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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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概述

1. 1.01

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 规则之适用性

本规则适用于工程进行前工程量清单之编制,亦适用于工程进行中工程变更、签证核算及完成后之结算。

1.02

计量单位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计算单位须一致采用: (1) 以重量为单位之项目 - 公斤(kg) (2) 以体积为单位之项目 - 立方米(m3) (3) 以面积为单位之项目 - 平方米(m2) (4) 以长度为单位之项目 - 米(m) (5) 以套为单位之项目 - 套(Set) (6) 以件为单位之项目 - 数量(No.) (7) 综合计量之项目 - 项目(Item)

每次量度须计至最接近的10mm(即5mm或以上当作10mm,5mm以下不计算)。在项目叙述中说明构件尺寸时,本条不适用。

1.03

清单用单位

工程量计算至最接近之整数单位。小于半个整数单位者将不理会,大于或等于半个整数单位都当作一个整数单位。

如按本条导致某个项目被完全删除,此项目将当作有一个整数单位之工程量。 在计算更改工程或重新计算清单时,工程量单位为立方米(m3)、平方米(m2)、 延长米(m)之项目,增减需计算至最接近0.1m3、0.1m2、0.1m,为公斤(kg)之项目,则计算到取接近1m及1kg。

1.04

计算净量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之计算须为完成后之净量。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装饰饰面工程以被覆盖之结构面积计算。

1.05

最小量之扣除

有关最小空位之扣除,是指与边界线不相连之空位。 由部分边界线向外伸展而成之空位,不论大小,必须扣除。

1.06

弧度工程

弧度工程须分别说明,但不分弧度大小;惟超过12m半径之弧形工程则当直线工程计算。

PA/1

2. 2.01

单价说明 投价依据

投标图纸、国家与地方现行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说明等应一并参阅并据此投价。

2.02 所有项目单价应已包括的费用

除另有说明外,每个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应已包括: (1) 人工和一切有关的费用。

(2) 材料、货物和一切有关的费用(例如运输、交付、卸货、贮存、退还包装材料、

搬运、吊升、放下)。 (3) 材料和货物的就位装配和安装及所需要的其他材料或物品。 (4) 施工机械工具的提供及使用。

(5) 所有的搭接和损耗,切削和修复,测试及样本。

(6) 筹办费、管理费(不含开办费中所包含之管理人员团队费用)、利润、税金、临时设施费、安全监护费。 (7) 为工程的施工与安装绘制所需的详细施工图。 (8) 以大规模量施工与小规模施工之费用差别。

(9) 为施工所必需的与其它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单位等的联络与协调费用。 (10) 一切政府规定的其他收费。

(11) 对该项目所用材料、设施的保管及竣工前的维护与清洁费用。

(12) 其它一切虽然在图纸、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单价说明中没有提及但按常规

应该实施的做法。

2.03 单价说明适用于全部工程量清单

单价说明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有项目,不论其所属那一类工程。

3. 3.01

专用术语 “项”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说明的数量单位中出现“项”字样,则该项目的造价由承包人承担风险,结算时不作调整,若此类项目没有投价,造价即视为已包括在承包清单之其它单价中。

3.02 材料供应价之调整

若工程量清单之项目中出现“料值”字样,其定义为:发包人指定材料的估算供应价,此供应价包括该项目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之价格,投标人须自行加上卸货、保管、材料损耗、安装、安装所需之辅助材料如水泥、砂浆、临时措施、施工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其他相同性质项目之收费。

一切云石、大理石、花岗石等之料值须理解为此等材料在未经裁切前之料值,及包括该项目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之价格,投标人须自行加上卸货、保管、材料因裁切或安装等之一切损耗、安装、安装时所需之一切辅助材料、设备、附件及配件等。

PA/2

若工程量清单之项目中出现“工料值”字样,其定义为:该项目由发包人推荐的承包人执行的估算单价,投标人须自行加上提供临时措施、设施(包括搭设该项目施工所必须的脚手架、工作台、临时支撑等)、协调服务费(按“协调服务费”所述内容)、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其他相同性质项目之收费。 合同料值、工料值单价将按工程量清单内说明之料值、工料值与发包人指定的材料或经核定的承包人自购材料之料值、工料值之差额调整,并依据建造完成后之净工程数量以计算合价。

3.03

“暂定数量”

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除指明是“暂定数量”外,所有由承包人自算之工程量仅供参考之用。只有“暂定数量”及根据合同条件认可之工程变更才会依照合同条款重新计量。

当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标以“暂定数量”字样,该项目在竣工时应要重新量度,而重新量度出来的数量将会以承包人在此项上所投之单价予以调整。

3.04

修复

“修复”一词包括在损坏地方加以修补至与周围同样工程有一样表面、颜色、纹理等所需之所有人工及材料,并包括油漆、着色、及/或在新工程刷清漆至与周围现存工程相称,令发包人/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完全满意。

3.05

如所述

在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出现“如所述”字样是指有关之工程规范及单价说明所要求之材料及施工质量标准。

3.06

如前所述

说明中包括“如前所述”字样是简化了工程量清单中曾经出现之相同项目说明。

3.07

认可

“批准”、“认可”、“指示”等词语是指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机构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单位发出之批准或指示。对承包人所提议的替用物料及工艺方法,发包人有权考虑接纳。承包人不能使用没有被发包人认可的替用物料及工艺方法。上述之认可,不一定表示会有额外的经济补偿,除非此等费用在认可前已获批准。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之认可不会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上的责任。

3.08

重叠量

除非工程量计算规则有特别规定,工程量中将不包括任何重叠量。材料如钢丝、配筋、柔性垫料及类似材料须有要求程度之重叠,投价须已包括此等重叠量。

3.09

公制/英制尺寸

若没有所述物件之公制尺寸供应,投标人须在投价中包括以最接近高一级之英制尺寸物件代替所述公制尺寸物件。

PA/3

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土石方工程

1.

土石方工程的性质

(1) 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视察施工现场,了解将进行土石方工程的场地及地表情况。 (2) 承包人须负全责去判断开挖场地的土壤性质及估计要清除的岩石百份比,并全

部承担此百份比的风险,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可以作任何价格调整。

2.

一般规定

(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土石方工程、清理挖出土石方工作及回填土工程均以立

方米计算。 (2) 土石方体积应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或须回填的净空间体积)计算。承包

人必须在投价中考虑并包括开挖后之土石方体积膨胀的因素及回填压实后土方的体积的收缩因素。 (3) 除非说明中特别提及某一特别的开挖标高,所有基础,地梁等之挖土石方是从

现存地面标高或场地平整后标高(取较低者)开挖计算。 (4) 场地平整后标高指场地经全面挖土石及/或填土后之标高。 (5) 除另有说明外,场地全面挖土石及填土石计算至垫层之底面。

(6) 除在清单内另有列明支撑项目外,构筑挡土墙等项目必须包括所需的一切临时

支撑及斜撑,并包括任何额外所需之挖土。

3.

挖沟槽

(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沟槽均以立方米计算。

(2) 管道、电缆、路缘石、排水沟等之沟槽以中心线按延长米计算,并注明沟槽的

平均宽度与深度范围。项目须已包括回填土,支撑、降排水及清理余泥等。

4.

基坑挖土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任何放坡或实际必须超挖的土石方量均不另行计算,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

5.

填土方和渣土外运

(1) 用以填起地坪标高和形成堤坡或台地的填土方应以立方米计量。如须分层填方

辗压,则应加予说明,并注明分层的厚度。同时亦应说明填土的来源和辗压方法。 (2) 除另有说明外,原土回填应已包括夯实和辗压。

(3) 回填土所涉及的各项测试费用除特殊说明外应包含于回填土单价内,也可作为

一个工作项目单独列项计算。 (4)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现场的渣土外运应已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滑槽、倾卸区或

弃土区。余土外运以立方米计算。

6.

挡土板与支撑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挡土板和支撑项目应已包括在各项挖土方项目内,同时还已包

PA/4

括承包人用任何被认为需要的方法维护和保持开挖基坑侧面的责任。

7.

清除地表水

一般以工作项目计取费用,应包括用水泵,挖排水沟或其它任何有效的方法保持现场在整个施工期内没有积水及不受雨水等的影响。如有可能的话须注明已知的地表水位。

8.

垫层

(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的垫层(包括砂垫层、碎石垫层、素混凝土垫层)均以平

方米计算,并注明其平均厚度以及所用的材料与辗压方法。 (2) 大粒径垫层(如碎石垫层)的表面填塞料已包括在项目内。

9.

安全

承包人须对所有土石方工程之安全负责, 所有铺板、支撑及斜撑等需经发包人认可。若签约后发包人对此提供图纸阐明要求, 承包人须服从且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10. 10.01

单价包含内容

所有挖土石方及随后运走余土之单价须包括:

(1) 在任何水平地面或斜面上挖土、漂石及岩石,使用空气压缩机械、冲击机具或

其它所需的机械与器具; (2) 人工开挖土石方;

(3) 按指示或规定分阶段挖土石方; (4) 挖出土之体积膨胀影响;

(5) 挖出残留树根等及清除地下障碍物; (6) 修平和夯实开挖基坑底面; (7) 修整开挖土基坑两侧面;

(8) 必须的超挖如放坡,提供工作空间等;

(9) 任何土质情况,包括可能的石方、冻土的爆破开挖及淤泥、流砂的挖掘措施等; (10) 以任何所需的方法运走所挖出的土石方;

(11) 所有挡土板、支撑或斜撑(包括构筑挡土墙时所需的铺板及支撑或斜撑)的支

拆; (12) 从挖土石方地点到最后放置挖土石方地点之间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13) 挖土石方过程中对现有排水管、电缆等临时支撑工作,并修复由施工引起的各

种损坏费用; (14) 挖土石方超过指示深度时用混凝土回填,或浇筑混凝土来填补修平岩石表面至

准确标高; (15) 保护工程免受恶劣天气侵害,修复任何沉降,滑坡或剥落;

10.02 10.03

管道、电缆等沟槽的挖掘土石方之单价须包括所需的回填土,压实、运走余土,及包括清理修平场地上余泥;

构筑挡土墙时必须的任何额外挖土石方及余土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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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土方及碎砖砾石填充及回填之单价须包括: (1) 压实后所产生的回填材料体积缩小因素; (2) 回填到最后位置前的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3) 规定的修平、洒水、分层回填及充分压实;

(4) 边沿处及斜坡上的临时挡板,踏步台阶处所需的人工压实;板下、墙后及类似

位置上的特殊处理。 (5) 回填土压实强度检查等费用。

10.05 基础四周回填或填方作业中选择合适挖出土方回填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 (1) 从施工场地运走不适用之回填方及以由承包人提供其它经认可的回填材料来代

替。 (2) 因施工场地情况所需或限制,或顺应建造次序,从施工场地运走及运回回填土

方或代以由承包人提供来源经认可之回填材料。

10.06

从施工场地运走挖出的土石方及垃圾之单价须包括运送到由承包人提供的合法倾卸场地间所需支付之一切费用。若承包人被迫改变倾卸场地而要求赔偿额外支出,是不会被考虑的。

经公共道路运走挖出土石方或运来回填材料或碎砖之单价须包括遵守在公共道路运输及装卸材料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以避免材料在运送过程中遗留在公共道路上: (1) 所有货车之厢板及尾板必须紧密、牢固;

(2) 泥土或碎石装在货车上不能超过厢板高度。石块须小心及安全地堆放在车上,

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移动及掉到路上; (3) 在土方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和倾卸场地提供及雇用

所需工人负责保持货车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或倾卸场地前车轮及底部清洁,及在倾御后,清扫货车上遗留材料。按要求,这些工人亦须清洁通往施工场地之道路。

10.07

10.08

\土石方工程\项目之单价会用于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 \土石方工程\深度及位置改变与更改工程及额外增加的工程。

PA/6

桩基工程

1.

