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23-10-28 08: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2日 点击数: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交巡警部门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并根据监控信息资料,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交巡警部门管辖。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地公安交巡警部门管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运行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考核办法,不断提高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促进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应用。
第二章 监控信息记录和资料收集
第六条 监控信息资料应当清晰、完整地记录道路交通信号、违法车辆行驶状态、违法行为、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车辆的车型、颜色、牌号、外观等信息。
人工记录的机动车违停信息资料中汽车前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应当张贴有《违法停车告知单》。
第七条 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定期收集监控信息资料。使用有传输功能的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及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含人工记录)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应当每天收集;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无传输功能的,每周至少收集一次。
第三章 监控信息资料的审核和告知
第八条 监控信息资料收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九条 审核监控信息资料时,应当辨别确认道路交通信号、违法车辆行驶状态、违法行为、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车辆的车型、颜色、牌号、外观等信息,并与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比对,确认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第十条 已核准的监控信息资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人工记录的机动车违停信息资料当事人超过15天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监控信息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站、声讯电话等方式提供查询。
第十二条 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进行书面告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审核监控信息资料时,发现有假牌假证、挪用牌证、冒领牌证、盗抢车辆等违法嫌疑的,应当通过交警队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实施布控查缉。
第四章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在处理窗口公开处理程序、依据和服务内容,设置查询设备,提供必要的查询服务,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根据监控信息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罚时,应当查验机动车行驶证。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应当查验该驾驶人的驾驶证,在处罚后按规定予以记分。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一并处理。
不能确定驾驶人的,只处罚不记分,但应当在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
违法行为已处理的监控信息资料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第十六条 非本辖区车辆的监控信息资料通过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转递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的县(市)级公安交巡警部门接受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一)执勤民警指挥通过的;
(二)信号灯发生故障的;
(三)交通标志不清晰、被遮挡的;
(四)告知的车辆与实际车辆不符的;
(五)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六)因道路交通设施改造、维修占用道路造成的;
(七)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八)车辆号牌被套用期间,套牌机动车发生的;
(九)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的;
(十)距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1个月前,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十二)已接受过现场处罚的;
(十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不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第十八条 同一车辆、同一次通行、同一执勤中(大)队管辖区域发生多次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的,择一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的,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不处罚或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时,应当与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可以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条款,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超越职权作出处理决定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或者举报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巡警部门利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查处动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正在阅读:
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10-28
基层党建工作经验交流材料精选3篇09-07
象棋比赛作文400字07-06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国家题库)04-27
多肉作文500字06-19
小学开学标语12-12
关于产业转移理论的研究综述08-12
第五届河北工程大学新星辩论赛策划书04-16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第05章在线测试11-27
- 多层物业服务方案
- (审判实务)习惯法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问题(孙 潋)
- 人教版新课标六年级下册语文全册教案
- 词语打卡
- photoshop实习报告
- 钢结构设计原理综合测试2
- 2014年期末练习题
- 高中数学中的逆向思维解题方法探讨
- 名师原创 全国通用2014-2015学年高二寒假作业 政治(一)Word版
- 北航《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与加固》在线作业三
- XX县卫生监督所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小学四年级观察作文经典评语
- 浅谈110KV变电站电气一次设计-程泉焱(1)
- 安全员考试题库
-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行)
-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稿征求意见提纲
- 教学秘书面试技巧
- 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水利工程概论论文
- 09届九年级数学第四次模拟试卷
- 江苏省
- 监控设备
- 道路交通
- 查处
- 违法
- 行为
- 规范
- 交通
- 工作
- 技术
- 度米文库汇编之人大调研报告格式范文
- 丰田生产方式TPS及精益生产应用案例
- 主题餐厅计划书
- 2016浙江台州中考英语试题(word版) 含答案
- 年产量为6000万米的印染工厂设计方案
- 窦桂梅老师听课心得体会
- 考研历年真题答案与解析:生物学
- 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 三年级三月语文试题
- 制药工程课程设计
- 2015咨询师继续教育地基处理与桩基技术试题与答案
-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
- 红楼梦知识点
- 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平台统计数据审核评估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 学校职责与制度汇编1
- 历年自考组织行为学试题及部分答案
- 如何理解碧桂园提前采用新收入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 《侵权行为法学》第15章在线测试
- 制作并观察植物细胞临时装片教学设计
- 幼儿园保教活动一日常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