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民事诉讼法笔记

更新时间:2023-10-06 01: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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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网www.szdan.com 最感人的法律温情地带 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各国解决民事诉讼的制度: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民事诉讼行为的特点:一方主体为法院,另一方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C。本题考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注意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a. 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b. 同等与对等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原则

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c. 法院调节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注意:①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②确认合同效力以及存在违法犯罪的经济案件,不能调解;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破产程序等(都没有纠纷,不能调解);④执行程序亦不能调解(生效判决不经法定程序不能改)。

d. 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辩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①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②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③给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④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辩论和质证(证据在质证之前只能是证据材料)。 e. 处分原则:

①处分权行使受国家法律制约;②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与干预。 体现:

①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起诉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②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也可以变更; ③被告可以承认原告请求,反驳原告请求,还可提请反诉;

④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合解:i撤诉;ii法院可以经调解程序调解,出调解书; ⑤一审判决后,上诉权行使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⑥一审胜诉当事人可申请执行;

⑦诉讼过程中可以撤回起诉、上诉、执行申请。

f.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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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网www.szdan.com 最感人的法律温情地带 对象:法官,不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监督的方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现阶段为审后监督。 g. 支持起诉原则:主体仅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为单位 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发生了侵权案件。 二、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查民事案件原则上组成合议庭,要保证案件审查公平公证。 1)合议庭的组成:单数,3、5、7; 2)种类:(注意掌握合议庭的组成)

① 一审合议庭:组成:A三人全是法官;B一个或两个人民陪审员,其余为法官,中国不

实行强制陪审制度;

② 二审合议庭:组成:三人全是法官;

③ 重审合议庭:发回重审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书记员

可不变;

④ 再审合议庭:都必须组成合议庭:a原由一审法院审结,现又由一审法院再审;b二审

再审由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c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比较刑诉)

1)回避人: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勘验人;证明人、代理人没有回避(与刑诉比较多了勘验人) 2)回避的法定条件: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是必须回避,看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法官不自觉,当事人行使申请权要求回避。

申请时间:最后时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须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在3日内答复;法院答复若驳回,可申请向本法院复议。

4)申请回避法律效力:审判长暂停开庭,延期审理。被申请回避的人停止执行职务,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情况或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除外,如保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5)回避的批准权限: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公开审判:

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公开,程序:当事人申请,法院裁量是否公开。 4.两审终审

例外:一审终审,如:最高法院做一审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调解书签收后即生效,和生效判决一样;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另出裁定,不出判决。 人民调解委员:

a.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b.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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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网www.szdan.com 最感人的法律温情地带 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c.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4.自治:

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b.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c.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一、民事诉讼主管 1.主管竞合:

A.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a.大部分案件的受理范围是重合的,法院受理范围要更宽。

b.如果都有权处理,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c.如果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d.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e.不属于法院处理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B.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a.法院受理范围要更宽。 b.法院受理优先。

c.经政府处理后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不是必经程序。 C.法院和仲裁机构: a.法院和仲裁委员会:

(一)范围不同部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主管范围,但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二)范围相同部分:之间的竞合见仲裁法笔记。仲裁专管财产

(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b.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先裁后审原则。

序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优于法院主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由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D.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

a.其他行政机关指除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 b.法院优先。

c.双方可以合意选择行政机关。

d.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二、管辖概述

1.管辖恒定原则:

a.指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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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网www.szdan.com 最感人的法律温情地带 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b.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2.专门法院: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

铁路运输法院,范围包括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份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三、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a.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海事、海商案件。(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有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二)专利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四)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C.高院:

a.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b.各高级法院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报送最高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已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应当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D.最高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a.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高院无这种权利)。

四、地域管辖:地方各级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地域管辖的规定,已作规定的,一律无效。 1.一般地域管辖:

A.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a.公民: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诉法意见》中的补充规定:

(一)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二)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六)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

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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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网www.szdan.com 最感人的法律温情地带 张某将户口迁到丁市,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D。本题考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原则之例外。

b.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一般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二)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个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同) B.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婚姻、亲子、收养等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婚姻、亲子、收养等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

(六)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总结:依照先被告后原告,先户籍后经常居住地,先非军人后军人的原则,即被告户籍地—原告户籍地—被告经常居住地。 C.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a.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b.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c.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d.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总结:

a.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 b.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

c.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d.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A.合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a.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法》T62仍无法确定的履行地的一般规定: (一)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三)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b.其他规定: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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