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金桂行政法表格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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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图表一)

基 本 原 则 合法行政 程序正当 权责统一 合理行政 高效便民 诚实信用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一、行政主体资格(图表二)

标 准

权 名 责 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19条 有名无权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 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20条 三、地方行政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1、地方行政机关体系图(图表四)☆☆☆☆☆

国务院 教育部 省教育厅 市教育局 县教育局

省政府 市政府 县政府 乡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 省地税局 市地税局 县地税局 省国税局 市国税局 县国税局

2、派出机关(图表五)☆☆

派 出 机 关 行 政 公 署 国务院 批准 设立 省、自治区政府 区 公 所 设立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批准 县、自治县政府 街 道 办 事 处

上一级政府 批准 设立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级市)政府 ★总结:派出机关皆具行政主体资格

3、派出机构(图表六)☆☆☆☆☆

派 出 机 构 派 出 所 工商所 税务所 公安局(分局)设立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局设立 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2、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局设立 2000元以下罚款

越权和种类越权)

(图表七)

★总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复议、诉讼皆看职权。(注意区分幅度

处罚种类 罚款300元 罚款3万元 行政拘留5天

被告 乡派出所 乡派出所 县公安局 被申请人 乡派出所 乡派出所 县公安局 复议机关 县公安局+县政府 县公安局+县政府 县政府+市公安局

四、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之比较(图表八)

名 称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 类 型 中央、地方行政机关 1、事业单位(四会三局、高校) 2、社会团体(轻工、纺织总会) 3、国有公用企业(水、电、气) 1、行政处罚可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但不可委托其他组被委托组织 织或个人。 2、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机关,不可委托组织。

一、公职的取得(图表九)☆☆

主任科员以下; 试用期一年 禁止录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 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 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 权力来源 宪法、组织法 法律、法规、规章 行为名义 自己 自己 责任承担 自己 自己 委托机关 委托者 委托者 录用 委任 选任 聘任

二、回避(图表十)☆☆☆☆

四种关系: 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的 任职回避 三类职务: 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三、交流(图表十一)☆☆☆☆

调任 转任 挂职 锻炼

1、从机关外调入机关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就任的职务: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必要时考试) 1、机关内部的调动 2、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3、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在本机关内转任 1、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期间到下级机关或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2、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临时性)

四、辞职、辞退、退休(图表十二)☆☆☆☆

辞 职 主动申请 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30日内审批(领导成员90内)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辞职 辞 退 辞退情形 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辞退 退 休 强制退休 1、达到退休年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满足条件之一: 1、工作满三十年;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3、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愿申请

五、处分(图表十三)☆☆☆☆☆

1、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处分设定 2、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 3、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1、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 处分权限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处分种类 警告(6)、记过(12)、记大过(18)、降级(24)、撤职(24)、开除 1、所有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处分效果 2、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3、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受降级、撤职处分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同时降低 1、数个违纪行为同时处分: (1)不同类采吸收规则; (2)同类采限制加重原则(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处分适用 2、受处分期间受新处分: (1)新处分为开除的采吸收规则; (2)新处分为开除以外处分的采并科原则: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3、公务员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4、共同处分、从重处分、从轻处分(主动交代or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or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减轻处分(主动交代and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 “应当” 处分解除 1、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六、申诉控告☆☆☆

(一)人事处理决定(图表十四) 适用情形: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辞退或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批准;(7)未按规定变化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0日 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原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60日) 15日 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30日) 向申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诉 (限于向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决定不服) 公务员不服 30日 注:★区分“知道”与“接到”。

(二)履行人事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图表十五)

聘任合同履行争议 60日 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5日 向人民法院诉讼

注:▲时效:争议发生之日。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执行

一、行政法规

1、制定程序(图表十六)☆☆☆☆

国务院 权限:1、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执行性); 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自主性);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授权性) 立项 1、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 2、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起草 1、国务院组织起草,可确定由一个或几个部门起草,也可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2、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审查 1、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缓办或退回的情形:①不具备制定条件;②有关部分对主要制度存争议,起草部分未与之协商;③送审稿未按要求签署;④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 2、国务院法制机构修改后形成草案与说明,由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修改意见不一致报国务院决定)。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的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3、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举行听证会,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 决定 1、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由国务院审批 2、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公布 1、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 2、公布后30日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1、(抽象性)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2、(具体性)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二、行政规章(图表十七)☆☆☆☆