一般规定

(1) 除特殊说明外,桩基工程一般以延长米计算,计量时以有效桩长为准,即自设

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之间的长度。 (2) 打斜桩工程应另立项目计算。

(3) 将桩头截/接至所需标高应以根计算,注明桩横截面尺寸。该项费用包括截下桩

头及瓦砾的外运、外露钢筋的清理、调直等处理工作及接桩所需的钢筋、砼等。 (4) 对桩承载力进行的测试工作单独立项计算。该项费用包括所需测试桩的制作与施工,临时桩头和所有锚固件、工作台、填料、压重、动/静载测试仪器等的提供以及其它相关的测试费用。 (5) 桩基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施工机械基础施工费用及为机械进出场而须对现场

场地进行的场地平整、铺砌炉渣、硬化等工作费用均应包含于桩基工程单价。

2.

钢板桩

(1) 钢板桩的提供与打入均以平方米计算,并以钢板桩的立面投影面积为计算基准,

而非计算其展开面积。 (2) 在该项目的单价中应已包括钢板桩的供应、装卸、运输、保养、整修以及打桩

过程中初期的挖沟、支撑、安装导向接木以及任何垂直长板桩所需的焊接工作。 (3) 角桩、转角板桩以及其它特殊板桩应各以米计算,并在使用此等板桩的钢板桩工程的供应项目和打桩项目中作额外费用计算。 (4) 钢板桩的切开和烧穿应以米计算。

(5) 在钢板桩上为管道和类似项目切开或烧穿作洞,应以个计算。

(6) 在随后的土方工程和基础工程中,应将对钢板桩的支撑,支柱按一个工作项目

计算。如此等支撑有特殊要求,可分项另行仔细计算。

3.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1)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供应与打入均以米计算(包括桩尖长度),并注明其横截面

尺寸及数量,获准在现场预制的桩亦应予以说明。 (2) 在该项目的费用中须包含:桩的制作、运输、打桩、送桩、接桩、试验、管桩

的填充材料、防护材料、现场清理及现场水平运桩等类似项目。 (3) 桩的设计截面不同应分别立项计算。

4.

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包括螺旋钻孔桩)

(1) 钢筋混凝土灌注桩的制作以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桩的设计截

面不同应分别立项计算。 (2) 在该项目的费用中须包含:成孔、固壁、钢筋(供应、制作、运输及安装)、混

凝土(制作、运输、灌注、 振捣、养护)、泥浆池及沟槽砌筑和拆除、泥浆制作及运输、现场清理及运输等费用。 (3) 另外,上述项目中还须考虑桩架场地平整、预埋混凝土桩尖、用钢管打桩孔、

拔钢管等类似工作费用。 (4) 若有需扩大的桩基应以个数计算,并作为计算混凝土桩长度以外的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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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用人工挖孔的钢筋混凝土灌注桩项目费用还需进一步包括人工挖土、提土、

施工现场范围内运土及渣土外运,地面挖排水沟,孔壁、孔基的修整,护壁模板制作安拆,护壁钢筋制作安放,护壁混凝土的拌制与振捣,桩孔内的通风﹑照明﹑安全措施等类似项目,所有排水、降水、止水、沉降位的监察及为安全施工而需稳定土质的措施, 如灌浆等。此外, 还需包括一切施工中所遇到的风险及障碍物。

5.

钢桩

(1) 钢桩的供应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各钢桩的横截面尺寸和重量、厚度、质地、断

面模量或制造商的目录参考以及数量。 (2) 钢桩的装卸、运输、铺砌均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尺寸和数量。

(3) 打桩应以米计算(由铺砌时的地面接触点计量至打桩后的最低点),并注明钢桩

的尺寸和数量。打桩用的支撑和支柱、所需的打桩帽以及任何用作延伸钢桩的连接和接驳均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4) 地面以下的桩垫应以米计算,作为打桩工程的额外费用,并注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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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工程

1. 混凝土部分 1.01

一般规定

(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混凝土工程须以立方米计算。 (2) 混凝土之成份及配合比(或强度要求)应予说明。

(3) 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工程应分别计算。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须单独计算。另外,

混凝土若需经机械方式压实,用特别方法或速度灌筑,亦应分别计算。 (4) 钢结构外面有混凝土包层者应另行计算。 (5) 混凝土板、墙、柱、梁、楼梯等均应单独计算。 (6) 混凝土板、墙应按不同厚度分别列项计算。 (7) 除另有说明外,混凝土、模板及钢筋应分别计算。

(8) 在墙、楼板、屋面、道路和类似项目上不超过0.3平方米的孔洞及钢筋、预埋

铁件的体积均不予扣除。

1.02

墙、柱的计算

(1) 有梁板下的现浇柱的高度从基础顶面(或楼板顶面)至上一层楼板顶面之间的

高度计算。 (2) 无梁楼板下的现浇柱的高度以基础顶面(或楼板顶面)至柱帽底面之间的高度

计算,柱帽体积应综合在板的体积内。 (3) 现浇墙的高度从基础顶面(或楼板顶面)至上一层楼板顶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4) 预制柱的高度按设计长度计算。

(5) 依附在柱上的牛腿或类似结构件应并入柱体积内计算。 (6) 依附在地下室墙体或剪力墙上的柱,并入墙内计算。 (7) 墙垛及突出墙面部分的砼并入墙体体积内计算。

1.03

梁、板(含屋面板)的计算

(1) 梁与柱交接,梁长算至柱面(即柱间净长),次梁与主梁或柱交接时,次梁算至

主梁或柱侧面。梁与剪力/筒心墙交接,梁长算至剪力/筒心墙侧面,梁端头处的垫块不另计算。 (2) 有梁板板与墙、柱及梁交接,板算至墙、柱及梁侧面;无梁板与墙、柱

交接,板算至墙侧面,柱帽并入板体积内计算。 (3) 预制梁的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

1.04

楼梯的计算

楼梯应单独按立方米计算,并已包括楼梯段、楼梯梁、休息平台、伸入墙内的混凝土体积(剪力/筒心墙则算至侧面)及第一级踏步下的基础。楼梯栏杆/栏板另外按延长米计算。

1.05

栅栏立柱等细小柱基

栅栏主体和类似项目的细小柱基的混凝土应以个计算,并注明其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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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混凝土底板

(1) 混凝土底板应已包括分仓浇筑和分仓接缝之间所需的模板。伸缩缝应根据下文

规定计算。 (2) 在墙、间壁墙及类似项目和沟渠下的加厚混凝土底层应作为底层额外加工和以

长度计算,并注明其宽度和厚度。额外挖方、渣土运输、碎石垫层和模板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1.07 沟渠

在混凝土底板上做沟渠应以延长米计算,并注明其形状、宽度和平均深度。模板、转角、收口和接缝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1.08 基础、柱基、地梁等 以下项目应另行计算:

(1) 基础,包括非独立支柱或柱基或桩承台。 (2) 独立支柱或柱基或桩承台。 (3) 地梁、系梁和类似项目。 (4) 基础下的垫层。

1.09 所有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之单价须包括: (1) 制作、取样及试验,包括试配及提交试块; (2) 运送、升降、浇筑、养护及保护; (3) 浇筑处设置施工缝;

(4) 除另有说明外在交错连接面间铺设水平或带坡度模板,交错边缘上临时模板,

粉刷表面至水平或特定的坡度、波浪状、起拱状,直至可做饰面; (5) 做成所有凹槽(除在清水饰面混凝土做成装饰工艺外),管子槽、榫眼、螺栓、

连接筋和类似项目用水泥灌缝,面积不超过0.3m2 的留孔,以及修复工作和任何类似性质的零星项目; (6) 钢筋周围之压实; (7) 用振捣器捣实。

(8) 不同强度的混凝土的撵接。

(9) 所有图纸或工程规范规定的各种添加剂,包括微膨胀剂、缓凝剂等。

1.10

在墙、间壁、沟渠等下面之加厚凝土垫层,单价须包括任何额外挖方、余土外运、碎石垫层、做沟槽或人工压层和模板等。

2. 钢筋部分 2.01

一般规定

(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钢筋数量计重须以公斤计算。 (2) 不同级别与强度的钢筋须分别列项计算。

(3) 如需对钢筋作任何规范要求以外的测试,则需详细说明,并另立项目计算。 (4) 钢筋项目中的重量是按图示的净长度加上规定的锚固、弯钩长度来换算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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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应将公差重量,所有搭接(也包括长度大于8米时所需的搭接)和成型时的损耗量考虑在项目单价内。

2.02

附属架立件

绑扎钢筋用的铁丝,预制混凝土垫块或专用垫铁,铁马凳,以及普通定位铁条等附属架立件均应在前述项目中将此费用包括在项目单价内。

2.03

预埋件

在混凝土构件上应包括所需设置预埋件或锚固件,除非特别注明另设项计算。

2.04

2.05 2.06

钢筋总重量是按下列各直径的每米重量计算所得出的: 直径

kg/m

6mm 0.222 8mm 0.395 10mm 0.616 12mm 0.888 14mm 1.209 16mm 1.579 18mm 2.004 20mm 2.466 22mm 2.985 25mm 3.854 28mm 4.835 32mm 6.313 40mm 9.864 50mm 15.413

