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应知应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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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应知应会知识

1、什么是“三会一课”制度?

所谓“三会”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委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指:按时上好党课。

2、党费交纳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年薪制人员应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个体经营者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3、什么是流动党员?它包括哪些党员?

答: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且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它包括辞职、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外地务工经商、因私出国(境)等人员中的党员和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以及其他流动人员中的党员。

4、什么是“创先争优”活动?

即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

5、“创先争优”活动的时间安排是什么?

从2010年4月开始到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基本结束。 6、“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础组织。

7、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要做到“五个好”包括哪些内容? 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

8、争做优秀共产党员要做到“五带头”包括哪些内容? 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

9、中央提出的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方式是什么? 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 10、什么是“公开承诺”?

公开承诺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分别做出承诺,并向党员、群众公开。基层党组织公开承诺要围绕完成中心任务、推动日常工作做出承诺;党员要立足本职岗位、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承诺。

11、什么是“领导点评”?

领导干部点评是指基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所属党组织进行点评,党支部书记负责对党员进行点评,每半年至少1次。第一次点评已于2011年1月15日前全部完成。

1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推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企业实现科学发展。 1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企业有发展、职工得实惠。 14、“创先争优”活动的两大节点是是什么?

从2010年5月开始,着重围绕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2011年“七一”建党90周年之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和全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将联合表彰全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从2011年7月开始,着重围绕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力争在2012年全国创先争优活动专项表彰中涌现一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

15、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中央把2012年确定为基层组织建设年,这是深化创先争优活动,使其成为群众满意工程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部署;也是以创先争优、加强基层组织的丰硕成果向党的十八大献礼的实际行动。

16、中组部提出的基层组织建设年的主题是什么? 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

17、中组部提出的基层组织建设年的三个重点是什么? 一是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二是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三是完善加强

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体制机制。

18、中组部提出的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四项总体要求是什么?

抓落实、全覆盖、求实效、受欢迎。

抓落实:就是把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系列部署要求落到实处,把已有成功经验全面推广。

全覆盖:就是坚持一抓到底,抓到支部,让每个党支部都积极行动起来,每名党员都自觉参与进来。

求实效:就是扎扎实实抓几件实事,解决几个突出问题,防止做表面文章,力戒形式主义。

受欢迎:就是贴近基层需求,回应党员关切,顺应群众期盼,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年办成群众满意工程。

19、中组部提出的基层组织建设年的五个主要目标是什么?

五个目标:一是基层党组织战斗力进一步提升,转化一批后进党组织,提升一批一般党组织,巩固扩大一批先进党组织。二是基层党组织书记素质进一步提升,报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基础的能力不断增强。三是党员队伍生机活力进一步提升,党员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不断增强。四是基层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党务工作力量不断壮大,报酬待遇有稳定保障,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活动场所建设得到加强,基层党建工作信息化深入推进。五是基层党建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现有制度得到落实,新兴领域党建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基层党组织工作规范化、活动经常化、

决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

20、中组部提出来的五个一标准是什么?

一个好的带头人、一个好的发展思路、一个好的工作制度、一个好的活动动阵地、一个好的保障机制。

21、哪些组织是党的中央组织?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主要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及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

22、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4)修改党的章程;(5)选举中央委员会;(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3、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

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由中央委员会负责主持召开。

24、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区别?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主要有五点不同之处: (1)地位作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党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职权不同。一是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二是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

(3)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党代表会议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4)开会时限不同。党代表大会一般有时限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

(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

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党内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经选举产生。

2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其职责是:

(1)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3)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4)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5)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6)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十七大党章修正案增写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委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规定。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要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一次工作。

26、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

示和全委会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其职责是:

(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3)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4)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6)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7)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27、党组与党委有何区别?

党组与党委的主要区别是:(1)党委是由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由派出它的党委决定,其成员由党委指定;(2)党委可以批准接受党员,党组却不能;(3)党委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不能;(4)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而党组一般不能召开这些会议;(5)党委与同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而党组与同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

28、党组织讨论问题时是否必须进行表决?

