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电梯、压力容器、厂内叉抱车)使用检验登记注册上牌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3-11-22 22: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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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检验登记注册上牌办理指南

一、

办理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二) 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 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 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 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六)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 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重庆市特种设备网上办事平台(http://113.207.83.163:6580/cqjc/publics/construction/new)在网上填报申请,由许可实施机关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在国家质检总

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移动式压力容器公众信息服务平台(http://tsyd.cnse.gov.cn)办理。申请单位通过网上预审后,持以下网上预审时提交的材料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1.《登记卡》或《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使用登记需要的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4.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5.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6. 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7.其他说明:

(1)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使用登记证》、电子记录卡(移动式压力容器注销登记需提供)予以注销。

(二)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 办理流程:

四、 材料清单:

(一) 锅炉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9、锅炉房内的分汽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缸产品合格证,但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盖单位公章。 (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7、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医用氧舱需要);

8、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使用单位为租赁或者承包方时 ) 9、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质量证明书、出厂监督检验证书; (5)《移动式压力容器过户证明》(过户需要)

(6)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整改要求的,需同时提交由检验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7)有效期内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等)校验报告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①押运员证、②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证A3、③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证R2;

(9)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走行部分质量证明书; (10)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 (11)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3、事故应急预案(使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摄氏度的压力管道)

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下同); 5、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电梯使用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3、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要求配备电梯司机也要提供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7、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8、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9、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五)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

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六)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含管理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5、使用者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 办理期限:

1、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2、审查登记、决定、办证:登记机关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能当场办理的,10-50台次15个工作日,50台次以上30个工作日。

六、

法律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四)《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 (五)《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 (六)《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七)《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八)《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 (九)《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SG R5002-2013)。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ig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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