本条中污染源主要指:易产生噪声的学校和运动场地,易产生烟、气、尘、声的饮食店、修理铺、锅炉房和垃圾转运站等。在规划设计时,应主要根据项目性质合理布局或利用绿化进行隔离。空调制冷等设备不采用CFC制冷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环评报告书(表)和暖通设计说明,或检测投入使用后空气质量、水质等各项环境指标,并现场核实。

4.1.8 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各类影响室外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质,主要包括施工扬尘和废气排放。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必须提出行之有效的控制扬尘的技术路线和方案并切实履行,减少施工活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为减少施工过程对土壤环境的破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征和施工场地土壤环境条件,识别各种污染和破坏因素对土壤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避免、消除、减轻土壤侵蚀和污染的对策与措施。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施工现场应制定降噪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或优于《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的要求。

施工工地污水如未经妥善处理排放,将对市政排污系统及水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

施工场地电焊操作以及夜间作业所使用的强照明灯光等所产生的眩光,是施工过程光污染的主要来源。施工单位应选择适当的照明方式和技术,尽量减少夜间对非照明区、周边区域环境的光污染。

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其高度、用材必须达到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应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场地周边人群、设施的安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施工过程控制的有关文档,包括提交项目组编写的环境保护计划书、实施记录文件(包括照片、录像等)、环境保护结果自评报告以及当地环保或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对环境影响因子如扬尘、噪声、污水排放评价的达标证明

此项不参与设计阶段的评价。

27

户自主调节室温的装置;收费与用户使用的热(冷)量多少有关联,作为收费的一个主要依据,计量用户用热(冷)量的相关测量装置和制定费用分摊的计算方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检查暖通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中有关室(户)温调节设施及按户热量分摊的技术措施内容。

对于没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项目,本条文不参评。

4.2.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设计文档和现场核实。 4.2.5 居住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面积比、窗户的遮阳措施不仅影响住宅的外在质量,同时也影响住宅的通风、采光和节能等方面的内在质量。作为绿色建筑应该提倡建筑师充分利用场地的有利条件,尽量避免不利因素,在这些方面进行精心设计。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核查小区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和建筑总平面图等相关文件,并现场核实。

4.2.6 建筑物的外遮阳设施是保证建筑节能的重要措施,对提高夏季节能效果非常明显。外遮阳设施的遮阳系数越小,阻挡阳光热量向室内辐射的性能越好。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如下表:

遮 阳 形 式 SD 可完全遮挡直射阳光的固定百叶、固定挡板 、遮阳板 0.5 可基本遮挡直射阳光的固定百叶、固定挡板 、遮阳板 0.7 较密的花格 非透明活动百叶或卷帘 0.7 0.6 参考以上数据,规定绿色建筑的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不大于0.60。外遮阳设施的综合外遮阳系数计算如下:

SDO??(A?SD?Aiii)

33

式中:Ai——单个窗的面积;

SDi——单个窗的外遮阳设施的外遮阳系数,可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GB 50189-2005)附录A中的建筑外遮阳系数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SDOSDO——各朝向外遮阳设施外遮阳系数按照窗口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评价的是除开外窗本身的外遮阳设施的综合特性。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建筑立面图、围护结构做法详图以及计算报告,并现场核实。

4.2.7 需要对所有用能系统和设备进行节能设计和选择。

如果采用集中采暖和(或)空调系统,而冷、热水(风)是靠水泵和风机输送到用户,其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空调冷热水系统输送能效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5.2.8,5.3.26,5.3.27条规定。集中采暖系统锅炉额定热效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4.3条规定。

如果在设计阶段已在图纸上选用分散式采暖空调设备时, 分户空调机应选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的节能型产品(即第1、2级);空气源热泵机组冬季COP不小于1.8。户式壁挂燃气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9%,部分负荷下的热效率不低于85%。

给水系统节能要求:

1、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分区合理,低区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高区采用减压分区时,不得多于一区,每区供水压力不大于0.45MPa。