部门规章 主体 权限 部门、直属机构和部分事业单位 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执行性)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 1、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性) 2、本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自主性)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签署公布 备案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向该部门提请立项 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可确定由国务院部门的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或确定由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政府报请立项 由省级、较大市政府组织起草,可确定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起草,也可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1、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2、修改后的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3、对于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可以举行听证 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本部首长签署,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刊登,公报为标准文本 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备案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报为标准文本 1、省的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较大市的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政府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备案

三、立法的监督

1、立法冲突的解决(图表十八)☆☆☆☆

不同机关 的立法 同一机关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 规章V规章→ 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即适用之; 同级机关,家长裁决 地方法规V部门规章→ (先由国务院处理) 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的一般法V旧的特别法→制定机关裁决 授权立法的冲突 授权立法V法律→授权机关裁决

2、立法的监督(图表十九)☆☆☆☆

领导关系 监督关系 授权关系 批准关系 合法性+合理性 合法性 合法性 合法性 可撤销或改变 只撤销不改变 只撤销不改变;必要时撤销授权 只撤销不改变

专题五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图表十八)☆☆☆☆☆

法律性 *主观上:是否存在意思表示 *客观上:是否产生法律效果 *主客观,是否相一致 *对象是否特定 *适用是否反复 *形式是否抽象 *主体角度 *依据角度 *内容角度 *效果角度 行政事实行为 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 外部性 内部行政行为 职权性

*一看依据 *二看目的 刑事侦查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图表十九)

具体行政行为

主体 内容 程序 *享有行政职权 *具体实施人员意志健全 *向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图表二十)

条 件 无效 1、要求从事犯罪行为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4、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1、法律依据改变 2、客观事实改变 3、行为目的实现 效 力 自始无法律效力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 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废止前有效 废止后无效 后 果 可随时主张无效 随时宣告无效 当事人可拒绝,不负责任 可获国家赔偿 撤销前不可拒绝,只能先履行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 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撤销 废止

专题六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范围(图表二十一)☆☆☆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普通许可);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特许);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作出决定。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的确定(认可);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核准);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登记)。 1、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 4、能够事后监督予以解决的。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可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不适用许可的事项 停止实施许可的事项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图表二十二)☆☆☆

经常性许可 法 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省级地方规章 法律未设定的可设定 可立法设定 非经常性许可 不设定 法律未设定的,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不设定 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必要时可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具体规定 无上位许可规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禁止设定许 无特殊禁止 上位法未设定的可设 无权设定 1、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图表二十三)☆☆☆☆

“一个窗口对外” 统一办理 一个机关多个内设机构 联合、集中办理 地方政府的两个以上部门 一个部门 行政许可的各机关分别决定;统一受理、送达;本级政府可以采取此种实施方法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委托机关 受委托机关 *依据: *对象: *名义: *责任: *委托应公告; *不得转委托。 集中实施 多个机关 一个机关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 权力归属者 具体实施者 考点 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 *依据: *对象: *名义: *责任: 一个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统一实施(受理、送达)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图表二十四)☆☆☆☆☆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颁发 许可证 变更 延续 1、非人身性的许可可以委托申请; 2、必须书面申请,但是有多种申请方式; 3、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根据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受理顺序来作出许可决定 1、依法不需许可的,即时告知不受理;2、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不受理,并告知向有权机关申请;3、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4、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1、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正当程序);2、下级机关先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将初审意见(20日内审查完毕)和材料全部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跨级上报) 1、许可形式:书面。(证书、批准文件[加印]、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2、应公开许可决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公众有权查阅; 3、法律、行政法规的许可无地域限制。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注意:行政机关受理与不受理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注意:1、许可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注意: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 1、受理之日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至30日); 2、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自受理之日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至60日);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 3、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另算。 1、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例外。 2、许可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3、可依法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启动方式:1、依职权听证: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决定听证; 2、依申请听证: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证权(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期限:1、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5日内申请听证; 2、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主持人回避:1、实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与该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2、程序回避:应指定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免费) 案卷排它:1、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听 证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图表二十五)☆☆☆☆☆

