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发电厂招标综合案例

更新时间:2023-10-23 09: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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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精选习题2

【案例2】

背景:某市新建热力发电厂,现拟进行锅炉系统国际招标,并由市电力发展公司全面实施。此次招标项目计划投资1500万元,已经向国家、省发改委申请,获得立项与财政拨款,自筹资金也已全部落实。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勘查设计等工作也已经完成。

该锅炉系统采用的是最新技术,由于目前国内外相应设备生产厂家较少,而本项目的技术指标又较为独特,因此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实施邀请招标。

经事先调查后,由该市政府办公厅向A、B、C、D四家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其中A、B均为德国某公司的代理商,C为国内设备制造商,D为日本设备制造商。四家公司在购买了相关文件后,一家美国设备制造商E公司也主动前来要求投标,由于时间较紧,并未对其具体状况进行审核,直接批准。

在随后的资料整理中发现,该系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因此由设计院直接向A、B、C、D、E几家公司发出变更通知,此时距投标截止日仅剩余5天,但并未做出时限的变更。同时招纳标人提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1500万元。

在投标截止日,A、B公司按照原设计方案投标,C公司按照新设计方案投标,D公司两种设计方案均投了标,E公司按照新方案投标。

招标方认为所有投标有效。

经过比较,市政府办公厅认为E公司满足要求,并签发了中标通知书。

问题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实施邀请招标是否合适?应该如何实施邀请招标?

问题2:该项目的招标实施过程有哪些问题?应该如何改正?

【解析】

一、关于邀请招标的项目

我国《招投标法》承认邀请招标,同时未对其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机电设备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第13号令)指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并向商务部备案。但在具体实施环节,也没有明确邀请招标的具体范围。

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却有明确的关于邀请招标的说明,同时《政府

采购法》中也作出相关规定,指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因此,本着相关立法原则,如果相关设备技术要求特殊,供应商范围有限,或招标采购成本过高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因此可以作以总结,即邀请招标的前提是技术特殊、地理条件特殊、价值较小或有特定限制条件的项目。

另外,根据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发电、输变电项目中的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

二、关于邀请招标的实施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也就是说,被邀请者是经过招标方的相关审核后而确定的。一般来讲,未被邀请者的投标不应被接受,更不能确定其中标。采集者退散

三、关于代理商的供货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四、关于招标人的身份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人是指因使用需要,提出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招标机构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经向商务部申请,取得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任何有关招标活动,包括招标文件的发布、修正与澄清,以及投标文件的接收等,均应由招标人出面或经招标人受权的招标代理方实施。

五、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正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六、关于招标控制价格

《招投标法》等相关法规没有对于招标控制价格作明确的说明,但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明确提出招标控制价的概念,招标人可以提出相关价格控制指标,当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过该指标时,招标人可以拒绝该投标。

【答案】

问题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实施邀请招标是否合适?应该如何实施邀请招标?

该项目可以实施邀请招标,因其目前国内外相应设备生产厂家较少,而本项目的技术指标有较为独特,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施邀请招标。

在邀请招标过程中,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问题2:该项目的招标实施过程有哪些问题?应该如何改正?

该项目招标实施过程有以下不妥,并应作相应的改正:

1. 由该市政府办公厅向A、B、C、D四家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妥,因其不是真正的建设单位,也非合理的招标代理人。——项目招标人应该是市电力发展公司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公司。

2. A、B为相同制造商的代理商,不宜同时作为潜在的投标人——应仅向其中之一发出邀请即可;

3. 制造商E主动投标并获批准——该制造商不在被邀请之列,即其相关条件并不满足要求,因此不宜接受其投标;

4. 由设计院直接向A、B、C、D、E几家公司发出招标修正通知不妥——招标文件的修正应由招标人向潜在的投标人发布;

5. 发布招标变更距投标截止日仅剩余5天,且并未做出时限的变更不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因此,招标截止日期应作相应的调整——顺延,使其满足此项要求;

6. 招标方认为所有投标有效不妥——A、B公司为共同制造商的代理商,不应分别作为不同的投标人对待;D公司两种方案投标仅应认定其一个是有效的;E公司不再被邀请之列,其投标应无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su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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