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档案】法医学
更新时间:2023-06-03 12:3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法医
法医是司法机关中运用医学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物品或物质进行鉴别并作出鉴定的专门人员。中国古代称官署中负责检验刑事伤害和尸体的吏役为仵作。在中国,担任法医鉴定人一般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专职法医,也可以是受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高等院校法医学教师或具有法医学知识的医师。他们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后,应作出鉴定结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告人。如被告人提出申请,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职业定位
司法机关中运用医学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物品或物质进行鉴别并作出鉴定的专门人员。中国古代称官署中负责检验刑事伤害和尸体的吏役为仵作。法医的主要任务是:①勘察各种凶杀命案现场,检验谋杀或有谋杀嫌疑的尸体,判明死亡原因、时间和性质,推断和认定致死致伤的凶器,分析犯罪手段和过程。②对民事、刑事案件中涉及法律事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损伤、劳动能力、性别、性机能、精神状态等鉴定。③检验和鉴定同犯罪有关的法医物证。④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分清责任性质,同时便于医疗部门提高医疗质量。⑤协同有关部门查清重大中毒事故和意外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在中国,担任法医鉴定人一般是公安、司法机关及社会鉴定机构的专职法医,也可以是受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高等院校法医学教师或具有法医学知识的医师。他们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后,应作出鉴定结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告人。如被告人提出申请,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法医职责
法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的历史
世界上最早的法医是秦代的"令史"。 秦律规定,死因不明的案件原则上都要进行尸体检验,司法官如果违法不进行检验,将受到处罚。秦代的《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规范,它对法医鉴定的方法、程序等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在人命案件中,鉴定检验的
主要内容有尸体的位置、创伤的部位、数量、方向以及大小等。令史检验完成之后,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称为“爰书”,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勘察报告。
1247年(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时任湖南提点刑狱兼大使行府参议官的宋慈(1186年-1249年)编写完成《洗冤集录》,这是
世界历史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统编辑的法医学著作。 《洗冤集录》开头曰:“事莫大于人命,罪大莫于死刑,杀人者抵法故无恕,施刑失当心则难安,故成指定狱全凭死伤检验。倘检验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杀两命数命,仇报相循惨何底止。”故法医最重要的工作便是提供医学上的证据,协助检察官、办案者找出司法案件的真相,还原事实,保障死伤者的人权。和一般医学相比,一般医师所要帮助的对象是病人,那么法医所要帮助的便是死人了。为了提供最客观正确的事实,因此法医学必须运用各学门的相关知识来帮助办案
法医学主要课程
主干学科: 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医学
主要课程: 法学理论、人体解剖学、病理学、内科学、外科学、儿科学、妇产科学、刑事侦察技术、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法医人类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分析。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临床实习一般安排12周左右;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及法医临床等校外基地实习一般安排12周左右。
学年: 5年
授予学位: 医学学士
亲子鉴定科室
亲子鉴定DNA指纹图鉴定亲子关系以及血型鉴定附图
父权与非父权的鉴定DNA指纹技术
父权肯定率和非父权排除率
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 亲子鉴定在中国古代就已有之,如滴骨验亲,滴血验亲等。
亲子鉴定实验
进行亲子鉴定的诱因
司法亲子鉴定: 遗产继承纠纷要确定是否亲生关系; 强奸犯的认定; 认领被拐卖儿童; 抚养权纠纷……
个人亲子鉴定: 怀疑子女不是亲生; 怀疑医院产房或育婴室调错新生儿; 失散的家庭成员认亲; 遇难者(空难、海啸等)身份无法辨认……
原始的亲子鉴定方法
外貌对比
由于遗传的原因,父子、母子、兄弟姐妹之间的长相、肤色等一般都会有某些相似的地方,通过外貌长相的对比来确定亲子关系恐怕是最原始的方法,但这样方法只是一种猜测
、判断,作为一种参考。
滴骨验亲
滴骨验亲法就是将生者的血液滴在死人的骨骸上,若血液能渗透入骨则断定生者与死者有血源关系,否则就没有。三国时期的吴国人谢承所撰的《会稽先贤传》就记载有以弟血滴兄骨骸之上认领长兄尸骨的事例;(《南史?豫章王综传》也记载有以子之血滴于父骨之
上验亲的事例;至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将滴骨验亲法收入《洗冤集录》中。据从现代的观点来看,这种方法并不科学,但开创了用血型鉴别血源关系的先河。
滴血验亲
滴血验亲法又称合血验亲法,就是将小孩的血与大人的血液放在一起,如果能融在一起,就是父母亲生的,否则就不是亲生的。这种认样方法曾在中国宋代的法医著作里里记载过。这种方法没有科学依据,亲子关系的血液不一定能融合,而非亲子关系的血倒有可能融合。
