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少年科技后备人才早期培养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07 11:3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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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少年科技后备人才早期培养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青少年科技后备人才早期培养计划项目经费 (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科协计划财务规章制度》和《北京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等,结合北京青少年科技后备人才早期培养计划的工作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少年科技后备人才早期培养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用于支持北京市青少年科技爱好者进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开展探究性学习、科研实践活动,从而发现和培养科技后备人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青少年科技后备人才早期培养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青少年进实验室项目、科学探索资金项目、重点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各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后备人才早期培养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年评审一次。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年终决算为准。

第四条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后备人才计划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计划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后备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建立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后备人才早期培养计划的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后备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财务部门制定适应后备人才计划实施特点的项目经费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

2、仪器设备费和使用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仪器设备的使用费。

3、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 4、野外考察费:主要用于进行野外科学研究的学生,原则上每人补贴不超过1000元。

(二)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与项目的专家、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组织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开展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咨询服务费、日常办公费等。组织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

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后备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依托实验室应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审批和拨付

第十三条 青少年进实验室项目、重点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

项目的依托实验室首次参加后备人才计划时,需填写\实验室信息表\报后备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办公室将每年公布实验室名单,并按照学生的申报志愿进行分配。经实验室导师面试之后,确定学生,进行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办公室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所依托的实验室,该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2.需要变更项目依托单位的;

3.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4.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有以上重要事项变更者,须由项目负责人(中学联系教师)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后备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十八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后备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科学探索项目经费的审批和拨付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一般为中学或科技馆)申请科学探索项目经费时,应按要求填写《青少年科学探索项目经费申请书》,由一名科技专家推荐,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由单位签章和区县科协签章,报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计划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答辩或现场调查,进一步核查候选人的条件、素质、能力及科技水平,择优资助。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经专家评议后,由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二十二条 计划管理办公室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科学探索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并根据要求认真填写通知书回执,在一个月内将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挂号寄到计划管理办公室。凡无特殊原因,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计划管理办公室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2.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的;

3.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4.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有以上重要事项变更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后备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停止拨款,项目申请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后备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后备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

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三十条 相关财务部门与后备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后备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每年年终向北京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相关财务部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备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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