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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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 1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和潜力分析 .............. 8 第三章 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 11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 14 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 ........................... 16 第六章 基本农田保护 ........................... 17 第七章 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 ................... 22 第八章 城镇土地利用规划 ....................... 25 第九章 近期规划(2005年) .................... 27 第十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 28 第十一章 附则 .................................. 29

前 言

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管理方式的最根本改革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其核心在于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管理和利用土地。而要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最重要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对土地实行宏观控制,微观协调,保护和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妥善处理“吃饭”与“建设”、“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安排各业用地需求,确保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国务院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通过调查分析研究,在充分挖掘土地资源利用潜力的基础上,以上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和净增耕地三项控制指标为依据,综合平衡城建、农业、交通、水利、工业等部门之间的用地关系,运用科学理论与方法对全镇土地利用结构进行优化配置。在镇党委、政府、人大的直接领导及市国土局的指导下,在镇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从1996年开始,对全镇土地进行了用途分区,确定了各区的用途管制要求、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了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制订了规划实施和管理措施,并于1998年3月完成了原新集镇和原张集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该两项规划已通过仪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评审组评审并得到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原规划在1998至2001年期间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在耕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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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影响规划的有关因素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因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农业结构调整、城镇体系战略调整等影响,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空间布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农村城市化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同时也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性,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稳妥开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2]11号)和《江苏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要点》(苏国土资发[2002]6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决定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是在原《仪征市新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原《仪征市张集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原两乡镇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指标等进行合并,并根据由上级核定的规划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的空间布局,以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提供合理空间,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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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新集镇政区域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为新集镇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土地,总面积为95787.1亩。

第三条 新集镇行政区域内涉及土地利用的有关专项规划及部门行业用地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四条 规划编制的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3)江苏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苏发[1997]8号);

(4)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4]121号);

(5)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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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

(6)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

(8)《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9)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8]16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

(11)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稳妥开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2]11号)。 2.技术与资料依据

(1)《江苏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要点》(苏国土资发[2002]66号);

(2)《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实施方案》; (3) 原新集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资料(1996年10月31日); (4) 原张集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资料(1996年10月31日); (5)《仪征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 (6)《仪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7)《仪征市新集镇总体规划》(2000年-2015年);

(8)原《仪征市新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9)原《仪征市张集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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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原新集镇人口普查资料; (11)原张集乡人口普查资料;

(12)仪征市原新集镇、张集乡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水利、环保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

(13)《仪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选编》; (14)《仪征市新集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

(15)1996至2001年仪征市统计年鉴。

第五条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建设规划区“两区”规划为基础,坚持从乡镇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遵照对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的要求,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作为重点,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为全镇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服务。

第六条 编制规划的原则 1.总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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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执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总体原则:

(1)在以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的前提下,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业用地的原则。

(2)坚持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并重的“双保”方针,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3)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4)坚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科学合理,上下衔接的原则。 (5)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原则。 2.具体原则

在具体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指标控制原则。坚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不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科学定位”的原则。

(2)与城镇村规划相协调的原则。规划调整完善要兼顾小城镇、中心镇、中心村建设规划的调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衔接一致。

(3)科学安排建设用地原则。按照工业用地向开发区集中、乡镇企业用地向中心镇工业小区集中、农民住宅用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区位与布局的“三集中一调整”原则,合理调整城镇村布局。

(4)以区位调整为主,指标调整为辅的原则。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重点是区位调整,在规划指标体系下合理调整区位布局,同时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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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分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作为城镇建设规划用地指标的补充。

(5)规划连续性原则。规划基础年、规划期限不变。重点做好近期(1997-2005年)土地利用安排。

第七条 规划的主要任务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1997—2010年土地利用目标、任务和方针。 2.确定1997—2010年耕地总量的目标、布局和实施方案。 3.确定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并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4.调整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与布局,并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5.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6.制定规划实施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八条 规划期限 近期:1997—2005年; 远期:2006—2010年。

第九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批准原规划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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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此前编制的有关本镇土地利用的各专项规划,凡内容与本规划不符者,均以本规划为准。

