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4-20 00:4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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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规范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全矿爆破器材的运输以及井上保管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三、爆破器材的运输

1、押运危险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有押运员证;

2、火药、雷管不得同车拉运,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 3、装卸火药、雷管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装载时必须点清火工品数量、品种,签字确认; 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

6、装载应严密、牢固,严禁在押运过程中吸烟、使用明火; 7、装卸爆破器材的人员,要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禁止携带火种;

8、运输火药、雷管应配备MFZL8灭火器1——2具; 9、沿途安全警戒,遇有情况及时制止并汇报保卫科; 10、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准停留;

11、禁止阴雨天押运,太阳爆晒时必须有防晒物品遮掩; 12、火药、雷管运到井口时要优先放行,不准在井口停放; 13、往井下载运火药、雷管的工具必须是带盖加锁的绝缘材料制做的密封体;

14、押运员在到达目的地时必须当面清点,办理交接手续; 15、井下押运途中发生爆炸时,要按最近避灾路线立即撤离。 四、爆破器材的保管

1、专用爆破器材库必须有《爆炸物品许可证》;

2、库房必须干燥通风,温度应保持在10℃—30℃,避免阳光直射;

3、库房必须坚固,库房内最远点距离入口处不得超过15m,库区必须修建围墙,围墙至库房最近距离不小于25m,墙高不低

于2m,库房周围15m内不能有杂草或堆放易燃物品; 4、有专人守护,负责仓库安全;

5、建立安全保管制度、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6、收存和发放的爆破器材数量必须认真登记,帐目清楚、帐目相符; 7、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或其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储存在同一库房内;

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库区,严禁在库区范围吸烟、用火,不准安装架空电线;

9、器材应包装严密,零星雷管应用软物填塞挤牢,剪割过的导火索、导爆索端头应用胶布包严;

10、堆放要整齐、平稳,便于通风和搬运,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距离墙壁不少于0.2m,堆放炸药不超过1.6m,不准堆放空箱;

11、库内要保持清洁,不允许有鼠、蛇、蝎、鸟和昆虫; 12、过期失效和变质的危险物品,要及时出库,定期销毁; 13、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煤矿民用爆破物品属易燃易爆危险品,民爆物品的审批、购买、运输、装卸、保管、使用、回收、销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爆破器材审批、购买制度

一、我矿所用爆破物品的审批、购买、运送统一由供应科办理。

二、矿供应科在每月25日,根据当月生产使用量、库存量,

确定购买量,由具体承办的采购人员填写《民爆物品领用审批单》,经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组长签字批准后,加盖矿公章,上报市公安局批复进行审批、购买。

三、审批、购买程序严格执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定。

四、市公安局批准后,统一到市民爆物品专营公司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外借。否则除追回民爆物品外,对责任人处以一定数量的经济惩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爆破器材运输、装卸制度

一、地面运输、装卸

1、从市总库到我矿民爆物品的运输、押车由市民爆物品专营公司派专业人员押车、运输。

2、民爆物品到矿后,供应科及时通知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护、押运。保卫科组织人员卸货,组织车辆运到地面火药库,不得在无看护和押运人员情况下作业。

3、民爆物品在装卸、运输时,必须专人专车、人车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车有警告标志,人有合格证书。

4、押车、运输、装卸民爆物品人员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搭乘运输车辆。

5、民爆物品装卸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运输过程中保证规定时速,保证与其它车辆保持一定距离,中途不得停留。

6、装卸、运输过程中要保证民爆物品数量、质量、包装等不出错、不毁损、不丢失。任何环境都必须有专人押送、看护。

7、种类、品种不同的民爆物品,严禁同车装运。

8、禁止阴雨天押运,太阳爆晒时必须有防晒物品遮掩。 二、井筒运输与井下运输

1、民爆物品运输时要分装分运,专人专车,运输、押车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合格人员。

2、必须事先联系各有关环节,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激剧震动和撞击。严禁交接班时或人员上下井时运送民爆物品。

3、井筒运送民爆物品必须专门运输,不得混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4、民爆物品向工作面用人力运送时,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应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的人员运送;在运送过程中,雷管与炸药的运送人员必须保持不小于20米的间隔距离。

5、民爆物品必须装在具有耐压、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允许装在衣袋里运送。

6、井下民爆物品领取后直接送到工作面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民爆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否则不得运行。

二、井上、井下火药库的布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地面火药库的炸药储存总量不得超过矿生产2个月计划需用量,雷管的储存总量不得超过生产6个月计划需用量;井下火药库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雷管需用量。

四、井下、井上火药库的雷管、火药必须按规定隔离储存,严禁火药库内存放别种物品及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回收、报废民爆物品分库存放。

五、火药库必须执行民爆物品的有关规定,同时设立库存帐目和发放帐目,每次存入、领用必须有存领人员、保管人员、押运人员签字,帐物相对照。帐物不符,追究责任人责任,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不定期由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组织有关人

员对井上、井下火药库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

民爆物品发放、使用、清退制度

一、根据我矿实际情况,保卫科负责地面民爆物品的储存管理工作;通风队负责从井上往井下火药库的兑运工作和井下民爆物品的储存管理工作;通风队向井下兑运时保卫科办理出库结算手续,并认真填写《雷管购买、领取、清退登记表》和《炸药购买、领取、清退登记表》;保卫科负责押运工作。各使用连队在井下爆破材料库领取。

二、具体发放和领取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的合格人员担任,不得随意更换发放领用人员。

三、具体发放、使用、清退程序严格执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定。

四、井下发放、领用人员必须填写《火工品管理跟踪卡》,保管、领用人员分别签字,不准赊欠。雷管实行专人专盒领用办法。即每名爆破员开启一盒新的雷管后,只能由本人使用,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此盒雷管,直至全部用完,未用完旧雷管,不得开启新盒雷管。退回爆破材料库的雷管,除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清退制度》外,爆破员必须将其存入自己的专柜中,加锁保存。每个专柜中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40发。

