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会计政策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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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会计政策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的作用 【摘要】所得税作为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具有税基大、税率高、税负不易转嫁、计算环节复杂等特点,但这也使其具备了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文在介绍税收筹划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说明在众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方式中,会计政策选择具有易操作、成本低、影响面小的优点,尤其值得企业采纳。会计政策选择是财务会计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资本市场效率研究的重要命题,并且是在西方会计界占主导地位的实证会计理论的研究重心。在我国,对会计政策的研究虽刚刚起步,但会计政策选择问题已逐渐受到学术界、准则制定机构和实务工作者的重视。企业采用何种会计政策,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进而影响到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及各方的相关决策。因此企业管理当局及会计人员如何运用职业能力,在国家会计政策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会计政策已成为现实工作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对企业所得税总体税收负担有较大的影响。

【关键字】所得税;税收筹划;会计政策选择

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纳税的主要税种之一,,由于税负重,税负弹性大、可筹划空间大,因而成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首选税种,是税收筹划的重要领域。而进行税收筹划时所选择的会计政策不同将直接影响到所得税,进而影响到整

个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成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往往能够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使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减轻,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又能使政府赋予税法法则中的立法意图得以实现,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政府和企业都有利,所以基于税收筹划的会计政策是非常重要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关系,说明了二者的相辅相成。

一、 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含义及原则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依法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企业应该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针对企业所得税,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对所得税的影响不同,对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基于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含义及原则是影响会计政策选择的关键因素,是会计政策选择的基础。

(一)、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

选择,对纳税义务做出规划。所得税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对象,所得税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选择,从所得税角度对纳税义务做出规划。 (二)、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有较强的专业性,一旦筹划失误,会给纳税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甚至会出现涉税违法犯罪风险。因此,税收筹划必须遵循一定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所得税筹划同样适用。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时候,同样要遵循这些原则。所得税筹划的原则是选择会计政策的基础和标尺。 1、 合法原则

税收筹划的合法原则,是指企业制定任何税收筹划策略时,必须在现行税收法规的约束下展开,离开这一约束,企业的税收筹划就失去了立足之本,并可能诱发税收欺诈行为。合法原则是税收筹划策略的基本原则,它贯穿于筹划策略设计和实施的全过程。 2、 先行原则

税收筹划的先行原则,是指筹划策略的实施通常发生在企业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为纳税先行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调整自己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如果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相应的纳税数

额、缴纳时间即已确定,税收筹划就失去了作用空间。 3、 系统原则

税收筹划的系统原则,是指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设计必须遵循系统观念,将筹划活动置于财务管理的大系统下,与企业的投资、筹资以及生产经营策略综合研究。同时,要求企业必须从整体的角度考虑税收负担,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之间相互关联,一种税的节约可能引起另一种税的增加,由此使得这些税种之间具有某种相关性,在制定税收筹划策略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点。 4、 经济原则

税收筹划的经济原则,是指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必须对筹划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一项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在为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必然发生相应的成本支出项目。与其他财务决策一样,税收筹划也必须遵循净收益大于零的基本原则,否则就会偏离预定的策略目标。

二、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关系 (一)、会计政策是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途径之一

一般来说,如果会计准则对会计方法的选择规定得十分具体、明确,而且执法保障有力,纳税人采取税收筹划的余地就相对小。而如果会计准则对会计方法的选择留有很多选择的机会,则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加。我国最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这

些规定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1、 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基于会计政策的所得税筹划主要是利用“相对节税原理”,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其他手段的税收筹划一般要对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经营方式等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往往要受到企业内外部各种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伴随这种调整的是货币、时间等各种资源的支出,从而筹划成本较高。相对来讲,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筹划成本低廉,受到的约束条件较少,而且它对企业正常的经济活动影响较小,更易于操作。

2、 所得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政策选择

目前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产业优惠政策,地区优惠政策,教育和福利事业优惠政策等。这些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选定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应缴纳所得税给予减征的政策措施。因此,企业能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将是合法并且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

所得税作为纳税人税收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总利润有较大的影响。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政策选择有着很大的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

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差异项目金额计算出来的;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是按照财务会计处理结果计算应税所得。

(二)会计政策选择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空间

目前,我国会计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强制性会计政策,即一般会计原则;另一类为可选择会计政策,即具体会计原则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一般会计原则是企业必须严格遵循的,与税收筹划无关。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核算出来的结果是有差异的,不同的结果会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影响,甚至有较大的影响。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契机,使纳税人能在税收制度与会计政策的差异中找到税收筹划点,从而减缓税负,增加税后利润,增强企业发展动力。纳税人应采取适合的会计政策,尽量降低企业的总体所得税税负,以实现税后总利润的最大化。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

