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框架内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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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有制框架内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

作者:李晓冰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1年第06期

摘要:农户拥有产权的土地股份制是较好的制度安排,但面临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缺乏明确的认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规范,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不清晰、政策不明确等问题。因此,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消除土地股份制改革后顾之忧。 关键词:公有制框架;农村土地制度;土地股份制改革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且要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简要说明了现行土地制度的不足,明确表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一、集体所有制框架中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探索与实践 (一)以农户拥有产权的土地股份制是较好的制度安排

我国农村传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与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相矛盾的现实问题,而土地私有化和国有化两条道路又走不通,那么,现实选择的可能性就在于对传统的集体所有制进行产权制度而不是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改变上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新的实现形式。这种改革是努力把那种“人人都有,人人都没有感觉到”的抽象的集体所有制改革为农民可以实实在在地感觉到的、具体的、人格化的集体所有制。在这里,农民个人作为集体的一分子而成为土地的现实的所有者。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股权化,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头上,使农民切身感受到自己是集体土地的真正所有者,是集体土地的真正的股东。其股权可以转让、可以抵押,同时农民个人又不能完全与集体相脱离。农民集体是土地股份制的董事会,它由股东构成,同时又可以决定每个单个股东对土地所拥有的产权的流转和最终处置权。这实际上是由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高度自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既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土地股东与股东的关系,又是一种土地合作关系,即土地股份制。在这种新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中,其集体已经不再是原来的以行政村委会或自然村民小组为代表的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农民在土地上的切身利益不再是由村长或村支书说了算,而是真正交给农民集体讨论投票决定;其农民也已经不再是原来的仅仅是在土地承包关系上的生产经营者,而是拥有土地股权的,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股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进行自由处置的股民,是自己土地的真正的实际所有者。

(二)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ix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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