在法医鉴定工作中,亲子鉴定是比较复杂并且困难的一种。我国古代解决亲权问题的方法很有趣。如北魏时李崇在扬州做判吏,县民苟泰的儿子3岁时走失,以后在赵奉伯的家中发现,但苟家和赵家都说儿子是自己家的,又都有邻证。郡县断不了这个案子。上级判吏李崇用了一计。他把两个“父亲”与儿子分别禁闭数日,然后突然让狱史去告诉他们:“小儿子已得暴病死亡,快去办丧事。”苟泰一听,悲痛不已;赵奉伯只是叹了口气,并无痛意。于是李崇将小儿还给苟泰,赵奉伯也叩头伏罪。类似的记载还有:前汉时,颖川地方有弟兄未分家同住在一个院子里,两人的妻子都已怀孕,但嫂嫂胎伤而不言,见弟媳分娩的是男孩,便抱为已有。双方争吵3年而未得解决。官司打到郡里,郡守黄霸命人抱着小儿立于庭院,让妯娌二人竞相去抱小儿,谁抱到就归谁。嫂嫂抱到小儿,用力甚猛,而弟媳却怕伤了小儿,情甚凄怆。于是黄霸斥责嫂嫂道:“你难道为了贪得家财,连伤了孩子也不顾么?”并将小儿判归弟媳。这两个例子都是设法观察父母对孩子的真情得到解决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我们的先人发现了比这种察情法更有价值的方法——滴骨验亲法。
滴骨验亲法,是以生者的血滴在死人的骨骸上,看血是否渗透入骨而判定是否具有血统关系。若渗透入骨,即具有父母、子女、兄弟等血统关系,不入则否。用现代科学的眼光来看,这种方法并不科学,但它创造了客观地用血液作为鉴别亲权的方法,成为用血型鉴别亲权的先导,因而在法医学史上具有特殊的价值,中外法医学者和血型学家也特别予以重视。早在1929年,日本法医学和血型学权威人士就指出,中国知道以血型鉴定亲权要
比欧美早约1400余年。
现代的亲子鉴定方法
血型测试
血型测试进行亲子鉴定就是通过对血型的检验比对来确亲子关系。
依据19世纪末被确认的孟德尔遗传定律,人们认识到人类的血型是按照遗传基因传为下一代,故一定血型的父母所生子女也具有相应的血型,这为血
型鉴定亲子关系奠定了基础。
用于血型检验来鉴别亲子关系的血型系统主要有:
ABO血型系统
MN血型系统
Rh血型系统
Ss血型系统
hp血型系统
检验的血型系统越多,其准确性就越高,如果血型检验的结果表时无遗传关系,可作出否定亲子关系的结论,但结果存在遗传关系也不能完全确定是亲子关系。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人们发现可以用白血细胞的抗原来进行亲子鉴定,准确性可达80%。再结合血型检验,能达到较高的准确程度。
染色体多态性鉴定
20世纪80年代,医学家们又开创了使用染色体多态性鉴定亲子关系的技术,染色体多态性又称异态性(heteromorphism),是指正常人群中常见的各种染色体形态的微小变异(如:随体增大、重复或缺如,着比粒区的荧光强度变异等),这种多态是可以遗传的。这项技术就是利用其形 亲子鉴定有了国产化试剂(图)
态来鉴定亲子关系,这要靠技术人员的主观判断,其准确率也不尽如人意。
DNA鉴定
鉴定亲子关系目前用得最多的是DNA分型鉴定。人的血液、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十分方便。
一个人有23对(46条)染色体,同一对染色体同一位置上的一对基因称为等位基因,一般一个来自父亲,一个来自母亲。如果检测到某个DNA位点的等位基因,一个与母亲相同,另一个就应与父亲相同,否则就存在疑问了。
利用DNA进行亲子鉴定,只要作十几至几十个DNA位点作检测,如果全部一样,就可以确定亲子关系,如果有3个以上的位点不同,则可排除亲子关系,有一两个位点不同,则应考虑基因突变的可能,加做一些位点的检测进行辨别。DNA亲子鉴定,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可达到99.99%。
亲权指数 (PI) 计算
假设父提供生父基因成为孩子生父的可能性和随机男人提供生父基因成为孩子生父的可能性的比值叫作亲权指数( paternity index,PI )。前一种可能性假设为 X; 后一种可能性假设为 Y 。上例中的假设父 2 基因型为 24/25 杂合子,他提供生父基因 FGA-25 的可能性为 1/2 ,即 X=1/2 。随机男人提供生父基因 FGA-25 的机会为该基因的频率,即 Y=0.0958 。因此,此例的 PI 值为 0.5/0
.0958=5.22 。如果假设父 2 的确是孩子的生父,则不论检测多少位点,均不会排除他与孩子的亲生关系,在所有检测的位点,每一个位点就可以计算出一个 PI 值,多个位点的累计 PI 值等于各个位点 PI 值的乘积,但前提条件是所检测的各位点之间没有遗传连锁关系。
三联体基
因型组合的可归纳为三条原则:
( 1 )当假设父为纯合子时, X=1 ;假设父为杂合子时, X=1/2 ,但杂合子假设父的 2 个基因均可能是生父基因时, X=1 。
( 2 )只涉及 1 个生父基因时, Y 值等于生父基因的频率。
( 3 )若涉及 2 个生父基因时, Y 值为 2 个生父基因频率之和。
DNA亲子鉴定测试的常见问题
1. 什么是DNA亲子鉴定测试?
DNA(脱氧核糖核酸)是人身体内细胞的原子物质. 每个原子有46个染色体,另外,男性的精子细胞和妇人的卵子, 各有23个染色体,当精子和卵子结合的时候.这46个原子染色体就制造一个生命, 因此,每人从生父处继承一半的分子物质, 而另一半则从生母处获得。
DNA亲子鉴定测试与传统的血液测试有很大的不同. 它可以在不同的样本上进行测试, 包括血液,腮腔细胞, 组织细胞样本和精液样本. 由于血液型号, 例如A型, B型, O型或RH型, 在人口中比较普遍, 用于分辨每一个人, 便不如DNA亲子鉴定测试有效. 除了真正双胞胎外, 每人的DNA是独一无二的. 由于它是这样独特, 就好像指纹一样, 用于亲子鉴定, DNA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2. DNA亲子鉴定有多准确?
DNA亲子鉴定是目前亲子测试中最准确的一种. 如果小孩和测试男子的DNA模式在一个或多个的DNA探针上不吻合, 那么被测试男子便被100%排除, 即他是0%可能是亲生父亲. 他不可能是孩子的生父.
如果是母亲, 孩子和被测试父亲的DNA模式完全吻合, 那么可以计算出99.9%或更大的或然率.,这个结果证明他是实则完全证实小孩的亲生父亲.大部分的美国法庭接受90%或然率作为生父证明的证据.
3. 孩子要到某一年龄才可接受DNA亲子鉴定测试吗?
DNA亲子鉴定测试是无年龄限制. 传统的血型测试 要小孩至少6个月. 还有,要大量的血液样本, 通常是要两大茶匙以上. 这种方法应用于小孩身上较困难。相反, DNA亲子鉴定只是 要很少几滴的血液(约1/4 或 1/2 茶匙), 或是口腔抹擦所得的腮细胞, 这种用少量的血液或口腔测试,使DNA测试甚至可以在新生婴或小孩身上进行。 由于DNA是形成于结合期, 测试甚至可以在小孩末出世之前, 使用(Chorionic villi Sampling/CVS) 胎盘素或抽羊水 (amniocentesis) 方法来进行.
亲子鉴定可以在已逝世的人的由殡仪馆工人收集的样本上进行.
当一个人已辞世或失踪,还可以在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上重新编排他或她的DNA组织。
4. 亲子鉴定可以在没有母亲参与情况下进行吗?
可以. DNA亲子鉴定是非常有效, 即使在母亲不在的情形下依然有效. 在母亲参与或不参与的情况下, 而孩子和被测试男子的DNA组织排列不
吻合, 那么被测试者便100%排除为亲生父亲. 如果组织排列吻合, 那么我们可计算出99%或更大的生父或然率. 个人如带未成年小孩测试,携带身份文件并签署一份有关他/她在法律上有权带小孩来测试的表格。
5. 口腔(腮)抹试准确吗?
测试血液的另一变通办法是一种叫腮抹试(buccal swab)的样本收集方法, 由于DNA存在于身体内每个细胞之中, 使用抹试方法收集的样本而得出的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血液样本一样。
收集样本时用棉签在小孩口内轻轻抹试, DNA便可以从此抽取, 这种程序是不强制和无痛, 最适宜于小孩, 由于用这种方法提取DNA,更多的步骤,可以在大人身上取血而用口腔擦试在小孩上取得样本,,大人也可选择使用口腔抹擦测试.
6. 被测试的人分布在不同的城市可以吗?