任何因上述每米重量标准与运到施工场地钢筋实际重量有误差而要求的索赔,将不被考虑。

钢筋单价须包括:

(1) 切断至所需长度、弯曲(包括曲柄及弯钩末端)、吊起、固定、支撑就位及以金

属线扎牢、冷挤压机械连接及闪光对焊接头、预留插筋、防锈及保护等。 (2) 退火绑扎铁线。

(3) 预制混凝土或认可之现成隔离块或托座及一般隔离棒和特别分隔件(如桩台、

筏基或相当厚混凝土构件的顶层钢筋如需要架立筋支撑时,架立筋的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单价内)。 (4) 钢材轧制时产生的公差重量。

(5) 钢筋的搭接量(包括长度大于8米时所需的搭接)。 (6) 钢筋在开槽孔处的弯曲。 (7) 提交钢筋样品作试验证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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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规定范围内的钢筋检查费用。

3. 模板部分 3.01

一般规定

(1) 模板应以与混凝土实际接触的表面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以平方米计量。

小型构件模板应以个计算,脱模油、脱模液或熟石灰面层应已包括在模板项目内。 (2) 光面模板和保留不拆的模板应予说明,并另行计算。

(3) 如模板需用墙板、加压纤维板、夹板或纸张补里时,则应予说明,并另行计算。 (4) 如衬里的墙板、加压纤维板、石棉板、软木板和类似项目属永久性质及保护不

拆时,该此等补里应另行计算。说明内应包括在混凝土上的任何安装工作。 (5) 不超过0.3平方米的孔洞不予扣除。

3.02

人工、支撑等

斜削边缘、槽口、转角搭接和错缝的预留、挂绦、管子槽嵌缝、凹槽、斜削边缘和类似项目斜削角、支撑、螺栓、木楔、脱模、拆除和移去,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3.03

分类

除另有说明外,模板一般按下面分类方法进行计量: (1) 按混凝土的分类(如梁、柱、板、墙等)来分项计算。 (2) 柱、梁模板应分矩形柱、梁及异形柱、梁模板分别列项计算。 (3) 平板、斜板、拱板之模板应分别列项计算。 (4) 对于曲率半径小于5米的曲面模板另行立项计算。 (5) 楼梯模板可将踏步竖向模板与堵头模板一并计算。

3.04

模板之单价须包括设计、架设、定位时预留梁及楼板等所需的所有起拱、斜边、槽口、转角处之重叠,板条、管子槽之嵌条,凹槽(在清水模板上形成之装饰除外)、壁龛、凹凸榫、削边、滴水槽等、斜角、支撑、栓接、楔固、拆除支架及在与混凝土接触面涂上认可之脱模剂。

模板之单价还须包括为需满足发包人对工程进度要求而需要准备的多套模板数量。

3.05

4. 预制混凝土部分 4.01

一般规定

(1) 预制混凝土工程应予说明,并包括表面终饰(提供其尺寸和说明)和嵌放,钢

筋应予说明并已包括在项目内,所有模板均应已包括在项目内。所有长度超过2.00米的构件应另行计算,并注明数量。 (2) 如果采用标准预制构件,应尽可能注明其型号与标准图号。如已对标准构件作

了局部变更,则须详细说明并以额外费用另立项计算。另外,如有可能应注明是预制厂制作还是现场预制。 (3) 除另有说明外,预制构件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按体积、重量、面积、长度或个

数等灵活计量。

4.02

预制混凝土项目的单价须包括模具,表面处理、钢筋、起吊、定位、固定就位及以

PA/12

水泥砂浆垫妥,还包括所有额外没有详细说明但总承包单位认为操作上需要的钢筋和临时支撑。

5. 金属结构工程 5.01

一般规定

(1) 不同种类的金属结构应分别立项计算(如低碳钢、铸铁、不锈钢和有色金属、

成品金属结构等)。 (2) 除了下文的规定外,所有钢结构工程应以重量计算。

(3) 当钢铁工程构成建筑结构的主体部分时,应说明结构的一般情况,并注明平面的大概面积、层数和总高度,以及组装钢铁构件的方法。 (4) 格栅、槽钢、角钢、丁字钢、钢板和类似项目应各自另行计算,并注明尺寸。 (5) 钢材辗制时所产生的公差重量的额外工作量不予计算。

(6) 孔眼、切边、切肢、槽口、孔洞和类似项目的重量不予扣除,焊条、铆钉、螺

栓等重量不另增加。

5.02

组装构件

屋顶桁架、门式钢架、组装梁及支柱和类似组装构件应另列项目计算,并标明构件的件数。

5.03

连接件、顶板和底板

加劲条、托架、垫板、底板和类似项目应另列“连接件、顶板和底板”项目计算。

5.04

钢管柱

钢管柱以重量计算。管盖、底板和组装的方法包括在说明内,并应注明大概数量。

5.05

扶手或栏杆

扶手、栏杆应以延长米计算,并注明其构造做法、管件内径、质量和连接方法。预埋件、配件和成品弯头、防锈漆、防火漆、饰面油漆等工程均已包括在内。

5.06

梁、支架等

支架、斜撑盖板和类似小配件应各自详细说明,并注明件数。

5.07

楼梯

踏步、竖板和平台各自另行以个数计算,项目内应已包括所有的连接件。

5.08

构架工作

构架工作诸如篦子盖、铁花格、梯子、扶手、栏杆、闸门等类似项目应各自单独计算,计量单位可以采用个数、延长米、平方米等。

5.09

单价须包括:

(1) 所有金属结构的割切、开槽口、钻孔和焊接工作。

(2) 已综合了制作、场内外运输、拼装、安装、探伤、油漆等费用。

(3) 除另有说明外,在单价中己考虑了出厂防护刷一遍防锈漆,以及现场油漆中一

遍防锈漆底油。 (4) 预埋件、铆钉、螺栓(包括螺母与垫圈)均应包括在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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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

1. 一般规定

(1) 砌体墙应以平方米计算,并注明其厚度及所采用的砌块类型,砂浆级别等要求。 (2) 不同类型和不同厚度的墙体须分别计算。

(3) 墙身与砖基础的划分,以室内地坪(±0.00)为界,室内地平以上为墙身。 (4) 如果设计图仅注明采用标准砖,则认为标准砖的规格为240x115x53毫米,标

准砖砌体厚度规定如下:

规格砖墙厚度表 砖墙 ?砖 ? 砖 ? 砖 1 砖 1? 砖 1? 砖 2 砖 2? 砖 365 490 615 厚度(mm) 53 115 180 240 300 2. 一般砌体

(1) 墙长度计算:外墙按中心线计算,内墙按净长计算。 (2) 墙身高度的计算如下:

外墙:墙身高度按实砌高度计算;女儿墙、围墙按外墙计算(如有混凝土压顶,墙身高度算至压顶下表面,混凝土压顶按相应项目单独列项计算)。 内墙:高度算至钢筋混凝土顶板或梁底面以实砌高度计算。

(3) 墙身面积中应扣除门窗洞口和 0.3平方米以上的洞孔,不扣除圈过梁、构造柱、

堵墙、檐口梁、不承重的卧墙花栏梁、雨蓬梁、梁头、梁垫、楼屋面板的板头所占的面积。突出墙面的腰线、砖垛、挑檐、虎头砖、砖砌压顶、窗台线、门窗套等也不增加,但视为已包含在该项目内。 (4) 倾斜的墙体应另行计算,并注明其平均厚度和倾斜度。 (5) 平面呈圆弧状的墙体以其平均长度来计量面积并单独立项。

3. 所有砌体工程之单价须包括:

(1) 每项砖砌体、砌块墙体和饰面内均应已包括所有砍砖、修整净面、砌出砖腰线

和凹进膘线、平拱及安装平拱模板、按块和梁板下塞砖、安放木砖、调整立好后的木门窗框、烟道内孔调抹砂浆、封檐、吊线检查、砌门窗套、墙角按头砍砖、开槽口、勾凸凹缝、留孔洞和榫眼、以及修复和任何其它类似性质的零星项目。 (2) 准备材料、淋砖、拌和砂浆、铺砂浆、砌砖石、挂线、灰缝保持饱满 、平直、

清扫墙面等全部操作过程。 (3) 砖砌体还包括砌墙、门窗套、窗眉线、窗台线、砖旋、砖及混凝土导墙、砖及

混凝土圈过梁、构造柱、堵墙、腰线、砌体压顶线,挑檐及泛水槽等因素综合在内。窗外砖砌遮阳板按相应项目计算。 (4) 砌体墙转角处及与柱/板等交接处的拉结钢筋,锚固件等。墙体项目还包括所需

的连接钢丝网、加固件及开槽、孔等内容。 (5) 所有空心砖墙之单价须包括在门/窗侧壁处,在钢丝网加固处,及墙板交接处

使用实心砌块或用水泥砂浆(规定之标号)封填整齐。空心墙体间的拉结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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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固件等也认为已包括在内。 (6) 芯柱费用。

4. 石膏板隔墙

(1) 所有石膏板隔墙应以平方米计算,并注明其面板及龙骨材质、厚度及组装的方

法。 (2) 不同材质、类型和不同厚度隔墙须分别计算。 (3) 隔墙的高度计算应以面板实际铺设高度计算。

(4) 隔墙计算面积应扣除所有超过0.3平方米的洞孔(包括门窗洞口)。

(5) 所有隔墙项目的单价已包括材料运输、切割、安装、油漆等综合费用;铆

钉、螺丝、膨胀螺丝、预埋件、及与砖/混凝土墙柱或楼板之交接处所需之额外物料、埋件及处理等也均应包含在项目单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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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与卷帘工程

1. 门窗部分 1.01

一般规定

(1) 除另有说明外,门窗应以樘数计算,并注明其尺寸。 (2) 不同类型、不同材料的门窗应分别计算。

(3) 在项目中应尽可能详细说明门窗扇数、镶板面数、开启方式、尺寸形状、框材

质及颜色、扇材质及颜色等特性。 (4) 如门窗上安装有特殊要求的五金或其它装置,应另立项计算并给予详细描述。 (5) 有特殊饰面要求的门窗(如带亚麻布或皮包面等)应在项目内给予详细说明或

