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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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夏俊峰案反映出的中国戾气
夏俊峰案反映出的中国戾气
分类:人物 | 标签: 夏俊峰案 戾气
2013-09-26 16:37阅读(1232)评论(12)
夏俊峰案反映出的中国戾气
在薄案与李天一案的中间,突然核准夏俊峰死刑并火速处决,原本希望借另两案冲淡夏案,结果适得其反。互联网上满屏都是夏俊锋。薄案的反腐宣传没了效果,重判李天一来安抚民心的想法更是完全无效。
9月24日晚上,在微博上看到夏俊峰死刑核准并将于25日被执行的消息,不敢相信。但第二天,就从夏妻张晶的微博证实。
两天的时间里,官媒假装不知道夏俊锋,但是,微博上面满是夏俊峰。仅在腾讯微博一处,我看到比较多被转发的是:
@张鸣:最后时刻,做最后的努力。我现在发起网络签名,刀下留人,夏俊峰!同意签名的跟帖——拜托了! 阅读(577万)转播(72404)
@沈阳张晶:今晨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我老公夏俊峰的最高院死刑复核已经通过,我刚会见完他,夏俊峰坚持认为先被城管殴打才过失杀人,他不服判决。他告诉我,好好抚养孩子,家里哪管剩下一个人,都要上诉。会见时,家人哭成一团,夏俊峰一滴眼泪没掉,我老公,请大家关注。阅读(1833万) 转播(51801)
以上点击和转发数,仅仅是30多小时的结果。面对如此强大的微博传播,官媒的装聋作哑的结果,只能是自我放逐,让自己边缘化。
夏俊峰是否属于自卫,是否该判死刑,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我在微博说的已经够多了,此处不多说。在这里,我想说的是,事件前后,我看到的是两个字:暴戾。
网民认为夏俊峰冤枉,是通过很简单的比较来得出结论的。能进行比较,是因为中国近年来充满了莫名其妙的暴戾事件。
盘锦警察张研抢杀一人,至今未听说审判;贵州警察张磊枪杀两人,只判8年;谷开来毒杀海伍德,再加其他罪名,也就是死缓……
更可比的是城管与小贩之间的互相杀戮。 @媒体人崔颂:湖南临武城管打死瓜农邓正加,无城管判死刑;湖北天门城管打死魏文华,无城管判死刑;重庆城
管打死刘建平,也无城管判死刑;昆明城管打死17岁少年符国俊,还是无城管判死刑;沈阳小贩夏俊峰被迫挥刀自卫,却被判死刑!最高院,以后请别提尼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恶心!
最类似的比较,是夏俊峰案和2006年的北京崔英杰案。都是小贩杀死城管。崔在2007年被判死缓,为何夏俊峰要获死刑?此外,湖南城管杀瓜农,政府用纳税人的钱给赔偿瓜农家属89万……
而网民的反应,同样充满暴戾。“城管该死,夏俊峰无罪”,多数城管固然行为不端,但也不至于就该死呀。“不反抗也是死,反抗也是死,以后干脆多杀几个”,“杀法官,杀城管”,这个已经属于鼓励杀人了。
在微博上,我也因为愤怒而多次呼吁“夏俊峰无罪”。其实,平心静气之后,想一想,夏俊峰尽管是自卫过度,尽管判他死刑是错的,但他毕竟杀了人,说他完全无罪,法理上很难说得过去。现在我觉得,应该判5年左右。
我赞成赵牧博客的观点:夏俊峰与城管之争,是“两个贱民群体之间的战争”。夏俊峰可怜,被他杀死的城管可恨、可悲、可怜。
20年来,中国社会充满了越来越浓厚的暴戾之气。每个人都怨气冲天,动辄怒骂、斗殴、杀人。北京马路边上两个陌生人为莫名其妙的小事吵起架,竟然能上前把对方的小孩摔死。
必然有人会说:“美国不也到处是枪击事件吗?”美国人出与对自由权利的尊重,坚决维护公民的持枪权,这个问题暂且不说,只说枪击。不错,美国是有很多枪击事件,可是,美国暴力事件多是因为心理变态引起的。而不像中国,仅仅因为个小事就能杀人。所以我称中国的杀人事件为“莫名其妙”。
难道中国人天性暴戾?显然不是。说好听一些,中国人天性平和;说难听一些,中国人天性懦弱。总之不是嗜杀的种族。那今天的中国人怎么了?
