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防洪细化措施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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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线路车间2014年防洪细化措施

为了做好防洪工作,预防和减轻汛期暴雨、洪水灾害,保证汛期行车安全畅通,根据上级防洪工作其它相关要求,结合车间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要求:

1.雨量监测及警戒实施要求 1.1基本规定

1.1.1雨量警戒以“连续雨量”和“小时雨强”双因子控制,按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分为三级警戒,分别为“出巡”、“限速”、“封锁”警戒,警戒标准根据线路等级及允许速度而确定。

1.1.2雨量警戒执行区段为雨量计报警的车站至两端相邻车站之间的区间。 1.1.3当遇暴风雨灾害性天气、洪水高涨等非正常情况,车间、班组人员严把“设备检查关”。达到警戒雨量值之后,迅速赴现场进行雨中检查,可在区间拦停列车或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扣发列车。冒雨巡查、巡守人员应采用巡查车、轨道车、单机等前往区间查明情况,尽快采用限速、看守、防护等措施开通区间,并将情况报告相关车站、段调度。发现线路异状或水害隐患等异常情况,要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1.1.4当发生异常紧急情况时(如通信突发中断,区间有紧急呼叫而情况不明),巡查巡守人员应立即采取非常措施。

1.1.5当相邻雨量计同时发生报警时,雨量警戒执行区段按最高级别警戒模式执行;

1.2雨量警戒规定

(一)凯里工务段2014年汛期行车安全警戒雨量值表 注意警戒区间值 线名 区段 mm/≤1h 连续降雨[0,100) 沪昆 大龙~ 麻芝铺 14 mm/≤1h 连续降雨[100,+∞) 10 危及警戒区间值 mm/≤1h 连续降雨[0,100) 20 mm/≤1h 连续降雨[100,+∞) 16 封锁区间值 mm/≤1h 连续降雨[0,100) 32 mm/≤1h 连续降雨[100,+∞) 28 注:连续雨量[0,100)表示含0mm,不含100mm,即0-99.9mm。[100,+≦)表示大于等于100mm,其它同。

1.2.1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达到“出巡”警戒值时

(1)雨量监测员(值班负责人)立即向所在车站值班员负责人发出“出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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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值通知,同时安排驻站到车站进行登记,并报告工务段调度。工区负责人组织值班人员进行巡查线路,同时通知防洪看守点看守工进行看守。 “出巡”警戒列车昼间(7:00-19:00,以下同)按不大于60km/h运行;夜间(19:00-次日7:00,以下同)按不大于45km/h运行。

(2)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下降至“出巡”警戒值以下时,解除“出巡”警戒,恢复正常行车。巡查人员必须按照降雨不停,巡查不止的要求对责任巡查地段进行往返巡查,直至降雨停止,并确认责任巡查地段无影响行车安全的水害险情或隐患后方可撤回。

1.2.2当降雨及灾害强度达到“限速”警戒值时

(1)雨量监测员(值班负责人)立即向所在车站值班员发出“限速”警戒通知,同时安排驻站到车站进行登记,并报告工务段调度。工区负责人组织值班人员进行巡查线路,同时通知防洪看守点看守工进行看守。

(2)车站值班员接到雨量监测员“限速”警戒通知后,立即通知雨量警戒执行区段运行列车的机车乘务员进入“限速”警戒状态,并报告列车调度员;加强与邻站及工务工区的联系,通知站区各行车工种派员到车站信号楼(运转室)共同值班,商榷处理防洪有关事宜。站长应根据设备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安排工务工区、供电、电务、通信人员登乘机车或开行巡查车(轨道车、单机等)进入雨量警戒执行区段进行检查。登乘人员需在水害地点或危险处所徒步巡查时,指挥司机在适当地点停车后下车徒步巡查。巡查车运行速度原则上不大于45km/h。

