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案件审理业务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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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案件审理业务辅导材料

一、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的概念及特点

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简称案件审理),是专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对案件的实事、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这也是案件处理不可缺少的一个主要环节。

案件审理具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的再审查。它有着自己特殊的规律、原则、要求和程序。

(二)案件审理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为了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案件审理工作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中不承担案件调查任务的案件审理部门承担。在没有条件设立案件审理部门的单位,也要由没有参加过案件调查的专职或兼职的案件审理工作人员来承担。这是案件审理工作任务性质决定的。

(三)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

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对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和审理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批准程序、执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审理案件一定要按照这些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办理。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范围

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

1993年,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履行两项职能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具体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6项任务)]

1、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严肃查处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方面,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此,审理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使违纪人员得到正确的处理,使不构成违纪或者虽有错误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给予处分的人免于追究纪律责任,是案件审理工作最主要的任务。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

围,受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和监察对象违犯行政纪律的案件。审理部门依据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要求,审核全部案件材料,弄清案件的事实,正确地鉴别和使用证据,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并审核办案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和处分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权限,报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及党委、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手续,这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主要的任务。

2、受理申诉案件。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不服提出申诉,是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因此,受理申诉案件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受理申诉案件不仅是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正确执行纪律的保证。案件审理部门根据其具体的职责范围,受理受处分的党员或监察对象对已经生效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不服的申诉,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原处分决定或原审查结论进行重新审查,提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处分或原审查结论的审理意见,报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手续。从而维持正确的处分或结论,纠正错误的处分或结论,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3、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审理部门应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草拟案件审理工作程序方面的条规,加强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

4、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案件的必经环节,政策性、业务性都很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好坏,案件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办理案件的质量,对于能否正确地执行党的纪律,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审理人员的素质,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也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 5、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6、办理并指导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二)案件审理工作职责(十二项)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及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范围如下:(十二项)

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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