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执行案件标的到位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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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执行案件标的到位情况调查

胡庆龙 任庆原 胡笑跃

中央政法委近日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春节前召开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于2006年1月至6月,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一次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行工作寻求新突破必将是今年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5年底,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衢州市柯城区法院以柯城区人民法院2001至2004年的所有执结案件为对象,采用统计手段,利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对执行案件的标的到位情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探究。本期《司法调查》专版特推出他们的调研成果,以期为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提供依据。 8%与66%:调解结案的案件, 申请执行的比例大大低于判决结案的案件 以柯城区人民法院2001至2004年四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与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情况为例,调查显示,有近半数生效的民商事案件判决书、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此外,还有不少行政处罚裁决案件、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法院执行。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比例大大低于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比如,2004年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有32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8%,而同期进行执行程序的判决案件有514件,占全部判决案件的66%。

2001年以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当事人自觉履行率低,大多数民商事案件均需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与诉讼标的额的比值较高。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不断改革,实施了一系列加强执行工作的举措,“执行难”现象已得到有效缓解,调查显示,执行案件的标的额与诉讼争议标的额的比值逐年下降。

虽然申请执行标的额与诉讼争议标的额的比值有所下降,但是申请执行标的额的总量变化不大,可见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度比以往更大。 表一:2001至2004年诉讼标的额与申请执行标的额比较

诉讼争议标的(万元) 3465 4733 5620 7737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申请执行标的(万元) 比例(%) 3026 2436 4205 2996 88 51 75 39 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完全不能执行案件居高不下调查显示,当前,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仍十分严峻,执行标的到位率2004年为48%,只有不到一半,而完全不能执行的案件在2004年占到了38%。案件审结后完全不能执行,意味着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法律保护,而法院所给予的司法救济也未能奏效。对此,由于受“官府万能”传统意识的影响,不仅当事人不理解,而且社会公众甚至有的党政领导也不理解。零到位率案件几年来一直占执行案件总数的31%至34%,即每年均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执行案件无法执行。这些无法执行的案件,标的额在10000元以上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达到了70%,即基本上是较大标的额的案件。不能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下落不明,

其中有一部分案件,诉讼阶段被告就下落不明,当事人申请执行时也明知案件无法执行,只是为保住债权而申请执行;二是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如:2004年所收的30件行政执行案件中,有13件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被执行人均为农民,申请执行标的额都在万元以上,最高的达80000元。这些被执行人经济状况较差,有的甚至家徒四壁,根本无履行能力。 与此同时,全额执行到位案件比例不高,近几年一直徘徊在总执行案件数的40%左右,而其所实现的执行标的额却逐年下降。由此可见,虽然法院花费了大量的精力、物力,采取了不少措施与方法,但是执行工作的效率不但没有得到预期的提高,反而出现了下降态势。

表二:2001至2004年全额到位案件情况统计表

全额到位标的占总标的比重

执行案全额到全额到年份 件总数位案件位所占

(件) 2001 491 2002 644 2003 818 2004 635

数(件) 比重 190 273 299 255

39% 42% 37% 40%

总执行标的(元)

全额到位案件标的(元)

30267625 18633903 62% 24366903 8662378 36% 42049010 9815074 23% 23966275 8003328 33%

不同视角下的执行标的到位率分析 要揭示影响执行标的到位率所反映的问题,需要从不同的视角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表三是针对不同的被执行主体所作的2004年的执行标的到位情况的统计,表中已依标的额到位率作了降序排列。其中个体户标的到位率低于农民的原因,是个体户常会涉及一些标的额较大的经济案件,这些案件因超出其实际承担能力而难以执行,从而影响

了该类案件的整体到位率。而表四的排列顺序基本反映了不同被执行主体的实际履行能力。统计结果可见,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对执行标的到位率的影响甚大,企业因其履行能力较强执行到位率可达60%以上,而无业人员,因无固定的收入,履行能力当然较差,所以以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标的到位率最低,仅为19%。