(3)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下降至“限速”警戒值以下时,解除“限速”警戒,执行“出巡”警戒不少于30分钟。巡查人员必须按照降雨不停,巡查不止的要求,对责任巡查地段进行往返巡查,直至降雨停止,并确认责任巡查地段无影响行车安全的水害险情或隐患后方可撤回。

1.2.3当降雨及灾害影响强度达到“封锁”警戒值时

(1)雨量监测员(值班负责人)以最快方式向所在车站值班员发出“封锁”警戒通知,同时安排驻站到车站进行登记,并报告工务段调度。工区负责人组织值班人员进行巡查线路,同时通知防洪看守点看守工进行看守。

(2)站区防洪领导小组组长要亲自或安排人员将区间封锁情况尽快报告局列车调度员,站长应根据设备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安排工务、供电、电务等可调用的轨道车或摘单机,通知工务工区(必要时通知供电、信号、通信工区)人员立即登乘轨道车、单机等进入雨量警戒执行区段进行检查。登乘人员需在水害地点或危险处所徒步巡查时,指挥司机在适当地点停车后下车徒步巡查。列车调度员要尽快安排巡查车(轨道车、单机等)送检查人员进入区间检查,巡查车运行速度原则上不大于45km/h。

(3)工区立即派员到车站信号楼(运转室)共同值班,登乘单机、巡查车巡查线路,对滑坡、排水不良、坍塌落石等重点危险处所进行临时监控。

(4)降雨及灾害强度下降至“封锁”警戒值以下时,查明区间后,通知车站值班员解除“封锁”警戒。解除封锁后,按“限速”、“出巡”逐级各执行不少于30分钟。解除“封锁”警戒后,由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统一调度安排附近货物列车、单机或各工务、供电等轨道车担任首列,旅客列车不得担任首列。首列列车运行速度不大于45km/h。

1.3巡查巡守规定

1.3.1雨中巡查为区间全面巡查,当雨量达到出巡及以上警戒后,由工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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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责任区段分批次向两端区间派出巡查人员执行全区间来回巡查,巡查方式为徒步检查和添乘检查(机车或轨道车)。原则上每隔2小时派出一批巡查人员,在雨量达到封锁警戒,对重点区段应加密巡查班次,按不超过1 小时的间隔安排巡查批次。雨中巡守为重点地段的加强巡守,对Ⅱ级防洪地点的雨中巡守,出巡警戒解除后须临时看守2天,看守期结束并经检查无碍后,报经车间主任同意方可撤除。对Ⅲ级防洪地点及其他雨中巡守区段,出巡警戒解除后须继续执行巡守4小时,巡守结束并经检查无碍后,报经车间主任同意方可撤除。

1.3.2防洪重点区段强化规定

车间管内防洪重点区段为上、下行蕉溪-老王洞。 玉屏线路车间2014年重点区段延长注意警戒时间表 条件 序号 线名 区段 80mm≤连续雨量<150mm 封锁警戒逐级解除后 延长注意警 戒值时间 (小时) 4 4 150mm≤连续雨量<200mm 危急警戒解除后 延长注意警戒值时间 (小时) 5 5 封锁警戒逐级解除后 延长注意警戒值时间 (小时) 6 6 连续雨量≥200mm 注意警戒解除后 延长注意警戒值时间(小时) 6 6 危急警戒解除后 延长注意警戒值时间(小时) 7 7 封锁警戒逐级解除后 延长注意警戒值时间(小时) 8 8 1 2 沪昆上 沪昆下 蕉溪-老王洞 蕉溪-老王洞 注:延长出巡警戒时间不包括警戒内的30 分钟。 (1)80mm≤连续雨量<150mm的情况 当重点区段某站降雨强度达到“封锁”警戒值时,该站两端区间执行“封锁”警戒,当降雨强度下降至“封锁”警戒值以下时,解除“封锁”、“限速”后,执行“出巡”警戒并延长3-4小时(延长时间不包括原“出巡”警戒30分钟,下同)。

