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控制价问题浅谈

更新时间:2023-12-14 11:3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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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控制价审核问题浅谈

针对近期送审的招标文件,把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罗列如下:

一、部分工程还使用1999年版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未使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

建议:今后的施工招标必须使用2008年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二、要求的工期与定额工期相比缩短比例较大,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支付赶工措施费,增加造价。

建议:本着节约造价、质量第一原则,建议根据工程的使用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工期,不要盲目地缩短工期。 三、项目标段的划分存在争议:由于目前工程的复杂性,一个工程中总有些项目需要专业施工队伍来完成,对于是分开招标还是采用联合体招标每个发包人由于自身的原因都有不同的想法。偏向于方便工程管理的会要求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但联合体投标往往会造成溜标现象;有些则更倾向专业施工项目单独发包,但这会造成施工队伍过多,现场协调及管理工作难度加大。

建议:整体发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规定需要专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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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完成的项目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完成,该专业施工队伍的资质需由监理及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如此做可减少工程管理中的协调工作,也可节约总承包配合费。 四、项目结算价的约定不明确:个别监理合同只写明监理合同价的计算办法,但未约定结算价的计算办法。

建议:合同价格确定需要按规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现行使用的收费标准有:

勘察设计费: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2002年1月7日颂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招标代理服务费:国家发改委2002年10月15日颂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

监理费: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颂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闽价房[2007]273号文(对优质优价及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的收费率进行了约定)

施工合同的合同价确定则比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价的确定要复杂得多。其计价依据可能是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也可能是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技术说明,结合地主或企业定额、现行材料价格、规定的取费标准等资料。

审核人员应根据以上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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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办法进行复核,以确定合同中是否已明确结算价的计算办法,其计算办法是否按各种最新的计价依据执行。由于在进行招标代理单位及监理单位等招标时,是在工程的预算或概算的基础上进行招标的,而监理等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基本上是按工程造价配合规定的费率计算,造价越高的其计费费率越低,因此建议服务类的合同尽量约定:以经有权机关审核的工程建筑安装造价扣除大设备金额后的造价为基数,按收费标准中规定的费率结合下浮率进行结算。另外特别需要对勘察设计、监理及其它咨询服务的服务范围进行约定,指明合同价(结算价)中已含提供以上服务所发生的所有费,不再另行支付顾问、现场咨询服务、差旅、办公等费用。对于设计合同中,建议规定合同价中已含优化设计费,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不再另行付费。 五、对监理人的权力约束不明确;

建议:由于目前建筑行业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监理人员长期与施工人员一起,为确保工程造价及质量得到更有效的控制,应约定监理人对于隐蔽工程量、材料单价、工期、索赔等的确认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生效等条款。 六、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承包人也不提供预付款保函。 建议:根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支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的10%。由于每个项目都有履约保函,因此预付款保函可视发包人的要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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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约保函的约定不明确,个别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拟按工程进度退回履约保函。

建议:按通用条款第4.2条规定执行,即: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八、处罚条款的可执行性问题:

1、项目经理及负责人的变更及考勤罚款:目前大部分工程在合同中约定:变更一次罚款10-20万元,缺勤一天罚款1万元等。

建议:根据合同价的金额大小,对以上现象的罚款进行合理调整。

2、在监理合同中,对于监理人原因造成各种损失的罚款表中,均按合同价的百分比罚款,未约定罚款金额的上限为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其表格中的罚款比例超过合同价的100%。

建议:对监理人的罚款设一上限,以便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 3、进度款申请金额超出监理审核进度款的110%以上时按进度款申请金额的百分比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等条款。 建议:按已完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是监理人必须控制的,不能以处罚施工单位来实现控制进度款支付这一目的。建议对于该类的条款不予以采用。

4、对于公开招标的、投标人自主报价的合同中约定: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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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中标后,其综合单价高于公布的最高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时,按公布的最高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结算。 建议:以上约定存在两个问题: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是允许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如果结算时要按最高控制价来结算,则以投标报价来进行评标定报价分是不合理的。如果确实要采用以上约定,则建议在评标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对修正后的报价进行评标。最好的办法是在评标办法及投标报价要求中约定:投标报价中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与公布的最高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偏差幅度,超过规定幅度的作为废标处理。

九、质量标准和奖惩约定问题

建议:一般情况下要求质量标准达到合格即可。如果要求工程创优的,则应该根据《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明确奖励的条款。同时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当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标准时对承包商的惩罚条款。

十、工程进度款支付的进度与已完工程占总工程造价的比例不符。

建议: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确定需要根据合同的工期来确定,工期长的按固定周期支付或按里程碑支付方式。不管何种支付方式,其支付比例应该与完成的工程量相对应,避免进度款付得过多,承包方对后期工作不上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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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根据工程特点提出本项目的特殊要求。

建议:每个建设项目都有些特殊情况及特殊要求,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对于一些包干项目的约定也要说明且表述要清晰无歧义。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颂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008年清单规范中明确规定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福建省目前实行的评标方法主要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闽建筑〔2007〕35号、闽建筑〔2009〕16号、 闽建建[2010]14号)。这种评标办法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正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该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和竣工结算。清单漏项、清单项目特征不明确、工程量计算误差过大,都可能造成合同管理过程中的纠纷。

在审核招标控制价时,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定额项目工程量的计算

在审核时,要根据定额规定的计算办法复核送审的工程量。

(二)工程量清单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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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是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准确、全面、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于工程造价管理,又有利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目标的控制。

工程量清单项目如何划分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中已有明确规定,并在第3.1.2条强制规定: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工程量清单要尽量做到项目特征描述及数量正确且不漏项。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些工程在招标时,某些部位的设计深度可能不够,会影响清单项目特征的正确描述。在审核时,如有发现这种情况的,建议多设几个清单,把不明确的或有可能发生变更的定额项目单独列清单,以免在结算时发生清单内项目无法套用,造成大量增加清单外项目的情况。

例如有些单位编制控制价时会按不同开挖方式的比例去编制清单项目,把土方开挖工程统一在一个清单项目中,这会造成以后实际开挖方式与清单内设定的方式不同,则就会使土方开挖项目成为清单外项目。建议按土方大开挖、沟槽土方开挖、人工开挖等分别列清单,如果土方运输方式及运距不明确,可以土方外运可单独列清单项目,以避免清单内项目变清单外项目的发生。

(三)取费标准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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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工程建筑安装控制价,首先要检查其选定的工程类别、劳保等级及税金等的正确性。 (四)信息价的选定

一般说来,在编制控制价时,选用的信息价及机械台班费是编制时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最新信息价。对于综合信息价没有公布的材料价格应按市场价计。有指定品牌的材料按品牌信息价或市场价计。作为审计人员在审核控制价时要核对其采用信息价的时间,对于以市场价作为依据的应了解其价格与市场价是否有较大的出入。 (四)套用相应定额

该项工作要求审核人员熟练掌握定额。定额套用时一定要注意相应定额包括的工作内容,避免发生重复套价现象。套用的定额工作内容与清单项目要求的工作内容要相符,定额消耗量中所用的材料也应与清单项目特征中的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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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q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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