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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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由本单位销售人员组成。 第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食品、保健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第七条: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第八条: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第九条: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三)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培训方式以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企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第十三条: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第十五条: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第十六条: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第十七条: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第二十条: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保证食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五)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食品质量,企业质量部门每年十二月份组织年度自查。 第二十三条:每月定期有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保健品养护。

(六)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索证索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家产品注册证书、所供货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和保健食品其它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购入食品或保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保健食品的品名、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供货单位、购进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以备查。

(七)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二十七条:仓库内设施设备应由食品安全员每月进行保养,发现异常或损坏应立即挂牌停用,及时进行维修与更换,更换期间调用备用设备以保证食品与保健食品存储温度的正常。

(八)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八条: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鉴定费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采购食品、保健食品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有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第三十条:购进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真是的票据,做到票、账、货各项内容相符,并按日期顺序归档存放,票据至少保存二年。

第三十一条:对购进保健食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行查验,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注明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购进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三十二条:购入首营品种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该批号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 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保健食品。

第三十四条: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应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裁决。

第三十五条:保健食品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或上柜台,如发现假保健食品就地封存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九)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所有入库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第三十七条:仓库保管员应根据食品、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食品、保健食品;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避光、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

第三十八条:食品、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食

品、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食品、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第三十九条: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食品、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放热、防毒、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第四十条:应定期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应根据库存食品、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食品、保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通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十)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四十二条:食品或保健食品养护是出现破损、变质后,应立即挂牌停售,然后通知质量部门。由质量部门监督下销毁,或联系无公害处理中心。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四十四条:发生突发食品事故时,食品安全员组织并负责,由质量管理部门实施,立即通知公司储运部、销售部,依据严重程度,二十四、四十八、七十二小时之内通知所有下游客户。及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s5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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