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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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3.《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 4.《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申请书》
5.《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
6.《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委托检测申请表》
7.《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申请书》 8.《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结论》 9.《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申请书》 10.《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年审表》 11.《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河南省公安厅 2013年9月18日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检测、验收、使用、维护、运营和信息管理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设在省公安厅科技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省辖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是本省辖市行政区域(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内技防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具体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技防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全省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指导各地对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技防系统从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对技防产品、技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审查;指导各地开展技防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技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普及。
(四)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技防系统安装、运营许可的批准和管理。负责省外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从业单位入豫备案。
(五)负责组织各省辖市公安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工作规划的审核工作、城市报警与监控等技防系统总体方案的论证工作,并指导竣工验收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咨询和评价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技防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市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指导本行政区域(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技防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普及技防知识。
(三)作为省公安厅技防办的受理窗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技防系统安装、运营许可申报、年审的初审工作,并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涉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三级以上(含三级)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和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城市报警与监控等技防系统总体方案论证,并指导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且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治安、交警、监管、消防等警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已经承担此项工作的,按规定执行。
(七)指导本省辖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中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咨询和评价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技防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县(市、区)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技防工作。
(二)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普及技防知识。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技防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组织和协调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开展技防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投资额30万元以下(含 30万元)且无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指导、监督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外、投资额30万元以下(含 30万元)且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作为省公安厅技防办的受理窗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技防系统安装、运营许可申报、年审的初审工作,并开展日常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三级以上(含三级)风险等级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技防系统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外、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方案审核和竣工
验收工作。
(七)治安、交警、监管、消防等警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已经承担此项工作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技防产品
第八条 《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技防产品,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所列产品。
对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国家实行安全认证制度之外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生产登记批准、发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由本省简称、产品代号、地区编号、顺序号组成。取得《批准书》的企业,应在出售的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批准书》编号。
第十条 申请《批准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
(一)生产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
(二)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省公安厅技防办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产品检验抽样单》;
(三)生产企业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批准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一)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加盖企业印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提交申办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原件及其电子文档,原件验证后退回。
第十三条 《批准书》的批准程序:
(一)受理:申办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办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时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初审:初审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考核:材料审查是指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要求。实地考核是指实地考查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批准:省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核发《批准书》。复审不合格的,退回申办材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企业。
第十四条 《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至4月份进行年审,持证时间不满半年的不需年审。
申请年审的企业,应填写《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标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原件及其电子文档。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自接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公安厅技防办于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工作。
年审合格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年审标志;年审不合格,其《批准书》无效。
持有《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审为不合格:
(一)生产的技防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二)获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已停止生产的; (三)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无效的;
(四)生产、销售技防产品存在违反《条例》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审的,须书面向省公安厅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审手续。
遗失《批准书》的企业,应当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办理证书补发手续。
《批准书》企业名称、法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记录查询)、变更后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和电子文档,原受理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核实,向省公安厅技防办上报审核意见。省公安厅技防办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变更,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变更。
第十六条 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认证证书、标志、生产登记批准书编号。严禁销售无证产品和伪劣产品。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技防系统
第十八条 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系统所属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一)省、市、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中央新闻单位的派驻机构;各类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台、传输站;乡(镇)广播电视站(台);
(二)本省范围内的民用机场,铁路运输部门设立的火车站,各类港口,市、县(市)政府交通部门设立的长途客运汽车站;
(三)从事航天、飞机、船舶、导弹、雷达、指挥自动化等国防科技研究的研制或军工生产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类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从事军需、供给等一般军工产品生产任务的军工企业;
(四)省、省辖市、县(市、区)电信、网通、移动、联通、铁通等电信运营公司,省、省辖市、县(市、区)邮政企业;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监局及各省级、市级、县(市、区)级金融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业务库、运钞车;
(五)各类煤炭企业;发电企业;省、省辖市、县(市、区)供电公司包括其下属电网调度中心、信息中心;各类水库、排灌站等水利设施单位,水厂、自来水公司;承担省辖
市、县(市、区)热力供应的企业;省辖市、县(市、区)范围内设立的石油公司、油库、加油站;中石油、中石化在豫油气田及输油气管理企业及所属二级单位,河南省煤气集团公司管道输气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
(六)中央直属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粮库;市属粮库或粮食加工企业;物资供应系统下属的各类储备库;建设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商贸企业;
(七)高等院校、各类中小学校、职业技校、幼儿园;各类科研院所;卫生系统所属的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各类文化单位的文化、体育场馆;
(八)各类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重点的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污染源; (十一)公交车辆; (十二)网吧;
(十三)星级宾馆(酒店)、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公共区域技防系统安
装、维护,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引导、鼓励国家机关、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重要部位安装相关的技防系统。
第二十一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25724)、《城市监控报警联网通用技术要求》(GA/T669)、《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图像信息采集、接入、使用管理要求》(GA/T792)、《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合格评定》(GA/T793)、《视频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规范》(DB41/T75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具备同公安机关联网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根据《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75-199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开展技防工程方案论证、检测、验收工作。
技防系统按照风险等级或者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一级工程、二级工程和三级工程。一级工程是指一级风险或者投资
额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的技防系统;二级工程是指二级风险或者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技防系统;三级工程是指三级风险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技防系统。其中一、二级技防工程必须通过方案论证和检测、验收。三级技防工程可适当简化。
技防系统风险等级的确定,按照《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6-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货币印制企业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进行管理。