表三:2004年不同被执行主体执行到位情况 涉案数身 份

(件) 私 企 20 公 司 98 职 工 92 农 民 298 个 体 96 无 业 33

申请标的(元) 78861 7428629 2179123 7846225 4656510 1066927

实现标的(元) 500205 4427517 1199422 3295085 1800305 207516

到位率(%) 63 60 55 42 39 19

表四:2004年不同被执行主体执行零到位、全额到位情况

总 数

零 到 位

全 额 到 位

总案案件比比案件比身份 总标的涉及标涉及标比例

件数数例例数例

(元) 的(件) 的(件) (%) (件) (件) (%) (%) (件) (%) 私企 20 公司 98 职工 92

788861 4

20 268608 34 11

55 455484 58 49 3648984 49 39 799944 37

7428629 23 23 2195795 30 48 2179123 22 24 504834 23 36

个体 96 4656510 28 29 2252179 48 36 38 1219320 26

农民 298 7846225 99 33 3287078 42 133 45 1831041 23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司法拘留手段在执行中起着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作用。现行司法统计中所谓的自觉履行其实也是被执行人经过执行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后才履行的,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并非出于“自觉”。

表五:2004年不同执行措施和结案方式的到位率

结案方式 案件数(件) 申请标的(元) 实现标的(元) 到位率(%) 查封扣押 29 2793795 2231055 80 拘 留 17 1242913 573439 46 自觉履行 321 8006641 7614225 95 再执行凭证 114 4400466 248607 6 终结执行 122 5456770 2059700 37 其 他 48 3036461 724521 23

表五所反映的数据,仅从不同的执行措施达到标的到位率看,“自觉履行”的标的到位率最高,而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并不十分理想。但是不同的强制措施一般并非同时采用,执行程序运行之初,执行法官首先运用的是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传唤被执行人等常规方法,采取疏导、解释等解说法律,晓之以理,晓之以法,做其思想工作,千方百计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只有在经过不厌其烦的思想工作仍不奏效的情况下,才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所以仅从这些数据尚不能完全对其他强制措施的作用作出全面的评价。 为此,法院对被调查的四年的执行案件中采取查封、扣押和司法拘留措施的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统计分析。

表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行效果

表七: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执行效果

效 果

年份

拘留人涉案标实现标次

到位率全额到部分到零到位

的(元) 的(元)

(%) 位(件) 位(件) (件) 308230 98070 29 357626 102785 29 669119 581615 87 1242913 573439 46

1 8 6 2

0 0 1 10

5 9 4 5

2001 6 2002 17 2003 11 2004 17

从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案件的标的到位率来看,无论是那一种强制措施,其到位率的波动都较大,几无规律可循,原因是查封、扣押的作用取决于措施实施后是否奏效,如被查封的银行账户中是否有资金,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价值的多少以及能否变现等等,直接影响到标的到位率的高低。司法拘留也会因被执行人的态度而影响到位率。大多数案件在实施强制措施后,都得到了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毫无效果的只是少数。 执行标的到位率的高低,反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 综合考察各类案件的执行到位率及其中的全额到位、不能执行的案件数量,租赁合同、离婚及工程款纠纷案件,不仅标的到位率高,而且全额到位的案件数高,说明这三类案件的执行难度相对较低。某些案件虽然到位率并不太低,但能全额到位的不多,不能执行的比例较高,执行难度也较大。如交通事故案件,因为有保险或肇事车辆可供变现,所以到位率并不太低,但这类案件,常有没有投保或肇事车辆价值过低的情况,这种案件

执行难度就非常大,所以不能执行案件比例往往较高。执行难度最大的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如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可作为对其量刑的从轻情节,所以除非被告人确无履行能力,一般都能在诉讼中履行赔偿义务,这类案件一旦进入民事执行程序,往往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法采取有关执行措施。 表八:2004年部分案件执行情况

案件数案件类型

(件) 租赁合同 9 离 婚 28 工程款 9 借 款 45 交通事故 35 行政非诉 30 人身损害 42 抚 养 16 买 卖 82 借 贷 106 债 务 24 交通肇事 12 故意伤害 2 寻衅滋事 2

实现标的元) (元) 407088 343725 201613 2825014 594154 324519 335408 23058

1235030 1139523 131013 21600 0 0

全额到位不能执行 (件) (件) 6 1 20 3 6 1 22 14 9 10 5 17 16 9 10

3 7 39 43 42 12 8 0 11 0 2 0

2

申请标的到位(率459802 89% 402596 85% 263646 79% 3549867 53% 1518689 39% 827355 39% 9013008 37% 61629

37% 3684615 34% 3669179 31% 575963 28% 231381 181778 41542

9% 0 0

执行中的被执行人难寻、财产难找是每个执行人员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但是不同的执行法官因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水平等个体差异,其所执行的案件的到位率相差甚大。虽然可能存在执行案件本身难易程度的不同等因素,但执行法官个体差异是造成到位率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到位率最高的64.9%与最低的24.4%竟相差2.7倍。进一步分析可知,执行标的到位率较高的法官,执结案件数并不低。其业务素质较好,工作勤奋,善于做工作,并且采取查封、扣押和拘留等措施也相对较多,与到位率低的执行法官的表现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无能力执行、逃废债务严重、 制度障碍、地方和部门干预