撤回、 变更 (针对合法) 行政机关可依法撤回或变更许可: 1、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2、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特点: 1、许可行为作出时为合法; 2、撤回主体为作出许可机关 应当撤销 (申请人过错)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1)许可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应当撤销; (2)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 (3)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以欺骗手段申请许可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撤销 (针对违法) 可以撤销 (机关过错) 行政许可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撤销许可: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超越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的。 如果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符合撤销的情形,但是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不予撤销 注销 (不存在或 无法实现) 1、许可期届满未延续;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4、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实施的

专题七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图表二十六)☆☆☆☆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营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规定权 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由法律保留 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所有处罚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所有处罚 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可授权直属机构处罚设定权 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下位法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在上位法设定的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与管辖(图表二十七)☆☆☆

实施机关 管 辖 一般 处罚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考点同许可); 3、委托的组织(对象: 不需公告)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2、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集中 处罚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原本属于多个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不能被集中行使 3、案件移送: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行政处罚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移送管辖:如果案件仅是行政违法,不涉及刑事犯罪,则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这属于移送管辖。既可以在同一级行政机关之间移送,也可以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移送。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图表二十八)☆☆☆☆

1、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精神病人; (4)违法事实不清的。 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 1、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 2、罚款折抵罚金。 行为能力 的适用 刑罚相抵 一事不再罚 1、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存在多个处罚事由,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处罚不成立 1、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1、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 2、该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起算。 处罚时效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图表二十九)☆☆☆☆☆

调查程序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 2、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对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处罚决定书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 3、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在场的当场送达;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4、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一般 程序 处罚决定 适用条件 简易 程序 简易制度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治安处罚为200以下),对法人、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一人执法; 2、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 情形 听证 程序 1、责令停产营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3、可亲自参加,可委托1-2人代理; 4、听证应公开进行,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回避: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回避; 6、应制作笔录,处罚决定参照笔录 主要程序 罚缴 分离 1、罚款决定者: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罚款收缴者: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 3、罚款所有者:国库(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 执行 程序 当场 收缴 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治安处罚为50元以下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强制执行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行罚);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无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海关、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处罚的种类、实施机关与时效(图表三十)☆☆☆

种 类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 4、吊销许可证; 5、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外国人) 实施机关 1、公安局; 2、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时 效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不再处罚

2、治安处罚的程序(图表三十一)☆☆☆☆

1、传唤制度:①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②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③询问笔录应当由被 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警察签名。④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2、检查程序:①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②确有必要立即进行,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③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④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调 查 调 解

听证制度

1、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处罚 简易程序 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处罚; 出示工作证,填写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人,如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1、条件:吊销许可证,2000以上罚款; 2、程序:同一般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3、行政拘留的执行(图表三十二)☆☆☆☆

1、不执行对象: 不执行 (1)14周岁≤年龄≤16周岁; (2)16周岁≤年龄≤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3)年龄≥70周岁; (4)怀孕或哺育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 1、暂缓执行的条件: (1)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提出暂缓执行申请; (3)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4)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200元标准交纳保暂缓执行 证金 2、担保人 (1)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2)义务: 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拘留处罚执行的,处3000以下罚款 3、保证金:被处罚人逃避执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否则予以退还。

专题八 行政强制

一、概念解释(图表三十三)☆☆☆☆☆

行政强制 的种类 强制措施 预防性、制止性、保障性 人身性、财产性 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申请法院 间接强制、直接强制 代履行、执行罚

三、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图表三十四)☆☆☆☆☆

实施主体 ①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②被授权组织;(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 ③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④行使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⑤不得委托 ①行政机关 ②人民法院 适用目的 主要类型 基本特征 强制措施 ①限制人身自由:盘问、传唤、扣留、检查、隔①为制止而强制 离、带离现场驱散、禁②为预防而强制 闭; ③为保障而强制 ②财产: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①临时性; ②单向性; ③非惩罚性 强制执行 为实现前提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①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 ②直接强制如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①替代性; ②从属性; ③有时带惩罚性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比较考查(图表三十五)

行为种类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 √ 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同行政许可 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 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行政强制执行 公安、税务、海关、国安、县级以上政府 × × 依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进行非诉执行

× × × 冻结可申请法院执行 同行政处罚 × ×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 其他行政机关 × 法院 相对集中实施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一并审批+联合办理 统一办理 四、行政强制的设定(图表三十六)☆☆☆☆

