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工作中若干问题探讨
更新时间:2023-11-25 09:1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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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工作中若干问题探讨
鉴于全体股东认为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偏大、公司经营无需这么多资本金或股东出资能力不足等原因,有些公司制企业决定减少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减资)。在减资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现申请减资企业未能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减资事项,在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减资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存在减资手续不全状况;有的减资企业摸不着北,不知如何办理减资事项。本文拟就公司制企业减资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作一探讨。
一、我国公司法涉及减资事项相关规定 1、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2、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3、我国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我国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制企业减资工作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应配套法规要求,公司制企业减资工作应实施下列工作程序:
1、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决议,在决议中明确减资者、减资额、减资基准日、减资方式以及减资后公司股东构成、出资金额、出资比例以及股东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等事项。
2、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财会部门应协同其他职能部门编制减资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确定减资基准日公司债权、债务以及实物财产清单。 3、自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财务部门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在公司减资公告之日起至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至少45天)期间,公司应依法办理公司债务清偿、债务担保或达成债务偿还协议等手续,确保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减资事项无异议。
5、在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出具减资业务验资报告之前,公司应办理完毕公司股东会关于减资事项决议中规定的相关减资事项账务处理(包括应退还股东的减资款)等相关手续。
6、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办理减资业务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7、出具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公司股东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章程、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等。
8、上述一切手续完备后,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 三、公司制企业减资类型 1、常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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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股东已足额缴纳出资,因经营情况变化,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减少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实收资本,股东按出资比例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该减资情况系常规减资情形。 2、非常规情形
从减资实务情况看,非常规减资情形有下列四种:
第一种情况,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尚未足额缴纳,因股东出资能力受限,申请减除股东认缴但未能如期投入的出资额,减除股东相应出资义务。这种减资情况,一般仅申请减少股东出资义务,实收资本不变。但在实务工作中也存在这种情况:仅申请减少出资能力受限股东未缴纳部分的注册资本,其余股东继续履行未尽出资义务,重新确定减资后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其出资比例。
第二种情况,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种减资情况,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同时减少所收购股东股权相对应部分实收资本,同时重新确定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其出资比例。 第三种情况,在减资实务工作中也存在这样一种减资情形: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进行股权转让行为,对减资后注册资本中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进行重新确定。 第四种情况,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并采取承续分立方式,对原公司注册资本须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 在非常规减资情况下,若减资事项涉及股东出资比例变化,影响股东权利与义务,则公司股东会在作出的减资股东会决议中应明确:减资后公司股东如何享受减资前公司权益与履行股东义务。 四、公司制企业减资款处理 公司制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并非必须即时全额以货币资金退还股东减资款,不同企业现金流状况,可作不同减资款退还处理。在公司现金流允许情形下,可即时全额以货币资金退还股东减资款;在公司现金流不具备即时全额以货币资金退还股东减资款情况下,公司可以实物资产、应收债权、无形资产以及承接债务等方式退还股东减资款,但税法规定处置资产与抵偿股东减资款事项应分开处理;对退还股东减资款,公司可作增加对股东负债处理,待公司现金流允许时再退还股东减资款。此外,公司账面存在应收股东款项情形下,公司必须先将应收股东款项与对应退还股东减资款相抵冲;还有因公司减资基准日累计亏损数额较大,鉴于资本金保全规则,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工商登记机关可能要求股东弥补相应亏损数额,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减资款应优先弥补相应亏损,作增加公司资本公积处理。
五、公司制企业减资事项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减资事项。若公司未能满足债权人清偿债务、提供债务担保或者达成清偿协议诉求,则公司应及时终止减资工作程序。 2、公司必须就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形成书面说明。
3、公司应恰当确定减资基准日。确定减资基准日,必须考虑公司股东权益分配约定交割日期以及对会计部门编制减资日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可操作性,一般宜选择月末为减资基准日。
4、外资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尚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5、公司制企业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尚必须符合公司可持续经营前提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原审批机关、工商登记机关均需履行审查公司制企业减少注册资本事项是否符合公司可持续经营前提条件、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程序,并非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就可操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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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导致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或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项未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则公司原审批机关、工商登记机关均会作出补办相关手续或不予受理决定。
浙江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朱建林 毛定钏 200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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