第二章 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和潜力分析

第十一条 新集镇概况

新集镇是由原新集镇和原张集乡合并而成的。新集镇位于仪征市域东部,西距仪征市城区约14公里。东与邗江区接壤,南与朴席镇毗邻,西连新城镇,北接刘集镇。

新集镇镇区位于宁通一级公路与新(集)张(集)公路交汇处,宁通一级公路与仪扬公路平行横穿镇区南侧,新(集)张(集)公路、新(集)朴(席)公路纵跨镇域南北。友谊河、大樟河、龙河等三条主干河道直通仪扬河。便利的水陆交通条件,使新集镇成为周连邻近乡镇主要的人员、农副产品和物资交流聚集地。

新集镇土地总面积95787.1亩,全镇耕地总面积64555.7亩,人均耕地面积1.44亩,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新集镇境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地区,全年温暖湿润,四季分明,雨水充沛。土质主要为砂土、亚粘土等,土地肥沃,境内大部分土地为耕植地;地下水资源较为丰富,常年地下水位距地面2米左右。北部为丘陵地形,可种植花木、杞柳、板栗、茶、桑等经济林木;水系密布,有多处水库。

1996年新集镇全镇总人口44943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612人,占全镇人口的5.81%,农业人口42331人,占全镇人口的94.19%,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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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比重较大。

第十二条 土地资源利用现状结构

全镇土地总面积95787.1亩,1996年10月31日农用地77585.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81.0%,其中耕地64555.7亩,园地387.7亩,林地572.4亩,牧草地43.0亩,其他农用地12027.1亩;建设用地16344.6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7.06%,其中城镇村居民点用地12317.9亩,交通用地980.2亩,独立工矿用地157.5亩,特殊用地93.0亩,水利设施用地2796.0亩;未利用地1856.6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94%,其中未利用土地11.8亩,其他土地1844.8亩(详见成果表一)。

第十三条 土地资源利用特点

1.新集镇地处长江三角洲地区,工矿用地需求较大,人地矛盾突出,用地结构调整难度大。

2.全镇地处古老而又处于稳定状态的长江破碎带上,地势低且平坦,土地肥沃,比较适宜种植业和农业多种经营的发展。

3.全镇地势高低不平,地块零散,农田基础条件薄弱,抵御旱涝灾害能力差,渠系配套不够健全,严重影响农田灌溉的质量,且路沟布置不合理,占地面积大,不利于机械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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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61.1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82.23%,其中耕地68814.1亩,园地387.7亩,林地572.4亩,牧草地43.0亩,其他农用地8943.9亩(详见成果表十一)。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1996年10月31日建设用地16344.6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7.06%,其中城镇村居民点用地12317.9亩,交通用地980.2亩,独立工矿用地157.5亩,特殊用地93.0亩,水利设施用地2796.0亩;规划到2005年建设用地16037.6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6.74%,其中城镇村居民点用地11881.9亩,交通用地1153.2亩,独立工矿用地113.5亩,特殊用地93.0亩,水利设施用地2796.0亩;规划到2010年建设用地15564.1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6.25%,其中城镇村居民点用地11466.0亩,交通用地1157.2亩,独立工矿用地51.9亩,特殊用地93.0亩,水利设施用地2796.0亩(详见成果表十一)。

第二十四条 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1996年10月31日未利用地1856.6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94%;规划到2005年未利用地1522.9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59%;规划到2010年未利用地1461.9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53%(详见成果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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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

第二十五条 土地用途分区的原则

在体现本镇土地资源特征的基础上,按照“用途分区为主,地域分区为辅”的原则,按各区的管制规则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分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土地用途分区类型

依据本镇土地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上一级规划土地用途分区的要求,可划分出以下五种土地用途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全镇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66461.6亩。

2.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全镇一般农地区面积11684.1亩。

3.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发展需要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全镇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082.3亩。

4.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全镇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5381.6亩。

5.村镇建设控制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控制发展需要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全镇村镇建设控制区面积5002.1亩。

土地用途分区具体情况详见成果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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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等除外)。

(5)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以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并依照相同管制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2.一般农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一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3.城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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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村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建设。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村庄规划。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村镇建设控制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为将逐步拆并的村镇建设用地。

(2)区内建筑物在拆迁前只能维持现状,不得改建和扩建;需要更新时,应集中到村镇建设用地区内建设。

(3)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和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六章 基本农田保护

第二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

1.依据耕地地力水平将下列土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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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农业用地,正在改造或者已列入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3) 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4) 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5) 本次规划调整从其他一般农田中划入的部分耕地。 2.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牧、还湖(河)耕地,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已列入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不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规划期间确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全部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十九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 1.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5.江苏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

