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住建部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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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住建部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8年12月12日,住建部发布了建办标函〔2018〕72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总包计量规范)。

新版总包计量规范共9章,适用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价活动。其对总承包其他费、发包时机、合同形式、计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结算等方面有了新的调整,现将有关核心条款及要点予以整理并作简要解读如下:

1总承包其他费定义的对比

与住建部办公厅建办标函[2017]621 号“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进行对比:

PS:新版总包计量规范将勘察费、设计费单列,没有纳入总承包其他费。增加了占道费: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

新版总包计量规范中名称由原来的“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调整为“总承包管理费”。但涵盖的内容上没有调整和变化。

3.1.1 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PS:这点与建办标函[2017]621 号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

3.1.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PS:与建市设函[2017]65 号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3.4.1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PS:此条对承包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承包人要更加专业、慎重的对待发包人的要求。

3.4.2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试验和检验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PS:此条对发包人进行了条件约束,对承包人来说是利好。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6.1.2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根据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自主决定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2.2 招标人在初步设计图纸后招标的,若投标人发现招标图纸和项目清单有不一致,投标人应依据招标图纸按下列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1.如项目有不一致,有增加的,列在章节后“其他”项目中,有减少的,在项目清单对应位置填写“零”。

2.如内容描述有不一致,依据招标图纸报价,将不一致的地方予以说明。

3.如项目工程量有不一致,投标人应在原项目下填写新的数量。

4.如投标人的做法与项目清单中描述的不一致,投标人应在原做法下填写新做法,并报价,但原内容不能删除,对应价格位置应填写“零”。

6.2.5 项目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的项目,视为此项目的费用己包含在其他项目单价和合价中。

7.2.1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8.1.4 承(发)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实施的工程,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高)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9.1.1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9.3.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9.3.6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核实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pp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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