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法律 可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的由法律保留(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属于国务院职权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之行政法规 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 法规 上位法未规定的,可对地方性事务设定查封、扣押类行政强制措施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比较(图表三十七) 行为种类 行政许可 法律 经常性许可 行政法规 经常性+必要时国务院决定设定非经常性许可 行政处罚 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强制措施 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 所有执行种类法律绝对保留 五、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一般性程序(图表三十八)

(二)特殊程序(图表三十九)

地方性法规 经常性许可 规章 省规章设定1年内临时性许可 警告+罚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皆有权) × 除限制人身自由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除法律绝对保留之外 × × 查封、扣押 × 实施前报告批准 确定实施人员 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并告知权利 听取陈述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签名盖章)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24小时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特殊规定 ①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机关、地点和期限; 人身自由 ②紧急情况,返回机关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手续; ③不得超期:治安处罚8小时或24小时; ④目的实现或条件消失后立即解除

①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公安、税务、海关) 主体 冻结 ②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证监会) ③申请法院冻结:监察、审计、银监会、保监会、工商 ①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期限 ②情况复杂: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 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体 ①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对象 查封 扣押 期限 ①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②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③不得重复查封 ①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 ②情况复杂: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 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保管:行政机关或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②处理:没收、销毁、解除(退还财物、拍卖或变卖价款、造成 损失的给予补偿) ③

保管 处理 六、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图表四十)

催告 ①书面形式; ②催告例外:立即实施代履行、执行罚 ①中止执行:履行能力、第三人主张权利、执行导致难以弥补损失。 行政 机关 强制 执行 ②终止执行:死亡无财、终止无财、标的灭失、决定被撤销。 具体 情形 ③执行回转:财物类强制执行执行中或执行后,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的,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赔偿。 ④执行和解:执行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⑤文明执法:不得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执行;对居民不得采取停止供水、电、热、燃气等方式。 ①范围:非人身性义务及金钱给付义务; 代履行 ②主体:行政机关或委托的第三人; ③程序:签订委托书 代为履行义务 ④费用:当事人承担; 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签名或者盖章 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⑤立即实施代履行: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等

(二)法院非诉执行程序(图表四十一)

④行政机关催告期限 ③3个月 ②60日 ①15日 ⑥3个月 ⑤10日 ①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的期限。

②当事人就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③当事人就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④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间。 ⑤当事人经行政机关催告后自行履行的期限。 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义务人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义务 书面形式履行催告 催告书送达10日后义务人不 履行 义务人起诉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 申请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免费) 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提交文件: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即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情况; 执行标的情况 法院5日内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 15日 符合条件 书面审查 7日 明显违法 实质审查 30日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5日 作出予以执行裁定 作出是否执行裁定 上一级法院 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5日内送达裁定 15日 裁定执行的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向上一级法院 申请复议 30日 上一级法院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专题九 行政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要求(图表四十二)

公开主体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 公开期限:应当在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 1、法定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 2、非法定方式:公开栏、公开墙等 1、法定场所:档案馆、图书馆 2、非法定场所: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等

公开方式 公开场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具体要求(图表四十三)☆☆☆☆☆

申请的形式 1、原则: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2、方式: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机关代填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具体规定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1、出示情形: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 2、个人资料: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个人资料 公开的形式 1、原则: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2、例外: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1、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收费 2、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3、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4、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图表四十四)☆☆☆☆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一步 第二步 不得公开 决定不公开 机关初判决定公开 征求权利人意见 同意公开 15日内公开 不同意公开 第三步 经同意可延至30日,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时间不计 不认可 15日内公开 机关权衡认可 不公开

四、监督和保障(图表四十五)☆☆

每年3月31日之前,报告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年度报告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救济方式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专题十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概括性受案标准(图表四十六)

职权标准 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行为标准 权益标准 1、行政复议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考点:1、附带;2、部分;3、期限;4、管+转;5、中止;6、依职权

(二)列举式受案标准(图表四十七)

肯定式列举 1、行政处罚; 6、行政合同; 2、行政强制措施;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3、行政许可; 8、不履行保护职责; 4、行政确认; 9、行政给付。 5、侵犯经营自主权; 10、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内部行为; 2、行政调解; 3、行政仲裁 否定式列举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图表四十八)☆☆☆☆☆

