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XX局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20 16: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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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局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参照《XX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财预〔2012〕2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XX县XX局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但同时也可用于私人消费。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实行先透支后偿还的方式消费。

第二章 发卡银行及发卡对象

第二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县直预算单位以办理本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的银行为发卡银行。我单位发卡银行为工行XX支行。

第三条 公务卡发卡对象为我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卡人拿到新卡(包括毁损补卡、挂失补卡、自动换卡、提前换卡),并确认相关信息(如卡片正面的凸字拼音姓名)准确无误后,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或到发卡行网点柜面启用(激活)卡片并设定密码。

第四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情况时,应及时与发卡银行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或停用注销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银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第五条 公务卡的卡片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由本人设置密码,持卡人必须保护好密码等相关个人信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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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要警惕以异常账户活动或银行系统升级等理由,要求提供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的诈骗信息,发卡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

第三章 公务卡消费

第六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但只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公务活动支出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持卡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各种费用(包括利息等)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持卡人有责任获取并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报销还款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 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使用,对我单位实行公务消费项目强制结算,凡在强制结算目录(附后)中的消费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对水费、电费、车辆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经签订协议后,仍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办理托收业务。

下列情况下,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城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八条 单位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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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务消费报销还款

第九条 个人需要随时关注公务卡账户的消费透支情况,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及时还款以免逾期还款,个人消费可以通过银行柜面、ATM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还款;公务支出请每月10日前到单位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持卡人最迟应于每月10日前整理报销上月所有公务消费相关单据,持正规报销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到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批报销。

第十一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确因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批准。

第五章 单位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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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使用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要加强宣传,在本部门、本单位形成良好的主动用卡、自觉用卡氛围。

第十六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银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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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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