完全无问题。
7.要医院证明或律师信才可以做DNA亲子鉴定吗?
不一定。.
8. 亲子鉴定可以在小孩出世前做吗?
可以, 用DNA鉴定, 亲子测试可以在小孩未出世前进行, DNA测试可通过CVB胎盘素, 常在怀胎10到13个星期, 或用抽羊水方法在怀孕14到24星期内进行. 任何一种手术要由一位OB/GYN医生实施。
9. DNA亲子鉴定的原理和程序
DNA是从几滴血, 腮细胞或培养的组织纤内提取而来. 用畴素将DNA样本切成小段, 放进喱胶内, 用电泳槽推动DNA小块使之分离--最细的在最远, 最大的最近. 之后, 分离开的基因放在尼龙薄膜上, 使用特别的DNA探针去寻找基因, 相同的基因会凝聚于一, 然后, 利用特别的染料,在X光的环境下, 便显示由DNA探针凝聚于一的黑色条码. 小孩这种肉眼可见的条码很特别 ---- 一半与母亲的吻合,一半与父亲的吻合. 这过程重覆几次, 每一种探针用于寻找DNA的不同部位并影成独特的条码, 用几组不同的探针, 可得到超过99,9%的父系或然率或分辨率.
10. 可否请解释亲子鉴定测试的结果?
孩子会有一条纹与亲生母亲相同而另一条码与待证实父亲1号(AF1)相同,此人是生父; 被排除的男子(AF2),则与小孩并无相同的条码.
肯定父系关系 = 99.99%或更大的生父或然率(法律上证明是生父)
否定父系关系 = 0% 生父或然率(100%排除为生父)
由于国内人口基数较大,一般建议采用20个以上STR位点比对方可得出正确结论。
血型与遗传
特别提示:血型与遗传关系
一般来说血型是终生不变的。
人类的血型通常分为 A 、 B 、 O 和 AB 四种。血型的遗传借助于细胞中的染色体。人类细胞中共有 23 对染色体,每对染色体分别由两条单染色体组成,其中一条来自父亲,另一条来自母
亲。染色体的主要成份是决定遗传性状和功能的脱氧核糖核酸,即人们常说的 DNA 。 DNA 可分为很多小段,每一小段都具有专一的遗传性状及功能,这些小段称为基因。一对染色体中两条单染色体上相同位置的 DNA 小片段,称为等位基因。
ABO 血型系统的基因位点在第 9 对染色体上。人的 ABO 血型受控于 A 、 B 、 O 三个基因,但每个人体细胞内的第 9 对染色体上只有两个 ABO 系统基因,即为 AO 、 AA 、 BO 、 BB 、 AB 、 OO 中的一对等位基因,其中 A 和 B 基因为显性基因, O 基因为隐性基因。 ABO 血型系统遗传规律,在基因未变异时可有参考价值,但不可以单独用血型判断血源关系。
严格地来说,血型位点只是众多遗传位点上的一个,其固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由于常规血型鉴定都是在较简陋的条件下由肉眼观察得知,其中存在的误差性很大,况且血型只代表了一个位点,与DNA亲子鉴定动辄十几、几十个位点的比较,更显得严谨性不足了。
ABO血型鉴定的原理是根据红细胞上有或无A抗原或/和B抗原,将血型分为A型、B型、AB型及O型四种。可利用红细胞凝集试验,通过正(血清试验)反(细胞试验)定型准确鉴定ABO血型。所谓正定型是用已知抗A和抗B分型血清来测定红细胞上有无相应的A抗原或/和B抗原,所谓反定型是用已知A细胞和B细胞来测定血清中有无相应的抗A或抗B。 亲代:A型+A型 ,子代可能:A型、O型 ,子代不可能:B型、AB型
亲代:B型+A型,子代可能:A型、B型、AB型、O型,子代不可能:无
亲代:B型+B型 ,子代可能:B型、O型,子代不可能:A型、AB型
亲代:一方或双方是AB型,子代可能:A型、B型、AB型,子代不可能:O型
亲代:A型+0型,子代可能:A型、O型 ,子代不可能:B型、AB型
亲代:B型+0型,子代可能:B型、O型 ,子代不可能:A型、AB型
亲代:O型+0型,子代可能:O型 ,子代不可能:A型、B型、AB型
注释:血型鉴定不能作为是否具有亲缘关系的标准,只有DNA亲子鉴定,才是确定是否具有亲缘关系的黄金标准。
亲子鉴定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的区别:
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亲子鉴定
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我国主要的法律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的原则规定:1、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
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司法鉴定要做到: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合法,鉴定方法、标准合法。司法鉴定必须由相关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并只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鉴定结论必须接受法庭质证方为有效。目前亲子鉴定80%以上都没有启动司法鉴定,都属于个人鉴定。个人鉴定是鉴定机构对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鉴定,在取样环节,不需要公检法出具委托书,也不完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和同意书,仅做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司法鉴定一致的。
亲子鉴定基本原理
(一)基因,是遗传物质的基本单位,DNA的片段。人类每一个体细胞都有23对染色体,其中22对是常染色体,1对是性染色体。基因位于染色体上,控制遗传性状。精子和卵子各带有每对基因中的一个基因。卵子受精后,两个基因组成子代的基因型。因此,子代染色体上的每一对基因,一个来自父亲,一个来自母亲。
(二)基因型,一对染色体上的等位基因相结合成为基因型,在一对染色体同样座位上两个相同的基因组成的基因型称为纯合子,如aa、bb,两个不同的基因组成6种基因类型。A、B、O三个等位基因,可以组成6种基因类型。A、B基因为显形,O基因为隐性。
父母的基因型决定着子女的基因型。如父母是同一基因纯合子(aa×bb或bb×aa),他们的子女都是将纯合子;若父母是不同基因的纯合子(aa×bb),他们的子女都是将杂合子(ab);若父母之一是纯合子(aa或bb),另一个是杂合子(ab),则他们的子女多半数是纯合子、半数是杂合子;父母双方都是杂合子(aa×ab)他们的子女可能有三种类型(aa、bb、ab),基因可以通过家系调查确定。