确定标准 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1、公民死亡→近亲属; 2、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 1、与争议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2、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己申请加入 资格转移 第三人 三、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图表四十九)☆☆☆☆☆

类 型 条块管辖 条条 管辖 自我管辖 被申请人 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 省级以下各级政府 全国垂直领导的机关 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 省部级单位 政府的派出机关 部门的派出机构 被授权的组织 一般多机关共同行为 数个国务院组成部门 共同行为 被撤销的机关 复议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原机关自己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共同的上一级机关 可向其中任一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由该数单位共同复议 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备 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不服行政公署所属的县政府行为向行政公署复议 包括: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包括:地税、国土资源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来最终裁决 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的主管部门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门共同充当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视为被申请人即可 特殊 情形 (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7日内转交复议机关)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图表五十)☆☆☆☆☆

申请条件: ⑴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⑵有复议请求、事实根据 ⑶属于复议申请范围 ⑷符合60日复议申请期限 书面申请 网上申请 口头申请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申请: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受理: ⑴条件: ①有明确申请人和适格被申请人;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③有复议请求和理由;④符合期限规定;⑤属于受案范围;⑥属于复议机关职权范围;⑦未先起诉、复议。 ⑵处理: ①符合条件5日内受理;②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5日内书面通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 ⑶选择管辖: ①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机关受理;②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③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⑷监督:上级机关认为不受理理由不成立的,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审查: ⑴主体: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办、处、科),2名以上人员参加。 ⑵方式:原则上书面审,也可以 ①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②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③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④申请人在受理后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请,但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除非撤回申请违背真实意愿或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⑶审查内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⑷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决定 维持 限期履行 变更撤销 确认违法 撤回复议申请 针对作为: 1、当场作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事后补充告知的,自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针对不作为: 1、规定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未规定履行期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3、紧急情况下的不作为,立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中的期间: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决 定 对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7日内,能管就管,不能管就转。 可责令重作 经复议机关同意并作出终止通知书

四、行政听证程序比较(图表五十一)☆☆☆☆☆

听证立法听证 启动听证种类 方式 必须 职权 可以 条件 重大分歧、切身利益 期限 30日前 通知 申请5日内;组织公开 公开 公告 无 依职权的应当公告;依申请的必要时公告 委托 代理人 无 回 避 无 案卷排他 无 许可听证 职权+ 申请 应当 公共利益、他人重大利益 程序回无 避;实体回避 根据案卷作出决定 20日内;公开 通知7日内 责令停产停处罚听证 申请 应当 业、吊销执照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 复议听证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三条道路(图表五十二)

职权+ 申请 可以 重大、复杂 申请3日内;通知7日内 公开 无 可以委托1至2人 程序回避;实体回避 程序回无 无 公开 无 无 避;实体回避 无 被申请人胜 维持 决定 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行为合法) 驳回复议申请 撤消、确认 决定 申请人胜 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且履行有现实意义(应限期履行,无法确定期限的除外) 变更决定 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③上诉不加刑。 和 解 中间道路 调 解 (1)就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的; (2)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3)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适 用 情 形 ①主要证据不足;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③违反法定程序; ④超越职权; ⑤滥用职权(行为违法); ⑥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 ⑦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适用条件:裁量争议案件 ②案外自主进行 ③提交书面和协议。 ①适用情形:裁量争议案件;赔偿补偿案件 ②案中进行; ③复议机关主持; ④复议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⑤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两个附带(图表五十三)

附带审查的决定 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文件并加以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可就不予赔偿决定或赔偿数额起诉 仅针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限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有权机关应在60日内处理。 “管”+“转” 人身权:依申请:如申请人提出,必须决定赔偿与否 财产权:依职权+依申请:撤销或变更直接针对财物做出的行为 附带赔偿 决定

3、两个文书(图表五十四) 名 称 制作主体 内 容 对 象 有关机关 效 力 提出建议,无强制力 复议建议书 行政复议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机关 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行为违法;本案需要做好善后工作

六、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图表五十五)☆☆☆

被申请人 不履行义务 被申请人 其他下级机关 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1、维持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 不履行义务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图表五十六、五十七)☆☆☆☆☆