作为额外费用另立项计算。

1.02

所有门窗项目的单价已包括下述内容:

(1) 项目内已综合了制作、运输、保管、维护、安装、防护漆、油漆、测试、清洁

等费用。 (2) 每个项目内均已包括了门窗框、门窗扇、玻璃、五金配件、电子配件等类似费

用。 (3) 项目内已包括所有钉、胶、螺钉安装、截料、做斜面或圆角、开槽口、钻眼、

做端部错口榫、做搭接榫、割角、做几何形端部、转角、连接、端接、短木条和类似性质的任何其它零星项目。 (4) 磨光、打底、上色等也已包括在内。

(5) 除另有说明外,门窗洞上的过梁不包括在项目内。

2. 卷帘工程 2.01

一般规定

卷帘门按门洞面积计量,不同种类的卷帘门须单独计量。

2.02

卷帘门项目的单价应包括制作、运输、安装、启动装置、卷帘等装置、五金配件、刷防护材料、油漆等以及大于门洞面积部分的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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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面工程

1. 一般规定

(1) 各种装饰抹灰、镶贴面层及特种砂浆抹灰除另有说明外,均按平方米计算。 (2) 抹灰浆项目一般已包括了如下工序:基层表面清理凿毛,阴阳角找方,设置标

筋,底层抹灰、抹面层、抹装饰面、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勾分格缝等。 (3) 油漆工程以涂刷油漆遍数分项,每遍刷油前的必要操作过程如润粉油漆批嵌、磨砂纸等均已包括在内,不能作遍数算。有磨退、出亮或擦错等要求的油漆,均应全做,不应另计。 (4) 楼地面,内、外墙面、天棚等的饰面项目应分别计算。 (5) 饰面项目中已考虑了颜色因素,不再为饰面颜色的变化而计费。

(6) 大理石板及花岗石板的单价应已包括不规则形状的切割、磨边、铺砌、防水及

防护措施费用,干挂石材的单价还应包括安装石材用之钢构架。

2. 楼地面

(1) 各种面层均按实际覆盖面积计算,要扣除主墙、间壁墙、柱、砖垛、附墙烟囱

等所占面积,还应扣除突出地面的设备基础,地下构筑物、地沟、室内铁道、电梯井及管道孔等所占的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2) 踢脚线按实际延长米来计算,应尽可能说明踏脚线的高度与做法。

3. 内墙面

(1) 内墙面抹灰以墙身被覆盖面积计算。需扣除相应门洞与窗洞的面积,不扣除踢

脚板、挂镜线以及0.3平方米以内的孔洞和墙与构件交接处面积,洞口侧壁及顶面不增加,内墙垛的侧壁应展开计算,并入相应的饰面项目内。 (2) 内墙面饰面应区分不同饰面材质及做法,以墙身被覆盖面积计算。需扣除相应

门洞与窗洞的面积,不扣除0.3平方米以内的孔洞和墙与构件交接处面积,内墙垛的侧壁应展开计算,并入相应的饰面项目内。 (3) 钢筋混凝土柱、梁的饰面如与相应的内墙饰面相同,可以一起计算。 (4) 墙身水泥砂浆护角线的工料已包括在抹灰饰面的项目内,不另计算。有外包钢

/木护角时,应作为额外费用另立项目计算。 (5) 水池、水槽等上面的零星饰面量,按图中展开面积计算。

4. 天棚饰面

(1) 天棚抹灰面积按实际抹灰面积计算。扣除墙、柱、垛、附墙烟囱、通风道、检

查孔、0.3 平方米以上的灯具孔洞,管道、线条等所占的面积,带梁天棚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抹灰面积内。 (2) 天棚吊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天棚面中的灯槽及跌级、锯齿

形、吊挂式、藻井式天棚面积不展开计算,扣除墙、柱、垛、附墙烟囱、通风道、检查口、窗帘盒、灯带、风口、0.3 平方米以上的灯具孔洞、管道、线条、等所占的面积。 (3) 对有坡度或拱形的天棚按展开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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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吊顶上的灯带、风口单独立项以延长米或个数分别计量。

(5) 天棚饰面已包括在与墙身交接处做圆角的费用,但装饰条不包括在内。 (6) 如有装饰线板,则按其延长米另行计量,线板后所覆盖的面积不从饰面项目中

扣除。 (7) 楼梯板底面抹灰须按其实际面积计量,但楼梯板与休息平台下的梁可不再计算,

认为已包含在项目内了。同时,踏步侧面堵板的面积也不另外计算。

5. 外墙饰面

(1) 外墙面抹灰按外墙面积扣除门窗孔洞和空圈后按平方米计量,不扣除勒脚以及

0.3平方米以内的孔洞面积,洞口侧壁及顶面不增加。 (2) 外墙面饰面应区分不同材质及做法,按图示面积扣除在外墙上的门窗孔洞和空

圈后按平方米计量,但不予扣除0.3 平方米以内的孔洞面积。 (3) 外墙饰面项目应已包含做窗台线,外墙面勾缝、腰线、嵌条、洗擦等类似工作。 (4) 阳台、雨蓬抹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量,项目中包括底面、上面、侧面及牛腿的

全部抹灰面积。

6. 所有项目的单价须包括:

(1) 正确处理基层。

(2) 临时模板、压尺、砂浆找平及边板。 (3) 依开间或板条分区施工。

(4) 铺放或修整成规定的平面、斜面、坡度状和波浪状。

(5) 不同种类工程或新旧工程期间的交接处、穹棱交点及其它孤形表面交叉。 (6) 等阔边饰、阳角、阴角。

(7) 内外角、联结点、齐平末端及类似以直线计算之项目。

(8) 所有裁切装配及修复至框边,管道周边及托座等,及嵌在出水口周边。 (9) 任何为实施上述工作所需的辅助项目。

7. 砂浆找平、抹灰、粉刷、人造石铺面、水磨石和任何其它现铺饰面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

(1) 清洁及弄湿混凝土表面及若混凝土已硬化,涂水泥浆。 (2) 滴水槽、深槽、凹圆形、半径不超过25毫米之外角等。 (3) “打平”不规则表面及做凹圆形、斜面等。 (4) 抹灰之单价包括所需的钢网加固。

8. 室内抹灰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所有在阳角处加每边宽50毫米普通水泥砂浆(1:2)擭角,并

做成圆状尖脊。 9. 各类铺砖、干板及薄板饰面中单价须包括开槽、开孔修复等工作。

10. 除要求铺设特别砖或配件外,铺砖、平板及薄板饰面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在装饰条、凹圆

槽、踢脚板、雨水槽、沟渠、楼梯斜梁、缘石等处做斜接面、停闩、交叉点、齐平末端、联结点、扭曲形角等。 11. 不论图纸上有否表示,室外饰面之单价须包括在所有悬挑上做滴水槽,墙体抹灰与墙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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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处做凹槽及其它类似工作。

12. 所有铺砖、云石、大理石、花岗石等之单价须包括依设计单位要求及以认可之颜色及图形

铺砌。除另有说明外,颜色砖等的单价为采用标准颜色系列之饰砖。 13. 所有陶瓷面砖、云石、大理石、花岗石等材料单价须包括水泥沙浆垫层及结合层。 14. 所有铺石之单价须包括一切单边成圆角或两边成圆角之原砖块。

15.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铺块、石块等之单价须包括于砖块、石块等材料上开孔、裁切、做斜

接面、开槽停闩、交叉点、齐平未端、联结点、圆边等及修复。 16. 室内墙面铺贴面砖等块料面层;无吊顶的,按设计要求计算工作量;有吊顶的,高度计算

至吊顶底面加100mm(涂料饰面则计算至吊顶底)。 17. 铺乙烯基板或薄板等之砂浆找平单价须包括滑面加工及包括净水泥铺面,钢抹子饰面。 18. 马赛克铺面的单价须包括在与墙交接处铺成斜角及包括所需之刮平。

19. 水磨石铺面墙饰面单价须包括在凹圆等地方加钢筋纲带及包括移交建筑物前磨光水磨石。 20. 云石/花岗石板饰面单价须包括与混凝土连接的不锈钢插销等锚固件。 21. 承包人所填报之云石/花岗石材之覆面单价还须包括:

(1) 等阔边缘、内角、齐边及尖脊;

(2) 饰面于任何材料之表面包括混凝土、钢结构框架、钢丝网等以及饰面前后表面

处理; (3) 铺放或修整成平面、斜面及坡度; (4) 等阔边缘、内角、齐边及尖脊;

(5) 不同种类工程及新旧工程之接口、穹棱交点及其它弧形表面交叉;

(6) 所有裁切及装配及/或修复至框边,管道周边及托座等,以及嵌入出水口周边; (7) 所有由发包人方/总承包单位要求及认可纹型铺砌; (8) 安装饰面之水泥沙浆垫层及结合层施工; (9) 一切单边成圆角或两边成圆角之费用;

(10) 石材材料上开孔、裁切、做斜接面、开槽停闩、交叉点内外角、齐平未端、联

结点、圆边等及修复; (11) 异型石材裁切处理; (12) 任何其它类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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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程

1. 一般规定

(1) 防水铺面以平方米计算净覆盖面积,不超过0.30m2之空位不予扣除。 (2) 水平施工、底面施工、垂直施工及弧度施工分别计算。阶形、倾斜及弧形踢脚

板应分别计算。 (3) 不同材料防水应分别列项。

(4) 不同厚度防水层应分别列项,并注明厚度。

2. 单价应包括的内容

(1) 基层处理、刷底油等。

(2) 在任何高度或深度施工,任何面积大小的施工及阴阳角施工。 (3) 所有临时之压尺。 (4) 铺放成规定坡度。

(5) 所有尖、平边、圆边及折入。

(6) 所有转角、三角焊缝之交叉点及停点、踢脚板、横饰带、雨水槽、缘石、沟渠

等。 (7) 衬底及任何配筋之所有重叠、裁切、开槽及弯曲。 (8) 分段施工及连接。

(9) 踢脚板底部之圆抹角及顶部防水收口处理。

(10) 水管、出水口、管道、栏杆、柱等之底部圆抹角及顶部折入等之处理及所需并

认可之套管。 (11) 所有认可之缝口胶、盖片、钢丝网。 (12) 规范规定的防水附加层。

3. 屋面防水层

(1) 屋面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斜屋面(不包括平屋面找坡)按斜面及

计算,平屋面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烟囱、风帽底座、风道、斜沟等所占面积。屋面女儿墙、伸缩缝和天窗等处的弯起部分并入屋面工程量内。规范规定的附加层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再另计。 (2) 在项目内均已包括任何高度的工作,做双坡排水和四坡排水所有的窄边、尖脊、