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建立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向全省开放,为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的论证、竣工验收、日常咨询等技术工作提供支撑。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412号令规定,邮政局(所)、军工产品储存库、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技术防范工程方案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设计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除上述场所外,针对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具体划分与第五、六、七条相关规定相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收到设计单位提交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论证工作。
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外、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方案论证、检测、竣工验收后,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论证结论、竣工验收结论以书面形式报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备案。投资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论证结论、竣工验收结论以书面形式报工程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程序及要求: (一)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公安技防部门审查设计方案论证材料。对符合论证条件的,组织方案论证。
(二)设计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论证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技防办的代表和不低于论证委员会总人数40%的技术专家组成。论证委员会主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在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中抽取。论证委员会对设计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
预期效果做出评价。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加论证的委员签字。
(三)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按照论证意见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由设计单位编制技防系统施工图。
(四)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通过的,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意见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五)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的论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设计任务书或者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 2.设计方案及系统功能; 3.器材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
4.系统框图及设备配置表(含设备性能参数说明); 5.监控中心布局及使用操作说明; 6.管线敷设方案及图纸; 7.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技防系统监理资质的单位对技防系统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监理,确保工程质量不留隐患。
第二十八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风险的技防系统、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技防系统,在正式验收前,由建设单位通过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省直管试点县(市)
公安局技防办的网上办公系统,提交《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委托检测申请表》、技防系统的合同、系统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和初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原件及其电子文档,委托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将检测工程名称、专业部分金额、检测安排反馈给委托单位。
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公安部规定的检验程序和检验规则,做好检测工作。
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应于出具检测报告后2日内向建设单位寄送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检测报告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设计、施工单位。
未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系统不予验收。
省公安厅技防办按照《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第二十九条 技防系统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安装单位,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不低于验收委员会总数的50%的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技术专家在河南省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中抽取。
(二)验收委员会应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者设计方案,对系统技术、施工、文件资料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验收,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系统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委员签字认定。
(三)验收通过或者基本通过的技防系统,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技防办督促落实。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由设计、安装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四)技防系统建设单位收到技防系统(工程)检测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施工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申请书》; 2.设计任务书; 3.工程合同;
4.设计方案论证意见(附论证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设计、安装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
5.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包括系统框图、平面布防图及设备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置图、设备清单等);
6.系统试运行报告;
7.系统竣工报告;
8.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9.初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 10.决算报告; 11.监理报告; 12.系统检测报告; 13.其他相关文件。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收到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单位提交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技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保证系统效能的发挥和正常运行,并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紧急处置预案。
技防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定期对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规范系统操作规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保证系统安全有效,杜绝漏报,减少误报;接到报警信息应当立即予以复核,确认为警情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技防系统的安装运营
第三十一条 技防系统安装、运营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省公安厅技防办对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服务的单
位,统一核发《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加盖“河南省公安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专用章”。根据单位的综合实力,《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初级。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等业务。
实体防护类安防产品安装、施工单位,不属于技防系统的安装、运营服务企业。
第三十二条 《许可证》申办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2.有法人资格证明;
3.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设备;
5.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二)等级条件 1.一级许可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取得二级许可两年以上;
(3)电子、计算机、通信、机电安装、自动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5人;
(4)近2年内通过检测、竣工验收的技防工程总额不
我省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服务。
第三十九条 省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单位向省公安厅技防办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制度原件; (六)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七)在本省设立的常驻机构证明文件,或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负责质保服务工作的证明文件原件。
第四十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招标活动中,应查验《许可证》或《备案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
发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接入相关单位的技防系统或者直接使用其信息资料。
第四十二条 单位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技防系统信息资料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复制、调取时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技防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技防系统使用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看场所。 对技防系统及时更新、升级;对显示、储存、传输重要信息应采取信息保全和系统安全措施;对操作人员的技能和保密知识加强培训。
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护、检测、验收、使用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妥善保管技防系统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技防系统验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技防系统采集的音视频信息资料留存时
限不得少于30日,案(事)件信息应存储到相应的信息库,长期保留。视音频信息的存储、播放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技防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
(一)对技防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技防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使用审批制度,加强技防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使用管理;
(三)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规范管理,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服务单位持证施工,技防系统安装、运营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检查。
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技防产品是否具有《批准书》,及时了解生产企业情况;配合工商、质监部门,对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检查工作一般情况下应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检查工作应由2名以上公安民警共同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将《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设立的批准事项、
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取得《批准书》、《许可证》、《备案证》的企业、单位名录,检举、举报途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应该公告的信息。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对上述企业、单位重复审查、备案。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履行《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时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指定或变相指定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服务单位,有偿参与技防系统设计、安装、运营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公安机关,应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公安厅技防办可以撤销《批准书》、《许可证》、《备案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申请企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不超过15天;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不超过3个月;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安装限期为不超过6个月。
第五十二条 申请企业、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批准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三条 申请企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申请企业、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批准书》、《许可证》、《备案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上述许可证书的,根据情节及后果,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时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格证》有效期截止为2014年6月30日。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取得《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格证》的单位,在2014年年审时统一换发《许可证》,从事实体防护类安防产品安装、施工的,不再换发《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包含县级公安机关。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格证》有效期截止为2014年6月30日。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取得《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格证》的单位,在2014年年审时统一换发《许可证》,从事实体防护类安防产品安装、施工的,不再换发《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包含县级公安机关。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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