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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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基本法规制度框架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 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通过

1.《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

(1)吸收合并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案例:

第一种:同一证券市场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如攀钢钢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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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ST长钢和攀渝钛业、盐湖钾肥吸收合并ST盐湖。

第二种:不同证券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跨市场吸收合并(08年1月开始允许跨市场合并),如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云天化吸收合并*ST马龙和云南盐化、唐钢股份吸收合并邯郸钢铁和承德钒钛。

(2)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公司法》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3、《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增破产重整制度,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新的法律路径。

注意: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慎用出资人权益削减方式,如果一定要用,应采取保护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的措施,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等。

4.《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集中;(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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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

第六章 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8日)

(1)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

(2)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等制定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修订 证监会令第56号)

(1)《投资者违规超比例买卖股份问题》

《办法》第13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诉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敌意收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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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下通过二级市场举牌和“敌意收购”大大增加;“两低一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持股市值偏低而净资产收益率又高)的上市公司最易成为收购目标。

案例:“茂业系”举牌渤海物流、商业城和深国商

“宝安系”重出江湖,举牌深鸿基和羚锐股份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证监会令 第53号)

《重组办法》的主要创新之处:

(1)审核制度的调整

《重组办法》将之前《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臵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05号文,已废止)规定的“始终审核备案制”改为“事后核准制” 新规定的重组流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证监会审核、实施

(2)取消长期连续停牌制度,目前最长可以停牌30天。

(3)取消与证监会的预沟通制度 以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为时间界限,交易所与证监会分工合作:之前由交易所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由证监会上市部并购一处和并购而出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必要时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4)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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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

应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才生效。

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证监会令第54号)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7月17日起实施 证监发【2007】94号)

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2008年5月18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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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重组核准文件的有效期:12个月:IPO与再融资的有效期:6个月

审计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个月,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12个月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

8.《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2007年8月15日起实施 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

9.《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6日 上市部函 [2008]076号) 授权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和财务顾问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2008年9月8日 上市部函【2008】182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或者报告书与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自作出前述公告后至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董事会每隔30日应当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予以公告。

1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

1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 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

特殊情况下允许非公开发行分次发行、分次上市,如吉恩镍业、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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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 商务部 证监会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外管局 商务部令【2005】第28号)

1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 商务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外管局令【2006】第10号)

15.《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整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年11月12日 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4号)

16.《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2008年12月25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与工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签订《开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合作协议》,联合推出总金额达100亿元的企业并购贷款额度。这是中国银行界首次推出的并购贷款。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新《上市规则》作出了诸多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修改

(1)调整对IPO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5.1.6条:“自发性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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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继续遵守上市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于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退市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给予1+6+6的宽限期。(12.13、12.14条)

即公司在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被停牌后的1个月内提出解决方案,再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6个月里实施解决方案,若6个月期满仍不能解决股权分布问题,公司可以在被暂停上市6个月内继续通过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来解决股权分布问题,否则将被终止上市。

(3)《上市公司收购业务规则》(已起草完毕,待发布实施)

(4)《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5)对“改名换姓、脱胎换骨”式的重组,允许重组方案实施后立即摘星摘帽(13.2.10条、13.3.9条)

三、并购重组制度创新趋势

1.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主线,深化并购重组基础性制度建设。

2.拟研究出台《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分立试行办法》。

3.拟研究修订《上市公司收购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回购管理办法》。

4.研究改进并购重组定价机制,增加定价弹性,鼓励战略并购。

5.强化中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iy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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