(三)表现型,在法医学中主要是指血型性状的表现。如ABO系统的a、b基因,不论以纯合型时才能表现出来。这种表现型是可以直接测定的,通常所说的血型都指表
现型。
(四)遗传以及遗传规律
血型系统的遗传标记按孟得尔规律遗传;
1 每个基因完整的穿给子代;
2 不同的基因独立遗传;
3 一对基因分别授与两个配子;
4 子代半数基因来自父亲,半数基因来自母亲。
血型遗传的规律可
归纳:
(1)孩子不可能带有双亲都没有的血型基因。
(2)孩子必然得到双亲各方的一对等位基因中的一个。
(3)只有在双亲都带有一个相同基因的情况下,孩子才有可能带有两个相同的基因。
(4)双亲中一方或双方为某个基因的纯合子时,这个基因必定在孩子中表现出来。根据上述规律,鉴定亲子关系的基本原理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①在确认孩子的某个血型基因必定来自生父,而嫌疑父亲并不带有这个血型基因时,可以排除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显然,检查的血型系统越多,假的父亲被排除的机会就越大。这些血型系统的排除能力,可以用累积排除概率或母子对排除概率作定量比较。
②在确认孩子的某些血型基因必定来自生父,而嫌疑生父也带有这些血型时,不能排除他是孩子的生父,即有可能是孩子的生父,然而这个可能性是多大,可以通过计算嫌疑父亲和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指数或亲子关系概率作出定量估计。
现代法医学进行亲子鉴定的结果
现代法医学进行亲子鉴定的结果,有三种情况:
一是肯定父子关系。在对若干基因综合观察分析以及检验以后,得出完全一致的结果,就基本可以肯定父子关系。判定的遗传性状越多,肯定的概率就越大。
二是否定父子关系。遗传学证据可以表明,某人绝对不可能是某个孩子的父亲。孩子某甲携有一个某男子或者甲的母亲都没有的基因,则该男子绝对不是甲的父亲。遗传分析还可以在确无第三个男人参与的情况下,否定两个可疑父亲中的某一个,从而肯定另外一个。例如,已婚妇女张某,除自己的丈夫外,还与另外一个男子何某有两性关系。后因离婚及孩子抚养问题需要弄清孩子的真正父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医学工作者根据遗传学证据,排除了孩子不是张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就可以推断是另一男子之子。这种判断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确无第三个男人参与。如果失去这个前提,就不能保证结论的准确性。
三是既不能肯定,又不能否定亲子关系。在检验的范围内,一男子的基因型与一个孩子的基因型相同,这种结果不能作为他们是父子关系的证据,因为还会有另一些男子也可能具有符合是孩子父亲的遗传型的。
父权与非父权的鉴定
亲子鉴定是应用法医学和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对有异议的父母与子女的亲生关系,特别是父与子女的关系所做的科学判断。这种鉴定主要见于婚姻外生育,如男方否认子女系亲子、母亲本人不能确认子女的生父的。
在亲子鉴定中包括父权实验及人类学检查。父权实
验是法医血清学内容,主要是对各种血型包括红细胞型、血清型、酶型、白细胞型、唾液型进行检验以及DNA分析技术应用,达到排除或确定父权或亲子关系。
父权指数,是嫌疑父具备必要的基因成为生父的机会,与随机男子具备必要的基因成为生父的机会的比值。简单地说,嫌疑父亲具备必要的基因成为生父的机会比随机男子具备必要的基因成为生父的机会大多少倍。父权指数用P1表示,则 P1=19/1=19具有肯定父权的意义。P1是以倍数表示的,P1 19表示嫌疑父亲为真父的机会是随机男子具备必要的基因的19倍。P1值越小表示的假三联的可能性越大,P1值越大表示的真三联的可能性越大。
父权相对机会,与P1值的意义相同,但是P1值不容易看出父权机会,将其换算成百分率,即父权的相对机会。
不是真正的父亲而被误控为生父,经过一些血型系统的检验而被否定为生父。但是由于检测的血型系统有限,排除能力不够,则没有血缘关系的男人也会与生父的血型相偶合,非父而没有被排除。这就要知道非父被控为真父的男人当中,应用各个血型系统排除父权有多大的可能性。这就是所说的父权排除率,或者叫非父排除率。
由遗传标记(血型)排除父权
1 孩子有某种遗传标志,而母亲没有,嫌疑生父也没有该遗传标记,他应该排除为生父。
2 如果嫌疑父具有一对遗传基因标记,其中之一必须传给子女,如果孩子没有标记,这个嫌疑父不是生父。
3 孩子是某种遗传标记的纯合子,如EE,而嫌疑父没有该遗传标记,可否定为生父。
4 孩子缺乏某种遗传标记(如M—)而嫌疑父却是该种遗传标记的纯合子(MM)可否定为生父。
第一二种排除父权,是用血清的方法查清有无某种遗传标记,所以叫直接法,结果比较可靠,而后两种是根据某种试验阴性结果,推断为纯合子,称为间接法。其中直接方法比间接方法好。
表 10—1 排除父权实例
母亲 孩子 嫌疑父 很少的例外
直接法 A— A+ A— “孟买型”
任何 O A B “同侧A B”
间接法 E+ E E E—
“D—、—”
任何 M— M M “Mg”
表 10—2 根据1个遗传标记排除父权
母 亲 子 女
嫌 疑 父 被 排 除
D— D+ D—
P2 P 1 P2
Gm(1-) Gm(1+) Gm(1-)
还可以根据一对一等位基因、一对一以上等位基因,单倍型以及母子联合的遗传类型等排除父权。
父权肯定率和非父权排除率
非父排除率
由于每种遗传标志的多态性程度不同,因此鉴定亲子关系的“能力”有所不同,这种“能力”的大小可以排除概率做定量比较。某种血型系统的排除概率是由该血型系统的杂合度、等位基因数以及所在人群中的基因频率决定的。如某种血型的排除概率位20%,表明100名妇女,分别指控与他们毫无关系的100名男子为孩子的生父,经过该血型的检验,结果有20名男子肯定不是孩子的生父。各种血型系统的排除概率已有公式计算,现将中国汉族19种血型系统的非父权排除率及累计的总排除率表。当一种血型检验未能排除非父、可以用另外一种血型排除,检验的血型越多,排除非父的机会就越大,如果检验包括HLA在内的十多种血型后仍然不能排除嫌疑父,可以通过对计算父权肯定几率或者非父权机会及父权指数。
表记系统
