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法

更新时间:2023-10-02 02: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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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推动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施工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水利工法)的评审和管理,以及工程协会对水利企业工法的开发、应用和备案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法是指以水利水电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水利工法按专业划分为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个类别。

第四条水利工法按层级分为水利企业工法和水利行业工法。

(一)水利企业工法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建立了企业工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点、通过工程实际应用开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方法,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报工程协会备案。

(二)水利行业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工程协会组织评审和公布,报水利部备案。

(三)水利行业工法可优中选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 第五条 工程协会每年定期对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备案管理。水利行业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法完成企业有完备的工法管理制度,开发、编制、评审和公布均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工法符合国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水利水电行业有所创新;

(四)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第七条 工程协会对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备案和不予备案的结论。

第八条 水利企业工法备案有效期为十年。

第九条 通过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在申报水利行业工法时,不得变更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但可以补充

工法应用证明、关键性技术评价(鉴定)报告等资料。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水利行业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布为水利企业工法且在工程协会备案;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需由推荐单位或省部级职能机构出具评价(鉴定)报告,关键性技术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水利水电工程行业内领先水平;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 (四)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有效期内的)的水利行业工法雷同。

第四章 申报单位和程序

第十一条 水利行业工法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为一家企业,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水利行业工法需有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中央和水利部直属单位、企业由本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企业由流域管理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其他企业由注册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协会出具推荐意见;

(二)登陆工程协会网站,下载并打印申报表;按照单

位隶属,由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份)、视频资料(一份)报至工程协会。

第五章 工法内容和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三条水利工法编写应层次分明、数据准确可靠、语言表达规范、附图清晰,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工程施工合同;

(四)经济效益证明等;

(五)由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六)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和视频资料; (八)关键技术评价(鉴定)报告;

(九)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工程协会负责组建水利行业工法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水利行业工法评审、管理工作;

(二)对申请的水利企业工法进行评审、审定水利行业工法;

(三)确定符合国家级工法申报条件的推荐名单。 第十六条 评委会由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委会委员人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评委会下设复审专家组。复审专家组由若干专家组成,且复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水利行业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与受理、专家组复审、评委会审定三个阶段。形式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专家组复审、评委会审定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与受理。由审查专家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专家组复审。复审实行主、副审制。复审专家组按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个专业分为若干小组,每项工法指定1名主审和2名副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水利工法进行复审,对每项工法提出复审意见,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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