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使用废旧材料和设备拼装船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4-04 05: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禁止使用废旧材料和设备拼装船舶的通知

海船检[2003]238号 2003年6月11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

我局于2003年3月27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建船舶建造检验管理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海船检[2002]150号),该纪要第三条明确规定:“会议决定,自本会议纪要发布之日起,新建船舶不得使用使用过的旧设备和材料进行拼装。”

最近,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就该省仪征市淮滨船厂在建造船舶中使用废旧钢材的问题,向省内各市船检局发出了《关于仪征市淮滨船厂使用废旧钢材建造船舶情况的通报》(苏船检[2003]13号),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坚决制止这种违规的造船行为。全国各船舶检验机构都应当学习江苏省船舶检验局这种认真贯彻执行船检法规、规定的做法。

为更好地执行和落实《新建船舶建造检验管理专题会议纪要》中有关“新建船舶不得使用使用过的旧设备和材料进行拼装”的规定,严把船舶建造检验质量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在船舶检验及其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建造船舶检验规程》的规定,凡是建造船舶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均须检查、核对其船检证书、钢印或标记,严禁使用旧材料和旧设备。

二、对于建造船舶中执意使用旧材料、旧设备的船厂,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坚决予以制止,责令其停工整顿。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政府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依靠地方政府和社会有关各界的力量,坚决制止建造船舶中的违规行为。

三、对于使用废旧材料和设备拼装的船舶,各船舶机构应一律坚决拒绝检验发证。对于违反规定检验发证的,我局将按照《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交海发[2002]145号)的规定,追究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ovr.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