是影响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的四个原因

关于执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从客观方面讲,一是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二是被执行人逃废债务严重;三是制度障碍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处理;四是地方和部门的干预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权的实现。这是当前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执行工作效益与效率低等现象的原因,也同样是影响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的因素。

关于零到位案件,绝大部分出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这类案件,导致不能执行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如2004年的执行零到位率案件中,采取了查封措施的有3件,占该年采取查封措施的29件案件的10.3%;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强制措施的有5人,占全年实施拘留总人数17人的27.4%;二是当事人下落不明,且又查找不到其财产。对于这类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虽经不懈的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结果也不得不采取发放债权凭证或终结执行。

关于部分到位案件,其原因较为复杂。这类案件有高达27%的标的额没有实现,而案件却已结案。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申请人自愿放弃。这类案件往往是因为被申请人在诉讼中缺乏证据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差距较大,执行中被执行人对抗情绪较大,申请人出于道德与良心而自动放弃部分其内心认为不应得的部分权利;或双方当事人关系尚好,而被执行人确无力全额履行,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

二是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人虽非出于自愿,但是面对现实而主动提出放弃实际已无法实现的部分标的。这类案件,纠纷的时间较长,有的纠纷已有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如不少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

三是申请人被动放弃。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迫于外界压力和执行法官的压力,出于无奈只得作出部分让步与放弃。

关于全额和超额到位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凡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金钱给付执行案件在执行结案时,实际所执行的标的应当超过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额和申请人在申请时所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执行兑现的标的额,即“实现标的”应当大于“申请执行标的”。但实践中,多数执行法官对该法律条文的性质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认为在民事诉讼法中该条文被归于执行措施之中,既然是执行措施,那么,是否适用则取决于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可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种做法显

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本条规范是一条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只要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就依法“应当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标的超额到位率低这一现象,也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 “执行难”问题的最终解决,

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调查分析表明,当前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不高。解决“执行难”是一个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同样,要解决当前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低的难题,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方能奏效。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及法院的执行措施不到位。所以调查认为,要提高执行案件的标的到位率,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首先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债务人自觉履行率。其次是严格规范执行行为,依法用足法律手段。首先,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放弃行为,杜绝执行中的再调解行为。申请人放弃部分执行标的,必须有书面声明,执行法官应制作询问笔录,查明原因,并经执行庭长或局长审查批准。其次,严格依法执行,杜绝随意结案。对因迟延履行而形成的双倍利息,必须依法执行,不得随意不予执行。第三,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执行能力,是做好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 打破部门管理壁垒,建立执行协助网络,应当是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各部门、行业都纷纷建立起各自的信息管理网络。如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网络、工商部门的企业管理网络、银行金融系统的资信管理网络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

房地产管理网络等。这些网络系统在各自的管理系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通过这些网络可以及时有效地查找到有关人员的去向、资产及资信状况。但因受本位主义和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各部门与行业都以管理或保密为借口,拒绝向其他部门开放其信息网络,对法院也不例外,形成了部门管理壁垒。调查建议这些网络应向法院开放,使法院能及时查询被执行人的去向、资产状况等,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强制措施,促进案件及时执行。

尽快推广从基层组织中选聘人民法院执行联络员的执行协助网络制度,借助社会力量提高执行效率,也是提高执行效率的有效途径。

此外,应当建立信用监督机制,依法进行失信惩戒。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构建社会诚信机制。形成失信者人人唾弃、在市场经济中寸步难行的社会风气,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敢轻易冒险。尽快建立由法院、公安和工商、财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高档宾馆、商场等高消费行业联网的社会联动失信惩戒机制,以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并对失信者的制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尽快完善强制执行立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是这些年来“两会”中很多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随着执行工作的发展,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条文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如适当提高罚款金额和司法拘留期限,增强震慑力;将拒不执行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及提供有关文件的命令的行为列入妨碍执行行为进行处罚;增设执行拘传措施等,为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完善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应当说,所谓的“执行难”问题,包括目前执行标的到位率较低的现实,都是整个社会矛盾和经济、法治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力度仅仅只是影响执

行标的到位率的一个方面。因此,“执行难”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对人民法院而言,现阶段仍需不断深化执行改革,健全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在依法保障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以“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为主要指标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并进行广泛的宣传,让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理解执行工作的性质,推动执行工作依法、科学、良性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p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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