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

更新时间:2024-05-08 03: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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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

A甲B乙C丙D甲乙共有

2、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41995年韩玉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5日”。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王大水一家解放后划分成中农。该500块银元

A应归韩玉擎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B应归王大水所有 C应由韩玉擎与王大水平分 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5有关以股权出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B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股权未登记,质押合同不生效

6甲将所持有的汇票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对该汇票不享有质权 B乙对该汇票享有质权

C乙丙为平等的债权人,应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D乙以汇票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7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包括

A所有权B可转让的专利权C有价证券D商标专用权 8根据《物权法》,质押财产的孳息 A由所有人收取,归所有人所有 B由质权人收取,归质权人所有 C由所有人收取,归质权人所有 D由质权人收取,归所有人所有

9、小金和小谢都是大学生,同居一个宿舍。放暑假后,小金准备出去游玩,但担心自己IBM笔记本电脑放在宿舍不安全,就委托小谢代为保管。小谢因急需钱用,将笔记本电脑以合理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小刘。小刘能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A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B可以,基于对小谢占有笔记本电脑的信赖 C不能,小谢是无权处分 D不能,但可以要求小谢赔偿

10、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11、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

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D丙优先于乙受偿 12、可以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包括 A抵押权 B质押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12、王某在路上捡到了一个钱包,这时后面的李某看到了,就从王某手里夺走,并声称该钱包并非王某的,因此自己拿走也应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钱包并非王某所有,因此李某的说法有理 B王某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其占有应受到法律保护 C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原物 D王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原物

1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A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B国家机关的财产 C交通运输工具 D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1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抵押物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C抵C押物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D抵押物都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15、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0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16、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17、2008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2008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应如何判决?

A房屋归郝某,张某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归刘某,张某向郝某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给郝某 D以上说法都不对

孳息究竟归谁所有?

〖案情介绍〗

农民王某打算将自己所有的两头黄牛出售。经与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牛肉每斤45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王某付宰杀费5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后,得款3500元。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归自己所有。于是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中牛黄的所有权主体为谁,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王某与肉联厂已经约定了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牛黄为牛下水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牛黄的所有权应该归肉联厂所得。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尽管王某与肉联厂之间对于牛下水有约定,但是牛黄不能作为牛下水,它应该是黄牛的孳息。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和原物的所有权一致,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在本案中,原物的所有权仍然是王某,因此,牛黄的所有权仍然应该归王某所有

200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200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

的效力。

甲因为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甲的朋友乙知道后同甲商量,要求甲把彩电卖给他。双方协定的价格是1 500元。6月1日,乙将钱交给甲以后,乙将电视装上车欲将电视拉走。甲想起自己还有一个月才走,就问乙能否借用一个月,乙同意。7月1日,乙将电视拉回家,到家后,当他接通电源,电视机不显示图像,乙认为甲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就把电视机又给甲送回来,要求甲把钱退给他。甲请来修理电视机的技术人员检查,认为是搬运不当显像管损坏。乙坚决不要电视机了,要求甲退钱。如果甲一定要将电视卖给他,那就退给他电视的修理费将近500元。试根据民法理论分析以下问题:

(1)甲交付电视机是采用的什么样的交付方式?

(2)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如果是,何时转移? (3)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或者收回电视? (4)结合民法理论,结合本题谈谈动产的交付问题。

200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200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三。因为刘三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三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 (2)刘三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

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

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 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

2003年8月,郭某为了筹集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并许诺将自己刚刚买下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孙某,孙某考虑到房价一直在上涨,遂答应借款。不料,两人开车去办理抵押登记时,汽车发动机失灵,郭某对孙某说:“看来今天办不了了。改天抽空再办吧,你还信不过我?”因为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孙某看郭某很诚恳,就同意了。2003年9月,有消息说该地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大涨,郭某的房子又临大路,位置很好,因此价格上涨了20万元。孙某一直催郭某赶紧办理抵押登记,郭某说:“现在房价上涨了,我正好还缺一笔资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万?”并许诺钱到手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孙某担心不借钱,郭某不给办理登记,就又借给了他10万元。两人共同去办理了登记。试分析:

(1)假如在办理登记后,郭某又背着孙某将房子转让给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孙某是否还享有对房子的抵押权?赵某能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2)假如该地并未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又降至35万元。那么郭某是否有义务应孙某要求提供25万元担保以进行补充?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oo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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