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会计继续教育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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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版面公告]2010广东会计证年检要闻(继续教育),免得不看现在新的规定到时耽误了自己!

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361/1/47611.shtml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广东省2006年以后的会计证年检,改为继续教育。故2006年以后会计证已经“不需要”年检,很多人却不了解<继续教育>,其实没有每年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就等于2006年以前的未按时每年<年检>!所以下面的规定很多不清楚的朋友要仔细阅读!免得自己以后迁证,调证,甚至考中级职称,评高级职称时财政部门告诉你已缺少每年必须得会计继续教育(年检),故丧失资格。就后悔莫及了!

附:会计继续教育影响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根据规定,每一位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如果未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又无正当理由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荣誉证书。连续3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需5年后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同时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也不允许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

2010年广东会计继续教育的内容在省财政厅2010年12号 中通知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并于10月11~14日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有关要求,广东省财政厅,广东证监局,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广东银监会,广东保监会决定联合召开全省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动员大会暨会计骨干师资培训班。2010年10月11日~14日会议中,强调继续教育对会计从业人员的重要作用以及长远影响,并要求各地财政局应尽快创造条件,尽早推行远程教育,提高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2010年-2011年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中,正方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第一家通过广东省财政厅远程继续教育审核备案的公司。 由此,广东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网

(www.gdacc.com.cn)正式为广东会计人员提供远程,快捷,方便的网络继续教育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培训合格,在网络平台学习学员资料经省财政厅审核统一发放省厅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目前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可以补回2007年,2008年,2009年以及学习今年2010年继续教育课程。~具体以财厅官方网站通知为准~

关于广东省财政厅盖章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的问题 上广东省财政厅网。点击会计服务,里面有继续教育服务,但是我建议你先看一下办事指南,里面有继续教育补充办理等级指南。http://www.gdczt.gov.cn/

中华会计网校是省财政厅认可备案的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学员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点播课件学习,由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时间。

http://class.chinaacc.com/wangxiao/jijiao/gd_sz/

参加继续教育网上答题上广州财政网点会计服务进入继续教育http://www.gzfinance.gov.cn/bsdt/kjsw/index.html

网络知识答题须知

一、正式网络知识答题时间70分钟,题型题量包括判断30题、单选20题、多选15题,总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成绩合格。

二、网络知识答题前请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学习,具体见下表:

人员类别 学 习 内 容 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预算法 政府采购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财政非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 社会团体、无工作单位、企业无职称的 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政府采购法 财政非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 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 三、每次答题须一次性完成,中途退出、直接关闭页面或断线视同交卷。

不要随意打开其他页面,答完题点击交卷后再关闭页面。

四、网络知识答题为开卷答题,但时间有限,请务必在正式答题前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http://www.gdczt.gov.cn/eserv/workench/kjywbl/201111/t20111110_31552.htm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问题及解答

一、问:对会计人员实施继续教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及《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粤财会〔2005〕60号)有关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简称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二、问: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谁组织?

答: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结合本省实际,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培训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及经财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单位负责。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问:每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由哪级财政部门确定?

答:每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由财政部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的培训内容是什么? 答:每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一般是新颁布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五、问:每年除完成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外,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另外增加其他培训内容吗?

答:可以。但地方财政部门在增加培训任务时,应考虑会计人员的负担,遵循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问: 2007 年度至 2011 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是什么?

答: 2007 年度至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重点培训其中修订变化较大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一般行业企业常用的准则,包括 1 项基本准则和22项具体准则。具体内容请登陆省财政厅网站 “会计管理新闻”栏目查询。 2010 -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一) 企业类。企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9号。

(二) 行政事业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知识。 七、问: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如何考核?

答:财政部门定期将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记载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上。

八、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是怎么收费的?

答:由各培训单位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九、问:为什么在广州市或者其他市财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单位的收费标准与在省财政厅备案的培训单位的收费标准不完全一致?

答:培训单位是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收费的。具体收费问题建议向当

地物价部门咨询。

十、问:有关培训单位的收费问题?

答:培训单位的培训是市场化行为,其收费上的问题由物价部门监管。在财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单位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质量问题,由财政部门监管。涉及收费问题请向物价部门反映或投诉,涉及培训质量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或投诉。

十一、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使用哪个来源渠道的培训教材? 答:财政部每年布置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一般是新发布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政部会组织编印有关学习资料。财政部的这些学习资料很准确、很权威,因此,我省财政部门向会计人员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印的有关学习资料。 十二、问:会计人员应在哪里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答:按照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口径,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从业资格证属于省财政厅管理的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省财政厅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查询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发布时间:2011-05-26),自行确定面授或远程的继续教育方式,选择并联系培训机构商定参加培训相关事宜。在各市县的会计人员请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了解。

十三、问:目前,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实行年检制度了,会计人员还一定要参加继续教育吗? 答:《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均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义务作了规定。就是说,会计人员仍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在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的后续管理制度中,包括对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实行考核,财政部门会定期将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记载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上。 十四、 会计人员可从哪里方便地了解到有关会计管理政策和动态?

答: 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的网站(“会计管理”或“通知公告”栏目)刊登有会计管理政策和动态,会计人员可以自行登陆(请使用搜索工具搜索有关网址)。

十五、 问:对参加2007年会计知识大赛网上答题的持证人员如何 确认继续教育课时? 答:省财政厅《关于参加全国 第三届会计知识大赛第一赛程网上答题确认结果的通知》( 粤财会〔2007〕61号 )规定, 对我省参加第三届会计知识大赛网上答题会计人员,可以确认2007年或2008年其中一年的继续教育课时。 对省级单位持证人员, 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已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分期分批进行相关继续教育课时的确认工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是 83188555 。各地 持证人员 请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办理相关继续教育课时的确认工作。

十六、 问: 参加2008年全国财政“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能否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

答:省财政厅没有出台可以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的相关文件。广州市出台有相关文件,请广州市 持证人员向 广州市财政局咨询。

十七、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会计证”)后,是否要参加继续教育,何时开始继续教育?

答:取得会计证后,第二年开始,持证会计人员应参加并完成规定时间、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

十八、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取得会计证后,不在省直单位工作的,如何参加继续教育? 答:取得会计证后,如果不在省直单位工作,则应将会计证调入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管理机构,并按当地管理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十九、会计证调出时是否需在调出地补以前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

答:目前,按上级有关规定,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2011年6月1日之前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不作审核(即不用在调出地补),而由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后续监督。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对2011年6月1日之后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必须在调出地补)。

二十、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如何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哪些?

答: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省财政厅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查询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发布时间:2011-05-26),自行确定面授或远程的继续教育方式,选择并联系培训机构商定参加培训相关事宜。

二十一、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如何补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是否有证书?

答:参照问题二十一,会计人员可自行联系培训机构商定需要补的继续教育学习事宜。目前,省财政厅可提供2006年以后的继续教育证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im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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