在会计实践中,某会计事项是否应该确认为收入或费用,何时被确认为收入或费用,要依据会计准则来规范,进行会计

的账务处理。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同,核算出来的结果会有不同,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较大的影响。而企业的纳税实践是以会计账务处理为基础依据税法规定来展开,不同的账务处理会直接影响当期的损益乃至税收意义上的所得。企业的税收工作与会计处理联系密切,可以说,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要包括会计政策选择筹划,企业主要的会计政策有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收入确认原则,计提坏账准备等,以下分别进行说明。 (一)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发出有多种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成本,影响销货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

1. 对存货计划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结转当前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随着存货的价值不断转化,一批存货在一段时期内会全部转入企业的损益,无论存货计价方式如何,整体期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是相同的,但在该期内前后各段时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却不相同,也就是说,企业在该整个期间内不同时段的应纳税额会受到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权衡财务管理中货币时间价值与机会成本等因素,企业应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最小的存货计价方法。也就是说:当物价持续上涨时,存货计价方法应选择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亦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当物价走低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这是因为先进先出法是依据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

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由于物价走低,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偏高,采用先进先出法,使企业存货成本按先购入的存货成本计价。加大了销货成本:利润减少,起到了调减所得税的目的。 3. 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

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应注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企业采用何种方法及计量方法变更等,都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合法的税收筹划。

(二)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政策选择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作为成本重要的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企业可以较多的计提折旧,减少利润,进而减少应纳税额,但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1.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政策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60%缩短折旧年限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当期的折旧抵税金额有不同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

税应纳额税。

(1)加速折旧法。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下列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政策: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3)划定了加速折旧的六大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生物药品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登记表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则各期计提的折旧费随着各期折旧率的递减或固定资产每期账面净值的递减而呈递减趋势,即早期折旧费大而后期折旧费小,从而使得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一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了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企业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另外,企业在考虑加速折旧政策的同时,也要注意“研发设备”不超过100万元,“5000元”这几个关键词,符合条件的资产可当期一次抵扣,即认定好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 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在购买当年一次性抵扣,可使得购买当期节约企

业的税收成本。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全额扣除。 平均年限法:一般来说,采用年限平均法,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费是均等的,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相对平衡。因此采用平均年限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没有作用。 (2)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不同税制的影响。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由于延缓纳税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这样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利益的比较结果就不确定。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需要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后,才能对折旧方法做出选择。在比较分析时,必须将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总额现值与延缓纳税获得的利益现值进行比较,并使两者的计算口径一致。在累进税制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节税”效果产生影响。因此,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需通过比较分析才能做出决定。

2.通货膨胀的影响。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

3、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如果选择加速折旧法,它的依据是效用递减,即固定资产的效用随着其使用寿命的缩短而逐渐降低,因此,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新状态时,效用高,产出也高,而维修费用较低,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大;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旧状态时,效用低,产出也小,而维修费用较高,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小,这样,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折旧费用应当呈递减的趋势。加速折旧法使折旧费用呈递减的动态,则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便呈递增的状态。与直接法相比,所得税的现值总和就更低,这实质上可以使企业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这个意义上讲,折旧

是国家的一项宏观经济政策,可用于鼓励某一行业的发展或刺激投资。

2、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归属的会计政策选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属于在建工程的范畴,其所耗配件、材料属于应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且改良支出或者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规定折旧,或者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分期摊销。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其所耗配件、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修理费用可在发生期直接扣除。如果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在企业利润为正时企业应比较固定资产修理资本化带来的税收优惠收益及固定资产费用化带来的递延纳税收益,选择固定资产修理资本化还是费用化。若选择固定资产费用化,企业将固定资产改良尽可能的转变为大

修理或分解为几次修理,即设法使修理支出达不到改良支出的条件,以获得递延纳税的税收收益。 (三) 收入确认的方式选择

按照会计准则,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确认的时期不同,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在当期上缴应纳所得税税款。所以,收入确认,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 重点。在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既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时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实现递延纳税。

(四)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选择

每个企业都要计提坏账准备,坏账损失直接影响到所得税,所以针对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选择很重要。 1、 坏账的含义

企业的应收账款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收回,这些不能收回的账款称为坏账,由于坏账而发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坏账损失是所得税计算的一个扣除项目,所以坏账损失的多少影响所得税的多少。 2、计提坏账准备方法的选择

按照规定,企业核算坏账应采用备抵法。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可选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赊销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等。采用账龄分析法由于应收款项发生的时间是客观存在的,各账龄段上应收款项的数额是确定的,而坏账损失率的估计通常又要兼顾账龄的长短,因而所计算的坏账准备数额是相对固定的。企业经营结束,采取备抵法核算计提的坏账准备应转回,从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相比直接核销法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会全部补缴。整个过程对企业来说,采取备抵法比直接法应纳企业所得税滞后,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能补充企业资金,有利于企业发展。特别是年末应收账款较大的企业、税法允许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较大的企业,坏账损失采取备抵法核算显得更为重要,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