2、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的住宅小区,系统设计合理并采取有效的保温措施减少热水输送和循环过程中的热量损失,要求水加热站供水温度与最不利用水点处出水温度差小于10℃。

本条评价方法为审核暖通图纸及说明书中所选水泵和风机计算的输送能耗限值。

4.2.8本节控制项4.2.2说明了冷源系统能源效率是机组运行节能的关键指标。作为一般项要求,冷源系统能源效率应比4.2.2中规定的(《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34

19576)高一个等级,即:活塞/涡旋式第4级,水冷离心式第2级,螺杆机第3级,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能效值必须达到第3级。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检查暖通设计图纸及说明书,设备列表及性能参数计算说明书,核对设备的能效值。

对于没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项目,本条不参评。

4.2.9 目前国内没有节能型电梯的相关标准可供评价,可参考香港机电工程署颁布的Code of Practice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Lift and Escalator Installations 来执行。

变频控制可有效地根据负荷的变化而调节电机功率,较大程度节电,所以,除选用节能电梯外,并采用变频控制、启动控制、群梯智能控制等经济运行控制手段,以及分区、分时等运行方式,来达到电梯节能的目的。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阅电梯相关设计文件和设备说明书,并现场核实。 4.2.10 在居住建筑的建筑能耗中,照明能耗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要注意照明节能。考虑到居住建筑的特殊性,套内空间的照明受居住者个人行为的控制,不易干预,因此本条文不涉及套内空间的照明。住宅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主要受设计和物业管理的控制,作为绿色建筑必须强调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节能问题,因此本条文明确提出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并采取节能控制措施的要求。

居住建筑的公共场所和部位有许多是有自然采光的,例如大部分住宅的楼梯间都有外窗。在自然采光的区域为照明系统配置定时或光电控制设施,可以合理控制照明系统的开关,在保证使用的前提下同时达到节能的目的。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照明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现场核实。

4.2.11 设置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如设置集中新风和排风的系统,由于采暖空调区域(或房间)排风中所含的能量十分可观,在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集中加以回收利用可以取得很好的节能效益和环境效益。

不设置集中新风和排风系统时,可以采用带热回收功能的新风与排风的双向换气装置,这样既能满足对新风量的卫生要求,又能大量减少在新风处理上的能源消耗。这一类换气装置通常是将换热器、新风机和排风机组合在一起的。有的可以直接安装在外墙上,由于风量不大,只适用于不大的单间房间,对建筑立面的设计会带来一定困难,这一类换气装置独立性很强,适用于单独的房间;另一种需要设风管,设计时需要注意取、排风口的位置布置,同时也要注意该装置送

35

排风的机外余压与风道的阻力要求,余压不够时,应采取措施。

本条的评价内容分解如下:

1、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技术经济合理时,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2、对于不设置集中新风和排风的系统,分户(或分室)采用带热回收功能的新风与排风的双向换气装置。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暖通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现场核实。

4.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本条中提出的5%可以用以下指标来判断:经过计算或实测证明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或达到以下任一项则可认为比例大于5%:

1、小区中有25%以上的住户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提供住户大部分生活热水; 2、小区中有25%的住户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3、小区中50%的住户采用地热水直接采暖。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文件和现场核实。 4.2.13 在第4.2.1条规定的前提下,利用《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与计算限制相同的能耗计算方法,对当前评价的实际住宅的采暖或空调能耗进行计算,如果计算得出的这个能耗低于相应居住建筑节能标准规定限值的80%,则表明参评的住宅节能性能优越,满足本优选项的要求。如果能够通过检测,直接得到实际居住的采暖或空调能耗,也可以用实测的能耗与标准规定的限值比较,根据比较结果判定是否满足本优选项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图纸和相关设计计算书,暖通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

4.2.14 根据4.2.12条的说明,条文中提出的10%可以用以下指标来判断:经过计算或实测证明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或达到以下任

36

一项则可认为比例大于10%:

1、小区中有50%以上的住户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提供住户大部分生活热水; 2、小区中有50%的住户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3、小区中全部住户采用地热水直接采暖。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文件和现场核实。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4.3.1 对居住建筑,除涉及到室内水资源利用、给水排水系统外,还涉及到室外雨、污水的排放、再生水利用以及绿化、景观用水等与城市宏观水环境直接相关的问题。结合城市水环境专项规划以及当地水资源状况,考虑建筑周边环境,对建筑水环境进行统筹规划,是建设绿色居住建筑的必要条件。因此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前应结合区域的给水排水、水资源、气候特点等客观环境状况对建筑水环境进行系统规划,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增加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减少市政供水量和污水排放量。

水系规划方案包括用水定额的确定、用水量估算及水量平衡、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节水器具、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内容。根据所在地区水资源状况和气候特征的不同,水系统规划方案涉及的内容可能有所不同,如不缺水地区,不一定考虑污水再生利用的内容。因此,水系统规划方案的具体内容要因地制宜。

用水定额、水量平衡及用水量的确定要从住区区域用水整体上来考虑,应参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和其他相关用水标准规定的用水定额,并结合当地经济状况、气候条件、用水习惯和区域水专项规划等,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

雨水、再生水等水源的利用是重要的节水措施,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多雨地区应加强雨水利用,内陆缺水地区加强再生水利用,而淡水资源丰富地区不宜强制实施污水再生利用,但所有地区均应考虑采用节水器具。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建筑水(环境)系统设计方案及说明并现场核实。 4.3.2住宅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包括:室内卫生器具漏水量、屋顶水箱漏水量和管网漏水量。可采取以下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1、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必须符合现行产品行业标准的要求。对

37

新型管材和管件应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并必须符合有关行政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组织专家评估或鉴定通过的企业标准的要求。

2、选用性能高的阀门、零泄漏阀门等,如在冲洗排水阀、消火栓、通气阀阀前增设软密封闭阀或蝶阀。

3、合理设计供水压力,避免供水压力持续高压或压力骤变。

4、选用高灵敏度计量水表,而且根据水平衡测试标准安装分级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率达100%。

5、做好管道基础处理和覆土,控制管道埋深,加强管道工程施工监督,把好施工质量关。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相关防止管网漏损措施的设计文件,并现场查阅用水量计量情况的报告。

4.3.3 本着“节流为先”的原则,优先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5号公告《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中公布的设备、器材和器具。根据用水场合的不同,合理选用节水水龙头、节水便器、节水淋浴装置等。对采用产业化装修的居住建筑,住宅套内均应采用节水器具。所有用水器具应满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 18870的要求。

可选用以下节水器具:

1、节水龙头:加气节水龙头、陶瓷阀芯水龙头、停水自动关闭水龙头等; 2、坐便器:压力流防臭、压力流冲击式6L直排便器、3L/6L两挡节水型虹吸式排水坐便器、6L以下直排式节水型坐便器或感应式节水型坐便器,缺水地区可选用带洗手水龙头的水箱坐便器,极度缺水地区可试用无水真空抽吸坐便器;

3、节水淋浴器:水温调节器、节水型淋浴喷嘴等; 4、节水型电器:节水洗衣机,洗碗机等。

另外采用给水系统减压限流措施也能取得可观的节水效果,如使得生活给水系统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设有集中供应生活热水系统的建筑,应设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用水点开启后10秒钟内出热水。

采用非传统水源、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等其他手段也可达到节水的目的。

38

本条款的节水率指的是采用包括利用节水设施、非传统水源在内的节水手段实际节约的水量占设计总用水量的百分比,即总节水率,可通过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RWR?Wn?WmWn

式中 RWR—节水率,%;

Wn—总用水量定额值,按照定额标准,根据实际人口或用途估算的建筑用

水总量,m3/a;

Wm—实际市政供水用水总量,按照住区各用水途径测算出的总量,m

3

/a。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产品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运行数据报告(用水量计量报告)。