第三十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原则 1.保护优质耕地;

2.与城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与镇域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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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城镇土地利用规划

第三十九条 城镇规划区的范围

依据新集镇城镇发展的目标和新集镇镇区规划,确定新集镇城镇规划区范围东起蔡桥村,西至联盟村,北至花园村,南至天安村。

第四十条 镇区土地利用现状

1996年10月31日镇区土地面积817.4亩,其中农业用地面积248.2亩,建设用地面积569.2亩。

第四十一条 镇区供地规模

1996年10月31日镇区建设用地面积569.2亩,规划到2005年镇区建设用地规模948.9亩,到2010年镇区建设用地规模1082.3亩,具体见表五。

表五 镇区建设用地规划表

1996年 项 目 城 镇 农 村 合 计 2010年 人口(万人) 面积(亩) 人均(㎡) 人口(万人) 面积(亩) 人均(㎡) 0.3 4.2 4.5 569.2 11748.7 145.3 185.0 182.7 1.0 4.2 5.2 1082 10384 11466 72.9 165.3 147.6 12317.9 [注]:2010年城镇人口包括引进劳动力人口0.12万人

第四十二条 村庄建设用地供地规模

1996年10月31日全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11748.7亩,规划到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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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10933.0亩,到2010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10383.7亩,具体见表六。

表六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期 间村庄名称 凌东村 长春村 茶果村 方桥村 联盟村 八桥村 蔡桥村 光明村 花园村 新集村 天安村 毛桥村 李云村 王云村 勤丰村 华丰村 国庆村 江宁村 庙山村 合计 1996年 面积 823.6 958.7 393.2 817.0 823.2 367.3 444.9 481.3 445.1 997.5 410.0 332.5 718.5 471.1 424.6 638.5 919.5 679.4 602.8 11748.7 ㎡/人 212.4 222.6 129.0 200.7 211.5 157.2 127.5 155.8 190.0 175.1 142.9 101.7 197.3 167.3 153.3 167.3 248.4 283.8 292.1 185.0 1997-2005年 面积 766.4 892.1 365.9 760.3 766.0 341.8 414.0 447.9 414.2 928.2 381.5 309.4 668.6 438.4 395.1 594.2 855.7 632.2 560.9 10933.0 ㎡/人 199.1 208.7 120.9 188.1 198.3 147.3 119.5 146.0 178.1 164.1 133.9 95.3 184.9 156.9 143.7 156.8 232.8 266.0 273.8 173.5 2006-2010年 面积 727.9 847.3 347.5 722.1 727.6 324.6 393.2 425.4 393.4 881.6 362.4 293.9 635.0 416.4 375.3 564.3 812.7 600.5 532.8 10383.7 ㎡/人 189.7 198.8 115.2 179.2 188.9 140.4 113.9 139.1 169.7 156.4 127.6 90.8 176.2 149.4 136.9 149.4 221.8 253.5 260.9 165.3

第四十三条 城镇建设规划用地指标

1996年10月31日新集镇城镇建设用地569.2亩。2010年新集镇城镇建设用地1082.3亩,增加面积513.1亩。

第四十四条 城镇规划区土地利用原则

1.节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注重内涵挖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控制增量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原有建设用地、闲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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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废弃地,对新增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

2.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布局城镇各功能区,完善城镇整体功能。

3.用途管制原则。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应严格实行用途管制,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对区内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用途管制要求。

4.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集中建设、分期实施,开发一片,建成一片,配套完善一片。

5.注重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保证城镇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章 近期规划(2005年)

第四十五条 近期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597.7亩以内。

第四十六条 近期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量控制在391.0亩以内。

第四十七条 近期规划补充耕地3057.1亩,其中开发补充耕地135.5亩,土地整理补充耕地2257.2亩,建设用地复垦补充耕地664.4亩。

第四十八条 近期规划净增耕地2666.1亩,到2005年全镇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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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67221.8亩。

第十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为依据,编制新集镇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通过土地利用计划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各项用地指标。

第五十条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

第五十二条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性的宣传,增强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意识。

第五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有效地检查其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和信息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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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新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和规划图件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规划图件的具体解释和阐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划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划由新集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新集镇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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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r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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