(五) 周转材料摊销的会计政策选择

每个企业都存在一定的周转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虽然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一般不大,但其价值的不同摊销方法仍然会对企业费用水平和应纳税额等造成不同的影响。生产领用周转材料时,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选择一次摊销法,一次摊销法是指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全部一次转入产品成本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价值低、使用期限短,或易于破损的物品如玻璃器皿等。采用这种方法摊销低值易耗品价值时,其最高单价和适用品种必须严格控制,否则会影响各期产品成本负担,以及影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防止损失浪费。

对于有多种分摊方法可供选择的成本费用,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其每期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额不同,对利润和应纳税所得税额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企业在成本费用核算时,就面临着如何选择分摊方法、使企业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问题。

在企业进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时,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盈利年度里,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快得到

分摊的分摊方法。这样做可以使成本费用的抵

税作用尽早发挥,推迟利润的实现,从而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故而,在盈利企业里,对低值易耗品价值摊销应选择一次摊销法。

(2) 在亏损年度里,分摊方法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亏

损的税前弥补程度,应选择能使本年度分摊额达到最少的成本费用分摊方法。这样做可以使成本费用尽可能地摊入亏损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或盈利的年度,从而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得到取大限度的发挥。

(3) 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年度,应选择能避免成本费

用的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的分摊方法。例如,在享受免税和减半征收的交替年度,应选择能使免税年度摊销最小和减半征收年度摊销额最大的分摊方法;又如,在享受减免税和正常纳税的交替年度,应选择能使减免年度摊销额取小和正常纳税年度摊销额最大的分摊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里,应采用平均分摊方法,使企业的获利相对平稳,从而使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处于低位上,是减少纳税的最佳方法。

(六) 资产损失处理的会计政策选择

企业资产损失通过向税务部门申报,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

额,和所得税息息相关,所以对资产损失处理的会计政策选择很重要。 1、 资产损失的含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 资产损失处理的会计政策选择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企业要重视非常损失的处理,及时按国家相关政策向税务申报资产损失情况,争取在当期就能够抵应纳税所得额。

(七)投资处理的会计政策选择

投资是企业的一大经济项目,投资收益直接影响所得税,对投资的处理极其重要。 1、 税法对投资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指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条明确,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批准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即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在设定主体上,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规定,实践中通常是由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是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设置“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一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实际上,对于居民企业来说,只有在新税法体系下,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况下才涉及到股息、红利的纳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投资收益以其实际分配利润时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投资处理的会计政策选择

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对于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

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企业如果采用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显然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该方法是在独立核算企业内部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途径之一。 尽管会计处理有所差别,但税法上处理却是统一的,假设涉及到投资方在收到股息时需要补税的情况,对于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企业所得税筹划,因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公司或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投资方可以要求被投资方在一定期间内不分配或少分配,以期获取延迟纳税的好处。

例如:甲公司2012年1月1日对乙公司投资,占乙公司表决权资本的51%。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1200000元。乙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实现净利润20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甲公司2013年和2014年分回现金股利分别为36000元和44000元。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所得税率均为25%,甲公司所得税按应付税款法核算。按税法规定,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分得的利润或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股利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分别按净利润的10%和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从2015年起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20%,并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并要求对这

项会计政策的变更按追溯法进行会计处理。因此,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A、计算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后的累积影响数; 年度 权益法 成本法 税前差所得税税后差异 2012 2013 2014 小计 102000 51000 76500 229500 36000 44000 80000 102000 15000 32500 149500 影响 异 102000 15000 32500 149500 甲公司在2012年、2013年、2014年三年间按成本法和按权益法核算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税前差异为149500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所得税率相同,乙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已经交纳企业所得税,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后不需要补纳所得税,按权益法核算与按成本法核算的所得税影响为零,税后差异也为149500元。即甲公司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累积影响数为149500元。 B、账务处理

①调整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

借:长期股权投资 ——乙公司(损益调整)149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9500 ②调整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2425 贷:盈余公积 22425 C、附注说明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股权投资原按成本法核算,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从2015年起改按权益法核算,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了期初留存收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上年数栏,已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列,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为149500元;2013年度的净利润调增了32500元;调增2013年期初留存收益117000元,其中,调增未分配利润71400元: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年数栏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99450元。

总 结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种方式,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是日益突出和重要。因此,企业应树立依法纳税意识,放弃偷税的违法行为和避税的不道德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实际的方法,尽可能地分析一切可能妨碍筹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因素,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事项进行事前安排,使纳税筹划真正发挥其作用,真正在市场经济中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保证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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