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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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工作情况

调 研 报 告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全程是指讯问嫌疑人从每案、每人、每次讯问开始直至讯问结束的全过程,同步是指录制过程和讯问过程同时进行,不间断。 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侦查实践中早已被广泛运用。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 规范侦查讯问活动, 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 决定2007年10月1日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一、我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情况

从2007年10月1日至2011年8月25日,我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共18件19人,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16件17人,只有2件2人因负责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人员外出培训未能实施,基本实现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我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来取得的成绩 1、规范了讯问过程, 体现了程序的正当性。

侦查程序的正当化问题更应引起高度的重视。传统的讯问方式,对于侦查人员采取拷打或限制犯罪嫌疑人睡眠等讯问的背景条件,不

可能作出记录;同时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固定侦查人员采取刑讯手段逼供的证据,从而给侦查人员采取刑讯的手段留下了空间。而对讯问的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能够重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而且使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得以固定并且能够在法庭上重现,这对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讯问人员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口供。另外,录音录像并非只是对讯问内容的记录,而是对讯问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因此将促使侦查人员认真地履行讯问过程中的义务,比如权利告知义务等。在侦查人员讯问的过程中,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将其讯问的过程公开化, 能有效地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 促使其依法办案。这本身就是程序正义的充分的体现。

2、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 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而且对侦查人员也能起到保护作用。由于我国侦查部门的权力过大, 它可以很方便地启动侦查程序, 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而较少受到约束。司法实践中的频频发生的刑讯逼供、任意践踏人权的现象就是其真实的写照。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可以将侦查人员的讯问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之下, 不仅能有效地遏制侦查人员的恣意妄为, 督促其文明规范办案, 保障被讯问人的各项人权,而且这也给侦查人员提供了免受犯罪嫌疑人错误投诉和指控的保护 。

3、固定了讯问内容,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告人选择在庭审阶段对侦查阶段的口供进行更改或翻供;或者一些被告人在庭审中指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大多是讯问时刑讯逼供所

致,致使法庭审理陷入尴尬。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的整个过程在法庭得以重现,就可以有效地抑制被告人的任意翻供,大大缩短法庭质证的时间,从而提高庭审效率。相对于讯问笔录这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真实性强、稳定连续性高等明显的优势, 更能完整地反映讯问的过程和内容, 有效地克服了讯问笔录不连贯、不完整的缺点, 切实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三、我院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我院现有的办案工作区尚未达标,因正在新建技侦大楼,所以新的办案工作区只能在技侦大楼建成后才能投入使用,本地看守所也尚未建有可录音录像的讯问室,所以为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带来一些不便。相信这些问题待我院硬件设施达标后便可迎刃而解。同时还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庭审阶段录音录像资料使用率不高。

四、今后加强和改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大力推行该制度的情况下,尽管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但将该制度提升到法律层面是大势所趋,也是实践需要,特别是录音录像资料得不到法庭认可的情况下,更应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来明确地位,尽量增强其可操作性。不过从立法技术上看,要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作出非常详细的规定是不太可能的,还有待在法典制定后“两高”和公安机关通过联合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中的相关问题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二)扩大招标范围,更新双录设备。针对录音录像设备笨重、不稳定不方便办案的情况,应及时向生产录制设备的厂家反映,敦促改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比如开发出高智能化的设备,录制技术人员在监控室就可以遥控解决录制过程中固定录制设备出现的一些小的技术问题,不用再去讯问室解决。也可以扩大招标对象,对国内外所有厂家进行招标,毕竟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施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早,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三)加强技术维护,提高技术水平。针对技术维护难以适应讯问工作的现状,应定期对专业录制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能够独立解决录制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并对录制设备定期维护,与生产厂家建立维修协议,确保录制设备出现重大故障时能得到及时维修。同时要加大对双录设备的资金投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购置一台备用,以防止设备发生故障时影响讯问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健全工作规程,妥善安排录音录像资料的确认。针对当前录音录像资料确认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先封存后确认的方式。讯问结束后,先将录音录像资料封存,然后选择合适时间再进行确认。二是当场录制封存。当着被讯问人的面进行录制、封存,这样就可以将录制完成的光盘直接封存。

(五)强化庭前审查,创新示证思路。针对当前录音录像资料法庭使用率不高的现状,侦查和公诉部门应积极转变办案模式,增强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和运用,尤其是公诉部门,应做到对移送的每起职务犯罪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这样,既可以发现制作

录音录像资料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制作水平,又能做到心中有数,为应对被讯问人临时翻供做好准备。当庭播放录音录像资料时,针对录音录像资料较多的情况,为强化示证效果,对讯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对副本进行剪辑,形成较为明确的证据点,被讯问人临时翻供时先播放针对性强、时间较短的剪辑录制资料。如果被告人对剪辑资料存在异议,再调取播放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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