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不要虚设对象_马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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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华随笔

NEWS&WRITING

·200909

在当代多元化的社会,任何一个人群都会有不同的观点。针对一个群体发出整体的批评,试图在公众中建立对一个特定人群整体的怀疑,往往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公正的。这既是一个评论策略问题,也是一个评论伦理问题

批评不要虚设对象

■马少华

新闻评论的目的,是针对新闻事件表达作者自己的观点。有时候,则是批评别人的观点。批评别人观点的目的,也是为了表因此,如果说,表达自己的观点。

达自己的观点需要确定性———尽可能集中,而不是散漫,那么,在批评别人观点的时候,其选择的对象,也应该尽可能确定和集中。这个要求看似简单,但在现实的驳论作品中,确实有做不到的。其毛病主要表现为:其选择的批评对象,虚了,大了,超出了作者可以论证和读者可以把握的范围。更严重的,则是经过作者概括的批评对象其实并不存在。

比如,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被学生付成励砍成重伤死亡一案开庭审理。我看到的一篇评论是《法学家怎么不反对

付成励的死刑?》。从标题上看,这是一个典型的“复杂问题”,即一个本身包含着未经确定的前提

的问题。就比如,“你为什么要杀人呢?”这个问题中未经确认的

前提是:你是否杀了人。这在逻辑学上属于“假设性谬误”,即“当提出一个问题时,在这个问题当中竟然预设了某些结论的真,就是问题当中偷偷引进了一

②些假设”。而上述评论标题中预

体。这其实是一种自我设定的、虚幻的目标和批评对象,是作者在

写作活动中内心形成的,现实中并不一定存在。

说起在写作过程中虚设对象,我记得多年前在一个网络论坛上还读过一篇作品,一开头就说:“现在的时评界有时成了诡辩场”。他这么说的根据是:“前些时某贪官入狱,其攻读的博士学业非但没有中断,所在学院的副院长还定期亲自上监狱为其‘开小灶’,评论界一片叫好,称其为‘人性化’的表现。……但是到了今年湖北省文科高考‘状元’周迅的头上,那些人似乎又不讲‘人性化’而要讲规则第一了!”有网友敏锐地发现这个环节的“bug”,质疑:“所谓‘那些人’又是哪些人呢?是否能够将为‘人性化’叫好和宣扬

设的结论是:“法学家”这个专业知识群体有一个统一的立场,就“不反对付成励的死刑”。但要是

论证这个结论并非容易,它需要

作者仔细考察“法学家”群体的每一个个体,通过完全归纳的方法来论证。如果作者只是想批评某一个法学家的某一个观点,为什么要给自己设置这么困难的一个前提呢?

从内容来看,这篇文章具体提到的确实只有一位法学教授。

的人具体对应起来?”但是,文中却明确指向“作为死刑‘规则第一’

反对者主要人群的法学家们”,说显然,针对上述两个事件,持上述

两种观点的,完全可能是不同的他们“至今仍然保持着不恰当地

个人。硬说他们是同一个人或一沉默,甚至抛出支持死刑的言论”。这样看来,作者确实是不恰

当地把一个人“扩大”成一个群

群人,是无法证明的。而作者确实是把这两种不同的观点“捆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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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NEWS&WRITING

·200909

少华随笔

即“基于太少或Generalization),

不典型的样本得出对一个类别的整体结论”。④

在当代多元化的社会,任何一个人群都会有不同的观点。针对一个群体发出整体的批评,试图在公众中建立对一个特定人群整体的怀疑,往往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公正的。这既是一个评论策略问题,也是一个评论伦理问题。因为,它可能使公众彻底拒绝来自那一个群体的信息和表达。这对于公众自己的判断和选择当然是不利的。

注释:

年7月8日,中国江西网。

同一个对象,然后才能指责其“前后矛盾”的。

虚设并不存在的批评对象,在逻辑上可能属于“稻草人谬误”,即“某一立场加大歪曲或过分简化或曲解原意,以此来反驳

③该立场”;而不适当地扩大批评

②周祯祥、胡泽洪主编:《逻

辑导论:理性思维的模式、方法及其评价》,第115页,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③[美]布鲁克·摩尔、理查德·

帕克著,余飞、谢友倩译:《批判的思考》,第204页,东方出版社

对象,不仅无端增大了自己论证的难度和责任,对他人也是不公正的。一位网友在我的博客上针对这个问题留言说:“你站在群体外看另一个群体,那么整个群体就仿佛只是一个个体而已。”这话有一定道理。它反映出的正是:作者并没有针对一个群体内部不同个体的观点进行细致观察,就对整体做出“轻率概括”(Hasty

2007年版。

④EdwardS.Inch,BarbarrwWarnick,CRITICALTHINKINGANDCOMMUNICATION:TheuseofReasoninArgument,fourthedition,AllynandBacon.2002,p215.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①http://star.news.sohu.com/20090708/n265062631shtml,2009

“叹为观止”不可滥用

赵丕杰

《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载:吴国公子季札到鲁国聘问,看到舜时乐舞《韶箾》时,赞叹说:“观止矣,若有他乐,吾不敢请已!”意思是看到这里就足够了,再有别的乐舞也不必看了。后来就用“叹观止矣”或“叹为观止”赞美看到的事物好到极点。[清]钱冰《履园丛话石钟山》:“余生平所历佳山·水,若江宁之燕子矶,镇江之金、焦两山……皆不足奇,得此(指石钟山)而叹观止矣。”徐迟《牡丹》:“她不仅把包厢中那些迷恋她的野心家征服了,便是后厅、楼座、阁楼那些后排听众,他们是真正爱好戏剧艺术的,也莫不叹为观止。”

从这条成语的出处和古今典型用例来看,“叹为观止”无疑是

褒义成语,只能用来赞叹事物好到极点,而不能批评事物坏到极点。遗憾的是现在有人却把它错误地用于贬义。请看例子:

视线,当初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太多的程序违法令人叹为观止。

(北京青年报,2007年11月9日)

说成功令人叹为观止则可,说失败令人叹为观止就不对了。无视道德和法律我行我素,显然是不妥的,骗子团伙的行径更是已经触犯刑律,怎么能赞叹它们好到极点呢?也许有人说作者是想耍个俏皮,说句反话,那至少也应该给成语加上引号,不能径直使用,何况聂树斌冤案暴露出的问题令人欲哭无泪,对于这样严肃的话题,难道作者还有闲情逸致说俏皮话吗?这种不顾成语固有的感情色彩而随意使用的做法亟须纠正。

①在世人眼中,人们不仅会

把美国与令人叹为观止的成功联系起来,也会想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失败。(中青在线,2009年3月

2日)

②小说里的黄依依却在生

活和爱情问题上我行我素,无视道德和法律,大胆另类得令人叹为观止。(学习时报,2009年1月

20日)

③经过审讯,警方揭开了一

个令人叹为观止的骗子团伙的真面目。(扬子晚报,2009年1月14日)

④随着聂树斌案重回公众的

(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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