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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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定

(199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批准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5年3月8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建设字〔1995〕6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住宅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总结“八五”期间城镇住宅建筑设计经验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在本世纪末实现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对青岛市城镇普通住宅的建筑设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区内新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住宅建筑设计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居住条件的改

善,邻套合并改造的可能。 第四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及旧区改造、新建居住区规

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青岛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建筑设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套型及面积

第六条 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或平台、凹廊),应尽可能考虑设置壁橱、吊柜等贮藏

空间。

第七条 住宅使用面积的三个层次规定:

1、25-33平方米(建筑面积35-45平方米,一厅一室户型); 2、40-47平方米(建筑面积55-65平方米,一厅二室户型); 3、54-62平方米(建筑面积75-85平方米,一厅三室户型)。 第八条 住宅的各类房间,其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大卧室12平方米;中卧室9平方米;小卧室6平方米;

2、起居室12平方米; 3、厨房4平方米; 4、卫生间3平方米;

5、储藏面积1平方米。

第九条 住宅的起居室、大卧室开间的轴线尺寸不得低于3.3米。

第三章 卫 生

第十条 新区建设住宅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在大寒日有2小时日照。旧城区改造按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控制。 第十一条 住宅设计应组织好穿堂风。卧室、起居室、厨房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确有困难的应有开向天井或短外廊、敞开式楼梯间的窗户。 第十二条 厨房均应设排油烟道,厨房及无集中供热的起居室、卧室应

设置出屋顶的垂直排烟道。 第十三条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必须

设置出屋顶的通风竖井,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十四条 低、多层住宅可不设置垃圾管道。高层住宅设置垃圾管道时,必须设垃圾间;不设垃圾管道时,必须设置密闭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十六条 住宅卧室、起居室的外墙、屋面、门窗应符合防寒、隔热的热工

要求。

第十七条 外墙、分户墙的设计应考虑隔声要求。 第十八条 楼梯应设扶手,楼梯间不得采用中间隔墙。

第十九条 门窗设计在材质和构造上应保证良好的密闭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 住宅设计应考虑老年人、残疾人使用方便,宜符合JGJ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卫生间应考虑便溺、洗浴与梳妆、洗衣设施布置。 第二十二条 每套住宅应考虑安装空调器的位置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当楼梯开间为2.4米时,其平台净深度不应小于1.3米。 第二十四条 可考虑半地下室式住户贮存自行车及杂物的空间,高度不

宜高于2.2米。 第二十五条 厨房应预留灶台、操作台、吊柜、排油烟机和热水器、电

冰箱等设施的位置。如有穿墙部位均应预留孔洞。

第二十六条 住宅应设置晒(凉)衣设施。

第二十七条 高层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管理值班室;也可和其他房间合

为一室。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设置信报箱(间)。

第五章 设 备

第二十九条 每户电度表应选用5-(10)A,并配以上限相应型号的电线。

第三十条 电器插座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小卧室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二处。 2起居室、大卧室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三处。

3大卧室或起居室或有明确要求的其它房间应配置空调用单相三极插座。 4厨房应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两处,并在排油烟机高度附近处设

单相三级插座一个。

5卫生间应设防溅式单相两极和单相三级组合插座两处。

三十一条 户内家用电器和照明应按双线路设计,每套住宅设置电器接地

线和漏电保护装置。 三十二条 住宅公用部位必须配设照明电源接至公用电度表上的人工照

明,并宜用节能自熄开关。 三十三条 市内四区住宅必须设置有线电视系统,一厅二室、一厅三室住宅每户应设电视系统终端盒两个。有线电视未普及到的居住区可设集中天线,每

户设电视天线插座。

三十四条 每户必须设置电话管线。

三十五条 卫生间应设置供洗衣机使用和地面排水的两用地漏。 三十六条 每户设水表。室外和住宅公共部位的给水管道及配件应有防冻

保温措施。

三十七条 每户应设煤气管道,并设分户煤气表。

三十八条 每户的电表、电话分线箱、有线电视系统分支、分配器应分层

集中设在公共部位。 三十九条 电气、电话、电视线路应采用不燃或阻燃型管材暗设。各种管

道有条件的应设置管道井。 四十条 有供热条件的住宅,应设计供热设施,暂无供热条件的应预留供

热设施的安装条件。

第六章 安 全

第四十一条 每套住宅应采用防盗功能的分户门,分户门上端不宜开通风

窗。 第四十二条 住宅底层的外墙窗,通向公共走廊的窗以及外墙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米时,必须设置间距不大于0.11米的防护栅栏。 第四十三条 雨水管等垂直管线不应安装在临近阳台或窗的部位。 第四十四条 屋面检查口应设在公共走道平顶上,顶盖应加锁。

第四十五条 顶层阳台应设不小于阳台宽度的雨棚。

第四十六条 多层住宅出入口可装具有对讲、紧急呼救等功能的电控门。

高层住宅可安装双向呼叫系统。

第七章 装 修

第四十七条 住宅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

第四十八条 住宅分户门内每个功能空间的六个面据使用者的要求可搞

粗装修。 第四十九条 提倡大开间能灵活分隔的住宅设计,只固定用水空间(厨、

卫),其他根据设计说明进行二次设计、装修。 第五十条 居住者装修严禁破坏建筑结构和承重墙体,严禁对原有设施进

行危及他人居住的方便、安全的改装。

第八章 面积计算

第五十一条 每户建筑面积应按该户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的比例分

摊户外公用面积。

第五十二条 住宅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的72%折算。 第五十三条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分户门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

储藏等各种功能空间净面积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上下两层所占面积的总和计算;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排烟道,管道井、排油烟孔道等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应根据国家住宅建筑规范的变更做相应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规则仍按照国家颁布的规范、规定进行住宅建筑

设计。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后,凡未批准建筑方案的住宅建筑设计工程,均

应按本规定要求出图。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各县级

市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s7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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