抗血清
排除率
总排除率
ABO
抗 A抗B
19.8
19.8
MNSs
抗MNSs
29.6
43.6
Rh
抗CcDE
27.2
58.9
Kidd
抗JKaJKb
18.0
66.3
P
抗P1
8.2
69.1
Xg
抗Xgn
6.7
71.2
Diego
抗Din
3.9
72.3
Duffy
抗FyaFyb
3.9
73.4
Se
2.9
74.2
PGM1亚型
32.4
82.6
EAP
12.1
84.7
EsD
17.9
87.4
GLO
12.9
89.0
GPT
18.5
91.0
HP
15.7
92.4
Bf
抗Bf
10.2
93.2
Gc亚型
抗Gc
36.5
95.7
Gm
抗Gm1、2、3、4、5、21
46.5
97.8
HLA
抗HLA—A(16种)
61.0
61.0*
99.1
抗HLA—B(21种)
74.1
82.0*
抗HLA—C(5种)
33.2
85.0*
抗HLA—DR(9种)
55.4
89.2*
99.8
*为除外连锁失衡因素后的HLA4个位点累计非父排除率
在亲子鉴定中,嫌疑父带有孩子生父(母)所提
供的血型基因,这时不能排除与孩子有亲子关系,并倾向于肯定他们的亲子关系,肯定的程度取决于检查血型系统的多少以及具体的血型。一般用肯定亲子关系几率作定量的估计。这是一种统计学的指标,永远不能达到百分之百。这种计算结果往往有助于说明嫌疑生父于真父的相似度,甚至有可能作出否定或者肯定父权的结论。
判定亲权机会的基本原理是由Essen—Moller(1938)二氏提出的。母~子~父(非父)三联体的各种血型系统都有明确的表现型构成,每种表现型构成都有自己的特有频率(x)或(y)。x表示给定群体中真三联(母~子~真父)的总和,y表示假三联的总和,以W亲权机会。
根据Bayses定理,在事先假定嫌疑男子有50%非亲权机会,W接近0.5表示没有任何意义,接近1时表示可能是真三联,接近0表示可能是假三联。
只要求出每种血型系统的y比上x的值,代入上式,即可求出W值。非父有如此高几率可能性很小(千分之一以下),认定男孩为真父是不会有问题的。计算所得结果W值,可按F表的标准判断。
应用本法判断亲权机会,两端值有价值,中间值误差比较大,不说明问题,也没有比较的意义,不能说0.8比0.5更像父亲。以免发生错误。
父权肯定几率的判定标准Hummel标准
0.998以上,可判断为生父 0.100~0.050不像父亲
0.998~0.990极其像父亲 0.05~0.010 非常不像父亲
0.990~0.950非常像父亲 0.10~0.002 极其不像父亲
0.950~0.900像父亲 0.002以下 可判断为非父
0.900~0.100不能判断
DNA指纹图鉴定亲子关系以及血型鉴定附图
DNA指纹图应用于法医学亲子鉴定比血型遗传标记具有更大的进步,是一种十分理想的技术,因为应用血型检验只能有极少的实验室可以作出肯定亲子关系的水平,而且在测定10~20多种血型时也容易发生错误。它远不如DNA指纹图具有高度的特异性和遗传性,在一张DNA指纹图上的亲权过程通过谱带分析是一目了然的。
(一)应用DNA指纹图鉴定亲子关系,主要是用是多位探针测定DNA分子
中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RELP,是由限制性内切酶片段的长度不同的DNA片段)它是等位基因的表现形式,遵守孟德尔遗传定律,终生不变。子代的DNA片段也和血型一样,其中一半来自父亲,另一半来自母亲。在DNA指纹图上孩子的DNA谱带必定有一半与母亲相同,另一半与父亲相同。也就是说生父应该具备
孩子DNA指纹图中所有的非母谱带。
目前采用的亲子鉴定方法是,同时采取嫌疑父、母、子的血液,作出DNA指纹图。
1 对比母子的谱带,找出非母谱带;
2 确定嫌疑父与孩子共有的谱带数;
3 如果孩子与嫌疑父共有15条谱,以无关的个体共有一条带的概率0.2来计算,他们没有亲生关系的概率几乎为零,因此否定了孩子与嫌疑父没有亲生关系。
(二) 单位点DNA指纹图的亲子鉴定。
这是利用萨森印迹杂交技术方法进行的,由某一种最合适DNA某一位点的限制性内切酶对标本进行消化,再以科隆技术分离的该位点完整的DNA片段。探针具有良好的重复性,已经分析了许多位点,有些单位探针已经商品化。国内应用的单位点探针有:PMLJ14、PYNH24、PAW1015、Sli103、PAC256,这些探针都作出了单位点指纹图。单位点指纹图识别能力比多位点低。
(三)应用PCR技术进行了亲子鉴定。
PCR技术具有灵敏、快速、简便等特点,最适合微量标准或降解的检材。
根据血型验证否定父权
孩子
母亲
O A B AB
O AB O、B O、A —
A AB X O、A O、A
B AB O、B X O、B
AB AB — X O
上图是根据ABO血型否定父权
DNA指纹技术
DNA(脱氧核糖核酸)是由核苷酸长链构成。核苷酸是由磷酸、戊糖核碱基组成。碱基有线嘌呤,鸟嘌呤、胞嘧啶、胸腺嘧啶4种,在每个核苷酸中只有1种碱基。DNA分子是由2条逆平行的多核苷酸长链围绕着一个中心轴盘旋转形成螺旋状结构,2 条多核苷酸链上的碱基严格按照互补(C—G、A—T)规律结合成对,结合后的2个碱基成碱基对。在DNA 分子中碱基的排列顺序决定了某段DNA特性,代表了某种遗传信息,DNA大分子的一个片断就是控制生物遗传的基因。在人的1~10万个遗传基因中约三分之二
的基因是人与人相同的,其余三分之一存在着变异性,近年来进行的人类的DNA基因库研究中发现基因组DNA中含有高变区,它是一系列的可变数目串连重复序列具有高度多态性。Jeffreys等人又发现不同高变区的重复单位内有一段序列是近似的,被称为核心序列,以此做为探针对DNA分子进行限制性片断长度
多态性分析。可以检测出许多高变区,产生相应的谱带,所得到的图谱具有高度个体特异性,如同人类指纹一样的高度专一,所以被称为DNA指纹图。
法医学应用的DNA 分析技术主要是DNA分子杂交技术和DNA聚合酶链式反应、而分子杂交技术包括萨森印迹杂交核斑点杂交以及凝胶原位杂交。分子杂交是指不同来源的核酸单链按碱基互补原则,通过碱基配对,以非共价键联接形成杂合分子双链。法医学检测生物检材中的DNA是将待测的DNA分子切断,得到长度不同的DNA(蟹)片断、将其双链变性成为单链,使该单链DNA与标记的探针杂交、形成杂合DNA双链、通过放射自显影或者现色反映显示出待测DNA分子中不同的长度片断。
萨森印迹杂交技术
萨森印迹杂交主要技术程序
1 提取DNA:人类DNA主要以染色体形式存在于细胞核内,称核内DNA或者基因组DNA有少量存在于线粒体中,称线粒体DNA。反射含有人体有核细胞的检材,如人体器官组织、精斑、唾液斑、阴道分泌物等均可以做为提取DNA的检材。