修饰边、圆边和端部嵌固;所有的转角、接角、内角嵌缝收头、踢脚线、挑口板、泛水沟、边椽、水沟和类似项目。 (3) 任何基层粘结料、纸质、油毛毡或加固件均已包括在项目内,防水卷材和加固

件的搭接、裁割、开槽口和折弯应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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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工程

1. 一般规定

(1) 保温工程按平方米计算净覆盖面积,不超过0.30m2之空位不予扣除。 (2) 不同材料应分别列项。

(3) 不同厚度的保温层应分别列项计算,并注明厚度。

2. 管道保温

管道保温应按注明管径及保温厚度,按延长米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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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工程

1. 玻璃计算

(1) 除另有说明外,拆除原有玻璃及装新玻璃均以平方米计算至框料外边线, 并分

别列明其品质、重量或厚度。 (2) 形状不规则之玻璃片按可裁切该玻璃片之最少长方形面积分别计算,说明为不

规则形状但以长方形计算。 (3) 于玻璃上开孔应包含在玻璃单价内,不另计算费用。

(4) 同一门窗扇镶不同玻璃,则不同玻璃面积分别计算至分隔框料的中心线。 (5) 弯形玻璃块应按件计算列明其弯形半径及其弧边长度。

(6) 对于磨沙、磨光、喷沙或凸刻平面或边缘等各项工作应详细说明。 (7) 玻璃砖应以平方米量度,该砖尺寸及其装固方法均应予说明。 (8) 玻璃衬里及其类似工程应按平方米计算,说明其装固方法。

2. 单价包括

承包人对玻璃幕墙、橱窗、门窗、百页及装饰板等所投报的设计供应安装单价,需包括但不限于一切型材框料、龙骨、玻璃、嵌条压条、结构性胶、密封胶条、密封膏、镀锌预埋铁件、五金配件、防火保温材料、泡沫条、发泡剂、不锈钢螺栓、膨胀螺栓及一切所需附件的设计供应安装等全部内容。

3. 镶玻璃之单价还须包括:

(1) 镶玻璃前在金属或木凹凸榫涂一层底料;

(2) 打破玻璃之风险及保护,里外清洁玻璃,免费替换有刮痕或裂痕之玻璃及完工

时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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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安装工程

以下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适用于本合同通用安装工程,当出现本规则及说明未包含部分,则参照2013-04-01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之相关规定执行,且当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与上述计价规范存在任何不一致时,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比如:合同清单编制及说明、规费税金计取、开办费项目、单价及总价性质、包干性质以及计价风险等)。

通用安装工程之通用规定

1、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所列的项目特征仅是概括性的,除特别说明外,项目特征应包含

完成某一工作所需要而项目特征未说明的工序或尽管做了说明可能存在描述上的某些差异,发包人将当作承包人完全理解了所要表达的内容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索取任何赔偿。

工程量为按此规则计算之净量,不得再加任何损耗系数,乙供材料/设备的损耗应分摊计入供应单价。甲供材料/设备的损耗按照合同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给排水管、暖通管以及电气管线敷设在楼地面、墙面等任何部位,不管是按照合同图纸施工或已经完成后的更改、还是按合同图纸未施工前的更改,亦不管其施工工艺及施工顺序如何,即使需要凿槽刨沟、凿孔及修复等,则凿槽刨沟、凿孔及修复项目均不在清单中单列,需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给排水、消防、采暖、电气安装等所有招标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或合同外增加工程的的预留孔洞及安装完成后的封堵、收口(如所有穿楼板、外墙及屋面的管道预留洞;消防箱、强弱电箱洞口预留等)、预埋非防水套管等均不在清单中单列,需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凡非本合同工程(指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由其他承包人施工的分包工程,如消防、燃气、智能化、暖通等)的预留孔洞、预埋套管(防水套管除外)、预埋件及施工完成后的封堵、收口等,本合同承包范围明确由本合同承包人施工的,均不在清单中单列,需在开办费中考虑。

电气系统、弱电智能化系统的末端设备如开关插座、灯具、有线电视终端、电话网络终端、安防终端在竣工验收时不需要安装时,则所有线盒需用白盖板进行封盖。其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当塑料给水管与阀门、水表、水龙头、角阀、不同材质管道等连接时,无论这些阀门、水表、水龙头、角阀、不同材质管道在本合同中是否包含(或由其它分包单位施工),本合同承包人均需按照要求在塑料管末端安装钢塑转换接头,以便于后续工序的施工。给水点塑料管末端安装钢塑转换接头并用堵头封堵,以上所有工作均不单独立项,所涉及的费用均在相应管道安装综合单价中考虑。

当不同专业分包之管道、阀门、线槽桥架等之间需要碰头,且该碰头工作属于本合同承包人承包范围时,该碰头工作均不单独列项,费用包含在相应管道安装综合单价中。 任何时候(包括需要较多管件位置的修改修补)管件(如三通、弯头、大小头、活接、内接、外接、管堵、补芯等)以及法兰、螺栓;各型号存水弯、雨水斗、清扫口、管件、伸缩节、H管、消能管、阻火圈等不另行单独列项报价,在管道安装综合单价中考虑;不管设计修改或分包人建议修改的管材在原招标文件中是否有,均不计算管件。

2、 3、

4、

5、

6、

7、

8、 9、

10、 沟槽式卡箍连接需要的卡箍及相应沟槽管件不单独列项报价,其报价包含在相应管道的安装单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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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给排水管、暖通管、消防管等包含其管道支架在内以及他们的除锈刷油防腐蚀工作均

不单独立项,其费用包含在相应管道安装综合单价中;所有出户埋地管的土方挖填、管道基础亦均不单独立项,其费用亦包含在相应管道安装综合单价中。 12、 各专业的各分项工程的检验、试验、试运行以及各专业系统调试、系统联动调试等在

清单中均不单独立项,其费用亦包含在相应的安装项目综合单价中。 13、 除在承包范围或工程量清单中之项目名称特别列明为 “甲供”之项目外,本节“安装

工程”之所有项目(包括设备)均应分 “供应”及“安装”分别报价。 14、 “供应”部分之价格包括材料货到工地价格(包括卸货)及所有运费、关税、增值税等。 15、 安装工程的项目单价均须包括:

(1) (2) (3)

大工程量或小工程量的施工;

对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的保护及竣工时的清理工作; 在任何高度的情况下施工。

16、 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为按规范及图纸提供,当项目描述中未详细描述型号规格、类型、

质量、结构形式等项目特征时,均按照规范及图纸设计进行理解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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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安装工程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 软母线、组合软母线、带形母线、槽形母线安装 1.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母线类型分别以米为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单相长度计算; (2) 区分不同母线、材质、不同型号、规格、绝缘子类型规格等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带形母线还应根据不同类型母线分别描述其穿墙套管材质、规格;

穿通板、母线桥及引下线材质规格;伸缩节、过渡板材质、规格;分相漆品种等; (4) 在项目特征中槽形母线还应描述其连接设备名称、规格、分相漆品种等。

1.02 软母线、组合软母线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母线安装; (2) 绝缘子耐压试验; (3) 跳线安装; (4) 绝缘子安装;

1.03 带形母线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母线安装; (2) 穿通板制作安装;

(3) 支持绝缘子、穿墙套管的耐压试验、安装; (4) 引下线安装; (5) 伸缩节安装; (6) 过渡板安装; (7) 刷分相漆。

1.04 槽形母线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母线制作、安装; (2) 支架制作、安装; (3) 与发电机、变压器连接; (4) 与断路器、隔离开关连接; (5) 刷分相漆;

(6) 支架除锈、防腐、油漆。

2 共箱母线、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安装 2.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母线类型分别以米为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中心线长度计算; (2) 区分不同母线、材质、不同型号、规格等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还应描述其容量、线制、安装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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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共箱母线、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母线安装;

(2) 支吊架制作、安装; (3) 补刷(喷)油漆。

3 始端箱、分线箱安装 3.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型号、类型分别以台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种类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容量等;

3.02 始端箱、分线箱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本体安装; (2) 支架制作、安装; (3) 补刷(喷)油漆。

4 重型母线安装 4.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型号、规格、容量分别以t为单位,按设计图尺寸以质量计算; (2) 按不同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名称、材质、绝缘子类型、规格;伸缩器及导板规格等;

4.02 重型母线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母线制作、安装; (2) 伸缩器及导板制作、安装; (3) 支持绝缘子安装; (4) 补刷(喷)油漆。

5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 5.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设备或低压电器分别以台(套、箱、组或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

计算; (2) 区分不同设备、低压电器以及不同规格型号等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分别明确其名称、种类、安装方式及安装部位,基础型钢形式

规格;接线端子及端子板外部接线材质规格;小母线材质规格;屏边规格等; (4) 箱式配电室还应描述基础规格、浇筑材质等; (5) 控制箱、配电箱、插座箱还应注明其安装方式等;

5.02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工程项目应根据规范、设计、验收标准及其自身所必须之要求,

确定其单价应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费用:

PA/26

(1) 本体安装;

(2) 基础型钢或支架制作、安装; (3) 嵌入式安装之箱/屏之预埋预留; (4) 端子板安装; (5) 焊、压接线端子; (6) 盘柜配线、端子接线;

(7) 浮球阀、水位控制装置安装(视设计有无); (8) 小母线安装; (9) 屏边安装;

(10) 基础浇筑(箱式配电室); (11) 补刷(喷)油漆; (12) 接地; (13) 接线。

6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之小电器安装 6.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小电器(包括:按钮、电笛、电铃、水位电气信号装置、测量表计、继

电器、电磁锁、屏上辅助设备、辅助电压互感器、小型安全变压器等)分别以台(套或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区分不同低压电器以及不同规格型号等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分别明确其名称、种类、安装方式及安装部位等;

6.02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之小电器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本体安装; (2) 焊、压接线端子; (3) 接地; (4) 接线。

