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

更新时间:2023-10-19 06:5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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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

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变更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发挥加固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初步设计由国家、省级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由市、县

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调整、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

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或施工度汛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水库特征值调整的;

(三)因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设计、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建筑物平面位置、结构

型式、建筑物材料、地基处理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所有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减大于或等于总投资的10%或单项设计变更项目引

起投资增建大于或等于单项投资的10%的;

(五)因设计漏项增加投资大于或等于总投资5%的;

(六)其它涉及工程整体安全有重大改变的。

第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一般应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完成;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报告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

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等。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

来源等。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

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复,或由原审批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批复。

第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经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同意,报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别紧急情况下(设计防洪度汛安全、工程抢险、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等)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提出、审查、批准可不受上述变更程序的限制,在事发后7日内完善变

更文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奖惩条款。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审

批和备案,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擅自变更,不得肢解设

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

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报告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jo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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