我们可以把原因追述到土改、反右、文革、八三严打……这些历史确实导致了中国人暴虐成分的积累。但是,暴虐到今天这个程度,必然有今天的原因。 我认为,是不合理的制度导致全民疯狂、全民焦虑。首先,我反复抨击的高税收、高房价、高通货膨胀,使得百姓承受巨大压力。其次,政府以改革的名义,将原本该由政府承担的养老、医疗,推给纳税人,进一步增加了民众的焦虑。第三,官员普遍的、登峰造极的腐败,刺激了国民。现在,上千万的贪污已经不让人觉得惊诧,百姓相信;很多官员拥有几十亿、几百亿的资产。换了谁也要愤怒,也想杀人。
这些年来官民矛盾不断加深,已经撕裂了中国。执政当局该思考的是,如何让这个国家达到和解。遗憾的是,至今我们没有找到出路。官方失语,百姓沉默。沉默中爆发,或者,移民。
如果问我有什么建议,我只有四个字:政治变革。
篇二:关于夏俊峰案的反思及引发的对城管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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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俊峰案的反思及引发的对城管问题的思考
作者:贾方正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
摘 要 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被执行死刑,但社会的舆论却因夏俊峰被执行死刑而达到了一个高峰,由于城市的不断发展及城管本身的体制上的缺陷,导致城管执法出现种种问题使城管执法与执法对象矛盾日益尖锐,在公众的眼中,夏俊峰案早已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背后所承载的是人们对城管与执法对象暴力冲突不断的质问和反思,在我国社会高速发展、城市化快速推进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开始思考城市应该如何管理的问题。而城管问题应被如何对待则关系到城市管理以后的道路。
关键词 夏俊峰案 城管 城市流动商贩 城市管理
作者简介:贾方正,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86-03
一、夏俊峰案引发的社会舆论分析
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被注射死刑,夏俊峰注射死刑前坚持称正当防卫,希望自己执行死刑之后,妻子继续为自己申诉。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此案没有多大争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对此案向公众做出过详细的说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博中称“综合双方的体态、力量对比,以及所造成的两死一重伤的后果,并结合被捅刺的刀数、深度、位置等客观结果,不能认定夏俊峰遇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夏俊峰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始终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其适应死刑”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官网上对此案进行解释说明“在杀人现场的冲突中,夏俊峰与申凯,张旭双方均有责任,不足以减轻夏俊峰的罪责,且夏俊峰持刀杀死二人并致无任何责任的张伟重伤,罪行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适当”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此案的犯罪事实是比较清楚的,判决也是比较适当的。但就是这样一个看似并无特别之处的案子,却因双方的身份问题而变得与众不同。被告:夏俊峰——城市流动商贩,受害人:申凯、张旭东、张伟——城管。因为双方身份的特殊性,使这个案子还掺杂了许多法律之外的东西。即使最后夏俊峰被确定为故意杀人,但大多数公众对他的态度却是同情多于批判。这个案子被人为的赋予了更多的意义。
篇三:夏俊峰一审判决书
辽宁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沈刑一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佩霞,女,汉族,1954年2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长青路16-1号4-3-2室。系被害人申凯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向党,男,汉族,1951年3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30号1-5-1。系被害人申凯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昕琪,女,汉族,2001年8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清真南路84号4-7-1室。系被害人张旭东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法定代理人纪晶,女,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旭东之妻。
被告人夏俊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60-2号9-6-1。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玉龙,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字【2009】第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向党、纪晶,被告人夏俊峰及其辩护人范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因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章设摊经营,而被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申凯(被害人,男,卒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男,卒年34岁)、张伟(被害人,男)等执法人员查处,后被告人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期间,被告人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张旭东“因全身多处刺创,特备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二导致失血性休克二份死亡”,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 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晶、张昕琪请求判令被告人夏俊峰赔偿经济损失计人名币357 88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7 860元、丧葬费13 865元、被抚养人张昕琪生活费56 16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佩霞、申向党请求判令被告人夏俊峰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1 725元。其中实物赔偿金287 860元、丧葬费13 865元。
