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及调节机制的构建 - 以辽宁省朝阳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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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及调节机制的构建 ——以辽宁省朝阳市为例

3.朝阳市农村土地所有权属纠纷分析 3.1朝阳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情况 3.1.1朝阳市基本情况

朝阳位于辽宁省西部,北与内蒙古自治区的赤峰市及通辽接壤,东北东南及南部分别与辽宁省的阜新、锦州、葫芦岛三市毗邻,西与河北省的承德、秦皇岛市的平泉、青龙两县交界。地理坐标为东经118°50 ′40″~120°17′43″,北纬40°35 ′52″~42°22′47″。东西跨度165千米,南北跨度约216千米 ,边界周长约980千米。辖北票市、凌源市2个县级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3个县;双塔区、龙城区2个市辖区。全市共71个乡、60个镇、33个街道办事处、1381个村委会、10695个村民小组。总人口为340.9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为238.4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9.9%,人口密度为121人∕平方公里。

3.1.2朝阳市土地权属类型构成与分布情况

土地权属类型分为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两类。其中国家所有土地总面积126772.5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 6.44%。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1843005.3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93.56%。各类土地权属性质见表3.1

表3.1土地利现状一级类面积按权属性质统计汇总表

单位:公顷

国家所有 土地利用类型 总面积 面积 14002.99 1047.84 占地类的% 25.47 12.77 集体所有 面积 535737.57 80976.25 占地类的% 74.53 87.23 耕地 园地 549740.56 82024.09 林地 586177.54 549749.04 109613.15 36743.57 52880.45 13045.31 13574.09 10610.26 9.02 533297.09 536703.73 96039.06 90.98 草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合计

23.73 76.27 11.90 88.10 28.88 26133.31 71.12 43780.22 11949.76 1969777.93 21166.36 48.34 445.27 126772.57 3.73 6.44 22613.86 11504.49 1843005.36 51.66 96.27 93.56

图3.1 土地权属类型结构图

3.1.3集体土地分类构成

朝阳市全市集体所有土地分类面积构成及分布如下:耕地535737.57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74.53%;园地 80976.25公顷,占园地总面积的 87.23%;林地533297.09 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 90.98%;草地 536703.73公顷,占草地总面积的76.27%;城镇村及工矿用地96039.06公顷,占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总面积的

88.10%;交通运输用地26133.31公顷,占交通运输用地总面积的71.1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2613.86公顷,占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总面积的51.66%;其他土地11504.49公顷,占其他土地总面积的96.27%。全市各类集体所有土地见图3.2。

图3.2 全市各类集体所有土地

3.1.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情况

2013 年中央 1 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要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1年6月,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并同时下发了相关文件(即辽国土资发【2011】118号),其中《辽宁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工作任务,至此开启了辽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程。也就是说,在整个工作推进过程中,最先开展的是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发证工作,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2014 年 9

月 30 日消息显示,全省2012年度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项目已经顺利通过验收。

朝阳市政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要求,落实了《朝阳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朝阳市于2012年12月全面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朝阳市全市共调查宗地31314 宗,调查宗地面积1,523346.8公顷,其中乡(镇)集体 219 宗,面积 1,595.13 公顷;村集体4898 宗,面积 154,699.6公顷;村民小组集体24753 宗,面积 1,352,865.02 公顷;纠纷地块1444宗,面积14,187.12公顷。

1、权属调查成果: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确认书、土地权属界线纠纷原由书、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2、地籍测量成果:农村地籍图接合图、宗地图、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图。 3、土地登记成果: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归户卡。

4、文件资料:实施方案、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自检报告、技术设计书、自检记录、验收报告。

5、数据库成果:各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库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数据库。 3.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可能存在的问题 3.2.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存在缺陷

从可能引发土地权属纠纷的角度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与制度缺陷,已经是部分土地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也是无法回避与必须要面对和处理的难题。因此,对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来说,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也仅仅是工作的开始。其后,难度更大、意义更为深远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始了更深一层次的推进工作。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主体是“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中的农民集体”。那么在此次登记发证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该是谁,或者说应该该由谁去依法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这是朝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朝阳

市各县(市)、区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早已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牲畜、耕作工具等劳动工具都是农民个人所有,农民作为个体只是行政管辖范围附属于村委会,并没有实际的意义,整个朝阳市乃至辽宁省的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早已名存实亡。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然已经丧失农民集体所有权权利主体的资格,登记主体的选择只能是乡(镇)农民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集体。

村集体作为农民集体,以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有法律明文规定,也拥有必要的土地权利,无疑应该是所有权主体的首选。可是从朝阳市各辖区内农村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法律规定村委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民小组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保障村民小组和村民、承包经营户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但由如果发证到村,所有权证书在村委会掌管,确实存在着侵害农民利益的可能和现实,我国各大媒体、报纸近年已经报道过多起在农村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出现的村干部贪污、挤占、挪用土地拆迁补偿款的案例。

村委会作为村级自治机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尽管朝阳市全部自然村已经实现村领导班子由选举产生,但是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私权,难以避免的会被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利侵害。土地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权力寻租空间的存在将会后患无穷。 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最合适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了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应得到保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也规定了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以上两个文件都对与原生产队对应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进行了肯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359 号”文《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更是明确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该依法确认。 3.2.2村民小组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目前的现实的情况是,作为最能体现权利主体合法性的朝阳市大部分农村村民小组却存在以下问题:

按照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必须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朝阳市共确权发证到24753个村民小组,根据发证工作小组外业调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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