7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之风扇安装 7.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名称、型号规格分别以台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区分不同不同型号规格等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分别明确其安装方式及安装部位等;

7.02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之风扇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本体安装; (2) 调速开关安装; (3) 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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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之照明开关、插座及其他电器安装 8.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名称、型号规格分别以个(套、台)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区分不同不同型号规格等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分别明确其材质、安装方式及安装部位等;

8.02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之照明开关、插座及其他电器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

费用:

(1) 开关、插座、其他电器安装; (2) 接线。

9 电力电缆、控制电缆安装 9.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种类、规格型号、材质分别以m为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电缆敷设驰度、波形弯度、交叉附加长度为电缆全长的2.5%;各种箱柜、盘板附加长度为箱柜盘板的高+宽(盘面尺寸);单独安装的开关、启动器、变阻器附加长度为0.5米(从安装对象中心起算);继电器、控制开关、信号灯、按钮、熔断器等附加长度为0.3米(从安装对象中心起算);分支接头附加长度为0.2米(分支线预留);电缆至电动机附加长度0.5米(从电动机接线盒起算);除此之外的其他均不计算,若实际发生且长度超过0.5米/处时,以现场签证形式确认。); (2) 按不同种类、规格型号、敷设方式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名称、敷设方式及部位等。

9.02 电力电缆、控制电缆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电缆敷设;

(2) 铺砂、盖保护板(砖)(根据敷设方式要求); (3) 揭(盖)盖板(根据敷设方式要求); (4) 防火堵洞(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 (5) 电缆防护;

(6) 防火隔板(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 (7) 防火涂料(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

10 电缆保护管、电缆槽盒安装 10.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种类、规格型号、材质分别以m为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2) 按不同种类、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名称、材质、敷设方式及接地要求等。

10.02 电缆保护管、电缆槽盒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预留孔洞、套管;刨沟槽、预留沟槽或预埋;

PA/28

(2) 保护管敷设;

(3) 钢索架设(拉紧装置安装); (4) 支架制作、安装(明配管); (5) 防腐油漆(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6) 管内穿铁丝、钢丝或其它替代牵引线材料; (7) 接地; (8) 槽盒安装;

(9) 涂防火涂料(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

11 电缆终端头、中间头(含穿刺线夹)安装 11.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种类、规格型号、材质类型分别以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种类、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名称、安装部位、电压等级等。

11.02 电缆终端头、中间头(含穿刺线夹)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

(2) 电缆中间头(穿刺线夹)制作安装; (3) 接地。

12 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 12.01 一般规定

(1) 接地极区分材质、规格、土质、基础接地形式分别以根(块)为单位并分别单独

立项,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接地母线区分材质、规格、安装部位及形式以米为单位并分别单独立项,按设计

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不考虑预留附加长度); (3) 避雷引下线区分材质、规格、安装部位及形式;断接卡子、箱材质、规格等以米为单位并分别单独立项(当利用柱筋做引下线时,应描述是几根柱筋焊接作为引下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4) 均压环区分材质、规格、安装形式以米为单位并分别单独立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5) 避雷网区分材质、规格、安装形式、混凝土块标号以米为单位并分别单独立项,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不考虑预留附加长度); (6) 避雷针区分材质、规格、安装形式、高度以根为单位并分别单独立项,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7) 等电位端子箱、测试板区分材质、规格、安装形式以台(块)为单位并分别单独

立项,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8) 绝缘垫区分材质、规格以平方米为单位并分别单独立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

面积计算;

PA/29

(9) 浪涌保护器区分规格、安装形式、防雷等级以个为单位并分别单独立项,按设计

图示数量计算; (10) 利用桩基础做接地极时,应描述桩台下桩的根数,每桩几根柱筋需焊接,以处为

计量单位,按照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2.02 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接地极(板、桩)制作、安装;基础接地网安装;补刷(喷)油漆(本条适用于

3.11.01(1)接地极项目); (2) 接地母线制作安装,补刷(喷)油漆(本条适用于3.11.01(2)接地母线项目); (3) 避雷引下线制作安装;断接卡子、箱制作安装;利用主钢筋焊接;补刷(喷)油漆(本条适用于3.11.01(3)避雷引下线项目); (4) 均压环敷设、钢铝窗接地;柱主筋与圈梁焊接;利用圈梁钢筋焊接;补刷(喷)油漆(本条适用于3.11.01(4)均压环项目); (5) 避雷网制作安装、跨接、混凝土块制作、补刷(喷)油漆(本条适用于3.11.01(5)避雷网项目); (6) 避雷针制作安装、跨接、补刷(喷)油漆(本条适用于3.11.01(6)避雷针项目); (7) 本体安装(本条适用于3.11.01(7)等电位端子箱、测试板项目); (8) 绝缘垫制作安装(本条适用于3.11.01(8)绝缘垫项目);

(9) 本体安装、接线、接地(本条适用于3.11.01(9)浪涌保护器项目); (10) 桩头钢筋清理、跨接、补刷(喷)油漆(本条适用于3.11.01(10)项目);

13 卫生间等电位安装 13.01 一般规定

(1) 卫生间等电位区分不同做法分别以处为单位,每个卫生间为一处,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等电位端子箱的型号规格、材质、安装方式以及等电位端

子箱后施工范围、施工做法等。

13.02 卫生间等电位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局部等电位端子箱本体安装;

(2) 局部等电位钢筋网片、接地扁钢及与总等电位连接等焊接安装;

(3) 配管、穿线及于卫生间附件、卫生器具、管道连接等(视承包范围而定); (4) 补刷油漆。

14 配管(指电线管、钢管、防爆管、塑料管、软管、波纹管等) 14.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材质、规格型号、配置形式(指明、暗配;吊顶内、钢结构支架、钢索

配管、埋地敷设、水下敷设、砌筑沟内敷设等)、钢索材质规格等以m为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不扣除管路中间线盒所占长度); (2) 按不同材质、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PA/30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名称、敷设方式及接地要求等。

14.02 配管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刨沟槽、预留沟槽或预埋; (2) 电线管路敷设;

(3) 钢索架设(拉紧装置安装); (4) 支架制作、安装(明配管); (5) 接线盒、拉线盒安装;

(6) 防腐油漆(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7) 涂防火涂料(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 (8) 管内穿铁丝、钢丝或其它替代牵引线材料; (9) 接地等。

15 线槽、桥架 15.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材质、规格型号、类型等以m为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2) 按不同类型、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名称、安装方式、有无盖板及接地要求等。

15.02 线槽、桥架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本体安装;

(2) 进户管接驳之异形接头; (3) 弯头、三通、四通、盖板等附件; (4) 支吊架制安; (5) 穿孔洞之防火封堵; (6) 除锈、补刷(喷)油漆; (7) 接地焊接等。

16 配线(指管内穿线、瓷夹板配线、塑料夹板配线、绝缘子配线、槽板配线、塑料护套配线、线槽配线、带形母线等) 16.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规格型号、配线形式(指照明线路、动力线路、顶棚内;砖、混凝土结

构;沿支架、钢索等)、材质等以m为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单线长度计算(各种箱柜盘板预留长度每一根线为高+宽(按盘面尺寸);接线盒每根0.15米;单独安装的开关、启动器、线槽进出线盒、箱式电阻器变阻器每根0.5米(从安装对象中心起算;管内穿线与软、硬母线连接点自管口每根1.5米,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均不考虑); (2) 按不同材质、配线形式、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名称、配线部位、配线线制、钢索材质、规格等。

PA/31

16.02 配线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配线;

(2) 焊、压接线端子;

(3) 钢索架设(拉紧装置安装);

(4) 支持体(夹板、绝缘子、槽板等)安装。

17 接线箱安装 17.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材质、规格型号、安装形式等以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名称、用途等。

17.02 接线箱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本体安装;

(2) 嵌入式安装箱之预埋预留。

18 室内照明灯具安装 18.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灯具以套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类型、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名称、安装形式、安装高度等。

18.02 照明灯具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本体安装(含启动器、镇流器、光源等); (2) 应急照明自带之充电器/电池及所有接线工作。

PA/32

通用安装工程之室内给排水、采暖工程

(方形补偿器制作安装应含在管道安装综合单价中;)

1.

镀锌钢管、钢管、不锈钢管、铜管安装

1.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材质、规格、压力等级、连接形式以米为单位,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2) 按不同规格型号、连接方式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安装部位,压力试验(如水压、气压、泄漏、闭水、通

球、真空试验等)及吹、洗(吹扫、冲洗方法如水冲洗、消毒冲洗、空气吹扫等)设计要求等。

1.02 镀锌钢管、钢管、不锈钢管、铜管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定位、预留孔洞及堵洞; (2) 管道安装;

(3) 管件及弯管制作、安装; (4) 管道支吊托架制作安装;

(5) 穿墙穿楼板套管制作安装(不含防水翼环套管); (6) 穿防火墙/楼板或类似项目时于管道和套管之间防火填料; (7) 除锈、刷油;

(8) 为不同材质管道之接驳预留合乎要求的接头; (9) 按设计及规范提供油漆彩色标记; (10) 刷防火涂料(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11) 压力试验; (12) 吹扫、冲洗等

2.

铸铁管(适用于承插、球墨、柔性抗震铸铁管等)、塑料管(适用于UPVC、PVC、PP-C、PP-R、PE、PB等塑料管)、复合管(适用于钢塑复合、钢骨架复合管等)安装

2.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材质、规格、压力等级、连接形式以米为单位,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

长度计算; (2) 按不同材质、规格型号、连接方式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安装部位,压力试验及吹、洗设计要求以及介质、警示

带形式、接口材料等; (4) 塑料管项目特征还应描述是否设置阻火圈或止水环,按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计入

综合单价中。

2.02 铸铁管、塑料管、复合管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定位、预留孔洞及堵洞;

PA/33

(2) 管道安装; (3) 管件及弯管安装; (4) 管道支吊托架制作安装;

(5) 穿墙穿楼板套管制作安装(不含防水翼环套管); (6) 塑料卡固定(小口径塑料管和复合管);

(7) 穿防火墙/楼板或类似项目时于管道和套管之间防火填料; (8) 除锈刷油;

(9) 为不同材质管道之接驳预留合乎要求的接头; (10) 按设计及规范提供油漆彩色标记; (11) 刷防火涂料(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12) 压力试验; (13) 吹扫、冲洗等; (14) 警示带铺设;

(15) 检查口、透气帽、伸缩节、防止漏胶圈、阻火圈等(排水管); (16) 通球试验、闭水及通水试验等(排水管)。

3.