4.3.4 住区景观环境用水及补水属城市景观环境用水的一部分。应结合城市水环境规划、周边环境、地形地貌及气候特点,提出合理的住区水景面积规划比例,避免为美化环境而大量浪费水资源。景观用水应优先考虑采用雨水、再生水,而不应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另外,应设置循环水处理设备,循环 处理利用景观用水。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景观总平面图,与景观用水设计说明书,并现场核查。 没有景观水体的项目,此项不参评。

4.3.5 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要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会被污染,以保障水质安全。供水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以保障水量安全。雨水、再生水等在整个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要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措施,符合《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及《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相关要求,以保证卫生安全,不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对于海水,由于盐分含量较高,还要考虑管材和设备的防腐问题,以及使用后的排放问题。

住区景观水体采用雨水、再生水时,在水景规划及设计阶段应将水景设计和水质安全保障措施结合起来考虑。安全保障措施包括:采取湿地工艺进行景观用水的预处理;景观水体内采用机械设施,加强水体的水力循环,增强水面扰动,

39

破坏藻类的生长环境;采用生物措施,培养水生动植物吸收水中营养盐,并及时消除富营养化及水体腐败的潜在因素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非传统水源利用方案,雨水/中水系统施工图及设计说明,给排水系统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和景观用水设计说明,并现场核查。

对于没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项目,此项不参评。

4.3.6 在规划设计阶段,要结合住区的地形特点规划设计好雨水(包括地面雨水、建筑屋面雨水)径流途径,减少雨水受污染机率。雨水渗透措施包括:小区或住区中公共活动场地、人行道、露天停车场的铺地材质,采用渗水材质,以利于雨水人渗,如采用多孔沥青地面、多孔混凝土地面等;将雨水排放的非渗透管改为渗透管或穿孔管,兼具渗透和排放两种功能;另外,还可采用景观贮留渗透水池、屋顶花园及中庭花园、渗井、绿地等增加渗透量。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景观总平面图,场地铺装图,和雨水系统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并现场核查。

4.3.7 绿化、道路冲洗、洗车、垃圾间冲洗等非饮用水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是减少市政供水量很重要的一方面。绿化节水很有潜力,如果绿化用水全部或部分采用雨水、再生水,则节约的市政供水量是很可观的。因此,不缺水地区也应尽量利用雨水进行绿化灌溉;缺水地区应优先考虑采用雨水或再生水进行灌溉。采用雨水、再生水等作为绿化用水时,水质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且不应对公共卫生造成威胁。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非传统水源利用方案和给排水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等,并现场核实。

4.3.8 绿化灌溉鼓励采用喷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节水灌溉方式;鼓励采用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的调节控制器;为增加雨水渗透量和减少灌溉量,对绿地来说,鼓励选用兼具渗透和排放两种功能的渗透性排水管;采用再生水作为绿化用水时,应尽量避免采用易形成气溶胶的喷灌方式。

目前普遍采用的绿化灌溉方式是,利用专门的设备(动力机、水泵、管道等)把水加压,或利用水的自然落差将有压水送到灌溉地段,通过喷洒器(喷头)将水喷射到空中散成细小的水滴,均匀地散布,比地面漫灌要省水30%-50%。喷灌时要在风力小时进行。当采用再生水灌溉时,因水中微生物在空气中极易传播,应

40

避免采用喷灌方式。

微灌包括滴灌、微喷灌、涌流灌和地下渗灌,它是通过低压管道和滴头或其他灌水器,以持续、均匀和受控的方式向植物根系输送所需水分,比地面漫灌省水50%-70%,比喷灌省水15%-20%。微灌的灌水器孔径很小,易堵塞。微灌的用水一般都应进行净化处理,先经过沉淀除去大颗粒泥沙,再进行过滤,除去细小颗粒的杂质等,特殊情况还需进行化学处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给排水系统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及现场核查。

4.3.9按照“开源节流”的原则,缺水地区在规划设计阶段还应考虑将污水处理后合理再利用,用作冲厕以及绿化、景观、道路浇洒、洗车等。再生水包括市政再生水(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或城市污水为水源)、建筑中水(以建筑生活排水、杂排水、优质杂排水为水源)。再生水水源的选择应结合城市规划、住区区域环境、城市再生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水量平衡等,从经济、技术和水源水质、水量稳定性等各方面综合考虑。

