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经济学知识点总结

更新时间:2024-01-16 18:1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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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经济学知识点总结

第四章 财产的经济理论

在本章,我们将提出对财产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工具:谈判理论、公共产品理论以及外部性理论。

1、 财产的法律概念

从法律视角看,财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一组权利描述人们对其拥有的资源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构成所有权的法律权利数具有双重含义:首先所有者自由行使其财产权利,其次不允许他人对所有者行使产权进行干涉。这种保护被用于抵御可能来自私人和政府两个方面的侵权。法律概念上的财产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物质资料并且其行使权力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力束。因此,产权赋予所有者处理事务的自由。

2、 谈判理论

要想建立一个关于财产的经济理论,必须先要建立谈判博弈的经济理论。在任何自由谈判中,每一方谈判者至少能保有其风险值,否则合作就无利可图了,谈判问题的合理解是要每一方获得风险值加上一个平等享有的合作剩余。尽管协商是可能的,但也不能保证谈判一定成功。如果谈判破裂,双方不能达成合作,把资源转移到更高价值的用途上的想法就无法实现,也就不能创造出新价值,因此谈判博弈中创造价值的阻碍在于就如何分配价值的问题

上能够达成一致。因此,谈判过程可分为建立风险值,决定合作剩余,在合作解中就合作剩余的分配达成一致。

3、 财产制度的起源:一个思想实验

个人或部落通过积聚在一起并同意建立包括产权制度在内的法律体系进而发展成为政府。这种字面意思的阅读是与历史研究和人类学研究不相符的,与合同不同,财产制度可以由军事占领的方式与封建制度对抗开始,或者发端与共和的瓦解。这个思想实验与历史不同,但却是时常会发生的真实过程。在一个变革的社会中,产权的新形式不断的兴起。我们现在转而探讨谈判理论是如何帮助法律规定获取产权的方式,以便鼓励生产,阻止偷窃,以及减少保护产品的成本。

4、 财产的经济理论

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私人谈判将导致资源最优的配置。当交易成本很高以至于阻碍谈判时,有效率的资源利用将取决于产权的安排。

一宗交易的进行由三个阶段组成:第一,必须找到交易对象。这包括找到想购买你所出售的东西的人,或者出售你想购买的东西的人。第二,谈判必须在交易双方进行。一个达成共识的谈判可能包括合作协议的拟定。第三,当合作达成后,它必须得到执行。执行包括监督双方的行为

和对违背协议行为的惩罚。对应的三种交易成本为:搜寻成本,谈判成本,执行成本。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说过的交易成本像是一种外生于法律体系的东西——也就是说,交易成本像是只取决于法律领域之外的谈判状况的客观特征事实。当然也并不总是这样,一些交易成本对于法律系统是内生的,因为法律规则可以降低私人谈判的阻碍。科斯定理指出,法律可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谈判。

规范的科斯定理:构建法律消除私人协商的阻碍,构建法律意识私人协商失败造成的损害最小化。

科斯定理和霍布斯定理描述了当交易成本为正时法律可以提高效率的两种方式,首先,法律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润滑私人交易,其次,法律可以把权力配置给对其评价最高的一方。

5、 如何保护产权

普通法法院常用的救济方式要么是法律的,要么是衡平的。常见的普通法法律救济是指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费。衡平救济是指由法院颁布的,用于指导被告执行行动或者以一个具体方式限制其行动的法令。这个法令经常以禁令的形式出现,即命令被告做什么或禁止被告做什么的一个特定的法令。

6、 何物能被私人占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

私人物品:被经济学家所描述的纯粹私人产品,具有个人排他使用的特点。公共物品:在消费上无竞争性。区分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还有另外一个属性。一旦财产权被界定为私人物品,他们的执行成本就很低(相对的)。具体来说,所有者可以用低成本排除他人使用。具有竞争性的私人产品必须被个人使用或消费,不能每个人共享。效率要求每个人应该由对其评价最高的一方使用和消费。相反,公共物品的技术特征阻碍了利用谈判来促进效率最大化。