2 DNA的限制性内切酶消化:一种限切酶只能对DNA 分子内一定碱基序列中的一定位置发生作用,使它裂开。成为长度不等的若干片断。选择的限切酶要与使用的DNA探针配合得当,以便能有效地检出限制性片断长度多态性。
3 DNA(蟹)片断电泳:被酶解后的DNA即按片断长度从大到小彼此分离。DNA(蟹)片断长度与在电场中迁移速度成反比,较长片断比较短片断一定缓慢。最后形成由大到小排列的一些列等为基因条带。
4 凝胶上DNA的碱变性:电泳后凝胶上的DNA(蟹)片断经过碱处理使DNA双链解开,成为单链,准备与DNA探针杂交。再将凝较中和至中性。
5 萨森印迹转移:将凝胶板上被分离的DNA(蟹)片断转移到硝酸纤维薄膜上或者尼龙膜上。
DNA指纹图谱法的基本操作
从生物样品中提取DNA(DNA一般都有部分的降解),可运用PCR技术扩增出高可变位点(如VNTR系统,串联重复的小卫星DNA等)或者完整的基因组DNA,然后将扩增出的DNA酶切成DNA(蟹)片断,经琼脂糖凝胶电泳,按分子量大小分离后,转移至尼龙滤膜上,然后将已标记的小卫星DNA探针与膜上具有互补碱基序列的DNA(蟹)片段杂交,用放射自显影便可获得DNA指纹图谱。 琼脂糖凝胶
电泳是分离,鉴定和纯化DNA(蟹)片段的常规方法。利用低浓度的荧光嵌入染料-溴化乙锭进行染色,可确定DNA在凝胶中的位置。如有必要,还可以从凝胶中 回收DNA条带,用于各种克隆操作。琼脂糖凝胶的分辨能力要比聚丙烯酰胺凝胶低,但其分离范围较广。用各种浓度的琼脂糖凝胶可以分离长度为200bp
至近50kbp的DNA。长度100kb或更大的DNA,可以通过电场方向呈周期性变化的脉冲电场凝胶电泳进行分离。
在基因工程的常规操作中,琼脂糖凝胶电泳应用最为广泛。它通常采用水平电泳装置,在强度和方向恒定的电场下进行电泳。DNA分子在凝胶缓冲液(一般为碱性)中带负电荷,在电场中由负极向正极迁移。DNA分子迁移的速率受分子大小,构象。电场强度和方向,碱基组成,温度和嵌入染料等因素的影响。
死亡与尸体 鉴定科室
死亡与死亡的过程晚期尸体的现象
呼吸与窒息尸体腐败现象
法医学尸体检验的对象及要求动物对尸体的破坏
尸体现场勘验和尸表检验1楼
尸体检验以及腹腔检验浅谈缢死
尸表检验的步骤缢死的概念
检材的采取以及无名尸的检验烧死的检验与鉴定
尸冷现象的讨论冻死的过程以及现象
尸斑成人猝死
尸僵与尸体痉挛警惕心脏性猝死
死亡与死亡的过程
按照传统概念,死亡的标志是心搏和呼吸停止。临床医学上也以心搏停止的那一刻,作为患者死亡的时间。
随着医学的发展,出现了脑死亡这一新概念。所谓脑死亡是指不可逆转的全脑功能丧失,处于昏迷状态,即便机械复苏装置维持其心肺功能,也不能恢复意识。脑死亡者作为自然人的个体虽然已经死亡,但是他的内脏短时间内仍有活力。通常诊断脑死亡的依据是:一切神经反射消失,双侧瞳孔散大,无自主呼吸和心搏,脑电波消失,脑电图显示完全性脑平波等。
死亡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包括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死亡期三个阶段:
1、濒死期又称临终状态、死战期,是死亡过程的开始阶段。其生命重要器官功能严重紊乱,脑干以上的中枢神经深度抑制,出现昏迷、神经反射迟钝、呼吸和心搏微弱、血压下降、大小便失禁、面容苦闷,有时出现抽搐、胡言乱语等症状。但是呼吸尚存,此时受伤仍有微弱的生活反映。
2、临床死亡期。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扩展到延髓,生命中枢亦深度抑制,出现呼吸停止、心搏停止和各种神经发射消失。并以心搏停止作为一个人死亡的时间,故称临床死亡。但是,在脑缺氧极限时间4—6分钟之内,经及时抢救,恢复血液循环和氧气供给,仍有完全
复苏的可能性。
3、生物学死亡期。生物学死亡又称细胞死亡,是死亡发展的最后阶段。此时,不仅整个人体已经死亡不可能复苏,而且各器官、组织、细胞也先后死亡。随之出现的是尸斑、尸僵等早期尸体现象。
还有一种情况,被医学上称之为“假死”。假死是指生命体征非常微弱,从外表或听诊器等
常规方法检查不能发现,犹如已经死亡的状态。但是,这种处于假死状态的人,实际上还活着,经过抢救或改变环境,经过自身代偿还能复活,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假死状态往往难以识别。
呼吸与窒息
生命的基本特征是新陈代谢。新陈代谢过程需要不断地消耗氧并产生二氧化碳。人体为了维持正常的新陈代谢,就需要不断地从外界环境摄取氧和排出体内的二氧化碳。这个过程,就称为呼吸。
呼吸是一个复杂的生理过程:在吸气动作的牵引下,肺泡扩张,通过呼吸道将环境空气吸入肺泡内。由于空气中含氧量比血液中含氧量高,氧分压大,通过弥散作用,大量的氧便从肺泡腔进入肺泡壁的毛细血管内,并与红血球中的血红蛋白相结合,成了氧合血红蛋白。继之,带大量氧的红血球,随肺静脉回到左心房,再到左心室,通过主动脉,输送到全身的毛细血管。近动脉端的毛细血管内红血球中氧分压比周围组织细胞内氧的分压高;这是毛细血管中的氧就弥散进入到组织细胞内,供组织细胞使用。组织细胞内因代谢产生了大量的二氧化碳,其二氧化碳分压比毛细血管内的高,组织细胞内的二氧化碳便向毛细血管内弥散,并与毛细血管内的红血球中的血红蛋白结合,生成还原血红蛋白。这是带着大量二氧化碳的红血球,便从近静脉的毛细血管,进入静脉,通过静脉,回到右心房,进右心室,经过肺动脉,到了肺毛细血管。由于这些毛细血管内的红血球带有大量的二氧化碳,其二氧化碳分压,比肺胞内的高,于是他们便离开红血球,弥散进入肺泡,通过呼气动作的挤压,使二氧化碳从呼吸道排出去。综上所述,呼吸过程包括三个环节:1、空气与血液之间,在肺脏进行了气体(氧和二氧化碳)的交换,即外呼吸;2、氧和二氧化碳由血液进行运输;3、血液与组织细胞之间的气体交换,即内呼吸。
正常的呼吸功能有赖于各种内外条件:如外环境氧气充足,呼吸道通畅,肺结构和机能正常,胸膜强结构完好,呼吸机能正常舒缩,血液循环保持运输氧和二氧化碳的能力。组织细胞能利用氧,呼吸中枢无异常等。这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丧失,都会引起呼吸机能的障碍。
由于呼吸过程的障碍,使体内缺氧和二氧化碳
蓄积,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紊乱甚至死亡,称为窒息。外呼吸障碍引起的窒息称外窒息。内呼吸障碍引起的窒息称内窒息。窒息引起的死亡称窒息死。
法医学尸体检验的对象及要求
