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6-06 20:2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福鼎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乡村集体运行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村(含居委会、社区,下同)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涉及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细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应遵循本细则。 第四条 福鼎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对村级财务实行宏观管理。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纪检、监察、审计、“三资”监管等部门依法对村集体 “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五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执行措施和相关制度,对有关原则性条款可进行量化、细化,但不能与本细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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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每年村集体应当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收支计划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后,向村民公开。计划外开支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追加计划,并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计划执行情况要半年听取一次群众意见,财务决算情况年终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七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所有收入必须使用福建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村级专用收款票据。专用收款票据实行领购证制度,票据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到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核销一次。专用收款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已核销的票据存根由使用单位保管。
第九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或备用金制度。乡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本乡镇(街道、开发区)实际,确定采用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或备用金制度。库存现金限额和备用金数额标准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按村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限额,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经济总量比较大且发展和建设项目较多的村可适当放宽,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日常开支由库存现金或备用金支付,单项费用超出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额度的,由代理中心为村按程序转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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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村集体在收到现金收入后必须在3日内存入开户银行,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村集体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村集体首先要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村集体对支取资金报账时,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实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限额联签审批制度,即:村党支部书记审查、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验。超限额开支应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方可执行联签审批。超限额开支报账时应附上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并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证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批的限额标准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规定。
第十二条 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税务正式发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发票的,必须使用市经管站统一印制的支出凭证,注明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账。严禁使用“白条”记账。
第十三条 严禁跨期报账。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即应向代理中心会计报账,原则上不得超过下个月的10日。超过规定期限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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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村报账员与代理会计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同时应及时报告村领导或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干部补贴、差旅费等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
1、严格控制村干部享受固定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干部享受固定补贴的人数、补贴标准和退职村干部补助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因公出差的支出,要一律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参加本乡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的会议、活动据实报销;市内、市外的误工补贴标准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自行规定;外出学习培训凭通知及举办单位出据的发票,经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证明后核销。严禁公款旅游。原则上不得报销租车费。
3、不准用公款送礼(包括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其他方式),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严禁用公款安装私人电话、购买手机等行为。手机话费补贴标准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自行规定,但村主干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5、取消村级招待费。村集体确因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要列支招待费用的,村集体应依据经营性收入状况,规定比例标准,确定村级招待费用限额,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发现超过限额的招待费,按招待费总金额20%-30%的标准,对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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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定期对村集体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对拖欠的村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对未履行有关程序和审批手续造成债权损失的行为,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进行化解。
第十九条 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村级集体经济要开源节流、精打细算,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因发展生产需要举债的,应当先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 “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生产性经营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方式的选择,必须经村集体研究,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定结果报告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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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可以由村集体直接经营或以招投标的方式对外进行承发包。
第二十一条 村耕地、山林、水面、果园、厂房、店面及直属企业等承包项目,添置大宗财产、对外投资、入股、举办各项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开招投标,并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工程项目支出还须具备预决算手续,经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审核后,按规定报支入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生产性经营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基数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要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基数在50000元以内的可由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项目的承发包基数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群众公示。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直接经营生产性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所发生的财务收支以及承发包的收益、支出,应严格依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台帐,资产变动时必须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对集体资产资源被其它单位或个人占用、权属暂没有界定清楚的,作为待界定资产登记,并定期向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报送资产资源增减情况。
第二十五条 将村集体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擅自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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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发包的,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制度:
1、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可达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2、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3、对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方案由村集体拟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6、依法管理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7、每半年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次村资产(含固定资产、债券等)运营、报损情况,并上报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八条 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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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其所得收入归属于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集体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包(租赁)人,并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发包(租赁)收入要全额纳入集体账内核算。