7、 所有者如何处置财产和关于分配

法律对人们如何处置财产施加了许多限制,但是在普通法上约束甚少,因为一般的规则是未侵犯他人财产或权利的任何使用都是许可的。当一般的财产法原则不依赖与财富再分配时,特定的再分配法可以改变这些反对意见并且使批判不在尖锐。反对将再分配作为财产法的目标。

五、财产法经济学

信息具有两个特征使得信息的交易与一般的私人物品的交易有所不同。第一个特征是可信性,第二个特征是非占有性。信息包含着思想,一个人使用一种思想不能减少别人使用思想的程度,因此信息非竞争的,而且排除他人学习新思想是成本极高的,所以信息非排他。组织是一种职务结构和能够协调行动的角色。有限责任导致一种被普遍称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得情况。所有者通过遗赠与继

承来规避成本和损耗成本。将财产视为一种提供人们自由处置资源的制度;财产法通过制定润滑谈判和交易的法规,从而鼓励人们有效的使用资源。

六、合同的经济理论

1、交易理论:合同法概论

如果一个承诺构成了讨价还价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这个承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可强制履行效力;反之亦然。根据议价理论,法院判决一个承诺是否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只根据承诺是否附有对价,而不考虑该对价的价值是否与承诺的价值相等。另一种理论则希望法庭只判决强制履行公平的交易。

对违反强制履行的承诺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依据议价理论,受约人有权“从交易中受益”,即受约人能通过承诺的履行获得好处。合同法应当强制履行立约人和受约人都希望得到强制履行的的承诺,从而双方各取所需。

2、合同的经济理论

通过强制人们履行承诺来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私人目的。法律并不是不加区别地强制人们履行合同,而是强制人们履行有效率的合同。从帕累托效率的角度看,如果一份合同经过修改有可能在双方不受损的条件下至少使一方受益,那么原来的合同就是无效率的;反之,如果不可能出现上述合同修改的结果,那么该份合同就是有效率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有效率的合同也就是一份完备的合同。法律补救(司法救济、损失赔偿):法院判决违约方赔偿违约受害者所承担的实际损害;衡平补救(特定履行):法院判决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七、合同法经济学专题

无行为能力原则是由一个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时所导致的,法律通过从最有利于他们的角度去解释合同,从而实现能以最低成本提供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激励。胁迫原则是由受约人通过破坏行为胁迫立约人不得不做出单方的承诺而导致的问题。趁人之危原则是由受约人通过威胁立约人不对其进行援救而迫使其签订的单方合同导致。

当双方当事人产生互有错误时,一份合同就会把信息和控制权分开。一份标准的格式合同能被用于促进卡特尔的共谋。法律不应该强制执行这样的“附和合同”。但典型的是,标准的格式合同能通过减少产品的差异性和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竞争。

“显失公平”原则包括一系列令人困惑的理论,其中包括消费者对合同重要条款无知时的溢价过程。如果争议中包含了这些,对消费者就“极度不公平”。相应的救济方式是要求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包含信息交换,而且这也是合同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的条件。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有效率的合同也就是一份完备的合同。法律补救(司法救济、损失赔偿):法院判决违约方赔偿违约受害者所承担的实际损害;衡平补救(特定履行):法院判决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七、合同法经济学专题

无行为能力原则是由一个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时所导致的,法律通过从最有利于他们的角度去解释合同,从而实现能以最低成本提供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激励。胁迫原则是由受约人通过破坏行为胁迫立约人不得不做出单方的承诺而导致的问题。趁人之危原则是由受约人通过威胁立约人不对其进行援救而迫使其签订的单方合同导致。

当双方当事人产生互有错误时,一份合同就会把信息和控制权分开。一份标准的格式合同能被用于促进卡特尔的共谋。法律不应该强制执行这样的“附和合同”。但典型的是,标准的格式合同能通过减少产品的差异性和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竞争。

“显失公平”原则包括一系列令人困惑的理论,其中包括消费者对合同重要条款无知时的溢价过程。如果争议中包含了这些,对消费者就“极度不公平”。相应的救济方式是要求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包含信息交换,而且这也是合同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的条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qf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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