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主要任务是要明确死亡的原因,判定死亡性质,推断受伤和死亡经过的时间,为侦察
破案提供线索,获取证明犯罪的依据,为诉讼和审判提供法医证据。
法医学尸体检验对象
1、损伤、窒息致死。刀具、枪械、棍棒和其他器具所致的死亡和扼、勒、缢颈部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2、急死。发生在医院外的突然死亡;
3、中毒。误食、误用或者意投放、施放而致的中毒死亡,及环境严重污染、工厂毒气泄露或有毒环境作业等引起的中毒死亡;
4、无名尸。各种原因死亡的无名尸体;
5、事故。车祸、空难、海难及各种意外事故、事件造成的死亡;
6、医疗事故引起的死亡,或涉及医疗纠纷的死亡;
7、其他。如烧死、雷击、电击、古尸等。
法医学尸体检验的要求
法医学尸体检验应及时进行,一旦拖延了时间致尸体腐败,则会直接影响检验结果。
法医学对尸体的检验,要求法医工作者做到的不仅是出具一份验尸报告或鉴定书,而应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后进行周密、细致的分析,解决下列问题。
1、死亡原因。准确的死亡原因,应是在全面的尸体检验,包括实验室检验后,综合分析评断得出的。
2、死亡性质。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是他人所为(他杀)、自己所为(自杀)、意外事故或是疾病所致。
3、死者身源。对于无名尸体应确定出死者的人种、年龄,对于碎尸或白骨,还要确定死者的性别、身高。
4、死亡时间。判定死后经过时间和死前最后一餐距死亡的时间。前者的判断依据是根据尸温、尸僵、尸斑、腐败、昆虫生长、玻璃体钾离子浓度等综合分析;后者是根据死者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胃肠的排空情况来分析。
5、凶器的判断。根据损伤,确定凶器类型如棍棒、砍切器等,对于碎尸案,还要根据肢体断端特征确定碎尸工具。
6、死亡发生的经过情况。在刑事案件中,要求法医工作者对现场、尸体勘验之后,在临场讨论会上根据现场情况、血迹分布、倒卧姿势、位置等结合尸检的损伤特征、分布数量和程度等等,分析判断死者伤亡过程和推断罪犯的作案过程,达到重建案件的目的。
以上内容即是法医学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所应达到的目的,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
尸体现场勘验和尸表检验
一 尸体现场
勘验
在案发现场后发现尸体的场所,为了保证原始状态得到全面,客观反映和固定,需要对尸体外表以及相关物体进行检验,称为尸体现场勘验。尸体现场勘验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获取证实犯罪以及罪犯,死者有关的证据。同时,还应了解案情,含死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文化程度,民族,工作单位,居住
地址,以及发案和发现尸体的地名,时间,发现人等。还应注意发现和提取现场上一切可疑物品(如血迹,毛发,烟头,纽扣,纤维等,若怀疑中毒则应该收集药品,药瓶,茶杯和残剩茶水,食品和呕吐物)等作实验室分析研究。
现场尸体检验时,应重视尸体衣着的检验,通过衣着的检查主要解决与侦察有关的一些问题:第一,衣着有无破损,纽扣有无撕脱,可以分析与罪犯有无搏斗过程;第二,衣着上的粘附物,擦痕迹,往往能反映出是否是第一现场;第三,衣着的款式,新旧,有无补丁以及缝纫技术,能反映死者一定的社会阶层和居住,活动地区;第四,衣袋内有无遗书,证件票据,可供确定案件性质和探寻身源以及死者前活动的情况。这对无名尸体的检验是十分必要的和重要的。
二 尸表检验
尸表检验首先应该注意观察尸斑,尸僵的分布程度,个体特征以及损失的分布,数量和损伤程度等,并应作出是否生前伤的肉眼诊断和推断受伤和死亡经过的时间,以及死者的社会阶层和有无与职业有关的特征等。
头部:发型,发长,色泽,是否烫发;头皮有无损伤,颜面是否发绀,出血和肿胀,眼睑结膜有无点状或片状出血以及异常,瞳孔大小是否对称,等圆;口唇粘膜有无损伤,口腔内有无异物,异味或者出血,舌尖有无损伤,有无损伤出血或腐蚀现象,牙龈有无损伤,牙齿有无松动脱落等。
颈部:有无扼颈伤痕,表皮脱落,索沟和皮下出血以及颈椎脱位,皮下有无捻发感,腹部有无波动感,女尸腹部无妊娠纹等。
腰背部:有无压痕,脊柱有无脱位,损伤或畸形等。
臀部以及会阴部:有无损伤以及排泄物;外生殖器有无损伤;阴毛色泽有无粘附物。
四肢:有无搏斗伤痕,咬痕,针孔,骨折,关节脱臼等损伤。手指无戒指无压痕,腕部有无手表压痕,指(趾)甲是否染色,甲缝有无血迹表皮等。手中是否有抓握东西。
对尸表部位的损伤数目和特征,如形状,大小,方向,和深度,创壁是否光滑,创腔有无组织间桥异物,创缘有无附着物出现,对以上的观察发现是十分必要的。在有些凶杀案当中,创内留有异物往往有侦察价值和证据作用,因此尸检时候应该注意发现提取以备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以及腹腔检验
尸体解剖检验是法医学尸体检验中十分重要的,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必须严格依法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
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现场。”如果有下列可疑情况,我们都应该进行解剖,(1)涉及到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查明死因以及性质不明的尸体;(2)突然死亡,死亡原因以及性质不明的尸体;(3)因中毒或者传染病死亡的,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法医解剖尸体时候,除法医检验人员外,通常现场还有指挥人员、检查记录人员、检验验证人员、家属或者亲友参加。
现场指挥人员:是负责现场勘察和尸体检验的指挥人员,一般由办案负责人或者领导担任。
检验记录人员:是负责将法医检验尸体中所见到的描述尸体的情况完全记录下来,要求记录详细、准确、无误。
检验见证人:在检验之前邀请死者单位的与案件无关的领导或者有威望的群众二人。
