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颁发《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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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颁发《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科技工作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推动我市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要,我们重新拟制了《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原立项批准建设未验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二ОО六年一月六日

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市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市有关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组建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

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 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对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科技进步。

(二) 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国家、省、市、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技术服务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提供技术咨询。

(三) 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依托。

(四) 培养、聚集和输送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参与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区县科技局、有关产业集团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为发挥专家在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市科技局组织有关技术、管理专家成立“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工程中心的组建及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编制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

2、编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认定、检查、监督和验收; 4、组织对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估工作; 5、监督有关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工程中心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部门

1、 区县科技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推荐工作,协助管理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行工作。

2、 有关产业集团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工程中心的组建及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三)专家组

1、 对工程中心组建业务方向、组建计划、政策措施、项目选择、技术评估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2、 参与协助工程中心的验收认定与运行考评工作; 3、 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

第三章 组建与验收

第七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在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具备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或专有技术。其中,企业创办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必须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办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必须是学院(系)、研究院(所),且近5年内所申请工

程中心领域的科研成果转让合同额累计不得少于1000万元。 (二) 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 具有较好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备成为独立核算实体的能力和条件。具有市场意识强、敢于创新、科学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队伍。

(五) 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资金匹配能力并能够作出相应承诺。

(六) 密切联系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经验。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中心发展规划或其它有关指导性文件,采取先组建后认定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织建设工程中心。

第九条 组建实施

(一)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且符合组建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市科技局指导性文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提出组建方案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依托单位提出的组建方案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及审核组建方案后,作出明确答复。同意组建方案后,依托单位方可执行该方案并进入组建期。组建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二) 对于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建设的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采取招投标形式组织实施,具体参照《南京市科技项目招投标实施

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 对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的工程中心项目或进入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四)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

(五) 本市辖区内原则上不重复组建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工程中心。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根据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组建方案、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同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组建实施期间,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建设情况连同相关统计报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组建方案(含调整方案)是工程中心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任务验收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以评审或评估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发文认定并挂牌;对验收未通过的或到期未申请验收的工程中心不再列为组建验收对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组建绩效和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情况予以经费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

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9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参与建设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技术委员会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工作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建成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或单独列帐,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资助工程中心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为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业务和行业技术服务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设计和管理人员,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并保证工程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参与工作或携带科研成果实施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及试验。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不断提高开放服务能力。工程中心实(试)验研究、检测服务及工程化开发的仪器、设备等应主动加入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经常组织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

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运营活动应当在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效益,用于自身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工程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适当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组建省级工程中心;对评估较差的给予警告,同时暂停其科技项目申报、经费核拨;连续两次评估较差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同时,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依托单位组建工程中心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承担项目因故中止的,依照宁科(2005)68号《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每年一月底前,应向市科技局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科[2002]115号《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k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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