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丰县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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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秘?2011?60号

关于长丰县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产业合理布局,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工业或工业性生产经营、辅助设施、仓储(物流)、科研设计(生产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为非工业用途改变为工业用途,或者原划拨工业用地出让、转让,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与原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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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相当的土地的;

(三)征收和转用集体土地时,经批准以留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且不改变工业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的;

(四)已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期满申请续期且不改变用途,经批准可续期使用的;

(五)涉及国家保密和国家安全事项不宜以公开方式竞争的; 符合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按市场价格核定,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规定缴纳。

凡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均应当逐项登记,作出说明,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出让价格等情况,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一)基本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供地政策。属限制类项目用地的,有条件可供地;属禁止类项目用地的,不予供地。

3、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4、工业用地实行预申请制度。

5、县域内不同区域实行非均衡发展。水湖镇及南部镇(区)以工业化发展为主要方向,北部乡镇以农业产业化发展为主要方向。

(二)一般要求

1、投资强度:北城启动区、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双凤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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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范围每亩不低于400万元;岗集镇、双墩镇每亩不低于300万元;水湖镇、吴山镇每亩不低于200万元;下塘镇、杨庙镇、罗塘乡每亩不低于150万元;庄墓镇、义井乡、左店乡、朱巷镇、杜集乡、造甲乡、陶楼乡每亩不低于100万元。投资强度低于本意见所规定标准的,不单独供地,可由企业通过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工业项目须承诺达产后年税收额度。北城启动区、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双凤开发区范围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岗集镇、双墩镇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水湖镇、吴山镇亩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下塘镇、杨庙镇、罗塘乡亩均税收不低于6万元;庄墓镇、义井乡、左店乡、朱巷镇、杜集乡、造甲乡、陶楼乡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达不到承诺额度的,用地单位须以现金方式补齐。税收额度承诺作为工业用地的出让条件。

2、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的用地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同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3、控制性指标: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绿化(地)率不得高于10%。

4、出让价格: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工业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工业用地预申请。单位有使用工业用地意向的,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预申请,再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汇总后报送县国土局,作为编制年度工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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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计划的依据之一。

(二)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县国土局会同县发改委、经委、规划局及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县、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批准后执行,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公布。

(三)土地征收和转用报批。北城启动区、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双凤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和转用的,由双墩镇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报件资料,县财政统一支付征地准备金(不含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用)、报批税费;其它地区内的工业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和转用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提供报件资料并支付征地准备金,县财政统一支付报批税费。征地“一书四方案”由县国土局统一组织编制,并办理上报手续。

(四)实施征地与土地前期开发。集体土地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和转用于工业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经费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县财政申请从征地准备金中全额拨付;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

(五)拟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土地使用条件(项目类型、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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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用地面积、投资强度、税收目标、开竣工时间等),县国土局会同县发改委、经委、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据此拟订土地出让方案,报经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县国土局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成交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土地出让后需对出让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的,须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公布场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办理土地及其他相关手续。土地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估、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手续。土地竞得人未能在工业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约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且无书面申请说明正当理由的,其《成交确认书》自行废止。土地竞得人在办理完相关报批手续后,与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投产时间,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及违约责任。土地竞得人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八)出让金的清算。土地竞得人办理完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后,县财政部门应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土地出让金清算。由县财政部门据实清算后返还乡镇政府、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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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区管委会前期所支付的征地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但实际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垫付的费用。

(九)加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土地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竞得人须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逾期不动工建设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竞得人应向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县经委、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项目建设中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款内容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未按规定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县住建局不得发放《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对于2011年1月1日之前已签约且已建成投产项目,但达不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和税收约定的,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执行项目签约时点所实行的政策。项目单位应承诺在3年内逐步将项目投资强度、税收约定提升到我县现行规定的标准,否则,依法予以清理。

四、严明纪律,规范操作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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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严禁用行政手段或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县国土局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长 丰 县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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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7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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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tv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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