3、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经营方式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加强和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必须由本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向乡镇(街道、开发区)报备。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监管,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对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收入和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资产资源招投标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必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对原出租的集体资产到期后拟作为重大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村集体要将有关招投标材料,送乡镇(街道、开发区)招投标委托服务中心审核后,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各村(居)书记、主任为本单位集体经济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村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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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委员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负责全程监督。
2、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店铺等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投标承包制度。
3、村内的基建项目是指集体投资建设开发的楼房、厂房、门店、道路、幼儿园、敬老院、文明卫生设施、客观存在的内外装修及由集体统一规划、填土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等。村内基建项目必须先将工程意向、选址、预算及效益预测等,经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集体研究,再召开听证会,经党员大会、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通过,方可申请审批用款。
4、农村集体10000元以上的经营性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和转让必须实行公开招拍挂。预算在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由村级组织邀请招投标或公开招投标;50000元-300000元(含300000元)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招投标委托代理中心组织公开招标;300000元以上,委托中介组织招标。
5、农村集体资源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50000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50000元增加1000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标书签订合同。
6、施工期间,村两委可委托监理部门或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发生工程变更及附加项目,必须取得设计依据,并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中标价外增加的工程费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否则,必须对增加工程另行招标。
7、工程完工,必须邀请乡镇(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及承建方共同到现场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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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经验收合格,应及时填制工程验收审批表,经参与验收人员签名后,逐级上报审批,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8、村内基建项目验收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财务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基建工程发票、工程项目盘点移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9、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资产资源市场化运作管理的跟踪监督,加强标后资金管理的监督。
第四章 职 责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2、参与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3、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专项调查研究、分析“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三资”管理机制。
4、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5、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指导帮助各村落实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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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
8、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9、配合开展并完成年度农村集体“三资”审计监督,完成农村集体“三资”审计任务。
10、配合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1、负责做好受委托代理村(居)的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 2、监督受委托代理村(居)的报账凭证(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项收支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保证会计资料准确、真实、完整。
3、及时为受委托代理村(居)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收支明细情况,指导各村(居)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上报有关报表,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4、做好受委托代理村(居)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5、为受委托代理村(居)集体资金管理、对外投资、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6、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存在问题,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委托代理会计的职责:
1、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反映违法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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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席所代理村(居)的有关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兴办公益事业等经济活动的会议,参加所代理村的财务预算编制。
3、按月或季度核对报账员兼出纳员的现金发生额及余额,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发生额及余额。
4、办理所代理村(居)的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账目,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5、协助所代理村(居)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6、监督管理所代理村(居)筹集的资金和集体资产、资源。 7、认真进行会计检查,搞好内部会计监督,并接受外部的监督和指导。
8、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三十三条 报账员兼出纳员的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存款结算业务。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应每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对。
2、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做到“六不付”,即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不付;没有单据的不付;单据涂改、字迹不清的不付;手续不完整、用途不当的不付;未经村民主任审批的不付;超越权限审批的不付。并及时按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
3、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4、保管好私人印鉴(章)、空白支票、专用收款票据等。不得保管财务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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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好库存现金和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安全与完整。
6、每月或每季度要认真收集好报账需要的各种资料,按时向乡镇委托代理会计报账。
7、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资产资源监管服务中心的职责:
1、协助并督促村(居)开展资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并获得合理收入。
2、建立各村(居)资产资源电子档案,加强资产资源动态管理,确保资产资源不流失。
3、管理、审查、核准农村集体、村(居)办企业各类经济合同,确保合同合法、真实、公平、有效。
4、审核资料应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竞争和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5、经济合同必须经监管中心审核、盖章后方才生效。中心有权要求合同双方更正或增减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的条款;如有必要,中心可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会。
6、工作人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审核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有关信息外泄。
7、健全合同档案制度,各类合同按村(居)分别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1、审核招投标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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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招投标项目是否符合程序,材料是否齐全,并报镇村(居)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批准。 3、协助村(居)对招投标项目的评估。
4、听取村(居)民对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5、检查、指导村(居)开展招投标项目前期工作。 6、组织参与招投标项目的双方按规定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 7、督促和协助中标者与招标方签订规范的合同文书。 8、建立并管理招投标有关档案。
9、督促中标者与招标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并建立健全跟踪管理记录,以及合同履约效果评价结论。
10、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存在问题,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3-5名村民代表组成,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
第三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敢于行使和正确行使监督权。村干部和会计人员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应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权包括: 1、有权代表群众在指定地点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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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权参与和监督村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制度的制订实施; 3、有权对不明账目和票据进行质询;
4、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5、有权向乡镇(街道、开发区)纪委、经管站直接反映本村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坚持定期民主理财制度。每月5日-10日为全市统一理财日(经济总量较小的村可按季理财,每季第一个月5日-10日为理财日)。民主理财时,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召集小组成员对本月或本季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村两委提出,村两委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九条 坚持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每月的21日为全市统一财务公开日(按季理财的村每季第一个月21日为财务公开日)。月(季)度公开报表为:资产负债表、会计科目余额表、宁德市村级货币资金收支明细公开表。年度公开报表为:会计科目余额表、宁德市村级货币资金收支明细公开表、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财务公开报表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制作,经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加盖“村务公开专用章”后交由村公开。公开以固定公开栏为主要形式,可以利用会议或印发“明白单”等形式进行补充。公开后,村两委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两委应及时答复或妥善处理。