五、井下民爆物品的发放实行班班发放。不得一次性发放两个班(含两班)以上的使用量。当班结束后,由带班长、放炮员、瓦斯员根据当班民爆物品的实际使用量,认真、详实填写《火工品管理跟踪卡》并签字,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六、生产二、三线连队需使用民爆物品时,必须经矿长批准,选派专业人员按规定制度作业,否则不得领用。

七、地面科室、队、工程需使用民爆物品时,使用单位须报请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作业,

十六、值守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一人室外巡检,一人时刻观察电视监控情况;

十七、遇停电或图像系统无显示,必须立即实施线路检查,必要时立即报知护卫队;

十八、值守人员当班必须对红外报警系统和图像监控系统经常性检查,出现问题立即报修;

十九、在监控中发现入侵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护卫队,同时拨打110报警;

民爆物品管理处罚制度

一、民爆物品审批、采购、装卸、运输、保管、使用、回收、销毁、警卫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矿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二、民爆物品的运输、押运,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其它人员代替,违者罚款50元。

三、民爆物品运输中,未按《煤矿安全规程》或矿有关规定运输,对责任人罚款50元。

四、运输中,因看管不严或其它原因,造成爆破器材丢失,除照价赔偿外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毁损的照价赔偿,罚款50—500元。

五、爆破器材的保管人员,因具体负责人不负责造成爆破器材丢失、被盗、爆炸、火灾等事故,除罚款50—500元外,同时报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爆破器材保管人员,凡因脱岗、漏岗、不坚守工作岗位,影响爆破器材正常发放、使用等,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七、保管人员未按照民爆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器材混放的,罚款50—100元,并停工培训。

八、领取爆破器材时,要凭单领取,无单不发,不赊不欠,违者对责任人罚款50—300元。

九、各队领取爆破器材后,要按正常使用程序填写《火工品跟踪卡》,并由班组长、瓦检员审核签字,有弄虚作假与使用不符的,对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分别罚款100元。

十、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严禁一人同时携带不同性质器材,违者罚款50元。

十一、对工作面存放的火药箱、雷管箱未及时上锁的,处责任人50元罚款。

十二、各队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乱扔、乱放、乱埋或无故不交者,罚放炮员100元。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携带爆破器材出井者,按盗窃论处。 十四、爆破器材防火、警卫人员脱岗、漏岗,罚款50元,造成事故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五、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各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制度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否则,一旦对矿正常生产,社会治安等造成影响或危害,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造成特别重大事故者,报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发放制度

一、没有合格证不发放;

二、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不对号不发放;

三、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履行审批手续不发放; 四、不是双人领料不发放; 五、没有雷管盒不发放; 六、雷管盒没有锁不发放;

七、雷管不导通、没编号不发放; 八、质量有有问题不发放;

十不装药制度

一、装药前,要在装药地点20m范围内检查瓦斯,瓦斯含量过到1%时,不得装药;

二、装药前,要在装药地点20m范围内检查煤尘情况,如认为有危险时,未经清扫或洒水处理,不得装药;

三、装药前,要检查工作面通风情况,如发现风量不足,在未改善通风前,不得装药。

四、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上下出口的情况,如不安全,未经妥善处理时,不得装药。

五、检查工作炮眼深度、角度、位臵和方向,有不合乎作业规程的,不得装药;

六、发现炮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不得装药;

七、炮眼内煤粉或岩粉没有清除干净,没有合乎质量和满足数量要求的炮眼时,不得装药;

八、发现炮眼打在断层上,有出水异状,炮眼温度突然增高或降低时,不得装药;

九、回采工作面有伞檐,煤面突出0。5m,炮道宽度小于0。4m时,不得装药;

十、规定湿式打眼而改为干式打眼的岩石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煤岩尘超过规定时,不得装药。

十不放炮制度

一、工具不收拾好,不得放炮;

二、不检查瓦斯和煤尘,不得放炮; 三、放炮母线长度不够,不得放炮;

四、放炮器不防爆或带故障时,不得放炮;

五、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撒离警戒线外,不得放炮; 六、各路警戒线岗哨不设臵好,不得放炮; 七、不铺设好放炮母线线路,不得放炮; 八、不发出三次信号,不得放炮;

九、工作面作业人员不点清楚,不得放炮;

十、局部扇风机停止运转时,不得放炮。

电雷管编号、导通管理制度

一、电雷管在出厂时,每箱内1000发雷管的编码、每盒内100发雷管的编码均明确标记在箱外产品标签和盒外中包标志上;每盒内100发雷管每20发为一把,其雷管编码前十一位相同,后两位分别在00~19、20~39、40~59、60~79、80~99间连续排列。

二、出厂时经公安机关统一认证登记后方准进入我公司。 三、进入公司后,经统一登记核对,准许入库,入库后由库房管理员统一登记入库存放。

四、各用料单位领取电雷管,经火工品管理员逐一登记核对后进行领取,发现异常码不得发放,并及时向厂家反馈。 五、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电雷管的导通工作,没有进行导通的电雷管不得发放。

六、导通必须在专用室内进行,导通过程中,谨慎细致,轻拿轻放,防止碰撞震动引起爆炸,如发现损坏时,要及时汇报做好当班工作记录。

七、导通时,首先检查测试仪有无故障,不得将导通的雷管放在操作台上,操作时不得谈笑聊天,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用的导通室内。

八、每次导通的雷管,要写明数量、时间、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工作人员及合格报废情况,工作时要戴安全帽,不穿化纤衣服。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kv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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