(2)150mm≤连续雨量<200mm的情况

当重点区段某站降雨强度达到“限速”警戒值时,该站两端区间执行“限速”警戒,当降雨强度下降至“限速”警戒值以下时,解除“限速”后执行“出巡”警戒并延长4-5小时。

当重点区段某站降雨强度达到“封锁”警戒值时,该站两端区间执行“封锁”警戒,当降雨强度下降至“封锁”警戒值以下时,逐级解除“封锁”、“限速”后,执行“出巡”警戒并延长5-6小时。

(3)连续雨量≥200mm的情况

当重点区段某站降雨强度达到“出巡”警戒值时,该站两端区间执行“出巡”警戒,当降雨强度下降至“出巡”警戒值以下时,执行“出巡”警戒并延长5-6小时。

当重点区段某站降雨强度达到“限速”警戒值时,该站两端区间执行“限速”警戒。当降雨强度下降至“限速”警戒值以下时,解除“限速”后,执行“出巡”警戒并延长6-7小时。

当重点区段某站降雨强度达到“封锁”警戒值时,该站两端区间执行“封锁”警戒。当降雨下降至低于“封锁”警戒值时,逐级解除“封锁”、“限速”后,执行“出巡”警戒并延长7-8小时。

(4)上述办理程序为:当连续降雨条件及小时雨量达到规定值后,雨量报警系统自动记载延长出巡条件和相应延长时间,并发出启动(或解除)延长出巡报警信息,雨量监测员根据报警信息,向所在车站值班员和工务负责人发出相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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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车站值班员确认信息后,按规定启动(或解除)延长出巡警戒,并报列车调度员。当延长出巡警戒解除后,出巡人员方可撤回,站区各工种在运转室值班结束。

(5)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出巡”警戒时,由所在站区防洪领导小组组织工务、供电、电务、通信、房建等主要行车设备管理工区(车间)对所管辖的慢行地段设备进行检查,经研究确认达到可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后。各部门登记确认,由车站值班员解除“出巡”警戒。

1.3.3防洪重点区段执行夜间限速规定

防洪重点区段除执行延长“出巡”警戒外, 还必须执行以下夜间限速规定。 (1)连续雨量超过150mm时,重点区段夜间行车速度按不大于45km/h运行。 (2)夜间重点区段降雨达到“限速”及以上警戒时,在解除“限速”警戒后,行车速度按不大于45km/h运行。

(3)上述办理程序为:当重点区段雨量达到夜间限速条件时,所在车站的雨量观测员或工区负责人立即到车站值班室登记限速。车站值班员确认信息后,报列车调度员,并按规定对两端区间实施夜间限速。

1.3.4雨量警戒相关注意事项

(1)根据西南铁路沿线降雨及其对铁路路基稳定影响的特点,本细则规定“连续降雨”为:日降雨大于及等于0.1mm的连续雨量。

(2)降雨量在某级小时警戒雨量值上下波动(未达到上一级雨量警戒值),执行该级雨量警戒不少于10分钟。若达到上一级雨量警戒值时立即执行上一级雨量警戒。

(3)工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工区工班长或车间负责人担任。 2.雨中巡查巡守实施要求 2.1车间、工区职责

2.1.1车间为雨中巡守、巡查的实施主体,负责细化制定雨中巡查巡守的实施方案,落实工区雨中巡查巡守工作,建立雨中巡查巡守台帐。组织协调车间、站区、工区添乘轨道车、单机或机车等方式出巡。核查管内施工点、多集经及委外施工点前后100米范围内的巡守工作。

2.1.2工区原则上以线路工区工长为工务站区负责人,负责雨量信息的上报传送,执行各级雨量警戒,组织巡查巡守人员到位,落实各项防洪措施,并及时上报巡查情况和水害信息。

