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十二项制度

更新时间:2023-07-21 19:2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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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十二项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和区委、区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全区卫生系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和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更好地发挥卫生工作在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亭湖、实现“两个率先”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公示制。对照省内“收费最低、办事最快、服务最优”目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在“许可项目基本进中心’’的基础上,就以下内容向企业和群众作出服务承诺,并通过公示栏、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区卫生行政机关职权内的审批、报备、登记等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收费项目、收费下限标准和依据;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当年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的名称、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时序进度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任何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一经查实,坚持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政务院务公开制。一要落实公开责任。调整充实政(事)务公开

工作领导小组,充实办事机构,奠定组织基础。二要规范公开内容。按

医疗单位、执法机构、卫生单位和其他单位分类编制公开工作目录,规范公开内容,我局要向社会公开与审批、许可等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单位都要公开内设机构、业务科室职能,窗口科室工作人员姓名、职责,项目办理所需材料、办事流程、收费依据、办结时限等情况;公开单位当年服务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目标要求、推进措施、时序进度、完成结果等。三要统一公开阵地,规范公开方式。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对社会和对内部职工公示的两个公开阵地,做到经常性工作固定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8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四要定期检查考核,确保公开效果。区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推进,每年组织专项检查,促进政务院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医疗服务“绿卡”制。为来我区投资客商发放医疗服务“一卡通”,持卡人到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并实行跟踪服务,区各医疗机构为他们提供优先就诊取药、优先住院治疗等优质服务。为投资者配备专家,实行“一对一”跟踪保健服务,发放健康保健联系卡,定期开展体检、咨询、上门服务等形式的结对服务。根据企业要求定向开展职业病防治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为其员工及其家属进行健康年度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四、电话预约服务制。区卫生局预约服务电话为8172122,我区各医疗卫生单位都要公示预约服务电话,实行全天候服务。对企业急

需在双休日等工作时间之外办理的事项,由值班人员通知到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员,并做好跟踪督查工作;责任人员必须努力为企业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并向交办人报告办理结果。

五、无偿帮办制。对政府一些招商引资项目中涉及到的卫生服务事项,实行领导挂牌、全程跟踪督导服务,在企业申请和办理卫生许可的过程中,卫生监督单位分管领导要亲自到有关企业进行调研指导,并派专人全程跟踪服务。

六、窗口无缺位服务制。局机关和相关下属单位的窗口科室都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在业务范围相近的岗位、科室之间及分管领导之间明确AB岗,实行顶岗和互为备岗,不得因人员缺岗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

七、涉企检查准入制。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卫生执法检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检查的次数和范围。对涉及有毒有害危害因素的工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健全、信誉度好的,年监督检查不超过1次,并按程序报批;对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单位执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信誉度好、被评为A级的单位,减少对其监督检查频次,由单位定期报告情况,年监督监测不超过两次。对于区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前,必须到区优化办申报登记,依法实施检查时认真填写《企业检查收费登记簿》,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执法结果报区优化办备案。如系市级及以上单位检

查企业时,做好衔接、协调工作。每月1—25日为“无例行检查日”,无特殊情况不得对重点企业进行检查。

八、涉企公务活动反馈制。局机关和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设置“涉企公务活动反馈回执卡”,相关人员到企业进行公务活动,须向企业提供此卡,待活动结束后,请企业如实填写反馈意见并寄送到区卫生局。区局对回收的反馈卡及时汇总统计,梳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找准存在问题,积极落实整改。

九、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达罚款指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卫生执法部门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 5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书面报送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对报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情况下不准罚款: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未按规定给予必要整改时间,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未出示执法上岗证,未使用规定票据,一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对必须处罚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

十、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行为追究制,对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过错实行责任追究。定期通报整改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对单位在年度三个文明建设考核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过错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实行一次过错

待岗。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实行连带责任追究。

十一、规范投诉办理制。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处理、督查制度,形成快接、快处的快速反应机制。区卫生局的投诉电话为:8172122、(非工作时间),投诉电子信箱为:hwsj@126.com。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投诉机构,接受公众监督。要定期通报有损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和查访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的投诉事项,由局纪检组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联合协调处理,或者根据具体情况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严格对举报人的情况进行保密,凡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和投诉有关我区卫生系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

十二、党政领导责任制。各医疗卫生单位党政“一把手”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要把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工作抓深、抓实,抓出成效,让人民群众满意;部门服务要职责化、常态化,真正做到企业所需,就是部门的职责。把职责化的内容与部门业务工作一并研究、并部署、一并考核,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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