自由选择 ⑴同时复议和诉讼:先受理的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任选一。 ⑵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复议。 ⑶已经起诉的,不得在申请复议。 复议前置 选择但终局 复议终局 ⑴依据: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⑵主体:省级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⑶权益: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 ⑷发展:必须向省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⑴对中国人出入境的行前置但不终局: ⑴认为确权性具体行政行政拘留; 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⑵对外国人出入境的罚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款和拘留; ⑵有关纳税争议的行政征收; ⑶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复议后可选择诉讼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复议 自由选择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 行政诉讼 国务院裁决 行政诉讼 复议 行政诉讼 选择但终局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前置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终局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图表五十八)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广度 具体+附带部分抽象 具体 合法 深度 合法+合理 程序 一级复议(省部级行为二次复议) 二审终审 复杂、成本高 更公正 效率 简便、免费 公正 公正性有限

专题十一 行政诉讼

裁判类型 原判正确 维持原判 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适用情形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了法定程序,可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直接发回重审 原判错误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 一审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 一审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或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的 裁定错误 撤消裁定,指令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3、再审判决(启动前提: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判)(图表七十)☆☆☆

裁判类型 原判正确 裁定撤消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适用情形 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撤消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裁定有错误 原审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包括: (1)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的; (5)遗漏本案有关诉讼请求的 生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 原判错误 撤消错误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七、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图表七十一)☆☆

执行机关 执行依据 1、原则上由一审法院执行(如情况特殊,可报请二审法院执行)。 2、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维持判决可自行执行。 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后送达 1、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2、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3、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天起计算; 4、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赔偿金,通知银行划拨; (2)逾期不履行,对机关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 (3)拒绝履行判决的,法院可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4)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判决重作行为的,如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重新作出基本相同的行为,则判决撤消,并提出司法建议。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未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申请期限 执行措施

八、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1、证据的种类及要求(图表七十二)☆☆☆☆

种 类 书 证 一般要求为原件、原物、原始载体;如提供原件有困难,可提供复制件,其条件之一: 1、提供原件(物)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 2、原件(物)不存在,并且出示了证明复制件与原件(物)一致的证据 要 求 1、提供原件的复印件的,由原件保管部门盖章; 2、技术性书证(报表、帐册、图纸等),应附说明材料; 3、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 以外形、规格、特征等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 1、并注明制作过程; 2、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 3、声音资料应附文字记录 物 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一般是出庭作证,采取口头形式; 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需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提供书面证言的条件: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庭审前的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陈述(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存在片面性、虚假性) 1、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提交鉴定人进行的鉴定; 2、行政机关的鉴定结论,此种鉴定须符合: (1)载明委托事项; (2)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材料; (3)有鉴定的依据和技术手段; (4)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 (5)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3、原告或第三人证明鉴定人不合格、程序违法、结论不完整等,法院不采纳鉴定结论 4、原告或第三人证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在行政程序中当场制作而成,应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可由其他人签名。(庭审中,当事人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扣押财产的品种或数量、检验物品的取样或保管有异议的,可要求执法人员出庭) 勘验笔录:对物品、现场等察看、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不到场,不影响勘验。

2、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图表七十三)☆☆☆

被告 举证责任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举证期限 1、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10日内提交全部证据和规范依据,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经准许,可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交 原告 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除外情形为: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举证期限 1、原告(或第三人)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2、申请延期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供 ★法院收到证据,出具收据,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3、调取和补充证据(图表七十四)☆☆☆

法院调取证据 依职权调取 1、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补充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被告可以补充;但被告要求提出而原告未提出的,不予采纳 3、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补充有关证据 依申请调取 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提供了确切线索时,可申请法院调取: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4、证据的质证(图表七十五)☆☆☆

不予质证 可不予质证 不公开 应予质证 公开 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应质证 3、二审中,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异议的或再审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法庭应进行质证 4、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依法提出的新证据,应进行质证。新证据包括: (1)一审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法院在二审中调取的证据; (3)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1、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不再进行质证; 2、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不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不予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5、证据的审核认定(图表七十六)☆☆☆☆

单独无效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部分无效证据(不利被告) 1、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为的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证据效力的大小 1、法定机关证据优先: (1)国家机关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证书; (2)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2、法庭证据优先: (1)法庭主持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的勘验笔录; (2)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原物件优先: (1)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2)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4、无利害关系证据优先: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等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5、内容一致优先: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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