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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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2 一、什么是信用证??????????????????? 2 (一)信用证的定义?????????????????? 3 (二)信用证的特点是什么??????????????? 3 (三)信用证结算的具体流程?????????????? 4 二、信用证结算开证所面临的风险及其发生的原因????? 4 (一)进出口商,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5 (二)伪造信用证以及软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8 三、信用证风险防范?????????????????? 9 (一)如何避免和减少风险的途径和方法????????? 9 (二)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11 参考文献 ??????????????????????? 13

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专业学生 ××× 指导教师 ×××

[摘 要]:

信用证的产生,对于19世纪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来说是一场巨大的革命。它首次让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双方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但即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信用证就完全安全,其内在隐藏着许多欺诈的风险。因此,如何正确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和有效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成了我们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必须学习分析的当务之急。本文简要阐述了国际结算项下信用证结算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以及如何防范及应对。

关 键 词:信用证结算;出口方;进口方;风险防范;软条款 引言

随着中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国际结算业务陆续展开,信用证在我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用。但随之而来的信用证欺诈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仅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上半年短短一年之间,我国沿海地区就发生了两起较大的信用证欺诈案件,受骗价值竟高达6亿人民币,其他数额在几百万元至上千万元的案件,相信更是不计其数。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切实地防范信用证交易欺诈行为,以此保障国际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本论文通过对信用证本身性质的研究,并分析我国贸易公司面临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诈骗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这必定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什么是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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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概括地说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在将来的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开证银行必须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符合全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之后,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为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有一定的保障,所以,信用证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结算中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之一。

(二)信用证的特点是什么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的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买卖双方交易的复杂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都提供了很大的保障。

2.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活动。《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所以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开证行只要求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运货物的实际情况,如是否有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大小、规格、数量等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虽然银行有义务要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是银行对所有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与否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3.信用证虽然是以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为基础的,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了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涉及的所有当事人仅根据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做为唯一的依据。出口方如果能提交一份与信用证条款规定完全一致的单证,那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如果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也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地说,如果出口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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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履行了合同,但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因此,信用证对于国际贸易来说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结算方式。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了解、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都得到资金融通。买卖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能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的双重信用,这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买方可通过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获得所需的物品或是服务,而卖方如果认真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并能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

(三)信用证结算的具体流程

1. 进、出口方在贸易合同中达成约定,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方式。 2. 进口方向选定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同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 3. 开证银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方,即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银行。

4. 通知银行仔细核对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寄交给出口方。 5. 出口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内容相符合后,按照信用证中的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寄交议付行议付。

6. 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出口方提交的单据,确认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7.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进口方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8. 开证行(或进口方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9. 开证银行通知进口方付款赎单。

从上面的步骤我们可以看到,只要所有的单证一致,信用证结算的流程相对于别的付款方式还是比较简便的。

二、信用证结算开证所面临的风险及其发生的原因

信用证是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中,贸易双方被要求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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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当事人都必须受到《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只要买卖双方有一方未按照信用证中条款办事,或试图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那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一)进出口商,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 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或是其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项规定为不法厂商伪造单据并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如果受益人不根据事实,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照样可以取得货款,这时进口方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2) 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所谓“倒签提单”是指出口商没有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装船,而是晚于规定日期装船,而后为了获得和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仍旧要求承运人按照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装船日期签署提单。倒签提单的直接后果是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进而影响进口方的生产和销售,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若是卖方勾结船长讲货物中途卖出,那进口方蒙受的损失就会更大,使其钱货两空。

2.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进口方开出有“陷阱”的信用证,造成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引起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见的“陷阱”有:

①买方指定货品检验机构、议付行或是船公司。如果信用证上明确规定由买方来指定货物的检验机构,那么受益人很可能会受到该检验机构的限制,该指定检验机构有可能会对受益人进行为难挑剔,对受益人拿到单据形成障碍。如果买方指定是议付行,若此行与受益人平素没有业务往来,受益人虽然可以利用转议付方式来办理,但这不但会使受益人多花费用和延迟收款时间,而且有时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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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其受到银行的左右。如果买方指定的是船公司,那卖方的装船伸缩性和灵活性则可能大为减少,不仅卖方装运不方便,而且还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付运费。

②信用证中列有出口方无法办到的要求。按信用证的特点,出口方必须提交与信用证规定内完全相符的单据,银行才会保证付款。但如果信用证上规定的某种单据是信用证受益人无法出具的,比如买方领事签证,或是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出具的,而其又故意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该单据时,信用证受益人就无法满足开证行的单据要求,这样银行就可以拒绝付款。

③进口方要求发票、装箱单等单据必须使用其指定的信函纸,并且该信函纸必须与开证行备案记录相符。这类要求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卖方有时很难做到。