住区周围有集中再生水厂的,首先应采用本地区市政再生水或上游地区市政再生水;没有集中再生水厂的,要根据本建筑所在市州的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或其它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建设建筑再生水处理设施,并依次考虑建筑优质杂排水、杂排水、生活排水等的再生利用。总之,再生水水源的选择及再生水利用应从区域统筹和城市规划的层面上整体考虑。

再生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和利用、回用用途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在保证满足再生利用要求、运行稳定可靠的前提下,使基建投资和运行成本的综合费用最为经济节省,运行管理简单,控制调节方便,同时要求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条件。所有的再生处理工艺都应有消毒处理,确保出水水质的安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非传统水源利用方案,中水系统施工图及设计说明等。

4.3.10年平均降雨量在800mm以上的多雨但缺水地区,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和住区地形、地貌等特点,除采取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外,还应建立完善的雨水收集、处理、储存、利用等配套设施,对屋顶雨水和其它地表径流雨水进行收集、调蓄、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根据汇流条件和雨水水质考虑设置雨水初期弃

41

流装置,根据雨水利用系统技术经济分析和蓄洪要求设计雨水调节池,收集利用系统可与小区或住区景观水体设计相结合,优先利用景观水体(池)调蓄雨水。地形条件有利时可优先考虑植被浅沟等生态化措施。

根据用水对象,对收集的雨水应进行单独人工处理或进入住区中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雨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宜优先考虑用于室外的绿化、景观用水。

雨水利用和处理方案及技术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条件适宜地区可选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自然净化系统,并结合当地的气候特点等,选用本地的一些水生植物。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雨水系统施工图和设计说明书,并现场核实。 4.3.11、4 .3. 1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指的是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代替市政自来水或地下水供给景观、绿化、冲厕等杂用的水量占总用水量的百分比。根据《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等标准规范,住宅冲厕用水占20%以上。这部分用水若全部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而且只考虑室内冲厕采用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则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在20%以上;若考虑绿化、道路浇洒、洗车用水等,居住区应有10%以上的室外用水能用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来替代。因此,对无论只有冲厕或只有室外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居住建筑,若不考虑非传统水源的原水的量,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都能达到10%;若室内与室外均采用,则利用率会更高,可以不低于30 %

若非传统水源采用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采用海水,利用率达到10%和30%是没有问题的;若非传统水源采用住宅小区的建筑再生水,因为居住建筑的沐浴、盟洗用水占到40%以上,只收集优质杂排水作为再生水源,经处理后能满足10%的利用率要求。若也考虑到冲厕,收集杂排水经处理再生后,能满足30%的利用率要求;若非传统水源只采用雨水,雨水的利用量与降雨量相关,具体利用率不能确定。但对于居住建筑而言,从经济角度考虑,若收集、处理、利用雨水,将其作为非传统水源利用,一般与建筑优质杂排水或杂排水等一起考虑,这种情况下若只考虑室外杂用,则只收集雨水和部分优质杂排水就能满足10%的利用率要求,若也考虑冲厕等室内杂用,收集雨水和优质杂排水或杂排水就能满足30%的利用率要求。

因此,无论从非传统水源利用的途径,还是从非传统水源的原水的量来考虑,

42

居住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30%是能达到的。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可通过下列公式计算:

Ru?WuWt?100%

Wu?WR?Wr?Ws?Wo

式中,Ru――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Wu――非传统水源设计使用量(规划设计阶段)或实际使用量(运行阶

段),m3/a;

(规划设计阶段)或实际用水总量(运行阶段),mWt――设计用水总量

3

/a。

,WR――再生水设计利用量(规划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

m3/a;

(规划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a; Wr――雨水设计利用量

Ws――海水设计利用量(规划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

33

/a;

