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存在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3-11-23 12:0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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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招聘实务中很多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经过面试进行层层筛选之后,会向决定录用的候选人发出一份录用通知。发出录用通知往往是用人单位与新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前臵阶段,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招聘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程序。然而在实务操作中亦有一些企业对于录用通知的性质认识不清,误以为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便不受法律的束缚。一些企业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殊不知此中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在该类案件中企业的败诉率居高不下。

录用通知可以吸引人才,但是稍有不慎,它也可以困住企业的脚,从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角度出发,招聘实务中关于录用通知的使用,应当追求法律的严谨,更大限度地减小对企业的风险。

(一)发出录用通知与候选人体检的顺序安排

关于发出录用通知与候选人体检的顺序安排,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操作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先让候选人进行体检,候选人体检合格后再发出录用通知,第二种模式是先发出录用通知后再让候选人体检。如果企业的招工条件允许的话,建议在操作中采取第一种模式。

第二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1)在拒绝理由上不易选定。如果在在先发出录用通知后体检,而在体检中发现候选人有某种疾病的话,则企业在不易找出拒绝理由,否则非常容易被视为就业歧视。特别实在2008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企业实施就业歧视的,候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成为被提起就业歧视诉讼的概率加大。(2)加大解雇成本。如果在先发出录用通知后体检,而在体检中发现候选人有某种疾病仍让其顺利入职的话,则可能会在用工期间产生病假、医疗期等一系列后续问题,同事丧失了巨大的招聘的机会成本,而且加大了企业的解雇成本。 (二)录用通知书的失效

在实务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企业向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后,数月后候选人才回复公司表示接受,则此时公司已经找到了其他候选人,并且该候选人已经入职工作月余。为了规避此种情形带来的法律风险,专家倾向于建议在录用通知上设立一个回复期限,如果在期限内不回复,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另外,在实务中也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形,候选人答复接受

并且承诺在具体的时间入职报到,但是报到时间已到而该候选人则杳无音讯,可能该候选人已经另栖它枝而再无踪迹,也可能过了一段时间又重新出现来公司报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还要受录用通知的约束,如何规避这种情况的法律风险?对此,专家建议可以在录用通知上设定,如果候选人不能在承诺的时间入职报到时间,则需事先得到企业的同意才能后延,而且后延时间不能超过企业设定的期限,否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三)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之间关系的处理

关于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之间关系的处理,在实务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操作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后,录用通知自动失效;第二种模式是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后,某些合同的某些内容特别是劳动报酬内容条款按照录用通知上的相关条款执行;第三种模式是对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的处理未作任何设定。专家更倾向于建议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后患。

首先,第三种模式是我们应该坚决摒弃的,它对二者之间的关系未作任何设定,而录用通知和劳动合同上往往会出现一些条款相互矛盾甚至是待遇条款一高一低的情况,与此伴随的则是内在的法律风险,实践中企业因此而败诉的案例也时常见诸报端。第二种模式虽然明确了劳动报酬按照录用通知上的执行,但是在其他方面的内容上仍然不能彻底摆脱第三种模式类似的风险。如果采用这种模式,至少应当明确,当二者内容不一致时,以双方劳动合同为准。

慎发录用通知书:

一般企业在经过招聘面试之后,对于合格的录用者都会发放录用通知书。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在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会构成事实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成为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劳动关系的证据。所以,企业在发录用通知书时,一定要谨慎设计其内容。

一般来说,录用通知书分为两种:一种是要约性质的,另一种只是表示要约邀请性质的。作为第一种,它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具体细节,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就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应。第二种,只是一种邀请的意思表示。为避免暗含通知是聘用合同的意思,在制定劳动者录用通知时,企业不妨将不予录用的除外情形逐一列明,并保留最终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企业也可在录用通知中暗示录用通知的法律性质:“劳动合同的订立以求职者到企业后经过双方细致协商方有最终的确定结果。”但也要注意一点,对于一些含金量高的人才内容不确定的录用通知书往往没有吸引力。如果企业已经完全确定要录用某求职者,则应采用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如何拟定一个比较“安全”的录用通知书对用人单位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就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可能会产生哪些问题对用人单位不利:

1、应聘人员在应聘时提供的材料与报到时提供的材料不一致时,公司要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 2、如果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应聘人员也在前一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准备到公司报道了,但就在这个时候,公司又突然决定不招聘该岗位了,怎么办?

3、录用通知书对用人单位有约束,而对应聘人员没有约束,那么我们是否需要对录用通知书有一个时效约定呢?

如果应聘人员在收到录用通知书后迟迟不给答复,或者已经电话告知公司不来了,可是该应聘人员录用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又来报到了,但这时公司又招聘了另外一个人,那怎么处理?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在拟录用通知书中考虑周全,否则做HR的可

能就会碰到一些连自己都处理不了的问题。因此,建议在录用通知书中要包含以下内容:

(1)录用通知书中应该包括报到时间、携带资料。

(2)若您提供的上述资料与您之前在应聘我司过程中提供的相关信息不符,或者您在报道之前存在有违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我司招聘条件的情形的,我司有权不予您建立劳动关系。 (3)请您在本通知书发出的7天内填写回执单并送交(或邮寄,以邮寄时间为准)至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地址:邮政编码:),若本公司未收到本回执,本报道通知书自动失效。

(4)若在本通知书发出后,确因公司情况变化无法继续为您提供应聘岗位的,公司有权不与您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愿意赔偿您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公司赔偿您损失人民币 元。 (5)本通知的有效日期截止至 年 月 日。 本文作者: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蒋瑞律师--联系电话1599965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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