第四十条 财务公开具体事项
1、年初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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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集体财务收支详情; 3、村集体债权债务;
4、各级投入新农村建设的项目、资金及使用情况; 5、各种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6、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 7、村集体资产明细;
8、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处置情况;
9、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个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10、村组干部补贴和误工报酬等。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应分别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并将财务公开栏拍照留存,妥善保管村民建议和改正措施等资料,接受查询。
第四十二条 推行会计委托代理。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应根据代理会计的业务承受能力合理安排代理村的数量,每名会计原则上代理不多于六个村。代理会计应持证上岗。经管、财政干部不得兼任代理会计。村级设一名报账员(由出纳兼任),负责报账。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按村设立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登记簿等。村级报账员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往来登记簿等。
第四十四条 每月的11—15日为全市统一报账日(按季理财的村每季第一个月11日-15日为报账日)。凭证传递和核算流程为:
1、村级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办理规定审签手续后,交报账员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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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账员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
3、每月16—20日(按季报账的,每季第一个月的16-20日)代理会计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利用农村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报表,于 20日前将各村当月(季)财务分析报告报市农村财务网络监控中心。
4、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对录入监管系统已经结账的会计资料,原则上不得通过软件的内部程序进行更改。对确需更改的,要以书面的方式,经乡镇(街道、开发区)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农村财务网络监控中心授权操作。
第四十五条 市、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要加强对委托代理中心和村进行财务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督查代理会计做账的及时性、规范性;督查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报账员报账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第四十六条 代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福鼎市农村财务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网络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实现财务数据实时传递、实时查询、实时监控。
第四十七条 市、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有权审计村集体财务,有权责成村纠正和制止不合法的开支;有权建议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对阻挠、拒绝、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封存其账册,并建议纪检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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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村两委会换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离职,乡镇(街道、开发区)都应对其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终结后在15天之内办理财务交接。
第六章 责 任 追 究
第四十九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纳入村干部绩效考核的内容:凡不按期及时理财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任;凡不按期及时报账的,追究报账员责任;凡不按期及时记账的,追究代理会计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1、据混乱的;
2、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收支账外循环的;
3、村收入不按时纳入乡镇(街道、开发区)代理中心管理的; 4、坐收坐支现金的,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5、“白条”记账的;
6、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代行出纳职责的; 7、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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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因财务管理不善,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1、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的; 2、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故意毁账或造成账据遗失的;
4、因财务管理不善酿成重大事件或因此而引发群众上访的; 5、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在财务开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1、没有按审批权限开支的;
2、擅自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由此而引发群众上访的; 3、开支单据不规范和审批、监督手续不完备的; 4、责任人失职的;
5、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接受监督和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发挥监督作用的;
2、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报账员抵触甚至是阻挠民主理财的;
3、借民主理财之机搬弄是非,造成严重矛盾的; 4、在理财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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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在财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责任。
1、没有按期进行财务公开的; 2、假公开的;
3、公开不清楚,形成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的; 4、公开手续不完备的; 5、有其它相关错误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责任奖惩
1、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乡镇(街道、开发区)对财务管理好的村应给予奖励;对财务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对村私设账外账、匿报漏报收入的,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有权部门查处;对村收入不按规定时限交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长达10天以上的,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告诫,并限期整改。
3、对不按期及时组织民主理财的和有意阻挠报账员及时报账的,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予以告诫,并限期整改;对其中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报账员资格和责任奖惩
1、报账员为村财务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带头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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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账员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获取农村财会任用证,参加年度审验,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聘任后,持证上岗。
3、报账员要严格管理票据,在开出票据后要及时将收入上交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发现未按时上交收入的,予以报账员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解除聘用。
4、报账员每月(或每季)必须按时报账,按时按要求张贴财务公开报表。对因不及时报账,造成财务混乱及其它恶劣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会计责任奖惩:
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账务处理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罚金和辞退处理;情况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1、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法规处理业务的;
2、受理村级审核程序、审批手续(签章)不齐全的经济业务凭据的;
3、受理不合法或跨期经济业务凭据的;
第五十八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1、利用职权,挪借代管资金的; 2、越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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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玩忽职守,给村财管理和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九条 招投标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乡镇(街道、开发区)、村两级干部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1、故意违规招标,违规发包的; 2、明招暗定,私下承诺的;
3、在工程建设项目制定预算过程中,故意抬高造价,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
4、在处理集体资产拍卖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实际价值,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5、在承包经营项目中,未经集体研究故意压低承包价,不经公开发包,私自订立承包合同的;
6、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影响较大的;
7、违反投标结果,在签订合同时私下给予中标方好处,使集体利益受损的;
8、故意破坏,干扰招投标工作的; 9、其他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十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负责人、财政所负责“三资”的监管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1、村集体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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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村报帐员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3、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的; 4、发现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村工程建设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不及时制止的;
5、发现村集体未按规定签订或变更经济合同、未按合同规定收缴各类款项,未及时提醒、制止的;
6、发现村超额分配,损害集体利益,而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领导汇报的;
7、未按规定组织抽查村库存现金的;
8、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9、因管理监督疏漏,造成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10、对村集体审计整改意见和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力的; 11、其它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市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督查落实。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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