Wo――其它非传统水源利用量(规划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

段),m3/a

对于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对于不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加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设计说明书以及运行数据报告(用水量记录报告)等。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4.1 室内有害物质的释放规律非常复杂。本条可定量评价装饰装修过程中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程度。选用有害物质含量达标、环保效果好的建筑材料,可以防止由于选材不当造成室内空气污染。

装饰装修材料主要包括石材、人造板及其制品、建筑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木制家具、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等。装饰装修材料中的有害物质是指甲醛、挥发性有机物(VOC),苯、甲苯和二甲苯以及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醋及放射性核素等。装饰装修材料中的有害物质以及石材和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建筑装饰材料中的放射性物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绿色建筑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

43

求: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 18588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使用过程中不断暴露的新问题,一些建筑材料或制品的技术性能已经被证明不适宜继续在建筑工程中应用,或者不适宜在某些地区或某些类型建筑中使用。在绿色建筑中严禁使用国家及湖北省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例如《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和《湖北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淘汰产品目录》中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并对照国家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目录。

此项不参与设计阶段的评价。

4.4.2为片面追求美观而以较大的资源消耗为代价,不符合绿色建筑的基本理念。在设计中应控制造型要素中没有功能作用的装饰构件的应用。

本细则中将没有功能作用的装饰构件的应用,归纳为如下几种常见情况: 1、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作用的飘板、格栅和构架等作为构成要素在建筑中大量使用(相应工程造价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则判该建筑不具备绿色建筑评价资格。

2、如果单纯为追求标志性效果在屋顶等处设立塔、球、曲面等异型构件,其相应工程造价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则判该建筑不具备绿色建筑评价资格。

44

3、女儿墙高度超过规范要求2倍以上,则判该建筑不具备绿色建筑评价资格。

4、如果采用了不符合当地气候条件的、并非有利于节能的双层外墙(含幕墙)的面积超过外墙总建筑面积的20%,则判该建筑不具备绿色建筑评价资格。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建筑效果图,如有装饰性构件,要提供功能说明;或建筑工程造价预算表,并现场核实。

4.4.3建材本地化是减少运输过程资源和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提高本地材料使用率还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本条款鼓励使用当地生产的建筑材料,提高就地取材制成的建筑产品所占的比例。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工程决算材料清单,清单中要标明材料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以此清单计算工程所用建筑材料中500km范围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的重量以及建筑材料总重量,两者比值要求不小于70%。

此项不参与设计阶段的评价。

4.4.4我国建筑结构形式主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相比于现场搅拌混凝土生产方式,预拌混凝土性能稳定性比现场搅拌好得多,对于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十分重要。与现场搅拌混凝土相比,采用预拌混凝土还能够减少施工现场噪声和粉尘污染,并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材料损耗。相比于预拌混凝土,现场搅拌混凝土要多损耗水泥约10%~15%,多消耗砂石约5%~7%。由于预拌混凝土的综合性能优势,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发达国家预拌混凝土的应用量已经达到混凝土总量的60%~80%。目前美国预拌混凝土占其混凝土总产量约84%,瑞典为83%。我国目前预拌混凝土用量仅占混凝土总量20%左右。我国预拌混凝土整体应用比例的低下,导致大量自然资源浪费。因此,我国现阶段应大力提倡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其应用技术已较为成熟。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文件,明确规定“包含湖北武汉在内的124个城市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施工图设计说明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混凝土工程总用量清单。

4.4.5相比于现场搅拌砂浆,采用商品砂浆可明显减少砂浆用量。据测算,对于多层砌筑结构,使用商品砂浆比使用现场搅拌砂浆可节约30%的砂浆量;对

45

于高层建筑,使用商品砂浆比使用现场搅拌砂浆可节约抹灰砂浆用量50%。欧美等发达国家商品砂浆占其砂浆总量的比例很高。欧洲大约85%的建筑砂浆属于商品干混砂浆,德国每年商品砂浆用量高达1100万吨,平均人口只有20万的城市就至少有一个商品砂浆工厂,品种达上百种。我国目前商品砂浆年用量很少,2005年为407万吨,不足建筑砂浆总量的2%。近年来,我国每年城镇建筑需消耗砂浆3.5亿吨之多,广泛推广应用商品砂浆,节约的砂浆量相当可观。使用商品砂浆不仅可节省材料,而且商品砂浆的性能也比现场搅拌砂浆更稳定,质量更好,更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六部委于2007年6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

