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地基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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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强制性标准

编号: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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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续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 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 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 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已执行 表 2-B-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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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B-37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03) 55 56 2.1.2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 的外加剂。 7.2.2 亚硝酸盐、碳酸盐无机盐类的防冻剂严禁用 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6.2.3 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制的早强 剂及早强减水剂: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 相对湿度大于 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 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雨淋、受水冲 刷的结构;3 大体积混凝土; 4 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 经常处于温度为 60℃以上结构, 需经蒸养的钢筋 混凝土预制构件;6 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 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 7 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 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 8 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9 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6.2.4 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 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 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2 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离直流电源 100m 以 内的结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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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B-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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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2000) 59 60 7.1.4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 加抗渗性能试验。 7.2.3 进行抗冻混凝土

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 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已执行 表 2-B-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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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续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2006) 61 1.0.3 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 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10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 2 对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 于 0.02%(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06) 63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 预应力混凝土。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2—2006) 64 4.1.3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 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9.2.4 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 拌机搅拌。 9.3.1 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 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的试 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 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 的同配合比的 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M3 时,同一配合 比的轻骨料混凝土每 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 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 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9.1.3 轻骨料进场时,应按品种、种类、密度 等级和质量等级分批检验。陶粒每 200M3 为一批, 不足 200M3 时也为一批;自燃煤矸石和火山渣每 100M3 为一批。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 度、筒压强度和吸水率。对自然煤矸石,尚应检验 其烧矢量和三氧化碳含量。 / 表 2—B—35 / 表 2-B-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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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续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50214—2001) 78 5.2.6 拆除模板的时间必须按照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4)的有关规定办理。 已执行 表 2-B-31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JGJ74—2003) 79 3.0.2 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 全可靠。 3.0.4 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 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 性。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 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 整、转动灵活。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 Q235A 材料制作 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 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焊接式钢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 双螺母。 4.2.13 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 备能力的要求。 6.1.6 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 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 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 吊。 6.1.7 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当 风力超过 5 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 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 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

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 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另外采 取措施,确保模板位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大 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不得依靠在其 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 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用两块大模板 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 置不小于 600mm 的操作间距;当长时期堆放时, 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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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续表: 序号 86 强制性条文内容 6.5.1 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 所有对拉螺栓、 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 必须在确 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人何连接后方可起 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 1.0.3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 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3.0.5 凡施焊的各种钢筋、 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 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 电弧焊接头、 电渣压 力焊接头、 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 列要求。 1、3 个热轧钢筋结构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 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RRB400 钢筋接 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 570N/mm2。 2、至少应有 2 个试件短语焊缝之外,并应呈延 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 2 项要求时, 应评定该批接 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 2 个试件抗拉 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 3 个试件均在 或 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 则一次判定该 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果有 1 个试件的抗 拉强度小于规定值, 2 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 或 区发生脆性断裂, 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 拉强度的 1.10 倍时,应进行复验。复验时,应 再切取 6 个试件。 复验结果。 当仍有 1 个试件的 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 或有 3 个试件断于焊缝或 热影响区, 呈脆性断裂。 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 定抗拉强度的 1.10 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 合格品。注: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 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 1.10 倍 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 待。

执行情况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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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B-32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 87 88 89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表 2-B-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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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前, 参与该项施焊的 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 并经试 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试验结果合格后,方 可正式生产。 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验收与验收

时 的要求。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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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续表: 序号 91 强制性条文内容 5.1.8 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结构进行弯曲试验 时,应将受压面得金属毛刺和镦粗凸起部分消 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弯曲试验可在万能试验机、 手动或电动液压弯曲 试验器上机型, 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 弯心直 5 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 5.1.8○的规定。 3.0.5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 5 表 3.0.5○的规定。 6.0.5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 随机截取 3 个接头试件做抗拉强度试验, 按设计 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5 当 3 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表 3.0.5○中 响应等级的要求时, 该验收评合格。 如有 1 个试 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3.1.3 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注值应具有不小于 95%的保证率。 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极限抗拉强 度确定,用 fstk 或 fptk 表示。 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 fstk 或 fptk 应按表 5 3.1.3○采用。 3.1.4 冷轧带肋港机弄得抗拉强度设计值 fy 或 5 fpy 及抗拉强度设计值 fy‘或 fpy‘应按表 3.1.4○ 采用。 4.1.8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 合设计要求。 4.1.9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 穿墙管道、 埋件等设置和构造, 均须符合设计要 求,严禁有渗漏。 3.0.6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 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材料的品种、 规 格、 性能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 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2.8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 无空鼓现象。 执行情况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

已执行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 107—2003) 92 93 已执行

表 2-B-33 已执行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95—2003)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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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2002) 96 97 已执行 表 2-B-21 已执行 表 2-B-21 表 2-B-22 表 2-B-23 表 2-B-24 表 2-B-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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