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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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5]49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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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经审定的城市 2 / 7

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应加强其对详细规划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交通和市政等需要。

第六条 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是规划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的重要内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构建应贯彻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和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城市,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鼓励修建绿色建筑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第二章 勘察测绘

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现状、环境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绘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绘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3 / 7

第十条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城乡规划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我市勘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并逐步纳入我市地下空间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监督测量成果包括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三阶段所需要的测量成果。

规划编制需要的测量成果是指在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前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数据或通过更新测量获取所在区域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相应比例尺数字线划图和各种分辨率的影像图等基础资料。

规划审批需要的测量成果是指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实施的包括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相应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房产面积预测、规划放线和验线形成的测量成果。 规划核实需要的测量成果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包括房产面积实测、竣工区域1:500地形图测绘、建筑物高度测量及层高测量、道路工程竣工带状地形图测绘、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绿地竣工测量、地下空间竣工测量和房产面积界址测绘所形成的测量成果。

第十二条 规划监督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项规划监督测量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规划监督测量实施过程中应执行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并逐步向2000国家大地测量坐标系转化。

(三)规划监督测量的依据、成果等资料为电子数据的,应采用如DWG或MDB等常用基础地形数据格式或支持其他常用数据格式转换(如ESRI Shapefile、File 4 / 7

Geodatabase)。

第十三条 规划监督测量资料应根据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入库要求无偿汇交于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进行相应更新。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执行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四条 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不小于10%的用地。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若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的则计容总建筑面积中应先扣除其相应计容建筑面积。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十五条 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置。 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合。

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件2《用地混合引导表》。采用“+”连接用地代码表示。

第十六条 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5 / 7

鼓励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部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

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且符合城市景观及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允许商业、商务等建筑可跨越城市道路合理设置连廊或过街楼,允许合理利用城市高架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及桥梁两端下部空间设置城市地面道路、停车场、养护管理用房及绿化广场等设施。

第十七条 在选址或制定规划条件时,建设用地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兼容: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的总体基本平衡;

(二)基本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要求; (三)符合城市景观、交通、环境、公共安全等要求。

第十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允许对以下几类规划用地进行合理兼容或转换,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除外:

(一)一类居住用地转换为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转换为服务设施用地; (二)商业用地(除批发市场用地)、商务用地转换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与商务用地兼容;

(三)工业园区内,一类与二类工业用地兼容,工业与仓储用地兼容。

第十九条 鼓励居住用地和商业设施或商务设施用地混合布局。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6 / 7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布局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

第二十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混合引导的要求;

(二)符合除共同用地边界处建筑后退以外的其他原规划控制要求。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于共同用地边界处统一规划拼建,但除此处建筑后退以外的其他原规划控制要求仍应满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值控制。 表一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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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mp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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