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这一规定,是针对有些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对一些重要问题议而不决、延误决策,以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不正常现象提出来的,目的是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更好地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高各级党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但不是事无巨细,所有问题都进行表决;只是在决定重要问题时,才用表决的方式。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29、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选举中,候补委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0、什么叫差额选举?党内哪些职务的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31、选举为何要无记名投票?

无记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的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党章规定,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利于选举人或表决人免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或表决权;也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某些违反党内选举规定的行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32、为何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职务都不是终身制?

支部委员会;如不到改选时间,可以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补选。在一般情况下,党支部委员会都应当按时改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改选,要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按期改选支部委员会,有利于更好地发扬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有利于调整委员人选,不断加强支部的领导班子;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支部工作。

45、为什么规定延长换届选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延期换届选举是党组织任期届满时遇到特殊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延长期过长,既不利于维护党章规定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党员对党组织领导成员的监督。根据实践经验,影响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的各种特殊问题,一般情况下一年内都是可以解决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延长期不超过一年。应当明确的是,延长期不超过一年,并不是说必须延长一年,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延长期。

46、在什么情况下党支部委员会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这个规定精神对党支部也是适用的。这里所讲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遇到某些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党支部必须全力以赴去处理的;任期届满时,正好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紧迫任务的;发现党组织有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顿的等等。党支部委员会

如遇上述情况,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此外,由于党员外出较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将支部党员大会适当提前或推迟到党员相对集中的时候召开。

47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能否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

按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这一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不能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具备换届选举条件,可延期换届选举(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既不具备换届选举条件,又必须进行调整,也只能对书记、副书记和常委进行调整。

48、能否用乡镇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

党章规定,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根据党章这一规定,乡镇党委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凡属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他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由乡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乡镇其他组织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

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势必把各种问题都拿到会上讨论,参加会议的人员也很多,这既模糊了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弱化了乡镇党委应负的主要责任,又不利于发挥

乡镇其他组织的作用和积极性。同时,用这种会议形式决定问题,不符合乡镇党委应采取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容易造成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当然,在乡镇党委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以后,为了保证决策的全面实施,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和完善具体措施,是可以的。但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

49、新当选的支部书记在上报待批期间,支部工作由谁负责?

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党章这一规定,新当选的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批准前,尚不能履行支部书记的职责。在此期间支部工作应由新选出的支部委员会负责,因支部大会选出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后,上届支部委员会就不存在了。为了使支部工作正常开展,新选出的支部委员会可推选一名召集人(一般为新选出的书记)临时主持工作。

50、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能否兼任另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后,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他就在这个组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后,如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担任应由选举产

生的党内职务。根据上述规定,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不能兼任另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但可按隶属关系兼任下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51、如何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大会的内容由支部委员会在会前通知党员。一般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方为有效。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52、支部党员大会如何形成决议?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具有讨论决定支部重要问题的职权。凡属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都应作出决议或决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是按一定的组织程序逐步形成的。

(1)形成决议草案。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应由支部委员会先行讨论研究,并提出供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决议或决定的初步意见和方案,以便于支部党员大会展开讨论并作出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员会对某个问题所提出的初步意见和方案。

(2)展开民主讨论。在讨论议题时,要鼓励和支持党员充分发表意见,提倡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允许发表不同

意见,要创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良好气氛,提供充足的发表意见的机会。在支部党员大会上,支部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将支部委员会在讨论某个问题时的不同意见向支部大会作介绍,供到会党员进行讨论。

(3)党员表决通过。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每个有表决权的党员都要以对党员负责的态度,对所要表决的问题,明确表示自己的意见,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表决权。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必须要有支部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参加,并经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的党员表决同意,方能生效。对于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一般不要急于作出决议,必要时可以让大家分头进一步酝酿,下次会议再讨论表决,会后可以报告上级党组织。如果事情紧急,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对于持不同意见者,允许保留意见,但必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4)支部党员大会所作出的决定,通过的决议,按规定需要上级党组织审批的,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批准后,要及时向, 党员公布。

