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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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

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

79.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B.代理关系C.劳务关系D.承揽关系

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C。

80.许某的医药费应由()承担。A.甲物流公司 B.肖某C.董某D.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本题考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8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本案选B。

81.肖某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超过工伤保险限额的部分,其有权请求()。A.甲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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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B.肖某自担 C.丙超市承担 D.当时楼上家中有人的两个住户给予补偿

本题考点是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肖某被烟灰缸砸伤,有人的两家都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因此由这有人的两家给予补偿。 82.杨某及其家人就其所受损失可向()请求赔偿。 A.甲物流公司 B.乙食品厂 C.丙超市 D.丁仓库

考点:加害给付下的请求权竞合处理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各种情形中,加害给付又是最常见、最经典的。所谓加害给付,是指一方给付的产品存有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其他财产”)的情形。这表明:一方面,加害给付人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故构成了瑕疵履行,为违约行为,引起违约责任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该产品的瑕疵,还引起了合同标的物侵权,造成人力损失与其他财产损失,这种特别侵权行为,构成了特殊侵权责任。因此受到损害的合同当事人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又可以提起侵权之诉;非合同当事人的受害人只能提起侵权之诉。此外,关于仓储者、运输者,依《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第2款,产品缺陷是由于仓储者或者运输者所引起的,可将其列为第三人(并案处理);也可另案处理。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仓储者、运输者都不可能成为被告,只有在既非生产者又非销售者过错,而是由于仓储者、运输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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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致,承担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可向仓储者、运输者追偿。

本题考点是产品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首先杨某及其家人可以找丙超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也可以找乙食品厂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丙超市、生产者乙食品厂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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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后,可以找仓储者、运输者甲物流公司承担,甲物流公司承担终局责任。据此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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