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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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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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本着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的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内容如下: (一)安排市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三)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四)市政府领导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

(五)涉及多个部门、牵头部门和分管领导已协调但分歧仍较大,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六)听取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的请示、汇报;

(七)研究解决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八)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各部门能独立解决的;

(二)各部门虽不能独立解决,但经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单独协调能解决的;

(三)以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会议等方式能解决的。 第三章 议题审核

第六条 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书面意见,要简明扼要。

第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最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未列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批示办理。 第八条 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分送市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

第四章 会务工作第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呈批表》经市长批示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室拟写市长办公会议通知(如时间紧迫,可口头通知),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分送。

第十条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情况下由市长、相关副市长及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参加,涉事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的材料,根据议题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相关材料准备好并在会前1至2天发给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会前应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汇总,报秘书长审定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列入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指定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人做汇报。

第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负责起草,按程序报参加会议的相关副秘书长审改后,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核报市长签发。 第五章 事项落实

第十五条 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形成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应建立严格、灵敏的信息反馈制度,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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