直埋式预制保温管安装

3.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材质、规格、连接形式以米为单位,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2) 按不同材质、规格型号、连接方式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埋设深度,压力试验及吹、洗设计要求以及介质、警示

带形式、接口保温材料等。

3.02 直埋式预制保温管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挖填土方(夯填)

(2) 管道基础(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 (3) 管道安装; (4) 管件安装; (5) 接口保温;

(6) 穿防火墙/楼板或类似项目时于管道和套管之间防火填料; (7) 不同材料管道之间的接驳; (8) 压力试验; (9) 吹扫、冲洗等 (10) 警示带铺设

4.

承插水泥管安装

PA/34

4.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规格、连接形式以米为单位,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2) 按不同规格型号、连接方式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埋设深度,压力试验及吹、洗设计要求以及介质、警示

带形式、接口方式及材料等。

4.02 承插水泥管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挖填土方(夯填)

(2) 管道基础(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 (3) 管道安装; (4) 管件安装;

(5) 不同材料管道之间的接驳; (6) 压力试验; (7) 吹扫、冲洗等 (8) 警示带铺设

5.

室外管道碰头(新建、扩建工程与原(旧)有管道碰头)

5.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材质、规格、连接形式以处为单位,按设计图示以处计算; (2) 按不同材质、规格型号、连接方式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碰头形式(带介质碰头或不带介质碰头)、防腐、绝热

设计要求等。

5.02 室外管道碰头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挖填工作坑或暖气沟拆除及修复;

(2) 带介质管道碰头包含开关闸,临时防水管线铺设; (3) 碰头(热源管道碰头每处包含供、回水两个接口); (4) 接口处防腐; (5) 接口处绝热及保护层。

6.

防水套管制作安装工程(非防水套管不单独列项,包含在相应管道安装)

6.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材质、规格以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材质、规格型号、类型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填料材质,除锈刷油材质及做法等。

6.02 防水套管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制作; (2) 安装;

PA/35

(3) 除锈、刷油。

7.

管道附件安装工程

7.01 一般规定

(1) 螺纹阀门、螺纹法兰阀门、焊接法兰阀门、带短管甲乙阀门、补偿器、软接头、

塑料排水管消声器等区分不同类型、材质、规格、压力等级分别以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减压器、疏水器、除污过滤器、水表、浮标液面计等区分不同类型、材质、规格、压力等级分别以组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倒流防止器、浮标水位标尺等区分不同规格、用途等分别以套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热量表区分类型、规格型号、连接方式以块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类型、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连接形式(塑料阀门连接形式需注明热熔连接、粘接、热风焊接等方式)、焊接方法、接口方式及材质等。法兰阀门如仅为一侧法兰连接时,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减压器规格按高压侧管道规格描述。减压器、疏水器、除污器项目包括组成与安装,项目特征应描述所配阀门、压力表、温度计等附件的规格和数量。水表安装项目,项目特征应描述所配阀门等附件的规格和数量。

7.02 管道附件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安装(螺纹阀门、带短管甲乙阀门、补偿器、软接头、倒流防止器、热量表、浮

标液位计及水位标尺、塑料排水管消声器等); (2) 安装连法兰(螺纹法兰阀门、焊接法兰阀门); (3) 组成、安装(水表、减压器、疏水器、除污过滤器); (4) 除锈、刷油。

8.

变频调速给水设备、稳压给水设备、无负压给水设备安装工程

8.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类型、型号规格、水泵参数等分别以套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类型、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压力容器(包括气压罐、稳压罐、无负压罐)名称、型号、规格;附件名称、规格、数量等; (4) 水泵包括主泵及备用泵,应注明数量;

8.02 变频给水设备、稳压给水设备、无负压给水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设备安装;

(2) 附件安装(包括给水装置中配备的阀门、仪表、软接头,应注明数量,含设备、

附件之间的管路连接); (3) 泵组底座安装(不包括基础砌筑、浇筑)、减震装置安装; (4) 垫铁、地脚螺栓及二次灌浆;

(5) 配合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接驳; (6) 除锈刷油;

PA/36

(7) 调试。

9.

气压罐安装工程

9.01 一般规定

(1) 区分型号规格分别以台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类型、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安装方式等。

9.02 气压罐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安装;

(2) 垫铁、地脚螺栓及二次灌浆;

(3) 配合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接驳; (4) 除锈刷油; (5) 调试。

10.

水箱制作安装工程

10.01 一般规定

(1) 区分材质、型号规格分别以台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类型、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主要用途,安装位置等。

10.02 水箱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制作; (2) 安装; (3) 除锈、刷油;

11.

卫生器具之地漏安装工程

11.01 一般规定

(1) 区分材质、型号规格分别以个或组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类型、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安装方式等。

11.02 卫生器具之地漏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定位、预留孔洞及安装后洞口封堵; (2) 地漏安装;

12.

供暖器具之铸铁散热器安装工程

12.01 一般规定

(1) 区分型号规格分别以片或组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类型、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PA/37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安装方式、托架形式、除锈刷油要求等。

12.02 供暖器具之铸铁散热器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组对、安装; (2) 托架制作、安装; (3) 拉条制作安装; (4) 水压试验; (5) 除锈刷油。

13.

供暖器具之钢制散热器(其他成品散热器)安装工程

13.01 一般规定

(1) 区分型号规格分别以组或片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结构形式(包括:钢制闭式、板式、壁板式、扁管式及柱式等)、规格型

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安装方式、托架形式、除锈刷油要求等。

13.02 供暖器具之钢制散热器(其他成品散热器)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安装; (2) 托架安装; (3) 托架除锈刷油。

14.

供暖器具之光排管散热器制作安装工程

14.01 一般规定

(1) 区分材质、类型、型号规格分别以m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排管长度计算; (2) 按不同类型、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托架形式及做法、除锈刷油要求等。

14.02 供暖器具之光排管散热器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制作、安装; (2) 联管制作安装; (3) 水压试验; (4) 除锈、刷油。

15.

供暖器具之暖风机安装工程

15.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质量、型号规格分别以台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规格型号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安装方式等。

15.02 供暖器具之暖风机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PA/38

(1) 本体安装;

(2) 支吊托架制作安装; (3) 除锈刷漆; (4) 调试。

16.

供暖器具之地板辐射采暖安装工程

16.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保温层及钢丝网设计要求、管道材质、型号规格等分别以㎡、m为单位,

以㎡为单位按设计图示采暖房间净面积计算; 以m为单位按设计图示管道长度计算; (2) 按不同管道材质、保温层及钢丝网设计要求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管道固定方式(固定卡、绑扎等)、压力试验及吹扫设计

要求等。

16.02 供暖器具之地板辐射采暖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地面混凝土基层清理、局部修补; (2) 保温层及钢丝网铺设; (3) 辐射层铺贴;

(4) 管道排布、绑扎、固定; (5) 波纹套管敷设; (6) 与分水器连接; (7) 水压试验、冲洗; (8) 配合地面浇注。

17.

供暖器具之热媒集配装置制作、安装工程

17.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材质、规格等分别以台为单位,以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材质、规格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附件名称、规格、数量等。

17.02 供暖器具之热媒集配装置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制作; (2) 安装; (3) 附件安装;

18.

给排水、采暖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水泵、风机等)

18.01 一般规定:

(1) 以台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不同机械设备或同一种设备不同型号均予以区分并单独列项;

PA/39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根据不同设备分别明确其名称、型号规格、质量(直联式风机

的质量包括本体及电动机、底座的总质量;直联式泵的质量包括本体、电动机及底座的总质量,非直联的不包括电机的质量;深井泵的质量包括本体、电机、底座及设备扬水管的总质量)、材质、减震底座形式、数量;灌浆配合比、单机试运转要求等。

18.02

所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本体安装;

(2) 附属设备、附属部件安装; (3) 拆装检查(按规范和设计要求); (4) 电动机安装;

(5) 垫铁、地脚螺栓及二次灌浆;

(6) 所有设备钢结构及支、吊、托架之制作安装,包括减震装置; (7) 配合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接驳; (8) 钢结构、支吊托架除锈刷油; (9) 设备除锈刷漆(补漆);

(10) 测试、调试及试运行,包括除水及电外之所用燃料、能源。

PA/40

通用安装工程之通风空调工程

1.

空调器安装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 以台(组)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名称、型号规格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安装形式、质量、隔震垫(器)、支架形式、材质等。

1.02 空调器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本体安装或组装、调试; (2) 设备支架制作、安装; (3) 设备支架除锈、刷油。

2.

风机盘管安装工程

2.01 一般规定

(1) 以台(组)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名称、型号规格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安装形式、隔震器、支架形式、材质及试压要求等。

2.02 风机盘管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本体安装或组装、调试; (2) 支架制作、安装; (3) 除锈、刷油; (4) 试压。

3.

碳钢通风管道制作安装工程

3.01 一般规定

(1) 以㎡为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风管展开面积不扣除检查孔、测

定孔、送风口、吸风口等所占面积;风管长度一律以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为准(主管与支管以其中心线交点划分)、包括弯头、三通 、变径管、天圆地方等管件长度,但不包括部件所占的长度。风管展开面积不包括风管、管口重叠部分面积。风管渐缩管:圆形风管按平均直径,矩形风管按平均周长。穿墙套管按展开面积计入通风管道工程量。 (2) 按不同名称、材质、形状、规格、板材厚度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管件、法兰等附件及支架设计要求、接口形式等。

3.02 碳钢通风管道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风管、管件、法兰、零件、支吊架制作、安装; (2) 风管检查孔制作安装(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 温度、风量测定孔制作安装(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 过跨风管落地支架制作、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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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除锈、刷油。

4.

不锈钢板、铝板、塑料通风管道制作安装工程

4.01 一般规定

(1) 以㎡为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风管展开面积不扣除检查孔、测

定孔、送风口、吸风口等所占面积;风管长度一律以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为准(主管与支管以其中心线交点划分)、包括弯头、三通 、变径管、天圆地方等管件长度,但不包括部件所占的长度。风管展开面积不包括风管、管口重叠部分面积。风管渐缩管:圆形风管按平均直径,矩形风管按平均周长。穿墙套管按展开面积计入通风管道工程量。 (2) 按不同名称、形状、规格、板材厚度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管件、法兰等附件及支架设计要求、接口形式等。

4.02 不锈钢板、铝板、塑料通风管道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风管、管件、法兰、零件、支吊架制作、安装; (2) 风管检查孔制作安装(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 温度、风量测定孔制作安装(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 过跨风管落地支架制作、安装; (5) 除锈、刷油。

5.