④信用证中有“字误”。进口方在信用证中故意设置一些小小的字误。不要小看字误,由于银行是根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的,只要一个小小的不符就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⑤其他“无理”要求。比如有时装运港至目的港之间没有直达船只可航行,而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准转船。或货物量极大,但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得分批装运。或信用证有效期规定的太短等等,都可能引起不能收到货款。

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是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所谓的“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再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制定第三方的履约行为。比如: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开证行另行通知受益人后方能生效;要等货物办完通关手续后付款、或直到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后付款、或必须通过进口方或其指定人验货后付款等等条款;卖方发货需等买方通知、或运输工具和启运港目的港需进口方确认等条款。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这样,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买方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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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3)进口商利用伪造、擅自改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以骗取货物。进口方事先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使出口方货款两空,损失惨重。

(4)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提出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

(5)正本提单直接寄交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能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自己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这项条款的意思是只要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卖方将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就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至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愿”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6)进口方从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开出信用证,或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在外经贸实际业务中,不法进口方往往会勾结一些信用较差的小银行,故意开出内容叙述纷繁复杂、条款含糊不清的信用证,致使出口方收汇困难,或造成单据不符而被迫主动降价的结局。而遇到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货款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7)进口方不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若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就可能使出口方违反合同规定,遭致额外损失。

3、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风险。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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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当进口商破产、无力偿付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发生时,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近年来“打包贷款”盛行,给进出口商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进、出口商串通起来,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会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举个案例,某外商向其在国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购货,开出一张约5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此中外合资企业凭信用证向议付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以购买原料以投产。在信用证到期时供货方却仍未出货。原来外商并不要货,只是由于该企业资金紧张,贷款无门,假借信用证内外勾结来获取贷款,周转流动资金。像这类进、出口商串通一气,骗取银行借款到期不还的情况也把银行卷入大量债务纠纷之中。

(3)进、出口双方合谋欺诈给银行带来风险,如前一点案例中的勾结海外不法商人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诈骗。

(二)伪造信用证以及软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1.进口方伪造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伪造案件屡见不鲜。通常,进口方会事先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无效的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骗出口方发货,骗得货物,使出口方财货两空,损失惨重。

我国江浙闽粤一带的外贸企业根据以往经验归纳得伪造信用证有以下几个特点:开证银行行名、地址不明;信用证的签字无法核对;无密押电开证;单据要求寄给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银行又是不存在的;电开证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

2.信用证的商检条款。

所谓的“商检条款”指的是不法分子以申请人代表的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的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已被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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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含有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的检验证书;

(2)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的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 (3)来证要求提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代表; (4)申请人会提供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 (5)申请人能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3.软条款信用证。

在信用证欺诈中,软条款是必须提及的一项。所谓“软条款”指的是在信用证中加入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取决于单证是否与表面一致,而是取决于一个指定第三方的履约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是信用证条款无法执行。这种做法是在信用证中规定了海运公司船名、起运港或目的港、验货人和装船日期须经开证人通过开证行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

这里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我国某贸易公司收到国外一家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只有在收到申请人确认或修改后的装货船舶名称和装运日期文件后才能装船。但三个月后却仍无音信,致使此公司预付给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也无从讨回。

第二是在信用证中规定要采用进口国商品检验标准。

三、信用证风险防范

信用证肯定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为交易双方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预防信用证风险。

(一)如何避免和减少风险的途径和方法

1.进口方的防范措施 (1)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

作为进口方,自己一定要加强对出口商信用的调查,并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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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掌握船舶及货物的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过提单欺诈的情况尤为突出,所以买方应及时了解船舶的情况,确认提单是否真实。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

(3)在信用证中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况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与货物单据一起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在出口地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4)认真审查出口方提交的单据。

进口方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让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发现可疑之处,应马上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待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1)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在出口贸易中,出口方千万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经贸活动,而是首先应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

(2)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免日后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引发争议。

(3)认真审查信用证,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 。 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严格审证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商议,促使开证行修改。

(4)投保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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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可以寻求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和转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非盈利性风险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励、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3.开证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加强对进、出口商的资信了解。对资信不好、资产负债状况存有隐患的贸易方,开证行可相应地提高其申请开证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担保,从而降低与减少受骗风险。

(2)加强对单据的控制。由于海运提单代表持有人对货物享有权利,因而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条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出具以空白抬头或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在空白抬头下,如进口商付款开证行才将提单交给进口商;或在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时,开证行通过控制海运提单与单据,在进口商付款后将提单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否则,开证行有权出售提单所代表的货物。

(二)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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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3.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4.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总结

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在具体信用证业务操作中,交易双方包括开证行都要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以利业务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随着我国国有银行彻底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发展,我们银行将更加重视这类中间业务的发展,信用证付款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一定能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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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sm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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