被告人夏俊峰辩解在勤务室系遭到被害人殴打后儿持刀将被害人炸伤,主观上并非故意杀人。其辩护人提出:1、行政执法人员即本案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殴打引发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具有防卫情节;2、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4、被告人平素表现良好、系初犯、能够如实坦白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真诚悔罪。综上,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控辩双方争议焦点:1、被告人行为行政问题。针对辩方所提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控方认为被告人夏俊峰持折叠刀连刺数名被害人,损伤大部分集中于身体要害部位,致两名被害人死亡,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被告人是否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是否有过错。针对辩方提出被告人在勤务区办公室遭被害人殴打而持刀还击,被告人具有防卫情节以及现场被害人的殴打行为和此前查处违章经营过程中的粗暴行为是引发本案的起因,故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控方认为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在勤务区办公室遭到殴打的事实,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此节,故辩方所提具有防卫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同时执法人员在街面上清理违章经营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不能成为被告人犯罪的理由,特别是事态已经平息后被告人持刀,行凶,此节只能成为被告人产生犯罪动机的素。对被告人是否从轻处罚。针对辩方提出被告人激情犯罪、平素表现良好、系初犯等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控方认为本案后果极其严重,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辩方所提情节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6 日10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被告人夏俊峰因违章经营炸串而与前来执法清理商贩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男,殁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男,殁年34岁)、张伟(被害人,男)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夏俊峰的液化气罐,夏俊峰随同上述人员至该局滨河勤务室处理此事。当日11时许在该勤务区办公室内,被告人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夏俊峰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连刺申凯、张旭东及张伟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张旭东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致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夏俊峰作案后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夏俊峰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晶、张昕琪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1 88S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1 860元、丧葬费13 865元、被抚养人张昕琪生活费56 160元。
被告人夏俊峰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佩霞、申向党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1 12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7 860元、丧葬费13 865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伟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目睹夏俊峰持刀扎张旭东及自己被扎伤的事实经过。具体内容如下:
我是沈河行政执法局滨河中队的司机。2009年5月16 EI 10时30分左右,我们队清理五爱市场周边的小商贩。我们一行十多人坐四台车来到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时,有一个卖肉串的男子和他妻子被我们拦下。由于我是司机就没下车。不知什么原因这个男子上了另一台车。回到单位后,申凯先下车进了办公室。我把车停好后进的办公室。当我刚走进办公室,看见这个男子背对着我,正在用刀扎张旭东。我看情况不好,过去拽了他一下,把他拽到墙附近。他回手就扎了我一刀。我用力推了他一下,我就跑了。我跑到后门,从后门进屋后,看见我们队长申凯和张旭东都躺在地上,流了很多的血。后来其他队员回来,把我送到医院。
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害人张伟对两组年龄相近,不同男性照片各10张进行了辨认。其两次辨认出夏俊峰为实施犯罪行为的男子。
2、证人陶冶系街道办事处司机,其证言证实夏俊峰等人到勤务区办公室不久,其在里屋听见外面一声喊声,其随即至外屋见张旭东、申凯已被刺伤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5月16 日10时许,我们办事处配合行政执法的同志一起到五爱周边整顿违章经营商贩。在小南教堂南边的胡同我停下车。大约过了5、6分钟,夏俊峰就上了我车,当时夏俊峰是主动上的车,曹阳坐副驾驶,张旭东坐曹阳后边,夏俊峰坐我后边,我开车。我们回到勤务区办公室。曹阳先下车开的门,然后我就进屋了。进屋后我走进里边的办公室准备打电话。大约一分钟后,我就听见外边屋有一声喊的声音。然后我就出去看见张旭东趴在地上,申凯靠在凳子上。我一看不好,就打了120急救电话。
3、证人曹阳系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其证言证实在清理违章经营过程中与一卖炸串商贩发生冲突,后该男子与执法人员至勤务区办公室。不久其听见有喊声,见申凯、张旭东受伤,申凯说是被卖炸串的男子所伤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5月16日10时30分左右,我们滨河勤务区一行十六七人到五爱市场周边清理无证商贩。当来到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时车队停下来,队长