玻璃钢、复合型通风管道制作安装工程

5.01 一般规定

(1) 以㎡为单位,按设计图示外径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风管展开面积不扣除检查孔、

测定孔、送风口、吸风口等所占面积;风管长度一律以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为准(主管与支管以其中心线交点划分)、包括弯头、三通 、变径管、天圆地方等管件长度,但不包括部件所占的长度。风管展开面积不包括风管、管口重叠部分面积。风管渐缩管:圆形风管按平均直径,矩形风管按平均周长。穿墙套管按展开面积计入通风管道工程量。 (2) 按不同名称、形状、规格、板材厚度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支架形式、材质(复合型风管);接口形式等。

5.02 玻璃钢、复合型通风管道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风管、管件安装; (2) 支吊架制作、安装;

(3) 过跨风管落地支架制作、安装; (4) 除锈、刷油。

6.

柔性软风管制作安装工程

6.01 一般规定

(1) 以m为单位,按设计图示中心线以长度计算; (2) 按不同名称、材质、规格分别单独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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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风管接头、形状、支架形式等。

6.02 柔性软风管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风管安装; (2) 风管接头安装; (3) 支吊架制作、安装; (4) 支、吊、拖架除锈、刷油。

7.

弯头导流叶片制作安装工程

7.01 一般规定

(1) 以组为单位,按设计图示以组计算(导流叶片数量符合设计图纸或规范要求); (2) 按不同材质、规格、形式分别单独列项;

7.02 弯头导流叶片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制作; (2) 组装。

8.

通风管道部件之碳钢阀门制作安装工程

8.01 一般规定

(1) 以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名称、型号规格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质量、类型;支架形式、材质等

8.02 通风管道部件之碳钢阀门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阀体制作; (2) 阀体安装; (3) 支架制作安装; (4) 除锈、刷油。

9.

通风管道部件之柔性软风管阀门、铝蝶阀、不锈钢蝶阀、塑料阀门、玻璃钢蝶阀制作安装工程

9.01 一般规定

(1) 以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名称、型号规格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质量、类型;支架形式、材质等

9.02 通风管道部件之柔性软风管阀门、铝蝶阀、不锈钢蝶阀、塑料阀门、玻璃钢蝶阀制作

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阀体安装; (2) 支架制作安装; (3) 除锈、刷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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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通风管道部件之碳钢、不锈钢、塑料风口、散流器、百叶窗制作安装工程

10.01 一般规定

(1) 以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名称、型号规格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质量、类型;形式、材质等

10.02 通风管道部件之碳钢、不锈钢、塑料风口、散流器、百叶窗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

包括下列费用:

(1) 风口制作安装; (2) 散流器制作安装; (3) 百叶窗制作安装;

11.

通风管道部件之玻璃钢风口;铝及铝合金风口、散流器制作安装工程

11.01 一般规定

(1) 以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名称、型号规格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质量、类型;形式、材质等

11.02 通风管道部件之玻璃钢风口;铝及铝合金风口、散流器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

下列费用:

(1) 风口安装;

(2) 风口制作安装(铝及铝合金); (3) 散流器制作安装(铝及铝合金);

12.

通风管道部件之碳钢风帽、不锈钢风帽、塑料风帽制作安装工程

12.01 一般规定

(1) 以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名称、型号规格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质量、类型;形式、支架形式、风帽筝绳及泛水设计要

求等

12.02 通风管道部件之碳钢风帽、不锈钢风帽、塑料风帽、玻璃钢风帽、铝板伞形风帽制作

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风帽制作安装;

(2) 板伞形风帽制作安装(铝板伞形风帽); (3) 玻璃钢风帽安装(玻璃钢风帽); (4) 筒形风帽滴水盘制作安装; (5) 风帽筝绳制作安装; (6) 风帽泛水制作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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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支架制作安装; (8) 除锈、刷油。

13.

通风管道部件之柔性接口制作安装工程

13.01 一般规定

(1) 以㎡为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2) 按不同名称、型号规格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材质、类型、形式等要求。

13.02 通风管道部件之柔性接口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柔性接口制作安装;

14.

通风管道部件之消声器制作安装工程

14.01 一般规定

(1) 以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名称、型号规格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质量、形式、支架形式、材质等

14.02 通风管道部件之消声器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消声器制作; (2) 消声器安装; (3) 支架制作安装; (4) 除锈、刷油。

15.

通风管道部件之静压箱制作安装工程

15.01 一般规定

(1) 以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名称、型号规格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形式、支架形式、材质等

15.02 通风管道部件之静压箱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静压箱制作安装; (2) 支架制作安装; (3) 除锈、刷油。

16.

厨房抽油烟机、卫生间排气扇、空调冷媒及冷凝水套管制作安装工程

16.01 一般规定

(1) 区分不同材质、规格以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材质、规格型号、类型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除锈刷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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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 厨房抽油烟机、卫生间排气扇、空调冷媒及冷凝水套管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

括下列费用:

(1) 制作; (2) 定位、安装;

(3) 除锈、刷油(根据材质确定)。

17.

通风空调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风机等)

17.1 一般规定:

(1) 以台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不同机械设备或同一种设备不同型号均予以区分并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根据不同设备分别明确其名称、型号规格、质量(直联式风机

的质量包括本体及电动机、底座的总质量;直联式泵的质量包括本体、电动机及底座的总质量,非直联的不包括电机的质量;深井泵的质量包括本体、电机、底座及设备扬水管的总质量)、材质、减震底座形式、数量;灌浆配合比、单机试运转要求等。

17.2 所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本体安装;

(2) 附属设备、附属部件安装; (3) 拆装检查(按规范和设计要求); (4) 电动机安装;

(5) 垫铁、地脚螺栓及二次灌浆;

(6) 所有设备钢结构及支、吊、托架之制作安装,包括减震装置; (7) 配合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接驳; (8) 钢结构、支吊托架除锈刷油; (9) 设备除锈刷漆(补漆);

(10) 测试、调试及试运行,包括除水及电外之所用燃料、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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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安装工程之绝热工程

(如设计要求保温、保冷分层施工需注明)

1.

设备、管道绝热

1.01 一般规定

(1) 以㎡为单位,圆形设备或管道按图示管道或设备外直径+保温层厚度为直径计算

周长再乘以其长度计算面积,球形端头简化为按直端头计算(以增加量代替难度系数);方形管道或设备以管道或设备的外边长+保温厚度为边长计算周长再乘以其长度计算面积;均不再考虑各种调整系数等(如分层则每层分别按照上述原则计算); (2) 按不同绝热材料品种、设备形式(立式、卧式或球形)或管道外径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绝热厚度、软木品种等。

1.02 设备、管道绝热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安装; (2) 软木制品安装。

2.

通风管道绝热

2.01 一般规定

(1) 以㎡为单位,圆形风管按图示风管外径+保温层厚度为直径计算周长再乘以其长度计算面积;方形风管以风管外边长+保温厚度为边长计算周长再乘以其长度计算面积;均不再考虑各种调整系数等; (2) 按不同绝热材料品种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绝热厚度、软木品种等。

2.02 通风管道绝热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安装; (2) 软木制品安装。

3.

阀门、法兰(单独安装的法兰)绝热

3.01 一般规定

(1) 以个为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 按不同阀门、法兰规格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绝热材料、绝热厚度等。

3.02 阀门、法兰绝热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安装;

4.

喷涂、涂抹

4.01 一般规定

(1) 以㎡为单位,按设计图示表面积计算;

(2) 按不同对象(指设备、管道、通风管道、阀门或钢结构)分别单独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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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材料、厚度等。

4.02 喷涂、涂抹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喷涂、涂抹安装;

5.

防潮层、保护层

5.01 一般规定

(1) 以㎡为单位,按设计图示加绝热层厚度后表面积计算;不再考虑调整系数; (2) 按不同对象、材料分别单独列项;

(3) 在项目特征中还应描述其层数(一布两油或两布三油)、厚度、结构形式(指钢

结构、一般钢结构、H型钢制结构或管廊钢结构)等。

5.02 防潮层、保护层安装工程项目单价应包括下列费用:

(1) 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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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之价款说明

1. 开办费的目的旨在说明工程的概况及发包人/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基本要求,以便让承包

人对整个项目以及各种可能影响单价的因素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所以承包人在投标时及以后作为承包人在施工时应注意及遵从本部分的综合要求。 2. 承包人必须把为履行此基本要求及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所有费用(统称“开办费”)计算在

投标价内。对于适宜于在实物工程量的单价内考虑的费用,则可计算在工程单价内,对于适宜独立计算的费用,则可计算/投价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办费”中的对应项目内。对于任何没有填上价款的项目,其所需费用在本合同中视作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价款或工程单价中,不再另外计取费用。 3.

“开办费”在本合同中是一项固定的费用,除非日后发包人指令导致开办费某项整项取消外,无论实物工程量有否变化,该费用不能更改。同时,“开办费”适用于本合同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承包人所投的单价视为包括所有工作项目以及合同范围内的一切变更。

4. 除非本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承包人须全部承担在“开办费”所投价款的风险,即由

承包人包干使用,不论实际情况与承包人的估计有多大出入,亦不论设计变更与否,该价款一律不予调整。 5. 所有形成本合同文件的文本相互之间可以补充,解释。所以在“开办费”项目内所填报的

任何单价亦视为已包含了为满足合同条款,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招标图纸等的全部要求而所需的费用。 6. 承包人若在“开办费”清单内只填上一个总价,他将会被要求列出每一个项目的价款。 7. 对“开办费”清单内的项目支付工程款时,都应按其性质分摊为下列三个部分:

(1) 最初设立的费用; (2) 中期定期发生的费用; (3) 最后拆除迁走的费用。

8. 对于“开办费”清单内通常在合同初期就应全部或大部分支付的项目(如保险),若承包

人所能证明的其实际支付额低于所投价款,则多出的部分将按合同工期分摊支付。 9. 至于“开办费”清单中与时间有关的项目费用,如机械费、管理费、门卫等费用,其价款

将按承包人所完成之工程估价按承包金额(不包括开办费)中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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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iy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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