对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制订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贯彻落实,不能随意修改或不执行;支部的每个党员都必须服从,并加以贯彻执行,不允许随便发表同决议不相符的意见;对个别党员因故没有参加会议,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应在会后向他们传达会议的决议。

53、什么是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

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一般情况下,凡是支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都应当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有时因工作需要,如:传达布置某项工作、动员完成某项任务时,为了争取时间,减少层次,更好地统一骨干的思想,可以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部分党员干部以及有关行政干部列席,听取他们的意见。

54、支委会能否修改或否定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支部大会是支部的最高权利机关。由支部大会选出的支委会向支部大会负责,并定期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支部大会的审查和监督。支部的重大问题,如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接受新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处分犯错误党员等,都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支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不能修改或否定。

55、怎样开好组织生活会?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支部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的问题,以及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所制定的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

56、为什么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党章规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章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党的性质、任务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所决定的,也总结了党内政治生活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57、怎样正确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正确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于我们认识真理、服从真理和改进工作大有好处,可以使我们减少或者避免错误。如果少数人的意见确实错了,也要善于做说服工作,使他们心悦诚服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自觉地服从党组织的正确决定,从而真正保证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少数同志,只要他们遵守党的纪律,服从党组织决定,党组织就不仅要耐心地听取和充分地考虑他们的意见,还应该同他们搞好团结,不能采取歧视、排斥的态度,更不能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打击报复。要善于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58、怎样上好党课?

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党课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等。授课人可由本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承担,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

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党组织应在上党课前抓好授课准备,授课过程中组织好听课和讨论,课后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不断改进和提高党课质量。党课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形式,对于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基本素质,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每个党员都应当自觉地接受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

59、为什么在党内提倡互称同志,不称职衔?

在党内提倡互称同志,不称职衔,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在党内互称同志,有利于发扬民主,密切党员与党组织、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促进党内外的团结,造成一种平等相待、亲密无间、生动活泼的良好风气;有利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互称同志,树立新的风尚。

60、党的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是上下级关系吗? 党员之间,不论职务高低,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党的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党内只有上下级组织,没有上下级党员。

61、为什么共产党员不允许信仰宗教?

宗教是以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神灵为共同特征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世界观。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绝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首先,这是由共产党员的世界观所决定的。其次,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党的纪律的要求。199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文指出: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消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我们党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

62、为什么共产党员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封建迷信是一种愚昧落后的封建意识和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共产党员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遵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的模范,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党员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是违反党章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63、为什么共产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活动? 集体上访、闹事,干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安定,不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党员参与集体上访、闹事活动不但有损于党员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党员应严格在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活动,这是党的纪律,必须自觉遵守。

64、为什么党员必须要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按照这个规定,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这是党的组织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党员组织观念和党性的重要标志。

65、长期外出党员如何过组织生活?

组织党员过好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对长期外出的党员,党组织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好他们过组织生活的问题。

(1)因公外出的党员,如被借调到另一单位帮助工作,或者被派到外单位实习、进修等,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带组织关系介绍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可带党员证明信,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阅读党内有关文件,听取有关报告。

(2)对由单位组织长期外出执行任务,时间超过半年,正式党员在三人以上,均应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他们过好组织生活。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定期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3)对自发组织长期外出的党员,地点固定,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由原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地党组织领导,安排并监督他们过好组织生活。其临时党组织的负责人应与原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组织生活及党员的思想和表现情况。

(4)对政策允许,单独外出,地点固定,外出时间在一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党员,应开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应转组织关系,由所在地党组织把他们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单独长期外出,地点不固定,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但因其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仍在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7、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后,其组织关系应如何转移?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人才流动是必然的,部分共产党员参与到人才流动中去,也是自然的。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只要符合人才流动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为这部分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上级单位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78、《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用途是什么?它适用于哪些流动党员?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79、印制和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80、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有哪

些要求?