2.2雨中巡查巡守范围及方式

2.2.1雨中巡查巡守分为雨中巡查和雨中巡守两种方式。

2.2.2雨中巡查为区间全面巡查。当雨量达到出巡及以上警戒后,由工区分批次向两端区间派出巡查人员执行全区间来回巡查,巡查方式为徒步检查和添乘检查(机车或轨道车)。在添乘检查的同时,必须安排徒步检查区间。原则上每2小时派出一批巡查人员,在雨量达到封锁警戒或雨量达到提级管理标准(III级危险点在日降雨量达到50mm且III级危险点区域连续降雨达到200mm后,III级危险点比照II级危险点进行看守)时,对重点区段应加密巡查班次,每班次间隔时间不超过1小时。

2.2.3雨中巡守是对未纳入Ⅰ级防洪地点的高堤深堑、隧道进出口仰坡以及可能发生崩坍落石、支挡设施垮塌、滑坡、溜坍、泥石流、路堤下沉、水冲(淹)道床等水害的重点区段的加强巡守。Ⅱ级防洪地点必须纳入雨中巡守范围。雨中巡守实行分段责任包保制度,必须明确具体的巡守起止里程、检查内容、巡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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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和包保干部(见第八章附件1附表3)。巡守长度原则上一般地段按1000米/段、重点地段500米/段划分区段,山区、了望条件差的区段应适当缩短距离。巡守区段需统一编制号码,每个编号对应1-2名巡守责任人。现场用白色油漆在路肩或路堑挡护墙上涂刷编号和水害报警电话(制作要求见附件1:参照《关于沿线印刷防洪设备抢修电话牌和雨中巡守标识的通知》(凯工桥函?2012?22号))。巡守人员在降雨到达到出巡警戒值前到达责任巡守地段,严格按照巡回图在规定的起止范围内来回巡视。

2.2.4对雨中巡查,出巡警戒解除后2小时并经检查无碍后,报经工务站区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撤除。Ⅱ级防洪地点的雨中巡守,出巡警戒解除后须临时看守2天,并搭设临时看守帐篷(棚),看守期结束并经检查无碍后,报经车间主任同意方可撤除。对Ⅲ级防洪地点及其他雨中巡守区段,出巡警戒解除后须继续执行巡守4小时,巡守结束并经检查无碍后,报经车间主任同意方可撤。每个防洪点设置看守和拆除看守必须报段防洪办备案。

2.3雨中巡查巡守内容 2.3.1路堑地段

(1)线路上是否有落石、坍体等障碍物,线路设备是否损坏,线路几何尺寸是否有明显变化。

(2)堑坡、山坡是否有落石、坍塌、溜坍的可能。是否有开裂、错台、变形等变化。

(3)天、吊、侧沟是否有开裂、变形等变化,排水是否顺畅。是否有地表径流沿堑坡直冲道床。

(4)山坡是否有发生泥石流的可能。

(5)既有支挡设备是否有开裂、错台或倾斜变形等变化。 (6)堑坡树木有无倾斜,可能倒伏侵限。

(7)路基是否有溶洞陷穴,造成路基塌陷,影响线路稳定。 2.3.2路堤地段

(1)线路方向、高低等是否有变化,道床是否完整饱满,路基是否有下沉、空穴、轨枕悬空等。

(2)路堤坡面是否有下沉、溜坍、开裂、鼓凸变形等。

(3)沿江(河)路堤是否存在水位异常涨落、坡脚冲刷、坡面变形、开裂等现象。

(4)既有支挡防护和河调设备是否有开裂、错台或倾斜变形等变化。

(5)电气化牵引区段的电杆基础是否有溜坍、下沉,造成接触网电杆倾斜,影响正常供电。

(6)堤坡树木有无倾斜,可能倒伏侵限。

(7)路基是否有溶洞陷穴,造成路基塌陷,影响线路稳定。 2.3.3涵洞

(1)涵洞排水是否顺畅,涵附设施是否完好。 (2)涵洞上游是否有泥石流,沟内是否严重淤积。 (3)涵洞是否损坏并影响线路稳定。 (4)涵洞两端路堤是否有变形。

(5)涵路过渡段线路方向、高低等是否有变化,道床是否完整饱满,路基是否有下沉、空穴、轨枕悬空等。

2.3.4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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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kl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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