申凯和队员张旭东把一辆炸串的倒骑驴拦下。这家的货主男的长的不高,后至!1公安机关知道叫夏俊峰。申凯和张旭东要扣这家的液化气罐,夏俊峰不让扣,还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同归于尽。当时我在申凯和张旭东的身边。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夏俊峰把申凯的手台打掉在地上。后来我们就把液化气罐抢下来放到我们的执法车上,我和张旭东还有司机陶冶上了这辆货车,夏俊峰主动上了这台车,我们一起来到行政执法勤务区。我先下车从后门进的屋,然后到前门打开卷帘门,当时看见张旭东和夏俊峰在门口站着。这时我着急小便就去了后门附近的卫生间上厕所了。我在卫生间呆了半分钟左右,就听见勤务区办公室里发生了争吵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这时我又看见张旭东用手捂着腹部站在办公室里,能有两秒钟左右,没说话就倒地了。
4、证人祖明辉系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其证言证实执法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冲突,回至d单位后见张旭东、申凯已被害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5月16日10时30分左右,我们中队一行十六七人着装来至!1五爱市场整顿周边商贩。在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我们队长申凯和张旭东拦住一辆倒骑驴是炸串。这个车是一男一女的,男的不让我们扣倒骑驴上的物品,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和我们同归于尽。我们将液化气罐夺下来放在货车上,这个男的主动上了货车,要和我们回队里处理,这辆车就先走了。车上坐着曹阳、一个司机、还有张旭东和这个男的。等我回到队门口门前时,先看见张旭东、申凯倒在地上,身上有血,我就跟着抢救,后将他们送到463医院。
5、证人张晶系被告人夏俊峰的妻子,其证言证实案发前因行政执法人员要没收东西,夏俊峰拦阻,双方发生冲突,东西被没收,夏俊峰被带走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5月16 EI 10时30分左右,我与丈夫夏俊峰在南乐郊路与风雨坛交叉口卖炸串。当时有人喊行政执法的来了,我和丈夫没来得及跑被他们抓住,他们就要没收我们的东西,我和夏俊峰过去拦不让他们拿。行政执法的一共十个人左右,就过来拽我和夏俊峰。后来给夏俊峰拽车上去了,还拿走我们家一个液化气罐,这过程中把夏俊峰的鞋底给拽掉了。后来行政执法的人都走了,把夏俊峰拉哪去了我就不知道了,说是去队里处理。
6、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164-1号即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勤务室。中心现场位于二单元l 楼1号,门及门锁完好,门及内侧门把手上均有血迹。门南侧5米处的地面上有血迹,门南侧的楼外台阶上有血迹。门厅东墙距地面高94厘米处有血迹,西墙距地面高52厘米处有血迹。南办公区拉门西侧边口处距地面高74厘米,宽72厘米范围内有血迹。南办公区地面分布大面积血迹。南办公区北侧至卫生间南侧的西墙楼道防盗1Ll地面上有一趟血迹。现场提取血迹8处12份。
7、现场提取的钢质对开房门的内侧门把手上血迹、南办公区地面血迹、门厅东墙上血迹、由南办公区北侧至防盗门地面上血迹两处、门厅西墙上血迹均检出申凯的DNA;南办公室地板上血泊、拉门西侧边口上血、楼梯台阶上血、南屋
地面血泊、南办公室拉门内侧血均检出张旭东的DNA;门南侧5米地面上血检出夏俊峰的DNA。
8、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申凯系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张旭东系因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9、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伟腹部刀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须手术治疗鉴定为重伤。
10、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证实发案、破案及抓获被告人情况。
11、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夏俊峰预审阶段供述,2009年5月16日上午,我和我爱人张晶在五爱街附近出摊卖炸串。大约11点钟,沈河区滨河行政执法人员就过来管理我们,当时行政执法人员要把我的东西拿走,我没让。我和行政执法人员说,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接受处理。然后我就坐他们的车回队里了。到队里有一个30多岁的行政执法人员(张旭东)就问我说,你是农村的,还是城市的。我当时说,农村的和城市的有什么区别。这人就和我说,你等着吧。我和这个人一起进的屋。刚进屋,又回来一辆行政执法车,从车上下来一个人(申凯),进屋骂了我一句,然后就动手打我。他用拳头打了我头部两下,把我领进来的那个人也动手打我,其中后进来的人要用茶杯打我。这时我就急眼了,我从右裤兜里掏出刀对他们一顿乱扎,然后我就跑了。我记得当时屋里有我、张旭东、申凯、曹阳四个人,曹阳没动手打我。我记得扎了张旭东、申凯两个人,都扎在腹部,一顿乱扎,扎了几刀记不清了。我用的是折叠刀,平时炸串割香肠用。刀是我当场打开的,扎人时我的右手也被刀划伤。这把刀在我跑的过程中不知道掉哪了。当时我穿的衣服被我扔到浑河里。到公安机关后我得知张旭东、申凯被我扎死了。
庭审中被告人夏俊峰供认在执法局勤务区办公室持刀连扎相关人员的事实,供称记不清是否扎了张伟。
13、被告人夏俊峰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有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卷证明。
14、辩护人当庭提交的署名为史春梅、丁玉麟、尚海涛、张忠文、张杰书写的事实经过印证被告人夏俊峰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与行政执法人员发生冲突的事实。
关于控辩双方争议的本案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夏俊峰持刀连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对控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否存在防卫情节及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经查,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的执法人员负责在辖区街面清理违章经营,在查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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