(1)有外出党员的党组织应做到:①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②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③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2)接收外来党员的党组织应做到:①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在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②对已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像对本单位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它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③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外来党员。

(3)流动党员应做到:①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按规定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②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③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④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81、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如何与所到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联系?

党员持证外出期间,应根据就近、方便和有利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与所到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联系。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凭证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以与其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村)的党组织联系。

82、如何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上的有关内容? 外出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在通常情况下,有外出党员的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

83、流动党员应当在哪里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84、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其转正手续如何办理?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

应向原所在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这类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它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负责地介绍有关情况。

85、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是否按应到会人数计算?

《流动党员活动证》不是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后,在原所在党组织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86、对因私事临时出境出国的党员党籍如何处理? 党员因私事临时出境出国,是指去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作短期探亲、访友、奔丧、旅游、结婚和自费学习等。党员因私事临时出境出国,在向公安部门申请出境出国的同时,应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递交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党组织应及时受理,并上报县或相当县一级党组织审批。临时出境出国的党员,出境出国后,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党组织关系保留的期限是:出境出国探亲,去港澳台地区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国外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1年)。出境出国自费学习,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年为限。出境出国伴读,以其配偶的学习期为限。出境出国就业,以其合同书的聘用期为限。临时出

境出国党员组织关系保留的时间,应从党员出境出国之日起至回原单位报到止。

87、因私事出境出国超期未归和超期归来的党员党籍如何处理?

党员因私事出境出国超期未归的,其党籍暂不作处理,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超期归来的,其党籍按以下原则处理:

(1)超期归来,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认为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无故超期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或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无故超期1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审查情况属实,应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党籍。

88、对因私事出境出国定居的党员党籍如何处理? 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定居的,在他们出境出国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如党员本人在出境出国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89、对因私事经批准出境出国定居若干年后又返回的党员党籍如何处理?

因私事经批准出境出国定居多年后又返回来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的,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说明,因他们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来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党。如有特别理由,认为可恢复其党籍的,须经本人申请,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批准。

90、受刑事处罚的党员党籍如何处理?

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3年以上(不含3年)有期徒刑的;(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也一律开除党籍。

党员违犯《刑法》,受《刑法》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如遇下述情况可变通办理,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3

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上述(1)(2)两项的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91、党员在什么情况下算自行脱党?对脱党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就是说,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党支部委员会对认为需要作自行脱党处理的人在提请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是否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查清其原因是什么,然后,如实地向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大会讨论时,应当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如本人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或通知本人拒不参加,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决定。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如认定确属自行脱党者,应决定予以除名,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正确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律算作自行脱党。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上述情况时,应及时地批评教育,帮助

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再去过问或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92、党员要求退党应如何对待和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这是因为,入党是自愿的,也是有条件的。当一个党员改变了自己的信仰和追求,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做一名共产党员,而自愿要求退党时,是允许提出退党申请的。党组织在处理党员退党问题时,应持慎重的态度,详细了解、分析党员要求退党的真正原因,区别情况,认真对待。

对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仰,革命意志衰退,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不愿意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而要求退党的人,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对那些平时表现好,只是由于对党的某些政策不理解,或对党组织工作中的缺点、党组织中个别领导有意见,或本人遇到某些实际困难得不到解决,一时冲动要求退党的,应本着对党员负责的态度,做好思想工作,如果经做工作仍坚持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党员要求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对那些严重违法乱纪的党员或腐败分子,为躲避党的纪律处分而要求退党,党组织应在弄清其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按规定开除党籍,清除出党。

93、党员的党龄如何计算?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年7月1日--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3个月,非劳动者6个月)。

1927年4月27日--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3个月。

1928年6月18日--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1年;其他人员2年。

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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