家属或者亲友:一般由家属或者亲友商议推荐下,由1~~2名代表参加,检验完毕后,可以对法医检验提出异议,没有异议的在记录本上签字或者按手印。
现在我们来介绍一下尸体检验的各个过程,首先了解一下腹腔解剖检验。
用钩镊子提起肚脐和剑突之间的腹膜切口,用左手食指、中指插入小口中,略向上提起切口处的腹膜,在两指之间剪开腹膜,沿着肋的边缘切断腹壁的肌肉,充分暴露腹腔。检查腹直肌以及状态,并测量腹壁脂肪的厚度,注意腹膜的表面是否光滑,有无出血、粘连,腹腔内有无异常气味,有无积存液体,如果有要测量其数量,观察其颜色和性状。要测量出血水的比重,检查腹腔有无凝血块,注意出血的脏器和破裂的血管的位置;各个脏器位置是否正常,有无损伤,检查胃的大小、充盈的情况;肝、脾是否肿;大网膜以及肠系膜是否有脂肪的坏死;阑尾有无炎症。女尸体须详细检查盆腔各个脏器有无损伤以及病变,随后将手伸入隔肌测量左右隔肌高度。
在法医学司法鉴定实践中为了查明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性质,推断死亡时间,必须对一切暴力死、嫌疑暴力死、无名尸体以及涉及医疗纠纷尸体进行检验,所以尸体解剖检验是医学的主要方法。
法医学尸体解剖包括尸体外表检查和尸体内部的剖验。有用肉眼直接观察的方法进行研究,也有按常规方法提取尸体的器官、组织进行研究。另外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如电子扫
描仪等都是很有效的,它会使我们的法医学的 解剖检验更加完备。
尸表检验的步骤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尸表检验必须按照下列的具体步骤进行:
第一,尸体的位置和姿态:研究尸体与周围的痕迹、物体的位置关系,尸体姿势,有无挣扎搏斗痕迹,四肢屈伸情
况,死亡的情景,推断死者是怎样被害的。
第二,尸体衣着:检查死者衣着的数量、式样、新旧程度、有无特殊标记、血迹、斑痕等,钮扣的特点、鞋帽特征、衣袋内装有什么物品(如证件、笔记本、影剧票、香烟等)由此分析死者的身份、职业、生活习惯、以及生前的活动与所处的环境。有时还可以分析罪犯杀人的动机。如果是无名尸体,则可根据死者衣着及附带的物品找出死者的姓名、住址等。
第三,尸体外表一般检验:身长、体格发宵和营养状况,有无畸形,全身皮肤有无伤痕、纹身、瘢痕等。要注意检验和研究尸体变化观象,如尸体温度、僵硬程度、尸斑所呈现的颜色,分布的部位及程度,有无腐败征象,皮肤所呈颜色,有无特殊印痕等。这些尸体变化现象,可以为判断死亡时间和有无移尸变动提供依据。
第四,尸体各部位的勘验:头部头发的长短、头皮下有无血斑、叩击头皮各处有无明显的骨折。若有伤痕,应详细检查其大小、形状、方向、性质、部位、深度、血流状况等情况。面部是否青紫肿胀,眼结合膜有无出血点,瞳孔大小,外耳道有无外伤;异物或出血,鼻腔有无泡沫或出血,口唇是否青紫,口腔内有无异物或特殊气味,粘膜有无破损,舌尖的位置,牙齿的数目,有无缺损和义齿,在何部位。颈部有无索沟、损伤痕迹、有无肿胀、其他异常。胸部有无外伤,胸部是否对称,有无膨出或塌陷,有无皮下气肿,肋骨有无骨折。腹部有无外伤、腹形是否膨隆、有无肿物、接触腹壁有无波动感。女尸应注意有无娠斑。四肢有无外伤及骨折现象。指甲缝内有无血迹及其他物质,两手有无抵抗伤痕。外阴部有无外伤,对有被好杀嫌疑的妇女尸体,应检验处女膜有无新鲜裂痕,并用棉球放入明道内取出阴道分泌物作精斑检验。肛门有无外伤或粪便附着。全身有无创伤,以及创伤的位置、形状、大小、方向、深度、性质等情况。
法医进行上述尸体外表检验的目的,是确定死亡的原因。如果经过上进尸体外表检验以后,仍然难以确定死因,或者有重大谋杀嫌疑,通过其他途径不能查清问题时,经领导批准并通知死者家属后,可以实施解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
,并通知死者家用到场。”
根据不同案件的要求,剖验尸体可以进行系统的解剖和局部的解剖。局部解剖主要是为了弄清局部损伤和病变而实施的。系统解剖是为了查明死因,查明各体腔有无积血,各内腔有无损伤、中毒和疾病的病理改变等而实施的。
检材的采取以及
无名尸的检验
怀疑颈段脊髓损伤而死亡的尸体,应取出脊髓进行检验。传统常用的方法有从复侧和背侧取出脊髓两种,都采用锯开脊柱椎管取脊髓,操作比较复杂。用脊髓内取器从枕骨达孔插入椎管内取出较为简便。
法医尸体解剖检验时间言道采取包括组织学教材、血检材,细菌学、生物化学检材和毒物检材等,应根据不同案例引起而决定采取检材的种类和方法。
组织学检材的采取:最好是将心脏、肺、肝脏、脾脏、胰腺、肾脏、子宫及附件、扁桃体、肾上腺、胸腺、甲状腺、脑垂体全部取出,主动脉、大肠、小肠、睾丸、骨髓应视为情况少取多取。检材应用10%的中性甲醛液固定。如需作组化检验专门配制固定液。
血检材的采取:血液标本收集,最好从上肢或者下肢血管中(肘静脉和股静脉)抽取,或用纱布浸润后阴干;采集毛发;对女性尸体应取出引到分泌物检验有无精液,并取唾液检验分泌型。
尸体全部检验完毕后,将体表切口用线缝合,冲洗干净,交死者亲属或殡礼工人处理。尸体经法医检验后,认为没有保留必要的,应通知有关方面尽快火化。
照相以及记录
在法医尸体检验过程中,对阳性发现以及重要的阴性反映必须拍摄照片和绘图或者录像,以补充尸检记录的不足。然后把照片、检图和笔录汇合成一份完整的材料。
尸检完成后,尸检在场人员应在尸检记录上签字。法医鉴定人应根据尸检几率和试验室的检验结果作出鉴定结论。
(一)死亡经过时间
根据检验时所见尸体现象和实验室有关病理血、组织化学。生物化学检验结果推断死亡时间;对于胃内消化时间推断,应将胃内容物进行漂浮清洗,确定进食的种类和消化的情况。十二直肠亦应切开观察,确定派空情况,以更准确地确定最后一餐的时间。
(二)年龄
可根据骨骼发育生长情况,如耻骨联合面形态改变、颅骨骨缝的愈合情况,骨骺线、骨髓腔、胸骨变化等,或者根据牙齿的萌出和磨损程度,以及面部皱纹、毛发颜色等等情况综合判断。
(三)社会阶层
根据衣着和随身携带的物品,饰物,化妆,手足皮肤是否粗糙,骨骼肌肉发达,指(趾)甲缺失磨损等状况,甲缝、甲沟及皮肤残留
污垢的性状、特征和成分分析等进行综合分析评断。
(四)生活地区
根据死者的体貌特征,发式、装束打扮等特点及佩带的装饰品可推断出生前生活的地区和民族。如风沙大的地区,皮肤粗糙,高原地区皮肤血管扩张,高氟地区牙齿呈氟斑牙等。有些少数民族的服侍都有其独特之处。
(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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