由于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技术已经较为成熟,技术经济性优势较为明显,采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并不难实现。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施工图设计说明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砂浆总用量清单。 此项不参与设计阶段的评价。

4.4.6使用高性能的材料是建筑节材措施之一。在绿色建筑中应采用耐久性和节材效果好的建筑结构材料。高强混凝土、高耐久性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等结构材料在耐久性和节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使用高强混凝土、高强度钢可以解决建筑结构中肥梁胖柱问题,可增加建筑使用面积。

1、钢筋混凝土建筑

目前我国建筑结构形式主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和混凝土的性能直接决定建筑耗材的水平。

我国建筑用钢筋长期以来一直是HRB335,而美国、英国、日本、德国、俄国以及东南亚国家已很少使用HRB335钢筋,即使应用也只是作配筋,主筋均采用400MPa、500MPa级钢筋,甚至700MPa级钢筋也有较多应用,有的国家甚至早已淘汰了HRB335钢筋。相比于HRB335钢筋,以HRB400为代表的高强钢筋具有强度高、韧性好和焊接性能优良等特点,应用于建筑结构中具有明显的技术经济性能优势。据测算,用HRB400钢筋代替HRB335钢筋,可节省10%~14%的钢材。如果将我国混凝土结构的主导受力钢筋强度提高到400~500MPa

46

(HRB400级和HRB500级),则可节约钢筋用量约30%。HRB400等高强钢筋的推广应用,可以明显节约钢材资源。我国应大力推广HRB400及其以上的高强钢筋。对于6层及以下的建筑,由于建筑结构构造等原因,采用高强钢筋并不合理,相反可能还会产生对优质钢筋的另外一种浪费,所以,仅在6层以上的建筑中要求采用高强钢筋。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混凝土以C40、C50为主,C70、C80及以上的混凝土应用也很常见。目前我国混凝土约有24%是C25以下、65%是C30~C40,即将近90%的混凝土属于C40及其以下的中低强度等级,C45~C55仅占8.5%。对于竖向承重结构构件,在相同承载力下,采用强度等级较高的混凝土可以减小构件截面尺寸,节约混凝土用量,增加建筑物使用面积。在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中,C50及以上的混凝土具有明显的技术性能优势和节材效果。目前我国将C50作为高强混凝土的起点强度等级,因此,选定C50及以上强度等级作为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强度的推荐等级。由于建筑结构构造等原因,6层及以下的建筑中采用高强混凝土并不合理,仅在6层以上的建筑中要求采用高强混凝土。

提高混凝土耐久性,延长混凝土建筑物使用寿命,是建筑节材的重要技术途径,因此,是否采用以高耐久性为核心指标的高性能混凝土是绿色建筑的衡量指标之一。随着混凝土技术的进步,目前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都可以实现高耐久性,只要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寿命较长(大于50年),该建筑结构所采用的混凝土就应该尽可能实现高耐久性。6层以上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寿命一般都应该较长,否则将造成浪费。6层及以下的混凝土建筑,有的设计使用寿命较长,应该要求其混凝土具有高耐久性;有的设计使用寿命较短,甚至为临时建筑,此时就不必要求其混凝土具有高耐久性,否则是对高耐久性材料的浪费。

综合上述,对于6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建筑,该条款中以是否合理使用HRB400及以上钢筋、高强混凝土和(或)满足设计要求的高性能混凝土作为评分依据:

(1)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受力钢筋使用HRB400级(或以上)钢筋占受力钢筋总量的70%以上;

(2)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中采用强度等级在C50(或以上)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超过50%;

(3)高耐久性的高性能混凝土(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有

47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v5a.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